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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股權之爭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1-06 19:13:16

⑴ 除萬寶股權之爭外還有哪些著名股權糾紛案例

圖書《股權是1》裡面,講了股權架構常見的12個坑/常見錯誤,每個都有一個股權糾紛案例說明,如真功夫,1號店,海底撈等。
更多內容,可搜一下。網路也有介紹。

⑵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⑶ 國美股權之爭 始末

國美控權之爭的始末
2006年7月
國美收購陳曉的「永樂」,家電業「老大」和「老三」的結合,讓陳曉和黃光裕走到一起,陳曉擔任「新國美」總裁。黃光裕曾公開說,再也找不到更合適的總裁人選。
2008年底~2009年初
黃光裕因經濟犯罪被調查,陳曉被推至前台,才開始有了實權。但由於黃光裕案的不明朗,陳曉本人及國美管理團隊,依然保持著對黃光裕的敬畏。
不過,黃光裕被羈押之後,多次給國美管理層發出指令,通過強調其個人在國美的地位,要求國美採取有利其個人和減輕其罪責判罰的措施。但方案沒有被採納。
2009年6月
陳曉成功引入貝恩資本,救了國美卻傷了黃光裕。一位知情人士說,即便當時二人有矛盾,也沒公開化,引入貝恩,是黃、陳二人決裂的直接誘因。
2009年7月
包括陳曉在內,105位國美管理層獲得總計3.83億股的股票期權。黃光裕得知後對董事會很不滿,並要求取消激勵機制,但沒有被採納。
2010年5月
在國美股東大會上,黃光裕連續五項否決票,否決委任貝恩投資董事總經理竺稼等三人為非執行董事的議案,但遭到董事會否決。矛盾至此公開化。
2010年8月4日,黃光裕一封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罷免陳曉等職位的函件,正式拉開國美控制權之爭的大幕。
2010年8月
黃光裕獨資擁有的 Shinning Crown向國美電器發函要求召開股東大會並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職務。時隔一日,國美董事局就駁回了黃光裕這一要求,並且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黃光裕在2008年一月二月前後的違規行為。事情發展至此,「黃陳」兩人已正式決裂,再無挽回餘地可言。
2010年9月28日
國美特別股東大會在香港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舉行。
國美大股東黃光裕方罷免陳曉董事會主席動議未獲通過,黃光裕胞妹黃燕虹及私人律師鄒曉春未能當選執行董事,陳曉將繼續掌舵國美。

⑷ 樂視致新的股權結構是什麼呢

一位接近樂視人士透露,孫宏斌看好的樂視致新和樂視影業或將在未來會專被單獨運作。

不過,孫宏斌已經在為取得其在該公司的控股地位著手准備。11月16日,融創中國曾發布公告稱,為滿足樂視發展需要,子公司天津嘉睿同意向樂視致新與樂視網分別提供兩筆金額為5億元與12.9億元的借款,用於兩家公司的一般運營資金。另外,其子公司融創房地產為樂視網現有債務及新增債務提供總額不超過30億元的擔保。業內人士認為,孫宏斌有意通過一系列動作,進一步取得其看好的樂視致新和樂視影業的控股權。

⑸ 勝利股份股權之爭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山東勝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勝利股份)是由山東省勝利集團公司(下簡稱勝利集團)為發起人,以集團核心企業「山東省勝利物資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折為國家股、並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內部職工募集股份設立的,主營塑料管道、精細化工、進出口貿易、油器經營。勝利股份於1994年5月正式設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成立6年內,總資產增長了657.46%,利潤總額增長了615%,連續四年凈資產收益率在13%以上。上市後送股3次、配股2次。截至1999年底,公司總股本21780萬元,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為:勝利集團24.17%、國泰君安8.40%、勝邦企業6.98%、山東省資產管理公司3.5%、潤華集團

3.36%、泰和基金1.37%、山東省交通投資公司1.34%、深圳中廣銀0.95%、山東儲備物質管理局0.89%、山東省農資公司0.67%。

廣州通百惠公司主營企業服務網、社區服務網和網上企業孵化器,並擁有一系列網站,正欲藉助資本市場謀求快速發展。勝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東勝利集團由於經營不善引發經濟糾紛,其持有的3000萬法人股以低價被拍賣。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價格競買成功,購入勝利股份3000萬法人股,占總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後,成為勝利股份第一大股東,並於次日予以公告。

成為勝利股份第一大股東後,通百惠公司向勝利股份董事會提交了董監事會提名人選,被董事會拒絕。2000年3月3日,勝利股份董事會公告,第四大股東山東勝邦公司通過協議受讓山東省資產管理公司、山東省廣告公司、山東省文化實業公司的法人股和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的轉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 6.98%升至15.34%,領先通百惠1.57%轉而成為勝利股份第一大股東。3月4日,勝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對董事會關於董監事推薦程序、方式和數額持有異議,決定對其推薦的兩名董事、一名監事不予提名,並提出了自己的董監事人選方案,從而引發雙方的人事爭端。3月7日,勝利股份詳細披露其幾大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第六大股東潤華集團和第九大股東深圳中廣銀公司均為勝邦公司的股東,勝利集團和潤華集團及勝邦企業另一股東三聯城建總公司又同是山東聯大集團的下屬公司,而且勝邦公司法人代表和勝利股份的法人代表、董事長都由徐建國一人擔當。勝邦公司的籌碼因關聯持股而大大增強,股權之爭進一步激化。

勝邦和通百惠分別公告,繼續增持股份。勝邦在2000年3月9日受讓東營銀廈工程公司146.25萬法人股,同時又在二級市場購入 289.35萬股流通股,計為總股本的2%;通百惠公司則再次通過拍賣競買取得勝利集團630萬法人股,占總股本2.89%。至此,勝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別達到17. 35%和16.66%,勝邦僅以0. 69%的微弱優勢居於第一。由於在勝利股份的大股東中,勝邦的股東之一潤華集團還持有3.36%的勝利股份,勝邦另一股東深圳中廣銀投資公司持有0.95%的股份,加上勝利集團的7.51 %,勝邦實際可支配29.16%的股份。這樣,勝邦與通百惠的差距不是0.69個百分點,而是相差約13個百分點。3月16日,公告顯示又有 4家基金 (基金泰和、景福、景宏和景陽)進入前十大股東,其中同屬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麾下的三家景字基金共持1168.16萬股,占總股本的4.88%。

2000年3月17日,通百惠在各大媒體上打出「你神聖的一票決定勝利股份的明天」大型廣告,並在證券和網路媒體上公開徵集代理委託書,開始了對中小股東表決權代理的徵集。勝利股份的流通股超過50%,大量散戶的立場將對控制權的轉移起決定性作用。3月20日,中國證監會要求通百惠對這一徵集方式立即作出匯報。3月25日,通百惠公告其前期徵集活動違規,並停止徵集委託書,同時提出新的董監事人選名單和修改公司章程兩項提案。3
月2 7日,勝利董事會同意雙方提案都列入股東大會議程,但增加了只能選其中之一進入表決的辦法。3月2 7~2 9日,通百惠再次大規模地公開徵集股東授權委託書。通百惠以為民請命的姿態公開徵集中小股東的投票委託書,引起中小股東的共鳴,三天之內共徵集有效委託2625.7781萬股,占總股本的10.96 %,與會代表股份的15.197%。加上3月16日所持有的勝利股份法人股3630萬股,共持有6255.7781萬股,占勝利股份總股本23958.8758萬股的26.11%,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代表股份17267.744萬股的36.21%。委託書授權大大增加了通百惠參與控制權之爭的籌碼。

2000年3月30日,股東大會如期進行,由於勝邦與通百惠各自提出一個排他性的董監事提案,於是勝利股份董事會提出一個兩輪選舉法,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但新選舉辦法在股東會上的贊成率僅為49.32 %,關於第三屆董監事候選

⑹ 國美股權與控制權之爭的解讀反思

(新京報社論)
近兩個月來,吸引了無數人眼球的國美控制權之爭終於在昨日暫時落下帷幕。昨晚7時,備受關注的公司股東特別大會宣布結果,大股東黃光裕提出的動議,除了取消董事會增發授權得以通過外,關於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董事職務,及委任鄒曉春和黃燕虹為執行董事的議案均未能通過。
這樣的投票結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令人十分欣慰的是,大多數股東最終作出了一個相對折中與溫和的選擇:他們既不希望公司目前的經營管理及管理層人員出現重大變故,也不希望公司未來的股份結構發生劇烈調整。黃光裕看起來是輸了一陣,但黃氏一方所言的「已經奪下了陳曉手裡的刀」也並非「精神勝利法」。因為增發授權被否決畢竟意味著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黃方仍將牢牢占據公司大股東的位置,這也為這位曾經的首富、中國民營企業界的一代「梟雄」留住了今後在上市公司內部東山再起的最後本錢。
國美控制權之爭在我們這個轉型社會中的持續發酵,對於大到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契約精神小到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股東權益、職業經理人委託責任、品牌建設等等,都具有難以估量的啟蒙價值。因為相關的各利益主體都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行事,政府監管部門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為一個中立的裁判員的邊界,因而,這個事件是中國現代商業社會的一個經典案例。
從近兩個月來黃光裕家族和以陳曉為代表的國美管理層各自的言行表現來看,黃氏家族身上似乎更多地體現了中國民間創業者的「無畏」傳統。他們一開始大打道德和民族品牌,試圖調動社會輿論。但從隨後的變化中看得出,他們的學習能力同樣是驚人的。而陳曉陣營的大多數應對手法,則更多地代表了一種順應國際上現代企業治理先進理念的大趨勢。海外投資分析機構及國際財經媒體為什麼幾乎一邊倒地奉勸股東投票支持現任董事會、反對大股東,這就是根源。在這類問題上,真正專業的分析者不會從泛道德化的角度考慮問題,他們關心的是誰更能帶領公司取得優秀的業績,回報投資人。
陳曉曾經反復追問過一個異常到位的問題:既然黃光裕先生始終把他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放在首位,那麼國美為什麼還要上市呢?這個問題,放在大股東經常肆意圈錢、侵佔普通股民利益的國內市場上,尤其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此外,相比已經帶領國美走出困境、取得不錯業績的經驗豐富的陳曉團隊,黃氏家族倉促推出的律師鄒曉春和黃光裕的胞妹黃燕虹顯然難以得到投資人的首肯。
然而,我們這么分析,決不是抹殺黃光裕作為國美創始人的價值。事實上,可能國美這個已經在境外上市的公眾公司的確更需要陳曉這樣精明能乾的現代職業經理人,而我們這個國家和社會,無疑也非常需要創業家!
針對公司控制權之爭,黃光裕和陳曉都曾放過狠話——前者威脅「魚死網破」,後者則以「魚可能會死,但網不會破」反唇相譏。但從中國商業文明進步的立足點而論,我們不希望「網破」,更不希望「魚死」。值得慶幸的是,理性的投資人昨天已經作出了正確的選擇。(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知名財經評論員 葉檀 )
陳曉離開國美,從開始便已註定,而關鍵時間點就是杜鵑資產解凍。正如陳曉當初的行為並不是對黃光裕的背叛,黃光裕方面如今的行為也說不上道德欠缺,離開狹義的道德江湖,我們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與職業經理人的天地里,看得更透徹一些。
資本時代就是如此,以日後資產是否增值為惟一的博弈目標考量。這是市場理性博弈的必然結果,沒有人願意魚死網破。從這一點說,資本市場脫離了瘋狂的道德攻擊,向理性方向邁進了一步。
中國家族式的上市企業不可能允許職業經理人獨掌大權,更何況這個經理人還不被信任。陳曉離開,才能讓黃氏家族安心。
去年9月15日,貝恩資本實施了15.9億元「債轉股」,正式成為國美電器的第二大股東,黃光裕夫婦持股比例被稀釋至32.47%。之後貝恩資本宣布支持陳曉方。兩大股東的爭奪,將導致國美根基動搖,如果黃光裕方對董事會決議動輒投反對票,或者將未上市門店剝離出去重新成立公司,對於國美將是致命打擊。作為財務投資者、久經資本市場風雨考驗的貝恩資本顯然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
黃光裕入獄之後,國美歷經三部曲:第一步由陳曉出面實行人機分離模式,確保國美不會出現機毀人亡的慘劇。貝恩資本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入的;第二步通過黃陳之間的博弈,給貝恩資本與黃光裕之間畫出底線,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絕對不會觸碰,如黃光裕方面的控股權與對公司經營的控制力,如貝恩資本希望獲得的溢價;第三步陳曉出局,進入黃光裕方面與貝恩共同執掌的時代。
從國美的一連串博弈可知,惟一能夠與中國大型民營企業創始人抗衡的,是資本的力量,而不是職業經理人。即便張大中出任國美董事會主席,國美都不會因此打上張氏烙印。陳曉帶領國美走出黃光裕入獄事件的陰影,而張大中則帶領國美走上正常經營軌道,國美會就此走向常態化。
中國的企業很少因為職業經理人吃虧,只有在與投行簽署對賭協議、購買金融衍生品時,才會為日後被掃地出門埋下伏筆。蒙牛就是前車之鑒,牛根生不得不以萬言書請求國內企業家們的幫助,以免蒙牛落入外資之手。這次陳曉在前台與黃光裕方面博弈,最得益者是貝恩資本,他們讓貝恩資本以低價成為大股東,實行了債轉股,還為貝恩資本畫出了一條經營紅線。
國美事件的前後傳遞出中國的現實,市場規則在進步,可以做到人機分離保護企業生存權與投資者的利益,國美在香港上市利用相對完善的香港規則,幫了自己的大忙;但市場文化沒有變,職業經理人從大戶的管家向獨立品格轉變任重道遠。 摘要:其中,「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部分摘錄) 」該內容摘自原國美電器決策委員會發展戰略研究室主任兼經營管理研究室主任,現任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胡剛發表在《管理學家》雜志上的文章《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
三大啟示
在家族制企業或獨資企業向現代企業轉變的過程中,國美大爭使得一些企業所有者產生了觀望和憂慮情緒,擔心自己對企業控制權的旁落,也使得企業所有者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產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員選任,使得企業創始人的權益獲得切實保障,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委託代理機制下構建企業創始人保護機制。早在1932年,貝利和米恩斯就在《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一書中指出:現代公司已經發生了「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公司實際已由職業經理組成的「控制者集團」所控制。兩權分離理論認為,股權分散的加劇和管理的專業化,使得擁有專門管理知識並壟斷了專門經營信息的經理實際上掌握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導致「兩權分離」。現代公司,特別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現象更是十分明顯。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資人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不可能直接管理、運作公司,必須依靠專業人士進行,何況社會公眾更注重於間接投資股票,關注自己的股權收益,這更促進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兩權分離。
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沒有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制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成為首當其沖的問題,委託代理理論便應運而生。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託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具有不一定與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訴求,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委託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尋租,從而損害所有者的利益。委託代理機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恪守信託責任。
經邦咨詢薛中行老師對此發表個人看法,企業創始人(企業家)一定要保持對自己企業的控制權。企業創始人作為締造者對企業的發展功勛卓著,其利益和訴求理應受到尊重。創始人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東聘請CEO,卻不想CEO將大股東幾乎「驅逐」了20年;當年帝國大廈的投資人聘請了一位CEO,不想該CEO卻將帝國大廈以極低的價格出租了148年,到現在帝國大廈的業主還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為了防止職業經理人對企業創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國的公司章程中,已經加入了創始人保護條款,即創業股東的股權不管被稀釋到什麼程度,都要佔據董事會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據董事會的多數席位。這種創始人保護條款是中國民企急需引進的,在關鍵時候這項條款將是創始人對抗職業經理人越位以及惡意收購行為的殺手鐧。
2.控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企業若想獲得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業對資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募資,股權是自己權益的最大後盾。股權決定話語權和控制權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徵。因此,企業創始人或大股東若想掌控企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自己的持股比例進行安全邊際設置,確保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能夠戰勝各種不穩定因素。
若大股東「一股獨大」,無人能制衡,可能導致獨裁而損害全體股東的長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東股權比例過低,不但其他股東對其制衡可能過多,而且還會出現積極性不足的情況,也會損害全體股東長期利益。
對於國美這樣一個上市公司來說,企業創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權,所有權與控制權將會高度一致,沒有人可以挑戰創始人的權力;若股權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業創始人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將被削弱,董事會將不再由企業創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選原則產生的董事會成員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重大決策。若企業創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僅僅是所有權與控制權再次被削弱,其話語權也可能被剝奪,若要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己的動議更會難上加難。按國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若黃光裕的股權在未來數年不斷被稀釋的話,其第一股東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連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力也會被剝奪,這也是為什麼黃光裕堅決反對國美增發新股的原因所在,發行新股可能攤薄黃光裕的股權比例,使得國美加速從股權比例上「去黃化」。
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是需要企業創始人深刻領悟和運用的一門技術。在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企業創始人若要保證自己的絕對權力,最可靠的辦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達到50%的情況下,也應確保一致行動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於50%。
3.職業經理人在情理法之間的抉擇。股東與職業經理人本是魚水的關系,多數情況下,雙方之間默契配合,共同推動企業向前發展,但是身為個人,職業經理人難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間做出正確抉擇。
職業經理人應遵守最基本的商業倫理道德,加強自律。職業經理人應該自問:如果我背叛了企業所有者的利益,那麼之後誰還敢委我以重任?職業經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譽,名譽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長期來講,職業經理人恪守職業道德,為企業發展盡心盡力,將贏得企業家們的歡迎和尊重,並不斷接到企業家們拋來的橄欖枝。在職業經理人自律上,唐駿可以看作一個榜樣。在盛大,唐駿助陳天橋成功上市;在新華都,不僅助陳發樹在資本市場入主青島啤酒和雲南白葯,更是將旗下二級公司運作上市。唐駿功績不小,卻看淡權力,給自己明確的定位,宣稱「職業經理人永遠是老二」。

⑺ 5個法律案例分析的


李某,男,16歲 ,漢族,在校學生,住陝西省王光馬崗鄉。向同學余某索要錢物未成,余某告訴無業人員遠某等人,遠某等人得知後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余某索要錢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為此要「教訓」遠某。09.6.12下午,李某要求社會上的另一幫無業人員張某去教訓遠某。張某又叫了宋某持鋼管至太倉市某鎮新華橋,對遠某及其朋友沈某、房某進行毆打,導致遠某、沈某受輕微傷。
1李某 張某 宋某是否構成犯罪?闡述構成或不構成的理由
2分析該事件發生原因。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

1,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要達到輕傷的標准
2,沖動是魔鬼

王某(男,20歲)李某(男,21歲)社會青年,有前科。結伙在校學生方某(男,18歲)呂某(男,18歲)吳某(女,18歲)於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鎮一游戲房玩。途中王提出身上沒有錢,李說問學生敲,方、呂無反對,吳說夠刺激的,我要去看看。進入游戲房後發現有三個學生正在打游戲。王某叫呂某去將右邊的學生叫出來,呂沒有動。方為逞能,上去把該學生拖拉出遊戲房。拖至旁邊一條弄堂內。其他兩名學生隨後跟上。李上去問被拖學生要錢遭拒絕王拔出事先攜帶的水果刀朝該學生背後肩膀部猛砍三刀造成輕微傷。該學生即從褲袋內拿出五十元給王,其他兩人怕吃虧也拿出一百零六元給呂,贓款均被五人揮霍
1本案誰是主犯誰是從犯,說明理由
2分析犯罪原因及社會危害性
3學生該如何選擇朋友,選擇怎樣的人做朋友?

1,李、方、王、呂是主犯,其他是從犯,李、王有組織和領導,王、呂是實行犯
2,早說了沖動是魔鬼,你就是不聽
3,選擇朋友要看對方是否有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要有一個積極向上的心態
據某,男,16周歲,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據某與他人經事先商量,到太倉新雅鹿公司職工宿舍叫了18個河南老鄉到據某等人暫住處,對18個人說:「你們過來都是給我面子,把我當朋友,我也會把你們當朋友,以後有什麼事可以找我,現在我有一批褲子,你們給我面子,一人買一條,每條100元。」據某並說::「以後你們有什麼事情可以找我們,有我們出面擺平」,「你們過來是給我面子,你們在這里經常被安徽人欺負,以後你們的事情就找我們幫忙。」後給每人發了一條褲子,並說待你們發了工資再付錢,7月初18個人付給三個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離開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據某是什麼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麼罪?
表達的不是很清楚,理解為據某等三人是太倉新雅路公司的職工,然後賣褲子給老鄉是吧?這其中的言語並沒有構成強買強賣,或者暴力威脅的。而後沒有把貨款給公司,那麼就構成了不當得利,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報案。如果據某等人拒絕還款並態度惡劣,可以以侵佔罪起訴,注意,這是自訴案件
2006年3樂,家住貴州的女孩小紅(未成年),在網上認識了某市的那守信,幾次網上來往,小紅深深愛上那守信。同年4月9日,小紅隻身一人從家鄉來到某市和那相會。那便與朋友關某通過雷某將小紅一700元的價格,賣給外地的董某,並先收了200元現金。那守信騙小紅先去雷某家暫住,雷某家人發現真相後,馬上領雷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後來,那守信、關謀被抓獲。
那某、關謀構成什麼罪?
事實很清楚,拐賣兒童罪既遂。如有疑問可以補充提出。
張某今年1月認識另據王某,看他經常換電動車,摩托車,就脫他幫我弄輛車,後來他賣給我一輛紫色邦妮電動車,我自己再用。以後我買了好多次,一次買了一輛紅黃相間的摩托車(價值6000元)給我父親用,還買過兩輛給我哥哥等人。
張某構成什麼罪?
張某明知王某的車輛來路不明,仍然多次購買,是否以低價沒解釋清楚,如果是即構成購買贓物罪,如果不是的話在法庭上還有的一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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