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分析 > 上海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上海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1-04 14:12:11

1.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的,

D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

2. 多選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有( A、B、D)A.戶口簿 B.駕駛執照 C.單位證明 D.護照

3.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概述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銀發〔2005〕 16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
現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412號)明確規定,「銀行賬戶行政許可證核發」為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項目。據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所稱「開戶登記證」相應改為「開戶許可證」。同時,《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關於「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簽章」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七條關於對該條第(二)項所列「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的處罰規定不再適用。
二、在已運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許可證」;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仍使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3〕163號)規定的「開戶核准通知書」。
三、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外資銀行,並做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宣傳和培訓等工作,確保《辦法》和《實施細則》的有效實施。
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4.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不是3個工作日

5.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並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3]: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6.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屬於地方性法規嗎

我國法律體系分為人大制訂的法律、國務院制度的法規和省級人大制訂的地方性法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制訂的,屬於部門規章。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7. 求告知答案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

個人銀行結來算賬戶開戶要求
存款源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6.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8.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選擇:A,B,C,D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
存款人申請開立版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權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9.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批准設立,可經營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和其他合法手段,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賬戶;
(二)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三)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以下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上述銀行結算賬戶統稱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
第六條《辦法》中「開戶登記證」全部改為開戶許可證。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准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在核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時分別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附式1)。
第七條人民銀行在頒發開戶許可證時,應在開戶許可證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戶許可證」字樣;
(二)開戶許可證編號;
(三)開戶核准號;
(四)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賬戶管理專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稱;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
(八)開戶銀行名稱;
(九)賬戶性質;
(十)賬號。
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除記載上述事項外,還應記載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限。
第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注冊地」是指存款人的營業執照等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住所地。 第九條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應負責對銀行報送的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以及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或境內單位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從事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單位存款人因增資驗資需要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持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文件,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的使用和撤銷比照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存款人為臨時機構的,只能在其駐在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只能在其臨時活動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
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企業在異地同時承建多個項目的,可根據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開立不超過項目合同個數的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稅務登記證」是指國稅登記證或地稅登記證。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在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可不出具稅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存款人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QFII專用存款賬戶應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無須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五條自然人除可憑《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外,還可憑下列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可出具戶口簿或護照。
(二)軍隊(武裝警察)離退休幹部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可出具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或軍事院校學員證。
(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四)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可出具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
(五)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出具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六條《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出具「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附式2)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一)注冊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經營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二)經營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注冊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三)注冊地和經營地均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沒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後,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於賬戶有效期屆滿後辦理銷戶退款手續。
第二十條《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填制開戶申請書」是指,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3),並加蓋單位公章。存款人有組織機構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存款人有關聯企業的,應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附式4)。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5),並加其個人簽章。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後,應為存款人列印初始密碼,由開戶銀行轉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提交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使用密碼查詢其已經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開戶銀行和存款人簽訂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可在開戶申請書中列明,也可由開戶銀行與存款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符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條件的,銀行應為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三十六條所稱「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的具體辦理程序是,存款人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展期時,應填寫「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申請書」(附式6),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需要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一並通過開戶銀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核准其展期,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頒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請,存款人應及時辦理該臨時存款賬戶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正式開立之日」具體是指: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對於非核准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當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辦法》第四十一條所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辦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是指:對於《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付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對於《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
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保管收款依據、付款依據的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並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開戶銀行出具最後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第三十條《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規定期限」是指銀行與存款人約定的期限。 第三十一條《辦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是指,存款人申請辦理銀行結算賬戶信息變更時,應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7)。屬於申請變更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變更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
第三十二條存款人申請變更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銀行應在接到變更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存款人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開戶許可證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開戶許可證。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變更申請。
第三十三條存款人因《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第三十四條存款人因《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戶後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在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除應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附式8)。
第三十五條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9)。屬於申請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
第三十六條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後,對於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交回「開戶登記證」是指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三十九條對於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與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系統的連接,實現相關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比對,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十一條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銀行機構代碼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編碼規則為銀行編制的,用於識別銀行身份的唯一標識,是賬戶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銀行應按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將開戶許可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毀制度。
第四十三條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存款人應填寫「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申請書」(附式10),並加蓋單位公章,比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有關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申請換發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應繳回原開戶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後,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持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重置密碼。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各類申請書,可由銀行參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結合本行的需要印製,但必須包含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中列明的記載事項。
第四十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身份證件,是指符合《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10.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什麼時間開始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3)第5號
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專定,中屬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閱讀全文

與上海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股票上升五浪 瀏覽:988
上海杉眾投資靠譜嗎 瀏覽:332
11萬台幣兌換人民幣 瀏覽:739
海美基金 瀏覽:316
外貿信託其他費用普通代扣 瀏覽:222
成都賣房買方貸款 瀏覽:317
3000阿里換多少人民幣 瀏覽:947
崑山外匯管理局電話 瀏覽:938
股票里GDX是什麼意思 瀏覽:106
美國期貨每日交易時間表 瀏覽:730
一塊錢英鎊能換多少人民幣多少 瀏覽:226
古德理財投資公司 瀏覽:391
長江證券基金認購怎麼撤回 瀏覽:148
me期貨 瀏覽:756
公積金貸款1年 瀏覽:373
打新股票倉位 瀏覽:568
天涯推薦股票 瀏覽:999
股指期貨最少多少資金 瀏覽:740
華楓投資 瀏覽:974
炒股炒外匯 瀏覽: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