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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貸款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3-26 00:19:19

㈠ 創業案例分析

年輕人創業成功例子一在13年前,可能沒有幾個人想到他會取得今天的成功。但現在看來,李儒雄是個成功者他成功地做起了中國最大的軟體流通企業連邦軟體公司。在不久前的一次創業教育研討會上,李儒雄結合連邦軟體的發展分享了他的十點創業感悟,引起了在座不少創業成功者的共鳴,想必你也會從中獲得一些有益的啟示。


感悟之一:創業成功最關鍵是創意

創業成功最關鍵的是創意,更重要的不在於創意本身有多少美妙和神奇,更在於它在多大程度上的不可復制、市場潛力的大小以及實施計劃的可行性。連邦創業成功的核心是把國外連鎖經營這種成功的商業模式引入到中國軟體銷售業。採用連鎖方式經營軟體流通業是營銷手段的創新。

感悟之二:創業團隊是成功的基石

公司管理最忌諱角色沖突。要選擇彼此充分了解的、互補型的創業合作夥伴。連邦創業的團隊一共有5人,商品引進、店面管理、公關及大學生創業故事連鎖發展、財務物流、統籌規劃,五大業務分工,團隊成員各司其職。感

悟之三:尚未成熟的市場是創業的契機

1994年連邦創業時,當時國內計算機總裝機量大約創業成功故事為70萬台,尚處於起步階段。但發展潛力巨大,計算機每年幾乎以30%的速度成長。但與此發展不相適應的是,除用友財務軟體、金山文字處理系統等外,國內幾乎沒有正版軟體市場,當時既沒有很多人賣正版軟體,也沒有人賣盜版軟體。選擇一個合適的創業切入點,選擇一個非成熟市場,會使創業早日成功的機率大一些。

感悟之四:創業失敗風險是巨大的

創業就好比走鋼絲,稍微在哪個地方不小心,就會前功盡棄,甚至有生命危險,控制創業的風險是創業者保全自己的技巧。

感悟之五:創業者不一定要是全才

創業者優點明顯,他們往往熱情和有韌性,有知識有勇氣,但往往缺點也很明顯。要麼是懂技術的不懂管理,要麼是在管理經驗上有一手但缺乏技術的前瞻性。但隨著市場上的摸爬滾打,很多創業者慢慢變成了多面手。

感悟之六:創業需要適宜的文化環境

創業所需的內部文化環境包括相互信任、核心人物、共同的信念。創業者所需的外部環境如社會對創業者的理解和支持,政府以種種社會資源支持創業者等等。只有適宜的文化環境方可保障創業自由。

感悟之七:最困難的時候往往是轉機來臨的時候

連邦最困難的時候是在成立二年半之後,那時注冊資金500萬已花完,陸續貸來的900萬貸款也進入到現金與商品的循環轉換之中,如果再虧損下去不太可能再貸到款,後果是不堪設想。但這時市場環境經過前兩年的宣傳和培育開始改善,買正版的人慢慢多了,市場啟動起來了,經營上出現了贏利,以後的故事大家都很清楚了。勝利往往在於再堅持一下。

感悟之八:創業的機會不能等待論證

在創業之前就把事業發展的規劃全想明白,經過反復論證是不現實的,如果全想明白了,可能機會已有人搶先了。創業時的環境小本創業故事往往大多數人不看好,這給少數看好這些業務的人以機會。這時用常規的方法去論證,往往會得出結論說這個業務將會失敗。

感悟之九:創業是需要一些女性創業故事資源的

創業需要有創意的想法,但創意不等於創業,創意屬於意識范疇,創業屬於實踐范疇。創業至少需要技術、資金、人才、市場經驗、管理等因素中的二、三項,否則貿然去創業,只有失敗一條路。爭取和利用資源,才能力爭創業成功。

90後創業成功的例子10篇90後創業成功的例子10篇

感悟之十:創業其樂無窮

假如我現在不經營連邦了,我還是會去選擇創業,回想起來,經營「連邦」的前期,吃的苦很多很多,但創業就如同品茶,有的人只品出了茶的苦,有人卻在苦後嘗到了甜。

㈡ 個體戶如何用貸款擴大經營

案例劉先生是一位私營企業主三年前加盟了一家大型連鎖西餐廳由於地理位置好口味獨特經過三年多的努力西餐廳的生意逐漸紅火開始盈利但是今年月劉先生的西餐廳對面一家服裝店重新裝修開了一家法式餐館盡管規模不是很大但是裝修高檔而且請了一位小有名氣的法國廚師主廚一下子搶走了劉先生餐廳的很多老顧客 使得劉先生的生意冷清了很多由於西餐廳拼的就是環境和口味劉先生很想重新裝修並且雇個更好的廚師挽回生意但是無奈資金都已經都投入到餐廳經營上 而餐廳也剛剛進入盈利期手上的資金不足如何才能走出經營困境呢?劉先生陷入了思考案例分析很多個體工商戶在經營中都會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通常他們所經營的企業都達不到銀行發放貸款的規模因此很難獲得銀行的企業貸款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步入了個體工商戶的行列為了解決他們的資金問題現在很多銀行都開展了經營貸款的業務即個人助業貸款像劉先生這樣的情況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以所經營的西餐廳作為抵押也可以以其他銀行認可的財物作質押或抵押一般可以獲得萬左右的貸款資金這樣不僅解決了裝修擴大經營的資金需要而且也不需要佔用大量的流動資金 目前個人經營貸款為個人提供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貸款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單筆貸款即貸款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一次性或分次發放分次收回的貸款另一種是貸款額度授信即貸款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評定後授予借款人可在最長三年期限內根據合法指定用途向貸款銀行申請使用的最高貸款金額在授信額度及授信有效期內借款人可隨時向貸款人申請使用貸款借款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合的貸款形式返回銀率網新首頁

㈢ 案例分析

李盜竊罪
王投毒罪
http://ke..com/view/281249.htm?func=retitle
(二)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范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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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注射毒葯說明其就預見了可能被盜竊走的西瓜被分吃
而分吃對象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小偷可能是小偷轉賣他人
如果王不想讓毒西瓜被分吃,那麼根本不該注毒

㈣ 個人投資企業法案例分析!

個人獨資企復業,是指依製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范疇。

對方要求父母承擔責任完全沒有依據,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㈤ 經濟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分析

1,王德華聘用業務員周某不違反法律規定

2,借款合同無效,周某違反了與王德華的約定,且個體戶給予周某好處費,說明個體戶並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無效
周某對因該合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與張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據規定,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違反了約定,但是張三並不知道,所以張三為善意第三人。
虧損的3萬元,王德華有權要求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4,該企業所欠債務由企業全部資金償還,企業資金不足的由王德華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以及家庭其他成員個人財產清償。

㈥ 案例分析~~請幫幫忙

答:
1、趙某的房屋不能由村民直接拆除
根據我國土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第六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由以上法條可以看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管理監督土地使用情況的主要負責人,他有責任發現土地使用違法行為並要求停止該行為繼續,而村民沒有這個權利。因此,村民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處理。
2、李某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全部無效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以上法條,甲村委會有權對自己轄區的集體土地行使管理權利,有權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該合同在承包方式,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條款方面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存在,【但是根據題干中指出趙某是乙村村民,違反了第十五條的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法定限制】。根據合同法,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而且該合同屬於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因而是全部無效合同。
3、本案法院應當判決村民賠償李某合理經濟損失。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土地使用權和臨時建築的所有權都屬於物權范疇,根據以上條款,村民對土地使用權和附著物權屬有爭議是應當按照物權法規定的手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行使權利不當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趙某涉嫌土地使用權違法的,法院應當責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處理,作為另案處理。
4、假設甲村在發包這50畝耕地前發出公告,看到公告後本村村民王某與趙某都想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以下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上述條款中都提到了,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給本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承包給王某。如果外村的趙某具有更優厚的條件,那麼應當承包給李某,同時按照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形式進行審查。

㈦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1\ 關於離婚案件中彩禮款的定性處理(案例分析)
李憲華 柳海峰
【學科分類】婚姻、家庭法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 案情

原告畢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

住東阿縣大橋鎮畢庄村,農民。

被告趙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阿縣大橋鎮雙鳳村,農民。

原告訴稱:由於與被告相識之間性格差異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只因些許小事發生矛盾糾紛,但並未影響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原告亦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被告在部隊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願於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隊退役。原告訴稱於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後去被告所在部隊並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認可,僅承認退役後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歷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並擬定於2008年古歷12月6日舉行婚禮。此時原告發現自己懷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愛為原告送結婚所需棉絮時,因原告嫌棄棉絮質量不好雙方發生爭執,同時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協,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訂婚禮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月7日送達前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之事並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術,被告未允,原告獨自做了人流之行為,更加激起原告對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雙方未再謀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訴,期間被告通過媒人和親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稱訂婚時曾給原告見面禮6000元、滿水錢1000元、認家錢1000元,定娶時給與原告催娶錢10000元、滿水錢1000元,原告父親住院時,其父又給與原告2000元,對上述款項原告認可。被告另辯稱原告之弟結婚時曾給原告1000元、退婚後給付原告鑽戒一枚價值1500元,原告主張該1000元款項系被告給其弟的結婚禮金,不屬借款,並否認收取被告鑽戒。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訴求,並以已共同生活為由不退還被告彩禮款,被告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符合法律條件為由堅持要求應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

合議庭合議時,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1、關於離婚問題:原、被告雖有著良好的婚姻基礎,並自願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雖經本院多次調解,終未奏效,現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之希望,並一致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應依法准予離婚。

2、關於彩禮的范圍問題:一般來說,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它與婚約均有直接關聯,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濃厚的習俗風味。而在訂立婚約後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女方的禮品,如煙酒、食品、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認為是彩禮,而理解為一般的婚前贈與。同時對滿水錢、認家錢系女方在定親過程中因改稱謂或某一行為而獲取,付出了一定代價,具有明顯的道德意義,一般情況下亦不按彩禮對待,均按婚前贈與。

3、關於彩禮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主張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鑽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張給其弟1000元系結婚禮金,否認收取鑽戒。雙方爭議並不太大。根據上述界定范圍滿水錢、認家錢應按婚前贈與認定,故本案的彩禮款應局限於16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應由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另給其弟1000元,被告雖予否認不屬禮金,但確因原告之弟結婚時給付,在為由該種情形時亦就不會有該款給付的發生,故該款應認定為結婚禮金,應按贈與性質對待。原告否認收取被告鑽戒,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理由不予採信。

二、關於彩禮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論界對彩禮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種意見:一是贈與關系,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規定。贈與行為完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據。二是無效民事行為。以給付彩禮以限制婚約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故應認定因訂婚給付或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澳門民法典》第1474條做出如下規定:因婚約之一放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約時,任一方當事人均有義務按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之規定,返還曾獲他方或第三人因訂立婚約及對雙方結婚之期待而贈與之物。」】。三是附條件贈與行為。以附條件贈與行為。以結婚為成就條件,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贈與目的實現,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所附條件未能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財產回復原始狀態。【瑞士民法典第94條規定,婚約雙方的贈與物,在解除婚約時徑可請求返還。】四是不當得利。女方因婚約取得的財產是一種事實上的佔有行為,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在物權法上表現為用益物權,即他主佔有,這種佔有權根據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滅。佔有權消滅之後,所有人根據返還佔有權請求權可要求佔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佔有人負有返還義務。因雙方未能結婚,當事人期待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財物缺乏法律依據,應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婚姻不締約的,訂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所贈的一切或作為婚約標志所給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以婚約的解除為所附條件,若條件不成就,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若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彩禮恢復婚約前狀態。【德國、瑞士民法典相關規定】。目前對第五種意見的傾向性越來越大。

誠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約的解除,而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理解與適用。但未明確彩禮法律定性和范圍界定的前提下,僅靠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遠遠解決不了一些具體的審判問題。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據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發生的各種情況細化量化,並詳細制定出「不予返還」「減少返還數額」具體情形。值得參考借鑒。

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對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支持返還彩禮款的法律規定。即對該條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張登記後隨即去被告服役不對並與其共同居住三個月。「十一期間」又居住十餘天,同吃同住,已構成該法條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故彩禮款不應再行退還。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僅認可在退役後僅在原告家中住過三日,並與原告有過性關系,但主張偶爾的性行為並不能認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還婚前彩禮款。

對「共同生活』含義的理解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在認識上也存有差異。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居住,無論時間長短,即便是一天,也應視為共同生活。也有人認為,共同居住應當經過一定期限,否則不應認定為共同生活。還有人認為,認定共同生活應當以雙方發生性關系為必要。鑒於現實生活的復雜多樣,對於共同生活的認定,確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辭海》解釋為1、人的各種活動;2生存活著;3、生計;生涯;4、指工作或手藝。依照原意,共同生活應指意項1即一起參加的各項活動。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應指在一定時間內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持續穩定的家庭生活,是指雙方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相互撫養,在生活上相互照顧,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各項活動的過程。其中即要求雙方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應要求雙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擔的經歷。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只有舉行了該項儀式,人們才普遍接受雙方成為夫妻關系的事實,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順。否則廣大群眾很難認為男女雙方已構成真正的夫妻關系。綜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須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夫妻雙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和共同扶助的經歷;三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參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導意見,該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被告給付原告彩禮即非處於自願贈與,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於本地的風俗習慣使然,這種基於婚約所產生的財產流轉關系,一定程度上依附於婚約的效力。無論從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還是道德上的社會友善和和諧去評判彩禮行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訴求,則女方什麼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訴求,則極易誘發道德危機,甚至引發惡性沖突事件。鑒於贈與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正當理由,應從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社會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則出發,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可判決受贈與人部分返還,全部返還或受贈范圍內適當補償。《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有「對一方因彩禮給付造成其生活絕對困難,不足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款的訴訟主張。對適當返還作出的理論依據,德州和部分地區也有了相關案件。故本案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亦可作出按比例返還的判決,以10000元為宜。
2\一起汽車消費貸款案例分析
程武龍
【學科分類】民法總則
【關鍵詞】汽車消費貸款、借款、抵押
【寫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崗支行分別與大連當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集團)的五名員工簽定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總金額為67餘萬元。該筆款項全部用於購買汽車,所購汽車的產權單位均為當代集團。當代集團以貸款所購車輛抵押給我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又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崗分公司簽定了保證保險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貸款余額為58餘萬元,保險公司也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賠付責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經過一個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員工貸款所購車輛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開庭,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困難之處在於:(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開始查找貸款所購車輛,而當代集團不是說上沈陽,就是說借給了其他單位。我行在暗訪中了解到:車輛基本上不在單位,有時來一會兒就走。(2)立案後不久,當代集團發生重大變化,法定代表人遭綁架殺害,企業基本停業,除值班人員外,已無人上班。
最後在我行的努力下,當代集團賣出了這五台車輛,我行的貸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額為63.8萬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汽車消費貸款糾紛,雖然我行貸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從此案中我們也發現了在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中我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從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手續齊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應合法有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具體來說,理由有二。
1、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由此可知,汽車消費貸款對應款項所有權人應為借款人,以該款項購買的汽車應歸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車的產權單位是當代集團,而不是五個借款人。這與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2條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實上並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於以汽車消費貸款購得的汽車所有權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該款項所購汽車設定抵押作為借款的擔保,則抵押人應為借款人。也就是說當以所購車輛設定抵押時,借款人與抵押人應為同一人。據此,本案當代集團既不應是汽車的所有權人,也不應是汽車的使用權人,因此當代集團不應成為抵押人。由於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為當代集團,因此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事實上,即使當代集團是汽車的所有權人,同樣不能認定其為員工借款提供擔保而簽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已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認定擔保合同是無效的,借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是無擔保的。因此依據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15條同樣可以認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屬於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實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無效合同。因為各個合同文本的名稱均為「中國工商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同時合同的內容都是對於汽車消費貸款期限、用途、利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規定,無法將其認定為一般借款合同。
5、《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認定為無效,反過來依據《擔保法》第5條又可以證明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二)不能同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在起訴前,我行曾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希望能通過其理賠達到清收貸款的目的,保險公司雖然沒以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拒絕賠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賠償。本案中,我行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1、我行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已明文約定:借款人為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借款合同應歸於無效,保險標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險公司也就無須承擔履約保證保險責任。
2、保險公司與銀行一樣,相對於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而言,屬於優勢群體。因此如果我行與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論,其將主張依法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這將增加本案的難度,最終判決結果也將對我行極為不利。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後,我行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統一合同文本中的違約期限條件應予修改
對於分期償還借款合同,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當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時,視為其餘未到期的貸款全部到期。從訴訟的角度來講,若等到每期貸款到期時才去起訴借款人,將可能造成訴訟不及時,並徒增訴累。因此,在業務開展初期,我行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般約定:當借款人連續6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6期未還款,則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由於抵押車輛屬於高損耗品,受損害的危險性大,且價格下降幅度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車輛貶值,增加貸款風險。所以上述合同對於違約期限條件的約定過於寬松,按此約定履行合同,將可能導致處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償還借款合同本息,最終造成我行貸款損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統一的合同文本,將借款人違約的期限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約定。例如,約定借款人連續3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3期未還款,即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
三、有關建議
1、本案貸款人與所購車輛的產權人之所以發生了分離,原因是我行業務人員對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缺乏一個整體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對汽車消費貸款借款人范圍的理解產生了偏差。由此建議我行:對各個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業務人員與法律事務人員的溝通。
2、從表面上看,對於由總行統一制定的類似汽車消費貸款這樣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使用起來很方便,即只須在統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諸如名稱、地址、借款金額、利息之類的事項,然後在蓋上我行公章就萬事大吉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簽訂合同時,我行不僅要核查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的主體對應性,而且還要兼顧兩合同編號等事項之間的一致性。故建議我行信貸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要提高警惕,樹立責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由於律師未提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見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但如果我行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形勢對我行將極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訴時,應慎重考慮,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關系人為被告。
4、查封車輛對於我行最後收回貸款本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有較大風險性的貸款或涉訴貸款案件,應首先注意請求法院訴訟保全。

㈧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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