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福建湄洲灣電廠項目融資中涉及了哪些風險
1、信用風險。項目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項目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
2、完工風險。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後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准而帶來的風險。
3、生產風險。生產風險是指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營階段中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勞動力狀況等風險因素的總稱。
4、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質量與產量,以及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
5、金融風險。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項目融資中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兩個方面。
6、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如借款人所在國現存政治體制的崩潰,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的償還等;另一類是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穩定性風險,如稅收制度的變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調整,外匯管理法規的變化等。
7、環境保護風險。環境保護風險是指由於滿足環保法規要求而增加的新資產投入或迫使項目停產等風險。
拓展資料:
第二發電廠位於莆田市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東埔鎮塔林村。2009年8月21日,福建省政府與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簽署了《關於加快湄洲灣(石門澳)產業園開發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合作協議》,明確支持國投開展湄洲灣火電項目(2×1000MW超超臨界燃煤機組)。本工程依託國投湄洲灣煤炭基地,不再建設煤場和煤碼頭,在湄州灣電廠預留廠址擴建2×1000MW超超臨界高效環保燃煤機組,同步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脫硝裝置等環保設施。
福建兩大核電項目投運後,福建核電裝機比例將超過21%。由於核電可調性差、運行經驗缺,電網調度、電網安全問題將面臨較大考驗。為了保障核電的安全運行、合理安排核電與火電的比例,應適當安排大型常規火電項目,也是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中「適時推進超臨界、超超臨界火電建設,布局建設煤炭中轉基地」的具體體現。
Ⅱ 合肥二電廠--項目融資案例分析
具體怎麼樣的?拿出來看看。。。。
Ⅲ 工程項目融資案例
廣東省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這是中國最早的一個有限追索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也是事實上中國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業融資概念興建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沙角B電廠的中小企業融資安排本身也比較合理,是亞洲發展中國家採用BOT方式興建項目的典型。
一、項目情況介紹:
項目:深圳沙角火力發電廠建設。1984年簽署合資協議,1986年完成中小企業融資安排、動工興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電廠總裝機容量70萬千瓦。
項目投資結構:深圳沙角B電廠採用了中外合作經營方式,合作期為10年。合資雙方分別是: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中方),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冊專門為該項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內,外方負責安排提供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且負責經營電廠10年。外方獲得在扣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給中方的管理費後全部的項目收益。合作期滿後,外方將電廠的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無償地轉讓給中方,並且退出該項目。項目投資總額:42億港幣(按86年匯率,摺合5.396億美元)。項目貸款組成是:日本進出口銀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貸2614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歐洲日元貸款556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港幣貸款7500萬美元,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的人民幣貸款(從屬性項目貸款)――9240萬。(有關數據資料參見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項目能源供應和產品銷售安排:在本項目中,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除提供項目使用的土地、工廠技術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的稅收政策外,還簽訂了一個具有「供貨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質的煤炭供應協議和一個「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承諾向項目提供生產所需的煤炭並購買項目產品――電力。這樣,中方就為項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信用保證。
從表面上看,電廠項目並沒有像一般在發展中國家興建基礎設施項目那樣依靠政府特許為基礎,而是中外合資雙方根據合作協議以及商業合同為基礎組織起來的。但是,由於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和項目的主要擔保人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都具有明顯的政府背景,廣東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對項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際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許性質。
二、項目風險分析
國際項目中小企業融資中一般存在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經營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常見風險。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在電廠這個項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較突出的風險。
本項目是火力發電廠建設,為確保電力生產,必須有充足的煤炭供應。因此,妥善地解決能源供應風險的問題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中國的煤炭產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項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已經簽訂了煤炭供應協議,負責提供項目生產所需的煤炭。考慮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國政府支持特區開發建設的宏觀政策,因而項目能源供應是比較有保障的。在經營管理方面,中方負責向電廠提供技術操作人員,而負責經營電廠的外方合和電力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其委派到電廠的管理人員也都具有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因而項目的經營管理風險也比較小。就項目本身的性質來看,火力發電廠屬於技術上比較成熟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國內外的應用都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技術風險也是比較小的。綜合以上幾點,應該認為本項目的生產經營風險不大。
市場風險方面,主要應該解決項目所生產的電力的銷售問題,這是項目各方收益以及項目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根本保障。考慮到項目所在地深圳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對電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持續增加,因此項目產品――電力的銷售應該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而且,項目的中方已經通過簽訂「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保證購買項目生產的全部電力。因此,本項目的市場風險也是不大的。
Ⅳ 項目融資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Ⅳ 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融資分析
沙角B電廠建設項目
香港合和實業有限公司組建的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和深圳經濟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在廣東東莞市合作興建沙角B電廠。該廠容量2350MW,合作經營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合作經營期內完全由合和公司全權獨立經營,經營期終止之後電廠移交給深圳電力開發公司。
沙角B廠的投資完全由合和公司籌集,工程總投資32.04億港元。按當時匯率1:0.28,摺合人民幣8.97億元。至1988年4月1日合作經營期開始時,連本帶息總投資為35.18億港元,摺合人民幣9.85億元。投資額中合和公司佔55%,中方投資佔45%,建設期間中方先以年利率低於7.5%的優惠利率提供2.5億元人民幣,其餘資金和合公司自稱是以10.5%的利率向國際銀團貸款。主要契約條款如下:
1.電力開發公司保證每季向沙角B廠購電不低於9.198億KWh,全年購電量不低於36.79億kWh,(相當於年運行小時5600h以上),上網電價為0.41港元/kWh,電力開發公司以人民幣和港元各支付50%。合作期內電價不變。
2.電力開發公司保證沙角B電廠的燃煤供應,指定為山西的雁同煤,低位發熱量不低於5173大卡/公斤,按發電需要按時、按量均衡運到,煤價90元/噸。全年總量不少於160萬噸。合作經營期內煤價不變。
3.電價煤價定死不變,如有變動,一切損失均由電力開發公司貼補,煤不能滿足需要時,向國外購煤,一切增加費用由電力開發公司負擔。
4.利潤分配:合作期間前7.5年,利潤100%歸合和公司,後期2.5年,合和公司佔80%,電力開發公司佔20%。
5.建設工期提前發電,一切收入歸合和公司,如拖延工期,合和公司只負按時歸還貸款之責,並相應縮短合作運營時間。
6.沙角B廠籌資、設計、訂貨、施工、運營,全部由合和公司總承包,中方不參加董事會決策。
7.沙角B廠用地與水資源由電力公司無償提供。
8.1993年4月以前免稅,以後按7.5%收所得稅,凡一切進口物資免稅。
9.在還清貸款之前,不論任何原因,不能或少發電,合和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因沙角B廠運營,合和公司現金不足,由中方無息墊足。
10.沙角B廠符合電網調度。
11.合作期滿,沙角B廠移交電力開發公司。
同時,經計算內部收益率為13.5%,Ta=9.47年。
全部設備由日本三井集團承包,報價23億港元,實際發生額為18億港元,33個月的建廠期實為22個月。並且,此基建期的電費收入不記折舊,至少獲得5億港元超額利潤。因廣東缺電,每年上網電量超過40億kWh,年運行小時超過6000h,每年超額3.21億kWh。
請你分析該投資方案的效益,並判斷IRR與T的真實性,我們應該從哪些方面吸取經驗教訓?
並請繼續追蹤該電廠的後期發展。
一、項目背景
沙角發電廠座落於珠江入海口的東岸,即深圳灣附近。發電廠由相互毗沙角B電廠由深圳經濟
特區電力開發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前身)與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於1985年合作興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業運行。裝機容量為2*35萬千瓦。鍋爐及其輔助設備均為日本東芝株式會社製造。
1999年8月,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在運營十年後將電廠正式移交給深圳市廣深沙角B電力有限公司,該公司股東為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持股64.77%)和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持股35.23%)。2002年10月,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將所持的35.23%股份公開拍賣,廣州發展實業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14億元人民幣的成交價創造了中國拍賣史上的最高成交紀錄!
二、項目數據整理
合作經營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
連本帶息總投資為35.18億港元,摺合人民幣9.85億元(匯率1:0.28)投資額中合和公司佔55%,即19.36億港元,中方投資佔45%
建設期間中方先以年利率低於7.5%的優惠利率提供2.5億元人民幣,其餘資金和合公司自稱是以10.5%的利率向國際銀團貸款
上網電價為0.41港元/kWh
煤價90元/噸。全年總量不少於160萬噸
利潤分配:合作期間前7.5年,利潤100%歸合和公司,後期2.5年,合和公司佔80%,電力開發公司佔20%
1993年4月以前免稅,以後按7.5%收所得稅
全部設備由日本三井集團承包,報價23億港元,實際發生額為18億港元每年上網電量超過40億kWh
三、項目成本估算依據
火電廠的年運行費包括固定年運行費和燃料費兩大部分
(1)固定年運行費:要包括火電廠的大修理費、維修費、材料費、工資、水費(冷卻用水等)以及行政管理等。以上各種費用可以根據電力工業有關統計資料結合本電站的具體情況計算求出。由於火電廠汽輪發電機組、鍋爐、煤炭運輸、傳動、粉碎、燃燒及除灰系統比較復雜,設備較多,因而運行管理人員也比同等裝機容量的水電站要增加若干倍。當缺乏資料時,火電廠固定年運行費可按其造價的5%左右估算。
(2)燃料費:火電廠的燃料費主要與年發電量(kWh)、單位發電量的標准煤耗(kg/kWh)及摺合標準的到廠煤價(元/kg)等因素有關。90年代平均煤耗約390g/kWh。
設備的折舊費一般為總投資的5%左右。
四、項目成本估算
每年等額還款為:
0.075(10.075)10
A18.931.301億10(10.075)1
0.105(10.105)10
A110.421.732億10(10.105)1
求得每年等額還款金額為AA1A21.3011.7323.033億港元。
當年煤耗390克/度,每年發電40億度,則需煤量156萬噸。而中方每年提供煤量不少於160萬噸,計即煤炭運輸損耗,以每年160萬噸算,煤價是90元/每噸,則煤耗成本為1.44億元,即5.143億港元。
設備的折舊1億港元,水費0.3億,職工福利0.2億。
電廠年使用費用(共1.74億港元):固定資產佔用費0.5億,操作人員的工資0.12億,保險費0.02億,維修保養費0.6億。其他費用0.5億。
五、現金流程計算
總投資:19.36億港元
售電成本:11.416億港元
前7.5年售電收入100%:電費0.41港元/度,上網電量40億度/年,合計16.4億港元/年
後2.5年售電收入佔80%:16.480%13.12億
1.23億第5年至第7年半收所得稅:16.47.5%
後2.5年收所得稅:13.12×7.5%=0.984億
凈現金流圖(單位:億港元
)
六、技術經濟分析
1.靜態投資回收期法
通過凈現金流圖,靜態資金回收期
TaK/R19.36(16.411.416)3.88年
比案例給的9.47年小很多,和合公司很快就能將投資的金額回收。
法
通過matlab程序來計算內部收益率:
a=solve(Ɗ.984/(x+1)^1+4.984/(x+1)^2+4.984/(x+1)^3+4.984/(x+1)^4+4.984/(x+1)^5+3.754/(x+1)^6+3.754/(x+1)^7+2.237/(x+1)^8+0.72/(x+1)^9+0.72/(x+1)^10-19.36=0','x')
可得a=0.
因此內部收益率IRR=17.45%。
比案例給的13.5%大將近4個百分點,該方案的獲利能力相當可觀。
七、經驗總結
香港和合公司通過對沙角B電廠實行了BOT運行模式,取得了很大的利益,是電力項目投資中較為成功的一則案例。主要體現在:
1.和合公司與中方的合作經營,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在本案例中,沙角B電廠的投資中,中方僅付出了2.5億元人民幣的從屬性項目貸款,提供了土地,建材,工人等不存在太大技術含量的資產,換來了香港合和電力公司先進的設備管理,先進的人才管理,先進的生產技術,雙方達到互利雙贏的層面。
2.合作經營期中電廠每天向電網提供1100萬度電,相當於當時深圳市日用量的10倍以上,大力保證了珠江三角洲電力的供應,成為珠三角地區不可或缺的電力行業重要力量。
3.電廠的建設與運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無論在資金還是資源上,中方都以合約的形式給和合公司予以保障,使和合公司對電廠的建設運營充分發揮其技術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後續發展
1998年4月合作運營期結束後,沙角B電廠移交中方,電廠的運營方式,尤其是設備的更新、技術的換代、管理觀念的改變,使電廠得到了更大的發
篇二:關於沙角B電廠的投資案例分析報告
香港合和實業有限公司組建的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和深圳經濟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在廣東東莞市合作興建沙角B電廠。該廠容量2350MW,合作經營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合作經營期內完全由合和公司全權獨立經營,經營期終止之後電廠移交給深圳電力開發公司。
沙角B廠的投資完全由合和公司籌集,工程總投資32.04億港元。按當時匯率1:0.28,摺合人民幣8.97億元。至1988年4月1日合作經營期開始時,連本帶息總投資為35.18億港元,摺合人民幣9.85億元。投資額中合和公司佔55%,中方投資佔45%,建設期間中方先以年利率低於7.5%的優惠利率提供2.5億元人民幣,其餘資金和合公司自稱是以10.5%的利率向國際銀團貸款。主要契約條款如下:
1.電力開發公司保證每季向沙角B廠購電不低於9.198億KWh,全年購電量不低於36.79億KWh,(相當於年運行小時5600h以上),上網電價為0.41港元/KWh,電力開發公司以人民幣和港元各支付50%。合作期內電價不變。
2.電力開發公司保證沙角B電廠的燃煤供應,指定為山西的雁同煤,低位發熱量不低於5173大卡/公斤,按發電需要按時、按量均衡運到,煤價90元/噸。全年總量不少於160萬噸。合作經營期內煤價不變。
3.電價煤價定死不變,如有變動,一切損失均由電力開發公司貼補,煤不能滿足需要時,向國外購煤,一切增加費用由電力開發公司負擔。
4.利潤分配:合作期間前7.5年,利潤100%歸合和公司,後期2.5年,合和公司佔80%,電力開發公司佔20%。
5.建設工期提前發電,一切收入歸合和公司,如拖延工期,合和公司只負按時歸還貸款之責,並相應縮短合作運營時間。
6.沙角B廠籌資、設計、訂貨、施工、運營,全部由合和公司總承包,中方不參加董事會決策。
7.沙角B廠用地與水資源由電力公司無償提供。
8.1993年4月以前免稅,以後按7.5%收所得稅,凡一切進口物資免稅。
9.在還清貸款之前,不論任何原因,不能或少發電,合和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因沙角B廠運營,合和公司現金不足,由中方無息墊足。
10.沙角B廠符合電網調度。
11.合作期滿,沙角B廠移交電力開發公司。
同時,經計算內部收益率為13.5%,Ta=9.47年。
全部設備由日本三井集團承包,報價23億港元,實際發生額為18億港元,33個月的建廠期實為22個月。並且,此基建期的電費收入不記折舊,至少獲得5億港元超額利潤。因廣東缺電,每年上網電量超過40億KWh,年運行小時超過6000h,每年超額3.21億KWh。
請你分析該投資方案的效益,並判斷IRR與T的真實性,我們應該從哪些方面吸取經驗教訓?
並請繼續追蹤該電廠的後期發展。
一、項目背景介紹:
沙角發電廠是中國華南地區最大的火力發電基地,總裝機容量達到了388萬千瓦。發電廠座落於珠江入海口的東岸,即深圳灣附近。發電廠由相互毗鄰的A,B,C三座分廠組合而成。本文討論分析的沙角B電廠是其中唯一一家,同時也是我國第一例採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合作模式建成的發電廠,以下為沙角B電廠的外景圖片:
眾所周知,深圳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在經濟發展上曾經創造過舉世矚目的「深圳速度」,然而在我國近三十年的發展中,更為重要的是起了一
個試驗點的作用。許多世界先進的合作模式與發展模式都在這里進行試驗,如沙角B電廠的BOT合作模式(我們小組認為該經營模式類似於「借雞下蛋」):
沙角B電廠由深圳經濟特區電力開發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前身)與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於1985年合作興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業運行。裝機容量為2*35萬千瓦。鍋爐及其輔助設備均為日本東芝株式會社製造。
1999年8月,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在運營十年後將電廠正式移交給深圳市廣深沙角B電力有限公司,該公司股東為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持股64.77%)和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持股35.23%)。2002年10月,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將所持的35.23%股份公開拍賣,廣州發展實業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14億元人民幣的成交價創造了中國拍賣史上的最高成交紀錄!
二、項目投資結構:
深圳沙角B電廠採用了中外合作經營模式,合作期為10年。合資雙方分別史: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中方),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冊的專門為該項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內,外方負責安排提供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且負責經營電廠10年。外方獲得在扣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給中方的管理費後全部的項目收益。合作期滿後,外方將電廠的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無償轉讓給中方,並退出該項目。
項目投資總額:42億港幣(按1986年匯率,摺合5.396億美元)。項目貸款組成:日本進出口銀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貸2.614億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歐洲日元貸款0.556億美元;
國際貸款銀團的港幣貸款0.75億美元;
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的人民幣貸款0.924億美元。
融資模式:包括股本資金、從屬性貸款、項目貸款三種形式,詳見以下表格
根據合作協議安排,在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中,除了以上人民幣資金之外的全部外匯資金安排由香港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負責。
三、項目參與者及其關系
中方(甲方)與港方(乙方)共同組成項目公司「深圳沙角火力發電廠B廠有限公司」,該公司為合作企業法人,其唯一的目的史開發B廠項目。乙方是由五家企業在香港注冊的'專項有限公司,起特別工具公司(SPY)的作用,其唯一的目的是開發B廠項目。
電廠在特許期內由乙方負責運營管理,乙方先與由英美兩國聯合組成的電力服務公司(EPS)簽訂了為期四年(1986-1990)的電廠運行、維護和培訓管理合同。EPS把英國和香港電廠的管理模式移到沙角B電廠,設計和制定電廠的管理結構和規章制度,協助乙方招聘國內員工並負責上崗培訓,負責運作電廠設備。EPS退出後,乙方又將電廠承包給廣東省電力局運營,在合同移交日的前一年,又根據合作合同的規定,由甲方承包電廠運營,為順利移交及移交後電廠的順利運作打下基礎。
四、項目數據計算
由材料可得:項目總投資從1988年開始計算,為35.18億港元,其中香港方面佔55%,即19.349億港元;中方佔45%,即15.831億港元。我們剛開始時認為全部35.18億皆由港方還款,但在網上查閱資料後發現,在BOT合作模式中,非資金投資方不負責融資,即,所有資金皆由香港合和電力公司負責。所以,我們認為,香港方面貸款並需償還的金額為19.349億港元,其中,中方提供2.5億元人民幣,即8.9285億港元,該部分金額的年利率為7.5%;另外的10.4205億港元是合和電力公司向國際金融機構通過各種方式貸款獲得,該部分的資金年利率為10.5%。
由此,我們得到合和電力公司每年等額還款為:
A1=8.93*0.075*(1+0.075)^10/[(1+0.075)^10+1]=1.300億
A2=10.42*0.105*(1+0.105)^10/[(1+0.105)^10+1]=1.732億
求得每年等額還款的金額為A=A1+A2=3.032億港幣。
按照材料中所計算的成本,查資料可得:每發一度電需要消耗334g,而煤價是90元/每噸,所以每發一度電消耗的成本為0.334*90/1000=0.03元,若匯率為1:0.28,則單位發電成本為:0.03/0.28=0.11港元
所以每年的發電成本,按每年40億千萬時計算,為4.4億港元。
按每度電0.41港元計算,每年的毛利潤為16.4億港元。
Ⅵ 項目融資有哪些特點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較靈活,至於趨勢,每一種模式都有適用的領域和趨勢,不好說整體上的趨勢,剛好做過一些相關研究,總結一下吧:產品支付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采礦項目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BOT融資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TOT融資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PPP融資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PFI融資模式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案例: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項目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范,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范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項目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
Ⅶ 有誰知道項目BOT融資操作指南是什麼啊
BOT項目融資模式推廣應用的探討
BOT 是英文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BOT 作為一種適合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型融資方式,對亟待發展的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其理論研究及實踐,還有待於我國各地區進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討。本文在回顧 BOT 的發展及特點的基礎上,總結了當前我國推廣 BOT 模式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尚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1 BOT 融資模式的特點
BOT 作為一種向私人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模式,較其他傳統模式而言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1)BOT 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於外資或民間的閑置資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在基礎設施投資方面的不足,減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國家財政的壓力和外債的負擔,並且拓寬了直接利用外資的渠道,有利於加強國際間的聯系,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與國際間的接軌。(2)BOT 項目強調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扮演組織者和促進者的重要角色。政府通過制定有效政策及具體措施,促進國內外私人資本參與我國基礎設施的投資,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政府與商業性資本的合作模式,並使得基礎設施業的服務更有效率。(3)BOT 融資方式打破了國家在基礎設施領域中絕對壟斷,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引入市場機制,起到了合理配置資源的效應。(4)BOT 項目的貸款方在決定是否貸款時,通常,主要考慮項目本身的收益前景,而不是項目公司當時的信用能力。故 BOT 融資方式不受項目公司現有資產規模的限制,比其他融資方式更加靈活。在該方式下銀行貸款通常沒有追索權,或者即使有有限的追索權,也只適用於項目本身的資產和收益,身的資產負債表,因此,也不影響該項目實體從其他方面進一步借款的能力。隨著我國專業銀行的轉變及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健全,BOT 融資方式的「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優點將逐步顯現出來。(5)政府為鼓勵投資者投資基礎設施的建設,一般對 BOT 項目提供行政、法律、經濟上的支持,這就減少了項目承辦方的風險。另外,項目的境外投資者會向跨國保險公司投保,有了這種復雜的相互擔保、保險和抵押關系,項目風險就會被有效地分散。(6)通過 BOT 項目招標,中標者成為項目業主,承包商一般必須帶資承包。這同政府直接投資相比,從兩個方面減少了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一是沒有既得利益可維持或分配,政府提供的只有業主投資的特許權,承包商的利益必須通過特許經營期內的有效運營才能實現。二是當業主是合夥人時,由於業主的目標是運營期利潤的最大化,故承包商很難在業主身上打開缺口。
2 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運用 BOT 項目融資分析
2.1 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對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將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資項目可吸引國內外民間力量參與 BOT 項目融資。國際經濟學家認為,盡管基礎設施項目盈利能力相對較低,但其具有穩定而持續的用戶,它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相對較少受經濟周期性變化的影響,不會出現市場疲軟,至少在我國今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是這樣。同時,由於人口密度高,基礎設施利用率也高,平均成本就低於亞洲其他國家或地區,因而其吸引力更大。當前國際承包工程量縮減,而我國又將交通等基礎設施作為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商可享受種種優惠,因此,對當今世界擁有數萬億流動資本來說,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所帶來的對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礎設施項目的較高投資回報率還是很有吸引力的。
2.2 我國的私營經濟規模已使內資 BOT 項目成為可能
迄今為止,我國採用 BOT 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的項目大多引入了外資。BOT 項目融資活動並不僅限於外國資本參加,國內各個部門也可以參加。我國私營企業正蓬勃發展,為吸引國內私營經濟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創造了條件。我國私營經濟規模已相當可觀,初具項目融資的能力。1989 年全國僅有私營企業 9 萬家,從業人員 185 萬人,但到 1997 年私營企業數已達 80 萬家,從業人數達 4 700 萬人。1995 年全國個體私營企業工業產值達 2 200 億元,佔全社會工業總產值的 15%以上。同時,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的願望和行動已初見端倪。中國私營經濟憑其內部機制的優勢迅猛發展起來,無論從發展規模、發展速度,還是從經營效果、擁有資金量上都不可忽視。因此,完全可以讓一些國內私營企業聯合起來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這也符合國家大力發展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產業政策。
2.3 BOT 項目融資在我國已有成功經驗
BOT 項目融資在我國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已有試點的成功經驗。1983 年廣東沙角 B 電廠項目的融資安排是我國第一個利用 BOT 模式進行基礎設施資金籌措的成功實例。這個項目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此後,1995 年廣西來賓 B 電廠作為國家計劃委員會的實驗項目[2],被認為是中國第一個通過國際正規的方式競爭投標的 BOT 項目,為今後的 BOT 項目建立了一個良好的模式。國內民間資本以 BOT模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成功案例,還有泉州刺桐大橋工程,該項目的成功建設在實踐上為引導國內私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走出了一條可行的路子。
3 目前我國推行 BOT 融資模式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來看,對 BOT 項目的認識和實踐經驗都顯得不足,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人們認識的問題、法律和投資環境不健全的問題、管理體制的問題、價格體制的問題和外匯問題等。
3.1 人們認識問題
BOT 對於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中國來說是一個新生事物,對它的認識還需一個熟悉、認識、探索、提高的過程。人們思想觀念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對在中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 BOT 還存在疑慮,有人擔心 BOT 的運用會導致國家對基礎設施項目控制權的喪失,還有人擔心把基礎設施給私人投資建設和經營會帶來一些敏感的社會問題,如項目使用費用老百姓是否能承受等。(2)對項目融資的復雜性認識不足,有些人不熟悉其具體內容和操作規范的要領,認為談判既費時又費力,還要給項目一定的擔保和政策優惠,不如傳統的貸款或撥款省心,因此對 BOT 興趣不大。(3)由於以往基礎設施大多由財政撥款或國家貸款來進行建設,所以,設施的使用費用很低,甚至不收取費用,老百姓已經習慣了免費使用很多基礎設施,而採用 BOT 方式籌建的項目為替項目公司收回投資,並賺取一定利潤,必須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用,老百姓可能接受不了,因此,他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是影響 BOT 融資方式在我國健康發展的一大障礙。
3.2 法律和投資環境不健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制定和頒布了 200 多個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定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投資環境。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具體問題上與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距離,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政府部門不得為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而在 BOT這種特殊的融資方式中,一般都要求東道國政府或機構對項目的融資給予一定的擔保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而且,由於司法部門在法律上執行力量不足和經驗欠缺,使得在經濟訴訟方面的法律背景尚不夠成熟。又由於中國政府及各機構部門某些官僚作風和多頭管理,辦事效率低下,甚至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之間往往不銜接或有沖突,導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審批等工作進程的緩慢而進一步增加建設費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商在中國投資的積極性和信心。
3.3 管理體制問題
在 BOT 項目中政府需要一改過去建設項目完全由自身負責、資金調撥、風險自擔的局面和壓力環境,而將項目建設的特許權交由私人負責,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項目融資多用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比其他一般項目更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和管理的作用。目前有部分由私人承建或經營的公路路段,由於缺乏政府宏觀管理,導致收費站設置很不合理的現象普遍。
3.4 價格體制問題
由於 BOT 項目是自籌資金、自行建設、自主管理、自我償還的一種建設運營管理方式,因此,其產品和服務的定價往往要比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價格要高,但由於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具有壟斷性,其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是否能健康正常運行,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合理控制項目公司的利潤,限制項目產品的價格,另一方面,正因為有關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標準的行政干預成分較重,使外商對項目未來的投資回報率難以預測,因而也導致外商不敢放心大膽地投資 BOT 項目。
3.5 外匯問題
運用 BOT 的基礎設施項目,一般不可能有外匯收入或者只有少量外匯收入,其所得的利潤分成和投資回報絕大部分為人民幣,必須兌換成外匯匯往國外,由於我國的人民幣目前尚未實行與國際貨幣的自由兌換,外匯風險明顯存在,而一般項目的特許期長達 20~30 年,資金回收期較長,外商對人民幣的信心不足。隨著外匯體制的改革,人民幣將逐步成為可兌換貨幣。項目的投資者為了擺脫匯率風險,往往會以苛刻的回報條件、回報率和回收期限來沖抵外匯風險。因此,匯率問題始終是貫穿 BOT融資中的難題。
4 我國推行 BOT 項目融資的對策
具體而言,我國在 BOT 模式中吸引私營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應積極採取以下對策。
4.1 盡可能開辟各種融資渠道
我國應採取以外資為主,內資為輔的政策,在利用外資的同時積極培育國內資本市場,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長遠發展培養融資能力。在國際市場上應採取措施,吸引跨國商業銀行貸款、爭取國際金融機構的援助,以及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和股票的方式,來為基礎設施籌資。
4.2 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國內民營資本參與 BOT 項目投資
民營經濟、個體私營經濟投資固定資產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投資的慾望比較強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資金源,應通過政策措施、加快實行國民待遇,通過項目建設和引導投資的多種辦法,把這部分資金引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資價值的項目來給民間私人投資建設。其次,要盡量降低其建設經營風險,政府可以和約形式保證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收回投資,並取得高於銀行貸款利息的利潤,讓利於民是 BOT 項目成功的關鍵。再次,政府以一定比例的投資參與 BOT 項目,也是吸引民間資金的一種有效途徑。最後,鼓勵和引導那些單獨承擔某個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建設有困難的民營企業組成聯合體,或成立股份公司、設立投資基金等方式,進行 BOT 項目投資。
4.3 政府加強在 BOT 項目融資中的主導地位
首先,政府要加強宣傳力度,使各部門及社會各界對 BOT 形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有個完整的認識,從而為項目融資提供較好的外部環境。其次,政府應強化統一規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責任,私營企業的投資建設和經營要由政府授權和委託,並接受政府的監督。再次,骨乾的基礎設施要由政府投資建設和控股經營。
4.4 加快創造適應 BOT 融資的投資環境的步伐
在爭取私人資本為基礎設施融資時,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形成一個有利於 BOT 融資的投資環境。而這一目標的中心環節是為基礎設施融資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框架[3]。只有明確的法律文本及其相應的規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經濟活動所擁有的條件、必須承擔的風險,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潤,並予以公開的保證,從而才能真正吸引私人投資者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為體現鼓勵與限制相結合的原則,應在以下幾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1)投資主體。參與 BOT 項目的國內外投資者應具有良好的資信情況、技術水平和管理經驗。
(2)項目范圍。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文規定,對於地方鐵路、橋梁、隧道、輪渡設施和民用機場項目的建設與運營,鼓勵外商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要求中方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或控股,這就大大降低了這類項目採用 BOT 投資方式的可能性。實際上,在各地准備報批的 BOT 項目中上述項目佔了絕大多數。政府宜在做好監控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適當放寬 BOT 項目的范圍。
(3)稅收優惠。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急需項目應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如免除或減免地方所得稅、免除外國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的所得稅等。
(4)股權政策。BOT 項目有關設施的使用和經營權將在特許期滿後移交政府,外國投資者沒有永久佔有權,因此,可適當放開對股權控制比例的限制,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經營,實行靈活的股權政策。
(5)經營期限。根據不同項目規定不同的經營期限,既要保證投資者有合理長的時間回收投資、取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又要保證國家的利益。在經營期內政府保證項目主辦人的合法經營權,不得提前收回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其利益,項目主辦人也不得轉讓經營權。
(6)政府擔保。BOT 項目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必要的政府擔保不可缺少。首先,提供後勤供應擔保,政府應出面協助解決後勤供應問題,保證向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及以合理價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其次,提供價格擔保,基礎設施 BOT 項目建設經營期限長,收益與遠期物價的波動密切相關,應視項目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價格擔保。再次,對外商還要提供外匯平衡擔保,應允許外國投資者將合法納稅後的經營收入按外匯市場比價匯出境外,以消除其在外匯兌付方面的顧慮。
(7)反操縱條款。為防止外商對基礎設施的絕對控制,應規定由一定數量的國內金融機構、咨詢管理機構、建築施工單位參與。
(8)社會責任。BOT 項目主辦人在項目興建及經營期內,要承擔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
5 結束語
BOT 作為一種適合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型融資方式,對亟待發展的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 BOT 融資方式,不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於其操作相對的復雜性,相關經驗不足,人才缺乏,投資環境不夠成熟等原因,至使 BOT 方式目前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還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Ⅷ 福建湄洲灣電廠項目融資的最大風險
完工風險: 項目一度延誤
運營風險:項目一度擱置
市場風險:項目電價糾紛一合同電價高於市場電價
金融風險:採用美元貸款
政治法律風險:期間與電廠項目有關的中國法律法規出現變動集體存在的風險可分為兩大類:
1,系統性風險:政治風險、獲准風險、法律風險,經濟風險。
2、非系統性風險:完工風險,違約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環保風險。
湄洲灣電廠項目是我國政府批準的第一一個全部由外商投資的BOT電廠項目。
項目發起人
香港力寶集團25%,美國國際電力集團公司45%,美國艾爾帕索公司,天然氣公司24. 8%,亞洲開發銀行5. 2%,於1998年籌資到7.33億美元,其中,1. 58億美元來自項目發起人的股權投資,其餘5. 75億美元由債務融資解決。
拓展資料
什麼是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以特定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為抵押而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或貸款。
1、產品支付 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用項目的產品來還本付息,在貸款未得到償還時,貸款方擁有項目的所有或者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
2、融資租賃 是項目建設中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後。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該項目公司,公司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
3、BOT融資 該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在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 關於項目融資方法和途徑我建議可以去北京明德天盛投資管理中心看一看,北京明德天盛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明德天盛」)成立於2011年,是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注冊地在北京,專注於通過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收購兼並等方式幫助處於不同成長周期的優秀企業實現長足發展
Ⅸ 我國新型項目融資模式包括哪些高手進!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較靈活,至於趨勢,每一種模式都有適用的領域和趨勢,不好說整體上的趨勢,剛好做過一些相關研究,總結一下吧:
產品支付
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采礦項目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
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
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案例:
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項目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范,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范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
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項目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
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