Ⅰ 自貿區和非自貿區對外投資的區別
自貿區里現在有ft賬戶之類的,自貿區外沒有。對外投資方面。金融方面制度的開放,會優先在自貿區試驗,如果切實可行,才會向全國復制推廣。這樣你就明白很多了。建議可以搜索自貿家網站或者關注自貿家公眾號。了解更多自貿區信息。
Ⅱ 什麼是稅基侵蝕
實際稅基與潛在稅基的接近程度
Ⅲ 蒙牛的注冊地為什麼是開曼群島
開曼群島是英國在西印度群島的一塊海外領土(BritishOverseasTerritories),由大開曼、小開曼和開曼布拉克三個島嶼組成。
開曼與百慕大和英屬維爾京群島並稱為世界三大離岸公司注冊地,這三處是世界上離岸公司注冊數量最多的地方。
為什麼偏偏是開曼,而不是其他地方呢?
這里是避稅天堂
在開曼注冊公司沒!有!稅!收!無論是對個人、公司還是信託行業都不征任何稅,所以開曼群島被稱為一個真正的稅務避風港。
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一個皇家法令,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目前這個法令繼續有效。
免除公司還可申請一個20年有效的免除證書,更是進一步保證其無須繳稅的地位。
沒有利潤稅、財產稅,唯一的稅就是印花稅,注冊開曼公司任何轉讓或按揭房地產均需繳付印花稅,因此近年來吸引了大量內地企業到開曼群島注冊。
不過,據知悉內情的人介紹,開曼群島,BVI,百慕大等避稅天堂國家雖然不對本國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光在開曼群島注冊公司是無法避稅的。
除非你設立的開曼群島公司只在開曼群島國內經營業務,否則如果你用設立的開曼群島公司從其他大部分國家(如中國)獲得收入,在你享受開曼群島免徵企業所得稅之前,那些收入就已經被中國的稅務機關徵收了企業所得稅了。
而且中國的稅務機關還很有可能就支付給開曼群島公司的款項徵收源泉扣繳的預提稅。
因此,如果僅在中國運營,設立一家開曼群島公司通常情況下做不到合法避免中國稅。
所以在開曼群島注冊公司是可以避稅,但並不是單純地設立一家公司就可以,還需要根據收入的來源地及屬性,以及當地稅法的相關規定來整體進行判斷。
通常情況下,只有進行跨國貿易,才能通過在不同國家/地區設立公司以進行稅務籌劃(如通過使用開曼群島公司),從而合理避稅的空間(不過這也是OECD最近提出的打擊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項目(BEPS)重點關注的方面)。
僅在一個國家經營業務,即使使用在另一個國家設立的公司,也沒有太大的籌劃空間。
這里緊跟趨勢
2014年以來,美元指數已經從80左右上升到了90以上,上升幅度超過10%,成為全年漲幅最大的貨幣。
而人民幣即期匯率卻在2014年以年度貶值2.5%收官,這也是自2005年匯改以來,人民幣即期匯率首次出現年度明顯貶值。
美元逐步走強,人民幣卻在經歷弱勢階段;美聯儲加息預期將會進一步升溫,中國卻在呼籲期望降息,在此情況之下,資金外流已成是2015年中國經濟的風險點之一。
實際上現在資金外流已經很嚴重,大量的資本在離開中國,包括我們觀察到的外匯儲備下降、外匯占款下降等,都在說明這個問題。
開曼群島是僅次於紐約、倫敦、東京和香港的第五大金融中心,全世界最大的25家銀行都在開曼設有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注冊開曼公司的金融政策如此吸引人,外匯在開曼進出自由,各部門對投資者的金融信息更是守口如瓶,大量企業離岸注冊也只是早晚的事。
騰訊、網路、阿里巴巴、搜狐、網易、人人、360、盛大、蒙牛、聯想、中國聯通、匯源、銀泰百貨、百麗國際、新世界百貨、SOHO中國、綠城中國、恆大……幾乎掛在嘴邊的知名公司都在開曼群島進行了離岸注冊。
而李嘉誠只不過是逃離大軍中的一員而已,只是順應趨勢。
其實一個李嘉誠撤離也許不是大問題,怕的就是千百個類似李嘉誠的大企業家撤離,還有成千上萬的外資企業撤離。
這里是上市屬地標桿
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便利重組、沒有資本金限制,根據公司條例,香港公司只可從其可供分派的利潤中撥款以向股東作出分派,相比之下開曼群島公司法容許開曼群島公司從利潤中作出分派,也容許從股份溢價賬中作出分派。
而且世界上三處離岸公司注冊數量最多的地方,開曼公司法更是具有標桿地位。
再者上市可能是我們對開曼公司熟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開曼公司被我們所熟知,起因於眾多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結構中,都不乏開曼公司的身影。
蒙牛,國美,再到匯源,我們發現在這些海外上市的企業構架中,不只一個開曼公司被運用,注冊開曼公司成為少數幾個在北美和亞洲的香港與新加坡可以上市的屬地。
李嘉誠此次規模龐大的架構重組,將主要通過「長實重組「、」並購方案」、「分拆上市」三個步驟完成,香港交易所律師對開曼公司的運作也比較有經驗,申請上市批准時比較快。
根據公告,長江實業將先行重組。將於開曼群島設立一家新公司「長和」,成為長江實業的控股公司。
長江實業的重組方案將透過協議安排(「長江實業計劃」)以股份交換的方式實行。
集團相關人士也在記者會上解釋,遷冊至開曼群島涉及技術因素。
他指出,長和系合並後,每一股長實股份將可換取一股長和集團新股,另外獲派一股長地股份,有關交易目標在目前香港的法律架構下無法完成。
香港粵海證券投資銀行董事黃立沖也表示,由於開曼群島的公司法較香港的公司法簡便,有利於公司進行收購合並、股本重組以及融資貸款等財務安排,令公司營運更為靈活。
商人,一切商業的行為本就是為了利益最大化,既然有了開曼這塊寶地,自然是要好好利用的。
Ⅳ 如何看待 BEPS 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對未來國內與國際稅務帶來的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截至2005 年底,全國稅務系統正式在職人員共有74.7萬人,其中,國稅系統40萬人。
Ⅳ 為什麼美國反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規則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是指利用不同稅收管轄區的稅制差異和規則錯配進行稅收籌劃的策略,其目的是人為造成應稅利潤「消失」或將利潤轉移到沒有或幾乎沒有實質經營活動的低稅負國家(地區),從而達到不交或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Ⅵ 企業公司大量的海外投資對國家有何不好影響
現實中就有一個國內公司大量從事海外投資的絕好例證:美國。
特朗普提出的"美國利益優先"(America First)以及「使美國再度崛起」(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等等政治口號不僅僅是出於照顧國內人民情感的政治考量,更多的其實是美國政府希望應對大量經濟資源流出的經濟方面的戰略調整。二戰以來,美國積累了大量財富,科技突飛猛進,人民生活水平也在快速提高。這一情況在冷戰結束後一度達到巔峰。但是經濟學中的邊際收益遞減規律決定了美國國內的投資的邊際回報隨著資本投入的累積正在逐年遞減;另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導致了企業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的急速上升(由於美國土地制度為私有化,家庭財富會決定土地出讓成本)。美國企業漸漸選擇了走出國門、投資其他OECD國家甚至產權保護有力的發展中國家,以享受更高的邊際投資回報以及較低的人力成本。
但是,企業投資重心的外流直接導致了美國遇到了以下的窘境:
稅基侵蝕:投資國外的企業與跨國企業往往通過在避稅天堂設置控股公司以避免其在美國國內的稅收義務,稅基流失導致了美國財政無法受益於私營經濟部門的增長;
就業問題:大量工作崗位轉移到了人力成本低廉的國家與地區,美國國內的工人就業壓力增加,出現較高的失業率;
技術流出:跨國企業進入他國往往需要通過合資連營、授權經營等方式保證自己風險可控或者滿足東道國的法律監管要求,這樣不可避免地將會導致一部分技術流出至東道國。
貿易逆差:資本賬戶流入他國,往往導致貿易賬戶的逆差,美國面臨較為巨大的國際收支平衡壓力。
不難看出以上正是中美、中歐貿易摩擦中美方最為關注的核心問題。可見這些問題的解決已經成為了美國政府施政方針的重要目標。
Ⅶ 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發達國家怎麼做
隨著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成果的發布,國際稅收規則體系的構建進入了與國內法銜接的新階段。在此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司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合作開展兩次「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業務培訓。
培訓緊密圍繞境外投資稅收管理,講授了境外稅收的核心原則、稅收管轄權、消除重復征稅的方法、境外收入的特點和來源、稅收協定的應用、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申報、境外稅收風險管理、BEPS15項行動計劃及最新進展。美國、荷蘭、奧地利、澳大利亞及西班牙的專家分享了各自國家在上述領域的實踐和經驗。本文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歸納整理。
1 明確構建境外稅收體系的理論基礎
國際稅收的核心原則。在實施稅收管理過程中,國家的稅收體系一般分為全球征稅體系與區域征稅體系。全球征稅體系對其稅收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稅,不論收入來源於國內或國外。區域征稅體系則只對來源於本國的收入征稅,不管取得收入的人是否是本國居民。各國一般將兩個體系結合使用。確定收入的來源和征稅方式在全球征稅體系和區域征稅體系中都非常重要。全球征稅體系中,確定收入來源關繫到境外稅收抵免問題,以避免雙重征稅,而區域征稅體系本身就在收入來源地范圍內征稅。在征稅方式選擇上主要有凈額征稅和全額征稅兩種。
稅收協定的作用。稅收協定不應對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而應有助於資本、勞動力、貨物和服務等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合理使用。這也是各國積極簽訂國際稅收協定並進行廣泛國際稅務合作的目的和宗旨所在。為了實現以上目標,稅收協定可適用以下方式:一是對於屬地原則國家的常設機構,設立凈額利潤征稅的起征點。二是降低對全額利潤徵收預提稅的稅率。三是提供特定的方式(如國外稅收抵免或免稅安排)消除雙重征稅。四是提供最低限度的稅收無差別待遇保護。五是通過特殊規則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體系,如為了解決雙重不征稅改變利潤的來源地確認規則。
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消除雙重征稅最初是通過相應的國內立法來解決的。許多國家在國內法中通過國外稅收抵免和免稅以消除雙重征稅的影響。然而,由於各國基於不同的稅收理念和征稅主權觀念,雙重征稅仍然不可避免。後期,各國通過稅收協定分配稅收來源國和居民國之間的征稅權。協定也可以通過設立國外稅收抵免或免稅制度消除雙重征稅。在雙邊稅收協定中,也可以就收入的項目分配征稅權等達成一致來分配征稅權。
2 踐行以自我遵從為稅收戰略的分類管理
以促進納稅人自我遵從為稅收戰略的優先目標。美國、澳大利亞的稅務機關通常要求納稅人通過自我稅收評定進行自我遵從管理,並通過一系列促進納稅遵從的措施,避免事後的評估和稽查。美國確立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並提出了「納稅服務+稅收執法=納稅遵從」的治稅理念。此外,這些國家普遍推行將納稅遵從和風險管理相結合的納稅遵從風險管理模式,根據稅收風險發生特點和規律對納稅遵從風險程度制定控制策略。澳大利亞稅務局將2020年目標設定為四部分:目的明確和受尊重的關系、專業和富有成效的組織、現代的個性服務和更易於納稅人參與。
在機構設置上,稅務機關「圍繞納稅人需求為中心」來設置組織結構,建立制度體系,設計工作流程。這反映出稅務管理模式已經從最初的「按稅種」管理,逐步過渡為按「按征管職能」管理,進而轉變為引入「整體顧客」的理念進行一系列的納稅服務安排。
以稅源分類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荷蘭將納稅主體依據不同的規模進行分類:個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進出口納稅主體。針對不同的納稅主體,設立了四類個別的稅收徵收管理機構。此外,針對重點稅源進行專業化管理,專門設置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分為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有限職能模式和以美國、西班牙為代表的全職能模式。
以風險管理實現征管資源的高效利用。澳大利亞稅務局通過遵從風險管理,尋找潛在的不遵從因素,針對遵從風險靈活的採取個性化的應對方法,以實現提高稅法遵從度,減少征管成本的目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OECD相關成員國形成了針對稅收風險的分級風險應對模式,通常稱為「金字塔」應對模式。即以納稅人遵從態度為基礎,採用不同程度的遵從策略。
優選應對策略主要是按照「金字塔」遵從模型,將納稅人分為自願遵從且做正確的事,努力了但不能永遠遵從,不想遵從但如果給予關注就遵從,決定不遵從四種類型;與其相對應的,應對策略選擇次序是,使遵從變得容易,幫助其遵從,通過發現來威懾,充分使用法律強制措施。
與「金字塔」遵從模型遞進式的應對策略相適應的風險應對方法,是促進合作與嚴格執法的搭配使用。促進合作的有效應對方法包括:使納稅人明晰義務,使之易於遵從,使權力和行動透明化,提供激勵。其更進一步包括:稅務機關公開其風險領域和重點納稅人群體,事先公開告訴納稅人哪些行為不被接受,向納稅人宣布不遵從行為會面臨全部處罰的范圍(形式和級別),明示納稅人,稅務機關願意與納稅人合作,如果不合作,將使用嚴厲的執法措施。
以優質服務提升納稅人遵從能力和參與意願。鑒於稅法復雜程度直接導致了納稅遵從意願的降低,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OECD國家主要採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推行客戶關系管理。客戶管理系統的主要特徵是:快速瀏覽(無紙化)、完整的聯絡記錄、提供審計線索、數據統計管理和資料庫管理。
二是以納稅人為中心設計網站內容。澳大利亞稅務局和美國稅務局都擁有相同的「以客戶為導向」的門戶網站主頁,指引不同類型的納稅人瀏覽相關內容,包括:個人、企業、非營利性機構、政府、稅務代理人員、退休計劃/退休金。
三是整合稅務信息系統。建立一個中央信息系統,統一記錄納稅人的基礎信息以及不同稅種稅款的詳細信息,有利於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四是積極主動地與納稅人溝通。積極主動的服務可以分為修正錯誤、回答問題、積極引導和簡化流程四個步驟。
3 第三方數據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信息獲取機制
美國、澳大利亞建立了全國統一規范的征管信息平台,通過跨區域、跨部門的系統聯網,實現涉稅信息的實時傳輸、共享和利用。同時,細化納稅人自行申報表格,收集本國居民申報境內、外所得數據,同時對比內、外部數據信息,重點關注差異信息,提高征管效率。以美國為例,公民必須申報來源於美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及銀行或投資賬戶,不申報境外所得可能被視為犯罪。與此同時,相關國家還採取了有效的申報規則確保境外稅收管理中的信息來源准確。
特別值得借鑒的是,美國、英國等國家還較早地引入了強制披露規則作為信息申報的有效補充,應對稅企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強制披露規則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關於潛在的惡意或濫用稅收籌劃方案的早期信息,並且識別出方案籌劃方和方案使用者。早期階段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可以提高稅務機關在落實稅收遵從中的有效性,可以使稅務機關通過改變政策、立法或監管對納稅人的行為變化迅速作出反應。在英國的避稅方案披露制度下,截至2013年,在已披露的2366個避稅籌劃安排中,有925個已經通過立法而解決。同時,隨著這項制度的實施,進行類似籌劃的數量不斷下降,近年來披露的方案在逐年減少。美國稅務局的專家認為,對一項公開交易來說,如果這項交易可能會被否定、交易被要求披露以及未履行披露義務會受到處罰,這些因素都會使納稅人不太可能會實施該交易或類似交易,從而降低稅務機關的整體風險。
在設計強制披露制度時,需要考慮五個要素:誰必須披露信息、必須申報哪些信息(申報義務的范圍和內容)、何時申報信息、確認籌劃方案使用者、執行及如何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同時,稅務機關要避免過度披露,避免給納稅人施加過重的遵從負擔。
4 加強對特定境外稅收風險事項的監控和管理
隨著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日益增加,跨國公司數量不斷增多,供應鏈分工日趨細化,為跨境稅收籌劃帶來更多空間。據OECD保守估算,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造成的全球企業所得稅收入的流失已達到全球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的4%~10%,即每年損失額達1000億美元~2400億美元之多。對此,各國紛紛出台更加細化和有針對性的政策打擊跨境逃避稅行為。
關於公司倒置。為了防止企業通過境外虧損和公司倒置進行利潤轉移,美國的稅法規定了限制條款,包括:限制公司並購後通過擴大母公司股本降低美國公司的持股比例,以達到美國公司持股不超過80%的要求,進而進行注冊地更改;如果海外並購後,新公司的母公司是第三國的納稅主體,此類並購將受到限制;加大執法力度,除非新公司業務總量的25%以上位於某個國家和地區,否則禁止將公司注冊地遷往該地;嚴格限制對遷出注冊地的公司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則的制定,將使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更加審慎。
關於濫用稅收協定。雖然境外稅收風險並不一定由稅收協定引起,但由於各國國內法規定的差異導致稅收協定的非對稱應用、部分國家對分配的利潤不行使征稅權或稅收協定可能對國內反濫用規則適用的限制等將造成企業濫用協定的可能。在應對中,各國應在國內立法方面制定一般反協定濫用規則,而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也引入了如受益所有人等反濫用規則。
關於混合錯配安排。跨國公司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收管轄區對一個混合實體(混合體、反向混合體等)、雙重居民實體或混合工具(可贖回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免息貸款、回購安排等混合金融工具)在稅務處理上的差異,達到一方扣除另一方不計收入或雙重扣除等錯配結果。在應對上述問題時,首先建議當某項支付在收款方所在稅收管轄區不計入應稅收入或該支付在對方稅收管轄區可以抵扣的情況下,支付國應拒絕對該支付稅前扣除;如果收款方所在稅收管轄區未進行上述處理,則對方稅收管轄區可要求將可抵扣的支付計入收入或者拒絕重復抵扣;在稅收協定方面,建議增加新的條款和詳細的注釋,確保在雙方國家都沒有將此類實體的收入作為其居民收入對待的情況下,不給予稅收協定待遇。
關於受控外國企業(CFC)。擁有外國子公司控制權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關聯方融資或功能外包、向低稅率地區子公司轉移所得或資產等方式,將其居民國或其他國家的稅基轉移至一家受控外國企業,造成利潤轉移及長期遞延納稅的風險。制定CFC規則可以確保利潤留存在母公司稅基中,保護母管轄區的稅收。
關於集團內融資安排。風險可能來自三種基本情形:集團將更多第三方債務轉移到高稅率國家、集團通過集團內貸款產生超出實際第三方利息費用的利息扣除、集團利用第三方或集團內部融資為免稅所得的產生提供資金。應對方法有:一是以固定扣除率規則為基礎,將一個實體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以及在經濟上等同於利息的支付款項之和限制在該實體息稅及折舊攤銷前利潤(EBITDA)的限定百分比之內(建議為10%~30%);二是以集團扣除率規則為補充,允許凈利息費用高於該國固定扣除率的實體將利息最高扣除限額提升至該集團全球范圍的凈利息/EBITDA比率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