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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咨詢停止新增

發布時間:2021-08-13 18:05:52

Ⅰ 為什麼現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近年來不增加反而減少呀

不好乾!很多干不下去了!具體原因有很多!!!

Ⅱ 證券公司的投資顧問必須要有投資咨詢資格證書嗎

必須要有投資咨詢資格證書,同時也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 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任何機構或個人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電腦網路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

(2)證券投資咨詢停止新增擴展閱讀:

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的申請管理: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 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Ⅲ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析師),除規定科目考試合格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已被機構聘用;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與證券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七)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九)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證券投資的違法行為與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證券市場的主要違法行為主要分為4種,最主要的是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類犯罪。違法犯罪人員在未取得證券咨詢從業資格的情況下,以互聯網、電視、電話、報紙、雜志等為載體,以極具蠱惑力的語言招攬會員,收取會費,非法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他們一般聲稱其掌握內幕信息,預測股價准確性極高,只要加入會員或委託其炒股,保證收益達到相當水平。目前,此類活動傳播范圍極廣,城市、農村甚至包括大學校園等都有所波及。二是發布虛假研究報告,傳播虛假信息。違法犯罪人員冒用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名義,編造虛假研究報告,捏造所謂「資產重組」、「價值低估」、「企業轉型」等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股票,操縱股價,進而非法獲利。此類行為往往通過互聯網進行,多以論壇發帖等形式出現。三是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違法犯罪人員在未獲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冒充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等方式,以各種優惠吸引投資者,提供所謂「開戶」和「證券交易」服務,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此類行為風險較大,曾經發生過數起不法分子攜款潛逃的案件。四是盜取投資者賬號、密碼。近來,不少地方出現了投資者賬戶、密碼被盜案件。通常情況下,違法犯罪人員通過偷看、木馬、設立與證券公司類似網站等方式獲取投資者賬號及密碼,然後非法買賣股票,或通過轉賬、盜取或偽造投資者身份證、銀行卡等方式盜取投資者資金
新《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者或者客戶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刑法》第181 條規定:"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地方證監局(證監會)投訴和舉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違法行為,地方證監局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和人員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分析師參與廣播電台、電視台相關證券節目之前,應提供相關資格證書和注冊地證監局出具的書面意見,不得准許材料不實、證監局提出異議的咨詢機構和任何個人參與證券節目,不得准許咨詢機構工作人員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采訪活動,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廣播電台、電視台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標准,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咨詢機構和執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或者撤消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違反自律規則的,由證券業協會予以紀律處分並在誠信資料庫中進行過失記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檢查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權范圍做出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應與所在機構同時辦理年檢,暫緩通過年檢的咨詢機構,整改期間停止新增原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也不得以其他方式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出租、出借、 轉讓、塗改業務資格證書,否則由中國證監會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投資咨詢機構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咨詢業務資格的申請.</SPAN>

Ⅳ 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http://www.lqz.cn/)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七條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並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並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第十五條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第十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於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與客戶協商並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採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 以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觀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二)揭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四)表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證券投資咨詢中心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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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投資咨詢機構的專業人員是投資人或者客戶的投資顧問。為保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在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能夠客觀、公正誠實和勤勉盡責,證券法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如果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專業人員代理他人直接從事證券投資,將影響其向客戶提供分析報告和操作建議的客觀、公正性。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
法律禁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專業人員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雖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專業人員沒有直接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但是他與委託人事先約定,以委託人名義進行證券投資,他們共同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共同分擔證券投資損失。由於證券投資直接關繫到證券投資咨詢專業人員的個人利益,這將影響到他為投資人和客戶提供分析報告和操作建議的客觀、公正性,因此,法律禁止此種行為。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本款規定也是考慮咨詢專業人員在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後,其個人利益與被服務對象的利益發生直接關系,將會影響咨詢專業人員為投資人和客戶提供分析、預測和建議的客觀和公正性,因此法律禁止此種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Ⅷ 請問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牌照怎麼申請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Ⅸ 證券投資咨詢取消了嗎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昨日表示,證監會自2015年起停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年檢工作。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將進一步加大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日常監管,建立健全咨詢機構的常規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監管執法,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以促進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依法合規、穩健運營。
鄧舸還公布了2014年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年檢結果,上海證聯投資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家機構不予通過年檢。
與此同時, 由各交易所等10家市場核心機構共同承擔開展了證券期貨業數據通信專網——證聯網的建設工作。目前,證聯網已順利完成了設備驗收、節點驗收、骨幹網路驗收和應用壓力測試,實現全行業機構全部接入,並於2014年12月31日正式宣告進入開通運行階段。
此外,證監會還就《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方面,最大程度體現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一是明確了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作為第三方管理機構負責履行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職責,要求保護基金公司對行政和解金進行專戶管理,確保行政和解金的安全。二是明確由保護基金公司負責制定和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要求保護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時要重點關注個人投資者的損失,可以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受償做出妥善安排。三是要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單位支持、配合保護基金公司的補償工作,發揮專業優勢,簡化補償程序,縮短補償時間,最大限度提高投資者獲得補償的效率。
另一方面,針對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動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一是確立了證監會與財政部的雙重監督體系,確保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保護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要報證監會備案,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的情況要依規定公開,並向證監會、財政部報告,主動接受監督。三是明確了行政和解金在補償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上繳國庫,有效防止行政和解金挪作他用的情形,堅決執行行政和解金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的制度原則。

Ⅹ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這兩個區別在哪

區別在於: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負責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回議等。

證券投資顧問答業務是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證券及其證券相關的產品的提供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從與客戶的關系程度來講,後者與客戶之間的契約關系強於前者。

(10)證券投資咨詢停止新增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的相關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並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

為了防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因利益沖突而可能導致的欺詐客戶、操縱市場、誤導投資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針對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比如買賣時機、熱點分析、證券選擇、風險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戶操作。也就是說,投資顧問提供建議給客戶參考,決策由客戶自己做。贏虧均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能就投資顧問服務收取費用,形式包括差別傭金、按資產額或服務期收取單項顧問費用等。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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