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價值分析
來自紅三兵私募 價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 VE)與價值分析(Value Analysis VA)兩種活動都是對商品的價值、功能與成本內進一步做容思考與探索,以小組活動方式,集思廣益朝各方向尋求最佳方案,再運用體系分工的方式達成價值提升或降低成本的目標。 價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是在產品開發設計階段即進行的價值與成本革新活動,因為仍在工程設計階段,故稱為價值工程; 而一旦開始量產後,往往為了成本或利潤壓力,非進行詳盡的價值分析難以發掘可以降低成本或提高價值的改善點。此階段以後持續的分析是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法,就稱為價值分析(Value Analysis)。所以請注意價值工程與價值分析的細微差別。經常有人把兩者混為一談是不嚴謹的。
㈡ 價值分析(VA)與價值工程(VE)的差別
1、性質不同
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工程簡稱VE。以產品功能分析為核心,力求用最低的壽命周期成本實現產品的必備功能,從而提高價值的一種有組織、有計劃的創造性活動和科學管理方法。
2、流程不同
價值分析:把整個價值鏈分解為與戰略相關的作業、成本、收入和資產,並把它們分配到「有價值的作業」中;確定引起價值變動的各項作業,並根據這些作業,分析形成作業成本及其差異的原因;分析整個價值鏈中各節點企業之間的關系,確定核心企業與顧客和供應商之間作業的相關性。
利用分析結果,重新組合或改進價值鏈,以更好地控製成本動因,產生可持續的競爭優勢,使價值鏈中各節點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
價值工程:選擇價值工程對象;收集有關情報;進行功能分析;提出改進設想,擬訂改進方案;分析與評價方案;可行性試驗;檢查實施情況,評價價值工程活動的成果。
3、作用不同
價值分析:法律作為調整社會生活的規范體系,從終極的意義上說,它的存在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實現一定價值的手段。也就是說,社會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都是一種進行價值選擇的活動。
價值工程:以企業生產的產品為例,產品的價值是產品功能與其壽命周期費用的比值,即:其中,功能指滿足要求的能力,即使用價值;壽命周期費用指產品設計、製造、儲存、銷售、使用、維修、報廢處理等全部費用,或稱總費用。
㈢ 法學中的三個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例子
所謂價值判斷,即關於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 大致說來,有關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判斷的取向不同。法律的價值判斷由於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因而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但事實判斷則不然,它是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的。簡單地說,事實判斷是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實情況,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麼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明顯地帶有個人的印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在於達到對現實法律的客觀認識,因而無論是認識的過程抑或是認識的結果,都應當盡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性因素對認識問題的介入,而盡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價值中立」。 第三,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進行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規范性判斷的方式,它關注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什麼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理想。但法律事實判斷則是一種描述性判斷,其任務主要在於客觀地確定現實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是典型的「實然」判斷。 第四,判斷的真偽不同。法的價值判斷的真偽,取決於主、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實判斷有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就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而言,主要在於:第一,有利於明確認識、評價法律的多維角度,從而拓寬法學研究與法律分析的視野。第二,有利於協調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從而使得法學研究能尋求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平衡。
㈣ 價值分析方法是什麼
馬克思主義哲學是一種實踐哲學,因為它強調: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問題在於改變世界.那麼,人類為什麼要改變世界有應當如何改變世界那?這樣的問題一被提出,我們就來到了價值判斷的領域
㈤ 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
在整理資料的時候,發現了一篇我以前列印的論文:米爾頓·弗里德曼的《實證經濟學的方法論》(英文,中文)。這篇論文寫得很長很費解,以前沒有看懂,現在重看還是沒有辦法堅持讀完。
不過,這篇論文談論的問題很重要,也是我一直思考的。
所有命題(statement)可以分為兩類:事實判斷(fact judgement)和價值判斷(value judgement)。前者只陳訴客觀事實,也就是"what is"的問題;後者討論行為的標准,也就是"what ought to be"的問題。
18世紀的英國哲學家休謨首先注意到,人們經常在事實判斷的後面,跟一句價值判斷,而實際上從第一句話並不能推出後一句話。
比如,下面這句話:
人類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增加。我們應該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前半句是事實判斷,後半句是價值判斷。如果不附加邏輯條件的話,從前半句是得不到後半句的。
因為事實判斷是客觀的,是惟一的;價值判斷是主觀的,是不惟一的,所以弗里德曼說經濟學應該是一門實證科學(positive science),只與事實判斷有關,就像物理學一樣。
但問題是經濟學是否真的應該是一門實證科學?我發現張曙光在《經濟學的理論範式和分析方法》中總結得很好:
在規范和實證、價值和事實相互關系的爭論中, 始終存在著互相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科學與價值判斷無關, 它只涉及對事實的客觀描述, 而不包含人們的主觀評價(R·史密斯,1962), 主張保持價值中立(馬克斯·韋伯);另一種觀點認為, 對於社會科學來說, 價值判斷具有不可或缺性(施莫勒), 經濟學的觀點與所有的科學觀點一樣,都是充滿價值的,(霍爾·卡杜里安,1980)其中, 有人主張"隱含的價值觀",(維克里,1973)有人主張"明確的價值判斷"(米爾達爾,1992)。
我認為,價值判斷是不可避免的。進一步說我認為,了解事實判斷的目的,就是為了形成或者支持某種價值判斷。
我現在最想知道的是,價值判斷本身是怎樣形成的?或者說,怎樣從事實判斷可以得到價值判斷?這個問題實在是很復雜,好像已經接近了倫理學的核心問題。現在一點頭緒也沒有,留待以後慢慢思考吧。
㈥ 選擇價值分析對象一般原則是什麼常用哪些方法
價值投資要比較高的專業素養和豐富的投資經驗,有自己的投資策略;下面我對價值投資策略做一個簡要說明:
1、從宏觀、中觀到微觀面的經濟預測
價值投資關注的是上市公司未來的成長性,因此需要對GDP、行業未來的市場狀況以及公司的銷售收入、收益、成本和費用等作出盡可能准確的預測。預測方法主要有概率預測和經濟計量模型預測兩種。
2、篩選具有發展潛力的行業
通過宏觀經濟預測和行業經濟分析,投資者可以判斷當前經濟所處的階段和未來幾年內的發展趨勢,這樣,可以進一步判斷未來幾年內可以有較大發展前景的行業。
3、估算股票的內在價值
在確定了欲投資的行業之後,需要對所選行業內的個股進行內在價值分析。股票內在價值的估算有很多種方法,一般來說股利貼現模型最為簡單而被普遍使用。
通常確定價值型股票的標准有:
(1) 低市盈率(P/E)標准
市盈率是將股票的價格除以當其每股收益所得的值。市盈率越高,投資者對相等的盈利所支付的價格也越高,那麼對相應公司未來盈利增長的期望越高。偏好低市盈率的投資者相信,過高的期望是不現實的,最終將會隨著股價的暴跌而被粉碎;而低市盈率股票往往價格被低估,一旦盈利水平上升,必然有良好回報。
(2) 低市帳比(P/B)標准
市帳比是將股票的價格除以每股帳面價值所得的值。所謂帳面價值也即股票的清算價值或凈資產值。本質上看,買入低市帳比的股票也就是以接近公司凈資產值的價格獲得了公司的資產,其獲得良好回報的可能性較高。
(3)低價現比(P/C)標准
價現比是股票的價格同當期每股現金流的比值。該標准類似於低市盈率標准,只是一些審慎的投資者認為,現金流數字通常比盈利數字更加難以操縱罷了,所以該標准可能更為可靠。
(4) 低價售比(P/S)標准
價售比是股票價格與每股銷售額的比值。該標准認為,每股銷售收入反映了公司產品的市場接受狀況,具備良好的銷售收入並且價格較低的股票未來獲得高回報的可能性較大。
(5)高股息率標准高股息率通常在國外成熟市場是指股息占股票總收益的比例在50%以上。直接投資該類股票不僅既得收益可觀,並且通常由於股息被人為操縱的可能性較小,所以該標准屬於典型的審慎的價值投資。
4、篩選具有投資價值的股票
價值投資理念以效率市場理論為基礎,認為有效市場的機制會使公司將來的股價和內在價值趨於一致,所以當股票的內在價值超過其市場價格時,便會出現價值低估現象,其市場價格在未來必然會修正其內在價值。由於證券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所以內在價值和市場價格的偏離又是常見的現象。因此,通過上面的分析,投資者可以找出那些內在價值大於市場價格的股票,這類股票也就是價值投資策略所要尋求的個股。
㈦ 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有什麼區別
所謂價值判斷,即關於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
大致說來,有關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判斷的取向不同。法律的價值判斷由於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因而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但事實判斷則不然,它是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的。簡單地說,事實判斷是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實情況,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麼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明顯地帶有個人的印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在於達到對現實法律的客觀認識,因而無論是認識的過程抑或是認識的結果,都應當盡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性因素對認識問題的介入,而盡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價值中立」。
第三,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進行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規范性判斷的方式,它關注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什麼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理想。但法律事實判斷則是一種描述性判斷,其任務主要在於客觀地確定現實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是典型的「實然」判斷。
第四,判斷的真偽不同。法的價值判斷的真偽,取決於主、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實判斷有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就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而言,主要在於:第一,有利於明確認識、評價法律的多維角度,從而拓寬法學研究與法律分析的視野。第二,有利於協調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從而使得法學研究能尋求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平衡。
㈧ 價值分析的分析方法
當價值工程對象確定後,便著手對圍繞它搜集到的有關情報資料進行功能分析。價值工程的主要工作就是系統地分析產品、產品部件、組件、零件或一項工程以及工程項目的功能,找出提高價值的途徑。
㈨ 怎麼樣才算是事實判斷而不是價值判斷
所謂價值判斷,即關於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
有關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判斷的取向不同。法律的價值判斷由於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因而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但事實判斷則不然,它是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的。簡單地說,事實判斷是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實情況,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麼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明顯地帶有個人的印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在於達到對現實法律的客觀認識,因而無論是認識的過程抑或是認識的結果,都應當盡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性因素對認識問題的介入,而盡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價值中立」。
第三,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進行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規范性判斷的方式,它關注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什麼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理想。但法律事實判斷則是一種描述性判斷,其任務主要在於客觀地確定現實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是典型的「實然」判斷。
第四,判斷的真偽不同。法的價值判斷的真偽,取決於主、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實判斷有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就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而言,主要在於:
第一,有利於明確認識、評價法律的多維角度,從而拓寬法學研究與法律分析的視野。
第二,有利於協調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從而使得法學研究能尋求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平衡。
㈩ 價值分析的簡介
價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 VE)與價值分析(Value Analysis VA)兩種活動都是對商品的價值、功能與成本進一步做思考與探索,以小組活動方式,集思廣益朝各方向尋求最佳方案,再運用體系分工的方式達成價值提升或降低成本的目標。
價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是在產品開發設計階段即進行的價值與成本革新活動,因為仍在工程設計階段,故稱為價值工程;
而一旦開始量產後,往往為了成本或利潤壓力,非進行詳盡的價值分析難以發掘可以降低成本或提高價值的改善點。此階段以後持續的分析是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法,就稱為價值分析(Value Analysis)。所以請注意價值工程與價值分析的細微差別。經常有人把兩者混為一談是不嚴謹的。
價值工程法簡介
價值工程法40年代起源於美國,麥爾斯(L· D· Miles)是價值工程的創始人。1961年美國價值工程協會成立時他當選為該協會第一任會長。在二戰之後,由於原材料供應短缺,采購工作常常碰到難題。經過實際工作中孜孜不倦地探索,麥爾斯發現有一些相對不太短缺的材料可以很好地替代短缺材料的功能。後來,麥爾斯逐漸總結出一套解決采購問題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並且把這種方法的思想及應用推廣到其他領域,例如,將技術與經濟價值結合起來研究生產和管理的其他問題,這就是早期的價值工程。1955年這一方法傳入日本後與全面質量管理相結合,得到進一步發揚光大,成為一套更加成熟的價值分析方法。麥爾斯發表的專著《價值分析的方法》使價值工程很快在世界范圍內產生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