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上海准備搬遷的企業有哪些
那就太多太多了
一些小型企業
搬來搬去
換地址
大的企業也會搬遷
㈡ (上海)公司搬遷如何得到賠償
1、合同上註明工作地點的,地點變動您不接受的話,可以終止合同並獲得補償
2、就病假本身和工作無關
3、一旦公司搬遷,您如已經隨公司搬至新的辦公地點上班,那就屬於默認同意變更辦公地點,不管其他什麼原因,單方面終止合同您不能獲得賠償,而公司可以由此要求您賠償
㈢ 上海市屬企業搬遷到安亭的有哪些
上海市屬企業搬遷到安亭的有很多
㈣ 公司本來在上海松江,現在要搬遷到外地,可以把我強制性跨區調的寶山不賠錢嗎
你好,可以不賠錢的。公司可以與你協商工作地點,如果你不願意並且沒有充足理由,你將面臨換工作地點與自己離職兩條路,不賠錢。
㈤ 上海勞動法關於公司搬遷怎麼賠償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因用人單位搬遷而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與勞動者不能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㈥ 萬能的百度,請告訴我上海現在哪些地方要拆遷我需要拆遷的企業名單。
您好,如果您對拆遷范圍不清楚,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該公開是免費的。如果政府有關部門不公開,您可以以此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復議。如果拆遷范圍不包括你廠房的區域而你卻要求被拆遷,那麼該拆遷屬於法律上有瑕疵。如果您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以該瑕疵為切入點,作為談判籌碼提高受償。 並且現在有很多專門從事拆遷維權的律師,你可以向他們進行免費咨詢,我知道的可以免費咨詢的有栩銳拆遷維權律師團,你不妨可以試一試
㈦ 上海公司跨區搬遷算不算勞動地址發生重大變更,需不需要簽補充合同或重簽合同
上海公司跨區搬遷,如果勞動合同書上是上海市就不算勞動地址發生重大變更,一般不需要簽補充合同或重簽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上是上海市某區,變更為另外一個區,屬於合同內容變更,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㈧ 上海公司打算2019年搬遷到別的城市;在公司任職23年,月薪人民幣八萬,不願跟隨。請問怎算経㳢補償
公司搬遷的補償就跟你被辭退的補償一樣的
你工作了23年了,那就是應該給你24個月的工資補償的
或者,到時候公司會跟你協商解決的
㈨ 上海動遷,企業享有哪些補償
對於企業動遷,按照《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規定的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安置。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 http://www.law120.net/Get/shanghai/80513.htm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資源局、市浦江辦制訂的《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資源局、市浦江辦制訂的《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
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
黃浦江兩岸開發是新世紀上海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加速黃浦江兩岸功能轉換、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重大戰略決策。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推動黃浦江兩岸開發的順利實施,特製訂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非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規定如下:
一、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
核心區:吳淞口—寶楊路—淞寶路—逸仙路—軍工路—楊樹浦路—東大名路—中山東路—中山南路—內環線—宛平南路—石龍路—龍吳路—外環線(徐浦大橋)—濟陽路—浦東南路—浦東大道—浦東北路—江海路。總陸域面積66.6平方公里。
協調區:軍工路—平涼路—通北路—榆林路—大連路—東長治路—虹口港—漢陽路—吳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東路—中山東路—東大名路—楊樹浦路;東門路—中華路—海潮路—斜土路—魯班路—中山南路。總陸域面積6.7平方公里。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非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屬於出讓地塊的;
(二)房屋屬於直管公房且有兩個以上承租人的。
三、拆遷主體
拆遷人是指經市、區政府授權的土地開發機構。
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經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組織實施拆遷。
四、補償方式
補償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對確有需要,並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業和單位,也可以通過異地置換的方式進行安置。
五、補償標准
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其計算公式為:被拆遷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土地面積+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
上述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由市房地資源局、市浦江辦會同市物價部門考慮土地利用現狀、近期成交價格等因素共同制訂,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採取異地置換方式的,由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的標准提供地塊,雙方結算差價。
本規定自文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核心區中心段和協調區區域地段范圍及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零零三年五月八日附件:
黃浦江兩岸開發范圍內核心區中心段和協調區區域地段范圍及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區域
地段編號
區 域 地 段 范 圍
土地基本價格(萬元/畝)
A
五洲大道—浦東北路—浦東大道—居家橋路—黃浦江邊
60~70
B
居家橋路—浦東大道—民生路—黃浦江邊
100~120
C
民生路—浦東大道—東方路及其延伸段—黃浦江邊
140~160
D
東方路及其延伸段—浦東大道—浦東南路—張楊路—黃浦江邊
150~180
E
張楊路—浦東南路—龍陽路及其延伸段—黃浦江邊
140~160
F
龍陽路—浦東南路—耀華路—盧浦大橋—黃浦江邊
110~130
G
翔殷路—軍工路—平涼路—隆昌路—楊樹浦路—騰越路—黃浦江邊
70~80
H
騰越路—楊樹浦路—隆昌路—平涼路—通北路—榆林路—大連路—秦皇島路—黃浦江邊
110~130
I
秦皇島路—楊樹浦路—大連路—長陽路—東長治路—虹口港—漢陽路—吳淞路—天潼路—四川北路—蘇州河—黃浦江邊
150~170
J
四川中路—人民路—中華路—桑園街—復興東路—黃浦江邊—蘇州河邊
160~180
K
復興東路—中華路—陸家浜路—南浦大橋—黃浦江邊
130~150
L
南浦大橋—陸家浜路—海潮路—國貨路—斜土東路—斜土路—魯班路—盧浦大橋—黃浦江邊
120~140
說明:
1、按照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開發步驟,先行劃分黃浦江兩岸規劃范圍內核心區中心段和協調區的區域地段,並制定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南、北延伸段的區域地段和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暫不劃分和制定。
2、本表所列數據的下限主要適用於工業和公益等用地,上限主要適用於商業等其他經營性用地。
㈩ 公司搬遷,上海本市內搬遷,員工不去,可以要求賠償嗎
不可以要求的,搬遷不在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申請經濟補償的情況,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的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0)上海強制性搬遷企業擴展閱讀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