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補償新標准
新型征地補償標準是應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並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如徵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 征地補償標准大全
區征地的補償標準是: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的拆遷補償數額,具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當地的徵收補償政策而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3. 上海市集體土地上居住房屋徵收與補償標准
《徵收補償條例》 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拓展資料:
《徵收補償條例》明確了補償的時間和標准。時間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標準是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也是老百姓最關心的一點。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准,使得被徵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這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網路
4. 請問上海市郊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賠償標準是多少單價
上海各個區的拆遷賠償標准都有所不同,具體標准價格如下:
黃浦區
A 淮海東路-人民路-新開河路以北、至蘇州河南岸地區 10500元/m2 20%
B 陸家浜路以北至區域A以南地區 8010元/m2 20%
C 區域B以南地區 8450元/m2 20%
盧灣區 本規定自2004年3月23日起施行(2004年3月23日前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動遷基地仍適用原規定)
一 徐家匯路、肇家浜路以北 7550元/m2 /
二 徐家匯路、肇家浜路以南 6105元/m2 /
徐匯區。
A 華山路以東、肇家浜路以北 7600元/m2 /
B 華山路以西、肇家浜路以南、凱旋路以東、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北 5400元/m2 /
C 凱旋路以西、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南、龍華港以北、滬閔路西北 4400元/m2 /
D 龍華港以南、滬閔路東南、淀浦河以北 3700元/m2 /
E 淀浦河以南 2800元/m2 /
長寧區
一 中山西路以東 6123元/m2 20%
二 東至中山西路、南至滬杭鐵路徐虹支線舊址、西沿威寧路向南經北虹路折入虹許路、北至蘇州河 6008元/m2 20%
三 東沿威寧路向南經北虹路折入虹許路、南至滬杭鐵路徐虹支線舊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經金浜路折入外環線,北至蘇州河 5273元/m2 20%
四 哈密路向南經金浜路折入外環線以西區域 5260元/m2 20%
靜安區
A 北京西路、愚園路以南 7700元/m2 /
B 長寧路(江蘇路-萬航渡路)、康定路(萬航渡路-武寧南路)、昌平路(武寧南路-西蘇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園路以北 6300元/m2 /
C 康定路(萬航渡路-武寧南路)、昌平路(武寧南路-西蘇州路)以北 5700元/m2 /
普陀區 適用於2004年上半年、下半年度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基地。
A 長壽街道、長風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區)、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區) 5330元/m2 /
B 長風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區)、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區)、曹楊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 4800元/m2 /
C 真如鎮、長征鎮 4160元/m2 /
D 桃浦鎮 3240元/m2 /
閘北區
A 沿鐵路、虯江路、寶山路以南至蘇州河以北 5130元/m2 /
B A區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內環線以南 4600元/m2 /
C 中山北路內環線以北至走馬塘以南 4320元/m2 /
D 走馬塘以北至閘北、寶山區交界處 3980元/m2 /
虹口區
A 東至大連路、秦皇島路至黃浦江邊,北至周家嘴路、向北折入溧陽路、四平路、曲陽路、向西折入大連西路,西至東江灣路、寶山路、沿虹口、閘北區界線至蘇州河邊,南沿黃浦江、蘇州河 5953元/m2 25%
B 區域A以外、內環線以南 5309元/m2 25%
C 內環線以北 4452元/m2 25%
楊浦區
3A 寧國路、黃興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 4750元/m2 25%
3B 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寧國路、黃興路以東 4500元/m2 25%
4A 邯鄲路、翔殷路以南、營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 4700元/m2 25%
4B 除上述外的楊浦區其他區域 4200元/m2 25%
5. 上海征地撤隊補償標準是什麼如何計算
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1、建設用地徵用土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答:是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6. 征地補償最新標准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沒有統一的標准價格,被國家徵用賠償的數額應當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因此具體的數額需要到當地的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7. 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安置活動,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征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標准,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
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由建設單位委託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
第四條 征地拆遷房屋,應當按規定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拆遷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拆遷補償安置按戶進行。
第五條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准。
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用土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第六條 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前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本條所稱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
本條規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七條 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一)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二)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按本規定第六條執行,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 拆遷非居住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第十條 拆除非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第十一條 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除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第十三條 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征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征地手續但尚未進行房屋拆遷的項目,也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