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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第36號文件

發布時間:2022-04-06 23:38:52

❶ 如何辦理上海人才引進

滬人社力發(2011)53號
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28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進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才引進重點機構和重點領域

《試行辦法》第五條(申辦條件)第六款所稱的「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的范圍如下:
(一)金融重點機構
1、在滬金融要素市場。
2、總部在滬銀行及其在滬分行、國有商業銀行在滬分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滬分行、政策性銀行在滬分行,以及上述銀行在滬持牌運營機構。
3、總部在滬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A級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規模較大的信託公司。
4、總部在滬且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全國性保險公司在滬分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5、外資法人銀行,外資保險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點機構。
(二)貿易重點機構
1、本市重點發展的電子商務機構。
2、具有商務部核發的融資租賃牌照的非金融類融資租賃機構。
(三)航運重點機構
1、航空領域的交通管制、適航審定、客貨運機構和運輸機場等機構。
2、航海領域的航運市場、航運保障、規劃、監管、設計以及船舶驗收、船舶客貨運等機構。
(四)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
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製造、先進重大裝備、電子信息製造、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新材料、軟體和信息服務、生物醫葯、節能環保和航天等,上述領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予以重點支持。
1、承擔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機構。
2、中央在滬企業。
3、經國家備案的合同能源服務公司。
4、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單位。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點機構和重點領域的認定范圍,經聯席會議辦公室認定後,納入重點機構和重點領域范圍。
二、關於高技能人才
《試行辦法》第五條(申辦條件)第八款所稱的「高技能人才」的職業、工種范圍,詳見附件。
三、關於行業專門人才
(一)航運專門人才
符合相應條件且崗位與專業相符的航運專門人才,可以按規定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1、具有國家飽和潛水員或空氣潛水員證書,並從事潛水作業工作的潛水員。
2、具有航海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取得甲類船舶船長適任證書,並從事遠洋船舶駕駛工作的船長。
3、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具備相應飛行經歷時間或軍機試飛工作經驗,並從事相應工作的試飛員。
4、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飛行執照,並從事相應工作的飛行員。
(二)傳統醫學人才
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具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授予的「國醫大師」稱號或「名中醫」稱號的傳統醫學人才,可以按規定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三)體育專門人才
經市體育局認定並推薦的體育專門人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程序辦理。
四、關於投資創業人才
《試行辦法》第五條(申辦條件)第十款所稱「創業人才」的引進標准,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縣相關主管部門制訂,報區縣政府批准後執行。相關標准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作為審核依據。
五、關於特殊人才
用人單位引進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同行專家或相關部門對引進人才的業績、貢獻等進行評價後出具評估推薦意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評估意見,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集體商議評定。

此通知有效期為1年。

附件:高技能人才職業、工種目錄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題詞:人力資源 引進人才 常住戶口 申辦 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發

附件:

高技能人才職業、工種目錄

序號

職業工種名稱

序號

職業工種名稱

1

工具鉗工

22

汽車維修漆工

2

工具鉗工(注塑模)

23

汽車維修鈑金工

3

工具鉗工(冷沖模)

24

起重工

4

冷作工

25

天車工

5

模具設計師

26

化學分析

6

長度計量工

27

鉗工

7

數控車工

28

機修鉗工

8

數控銑工

29

裝配鉗工

9

加工中心操作工

30

鏜工

10

數控機床裝調維修工

31

熱處理工

11

維修電工

32

電機裝配工

12

電焊工

33

無損檢測員

13

電梯安裝維修工

34

汽車裝配工

14

電切削工(電火花線切割)

34

汽車生產線操作調整工

15

電切削工(電火花成形)

36

電氣試驗員

16

集成電路版圖設計師

37

變電設備檢修工

17

電子儀器儀表裝調工

38

通信電力機務員

18

電子儀器儀表修理工

39

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

19

製冷設備維修工

40

電解精煉工

20

汽車維修工

41

火法冶煉工

21

汽車維修電工

42

鐵路信號工

❷ 外地人在上海落戶的條件是什麼

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政府官網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規定上海戶口新政策,其中一個方案這樣建議:凡滿足七大類指標累積得分達到100分者,即可具備入滬上海的條件。這七大類條件性指標包括:1.學歷;2.在滬就職;3.在滬繳納社會保險;4.在滬繳納個人所得稅;5.外省市(海外)工作資質;6.特殊成就;7.在滬創業投資納稅。
滿足9大條件可辦理上海戶口並落戶:
1、居住證滿7年
2、居住證積分120分+
3、買房
4、社保職稱繳納滿7年,可以累積
5、符合上海人才引進條件
6、無違法生育
7、無犯罪記錄
8、稅單必須滿7年
9、要麼你有上海認可的中級職稱、或者等同於這樣的資格證社保繳納基數連續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另外還有五類人滿足相關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戶口:
第一類:創業人才
直接落戶條件:獲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大於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大於2000萬元(含2000萬元),且在上海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於10%並連續工作滿2年。
第二類: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直接落戶條件: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且最近3年累計實現技術交易額大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類: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直接落戶條件: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夥人或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資累計達3000萬元。
第四類:企業高級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戶條件:最近4年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保的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
第五類:企業家
直接落戶條件:須同時符合
1、運營本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大於10%(含10%)的創始人。
2、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大於10%,且上年度應納稅額大於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大於10%,且上年度應納稅額大於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3、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於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目錄。
4、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❸ 上海機關事業單位的探親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3)上海市政府第36號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市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章 編制的劃分

第六條 政府機關編制分為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國家機關事業編制和國家機關企業編制。

第七條 政府機關原則上配備行政編制,其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等,由行政費開支;少數政府機關經國務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配備國家機關事業編制或者國家機關企業編制,其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等,由事業費或者企業費開支。

第八條 政府機關不論配備何種編制,由何種經費開支,其人員均包括在政府機關編制總數之內。

第九條 各類事業單位均配備事業編制,其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等,由各類事業費開支。

第十條 政府機關的編制同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編制,必須嚴格劃分清楚。政府機關不得擠占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單位的編制。

❹ 請問上海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標准

摘要 為了緩解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撫恤待遇偏低的問題,本市先後出台了《關於本市企業等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4〕36號)、《關於對本市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增發一次性救濟費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0〕2號)等文件,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可以享受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標准為2個月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以及增發的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如該退休人員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享受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標准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養老金計發,其中:供養1人者,為6個月;供養2人者,為9個月;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12個月。

❺ 尋找幾份上海市績效工資應該公開的文件

嘉定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送審稿)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教委關於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滬辦發【2009】111號)、《關於印發<上海市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滬人社資發【2009】36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義務教育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 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堅持以人為本,以實施績效工資為契機,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教師隊伍建設,推進建立科學長效的分配激勵機制,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促進本區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堅持「按勞分配、優績優酬,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 實施范圍和時間

(一)實施范圍

1、本區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初級中學、小學和特殊教育學校中,2009年1月1日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列入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范圍。

2、本區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完全中學含有義務教育學段的學校中,在義務教育學段任教和從事義務教育相關工作、2009年1月1日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列入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范圍。

3、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已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經批准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人員除外)不列入實施范圍,按照退休人員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實施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在編在冊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三、 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測定

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財政局核定的上海義務教育教師、其他人員績效工資平均水平,按編制內實有人數核定本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在核定的總量內,區教育局會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綜合考慮各學校實有人數、人員結構、崗位設置、辦學規模和水平等因素,核定各學校績效工資總量,並向北部農村學校、考核優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適當傾斜。

四、 國家和本市原津貼補貼項目、標準的處理

(一)根據國家規定,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而進行。

原國家規定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和班主任津貼項目,予以取消,其標准歸並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原本市規定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的津貼補貼項目(含國家出台的項目、標准,本市提高標準的部分),包括地方職務(崗位)津貼、醫保補貼性工資、地方生活津貼、八類地區工資補貼、體育教師補貼等特殊崗位津貼、教育工作者津貼、物價補貼、伙食補貼、回族等少數民族物價補貼和伙食補貼、郊縣工作津貼、海島工作津貼、嬰兒牛奶補貼、中夜班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夏令補貼、增收節支獎、節編獎、書報費、年終一次性獎金中的地方職務(崗位)津貼部分,校長職級制工資中的級等工資和能級工資,以及各區縣和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等項目,予以取消,其標准歸並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二)國家規定發放的教(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糧油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以及本市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支教人員補貼、選派青年志願人員赴雲南扶貧補貼、選派幹部赴西藏等省市補貼等項目和標准繼續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特殊教育津貼嚴格按國家規定,即本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15%發放。原本市規定的地方職務(崗位)津貼、醫保補貼性工資、地方生活津貼不再列入特殊教育津貼計發基數。

(四)根據國辦發【1987】38號文件精神,工讀學校教職工特殊崗位津貼參照特殊教育津貼標准發放。調離工讀學校或退休後,不再享受。

(五)部分學校西藏班教職工,參照執行特殊教育津貼。調離西藏班或退休後,不再享受。

五、績效工資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基礎性績效工資設崗位津貼、工作量(課時)津貼兩個項目。

1、崗位津貼。主要體現教職工工作年限和崗位職責,全市統一標准(詳見附表一至附表四)。專業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置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崗位對應不同的津貼標准。教職工依據所聘崗位和工作年限,執行相應的崗位津貼。崗位津貼按月發放。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津貼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津貼標准;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津貼標准;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津貼標准;聘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津貼標准。待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並按規定核准後,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津貼標准。

2、工作量(課時)津貼。主要體現教職工的工作強度、責任和數量。為了使各校崗位的工作量(課時)津貼和標准相對平衡,由區教育局設定學校部分崗位的工作量系數標准(見附表五),其他崗位的工作量系數標准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學校教職工工作量津貼基數等於學校績效工資總量的30%除以全校教職工工作量系數的總和。工作量(課時)津貼按月發放。

3、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具體的分配方式與辦法。各校應根據《嘉定區教育局關於做好本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辦法的通知》,完善學校內部考核制度,加強績效考核,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各校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立如下項目:基礎獎、超工作量(課時)補貼、優秀教師獎、崗位考核優良獎、班主任考核獎、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子項目,並制定相應的方案。

基礎獎全區作統一規定為每年5000元,在五大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教師節、國慶節日)之前發放,每次發放標准為1000元。

(二)校長(書記)的績效工資由區教育局核定,不佔所在學校績效工資總量。崗位津貼按全市統一標准執行;工作量(課時)津貼由區教育局根據校長(書記)的工作量、職級等因素,制定發放標准,一般按月發放;績效獎勵由區教育局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發放標准。

❻ 上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

2017年上海大病醫療保險最新政策
一、上海大病醫療保險適用范圍
參加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適用本通知(以下簡稱「參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險的經辦機構
(一)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市醫保辦))委託,通過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確定承辦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並由市醫保中心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居民大病保險委託合同,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居民大病保險。
(二)參保居民首次申請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時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作為當年本人辦理居民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報銷的定點經辦機構;一旦選定,年度內原則上不要更改。
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待遇
(一)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居民大病保險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內分泌特異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葯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鬱症、狂躁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學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並納入居民大病保險范圍。
(二)參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其中,參保居民中已參加上海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的,應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付范圍、審核管理等參照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的有關規定。
四、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材料
(一)參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申請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未領取身份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
2.符合上海市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收據或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結算單;
3.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等有關資料;
4.年度首次申請時需提供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家庭醫生建立簽約服務關系的協議書;
5.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報銷事宜,被委託人在提供上述資料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申請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未領取身份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學生證;
2.醫療保障住院結算憑證;
3.符合上海市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收據或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結算單;
4.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等有關資料;
5.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報銷事宜,被委託人在提供上述資料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五、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流程
(一)參保居民發生大病醫療費用後,應在醫療費用收據開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到本人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大病醫療費用,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二)商業保險機構受理申請後,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對醫療費用進行審核。
(三)商業保險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醫療費用的審核、結算及報銷款支付。報銷款的支付原則上採用銀行卡的形式。
六、居民大病保險的費用結算與撥付
(一)醫療費用的結算
1.商業保險機構應按月匯總居民大病保險報銷費用,填寫費用結算表和結算申報表,生成計算機資料庫數據。
2.商業保險機構於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醫療費用結算表、結算申報表以及計算機資料庫數據,向市醫保中心申請結算。
3.市醫保中心根據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商業保險機構申報結算費用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符合規定的費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撥付。
(二)服務費用的結算
商業保險機構根據全年考核後的實際報銷情況,於次年第一季度填報上海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服務費用撥付結算申請表,經市醫保中心進行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撥付服務費用。
(三)上述用於購買居民大病保險的資金,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關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列支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36號)的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市醫保中心負責制定居民大病保險經辦考核辦法,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居民大病保險進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服務費用的結算掛鉤。
七、其他
(一)參保居民申請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
(二)商業保險機構受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申請的啟動時間為2015年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對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實施之日期間發生的費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險范圍的,可按本文件規定報銷。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病假工資及親人護理的假期怎麼規定的

職工各類節假期、病假與工資待遇規定
一、一般性規定:上海市企業職工各類節假期、病假與工資待遇
假期名稱 假期 工資待遇 規定文件
婚假 國家規定 3天 假期工資 (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
滬勞保綜發(2003)2號
晚婚假 男年滿25周歲初婚,女年滿23周歲初婚 7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並連續使用。 同婚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產前假 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 兩個半月【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 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號
產假 正常生育 90天 【產前15天,不得放在產後休,產後75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在計劃生育內】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第9號令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滬勞保發(90)109號
難產【另加】 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另加】 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年滿24周歲的 30天 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4年4月15日起實施)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2006.7.1
配偶 護理假3天
哺乳假 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 六個半月 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號
滬勞保發(90)109號
流產假 妊娠三個月內流產或子宮外孕者 產假三十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在計劃生育內】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號
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者 產假四十五天
喪假 父母、配偶、子女 1-3天 假期工資 (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
滬勞資發(87)130號
滬勞保綜發(2003)2號
岳父母、公婆【本市規定】 1-3天
探親假
【含公休假和法定節日在內】 探望配偶 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自願二年探望一次的,應給予6 0天假期
【本市規定】 假期工資

職工在探親期間患急病,要有醫療機構證明,向所在單位請假,可按照病假處理。 國發(1981)36號
滬勞(81)資創字第第92號
滬勞保綜發(2003)2號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 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自願二年探親一次的,
假期為45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給假一次,
假期為20天
路程假 根據實際路程需要給予
動遷假 憑區、縣房地局的證明 2天 公假【工資照發】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
各類
公假 國家法定公假 具體條目及時間按照每年國家出台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假【工資照發】 國務院令第270號
滬勞保保發(2000)12號
滬勞保綜發(2003)2號

假期名稱 假期 工資待遇 規定文件






假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論是否在同一單位里) 累計工作年數 年假天數 工資照發
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有必要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10 5
10≤-<20 10
≥20 15
新進員工當年的休假天數計算:(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不足1天的不計。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新進入用人單位的職工,其連續工作時間可與原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累計,滿12個月即可享受帶薪年假。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各種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工作天數及計薪天數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休息2天
全年工作天數:365天-104天(周末)-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每月平均工作天數:250天/12個月=20.83天,每月平均工作小時:8小時×20.83天=166.64小時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即:
月計薪天數:261天/12個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小時)。
假期工資計算確定原則(滬勞保綜發(2003)2號文件):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以上原則確定的假期工資基數都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解釋:約定崗位工資的,以不低於崗位工資為假期工資;未約定的,則以當月所有正常出勤收入的70%為假期工資。
規定文件索引:
(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滬勞保綜發(2003)2號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滬勞保發(90)109號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號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第9號令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滬勞資發(87)130號 關於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親屬死亡後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1)3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滬勞(81)資創字第第92號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國務院令第270號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滬勞保保發(2000)12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的通知》
滬勞保綜發(2003)2號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勞動工資部收集整理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備查,以最新政策為准

二、公司特殊規定
1、年假規定,職工申請的年假天數必須符合:
(當年此職工在我公司已工作天數 / 當年此職工在我公司應工作天數)× 當年此職工按規定可休年假天數,取整數。
2、在本公司合同有效期間領取結婚證結婚的,婚假有效期為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以結婚證上登記日期為准。

三、上海市疾病休假工資的計算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應按實際休假日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以剔除。
文 號 標 題 患病六個月以內(疾病休假工資) 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執行時間
上海市勞動局滬勞保發[95]83號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在本單位連續工齡 不滿二年 滿二年
不滿四年 滿四年不滿六年 滿六年
不滿八年 滿八年
及其以上 不滿
一年 滿一年
不滿三年 1995.10.1
本人
假期工資 60% 70% 80% 90% 100% 40% 50%
職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企業現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計發辦法高於本規定的可繼續保留。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保發[2000]14號 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 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得低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40%。
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准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000.4.1

2、關於特殊時期病假工資計發規定:
因為甲流而接受隔離或者治療的,隔離期、治療期的工資待遇參照「非典」時期的政策進行處理。按照《關於「非典」病例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3號)規定:凡在採取預防控制措施時,作為「非典」疑似病例及臨床診斷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實行隔離、醫學觀察,後經醫學觀察排除為病人的,其隔離和接受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處理。
即:因為屬於疑似甲流患者或與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而被隔離,但最後被排除疫情的,隔離期工資按照出勤計算。如果被確診為甲型H1N1流感的,隔離和治療期按照病假計發工資。要不要隔離,應該以有資質的衛生部門出具的醫學證明為准。

四、上海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
1、 醫療期標准 (在醫療期內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解僱員工)
文 號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執行時間
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發[2002]1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一、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三、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四、下列情形中關於醫療期的約定長於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
(一) 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
(二) 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
(三) 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五、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其醫療期按照當時的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2002.5.1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局滬勞保關發[2002]28號 關於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的標准規定》的通知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02.5.1

2、病休假工資
疾病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文 號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執行時間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綜發[2003]2號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的日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按確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編者注),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2003.4.1

生育保險







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醫療費補貼(一次性支付)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 妊娠3個月以上(含3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 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人工流產)或子宮外孕的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 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
順產 難產 晚育 多胞胎
從業婦女 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 本人生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三個月 增加半個月 增加一個月 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 本人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一個半月 本人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一個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滿一年 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乘以三個月 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乘以一個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乘以一個月
津貼、補貼申領條件 1.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城鎮生育保險;2. 屬於計劃內生育;3. 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設關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繳費 用人單位每月按社保繳費基數0.5%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個人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
規定文件 上海市政府令第109號2001年10月10日發布;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2004年8月30日修正發布。 執行時間2001.11.1

註:
1)當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2)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及生育婦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3)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由企業補差。
4)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從業婦女個人繳納部分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從業婦女領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足。生育津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❽ 工齡問題

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指到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履行了報批手續的臨時工
工齡還有什麼用?
文章來源: 發布時間:2003-5-27 15:17:28 點擊:12247
在計劃經濟時代,工齡對一個人的作用非常明顯;如今已是市場經濟了,跳槽成了常見的事,工齡似乎沒有什麼大用處了。其實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其作用在勞動管理的進程中仍不可低估。

一、工齡的計算

據1953年頒布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定義:「一般工齡」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而我們平時所在地說的「總的工齡」也可稱為累計工作年限。而且本企業工作年限,則指工人或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只須掌握如下要點即可:

1、企業經轉讓、改組成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的,其在轉達讓、改組合並前後的本企業界工齡 ;

2、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3、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作為本企業連續工齡計算;

4、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作為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仍應合並計算;

5、職工留職停薪期間、留用察看期間,應計入本企業工齡。

二、工齡同各種福利關系

(一)職工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例規格化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行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三)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面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計發。」

(四)探親假

1.國發(1981)36號文對職工探親假期做出如下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對於歸僑或僑眷職工,(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件規定:

(1)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給予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予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給予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文件的規定給假。

(3)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地探親,按上述規格辦理。

3.對於台胞職工,勞人險(1983)年16號文規定:

(1)台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台胞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3)已婚台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4)台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國外或港澳、台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以上的年限均應理解為「本企業連續工齡」。

(五)工齡性養老金

根據滬府發(1998)36號文的規定:「工齡性養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連續工齡*退休時上年職工月均工資的0.75%。」

(六)出境地定居離職費

(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件規定:「獲准出境定居的在職其標准如下:連續工齡在滿一年到期十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准工次;連續工齡在十年以一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予一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滿面一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費的總額,最高以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為限。」

由此看來,工齡的概念在勞動管理過程中仍具重要意義。因此,人力資源管理者不可忽視或掉以輕心,而應隨時做好細帳,以備不時之需。

-----------------
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

時間:2005-10-12

--------------------------------------------------------------------------------

近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作了答復。現將這個復函刊載出來,供大家學習。

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2]323號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黔勞社呈[2002]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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