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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李劍鋒

發布時間:2022-04-07 03:53:41

1. 重金求子內容

□記者蕭森 實習生陳瑩
連日來,記者接到一些市民來電反映,稱贛州城區的街頭有人張貼廣告「重金求子」,市民懷疑這是一種詐騙新招術,其中有一劉先生稱自己差點被騙了500元。記者近日經過相關調查發現,這完全是一種非法行為,涉嫌經濟詐騙。目前,贛州警方正在對此類現象進行調查,同時提醒廣大市民不要上當受騙。

使用「釣魚法」欲讓人上鉤

記者根據市民反映的情況,在贛州城區的一些街道確實看見了所謂「重金求子」的街頭廣告,醒目的「重金求子」標題下有聯系電話1370703××××,廣告內容為「××,30歲,豐滿迷人,夫富商,意外致殘,失生育能力,為繼龐大家業,經協商,特尋異地品正健康男士,圓我做母親夢,同時享受女人的快樂,通話滿意,速匯定金,飛你處見面,懷孕重酬。」記者按廣告提示撥打了電話,開始是一名女子接電話,從聲音推測該女子為二十五六歲。該女子提出男子的身高、年齡、學歷、生活習慣等方面的要求,並說明可以到男方所在城市居住3個月,要簽訂協議,協議內容是見面滿意後可以支付22萬元給男方,同居時的一切費用由女方負責,如果懷孕,再按照協議付100萬酬金。說到這時,該女子就特地要求記者再過5分鍾打過去,稱自己正在談一筆生意。過了5分鍾,記者再次撥通對方電話。這時,接電話的是一名中年男子,說該女子正在忙,中年男子問了些有關條件之類的話後,便自稱自己是該女子丈夫請的律師,如果有意願就再過10分鍾打電話去。

稱丈夫是上海珠寶店大老闆

再過了10分鍾,記者撥通了對方的電話,接電話的還是該女子。記者開口就問:「你在哪裡?」該女子沒有料到記者會突然問這樣的話,便很不自然地敷衍記者說:「哈哈,你還不知道我在哪裡!你在哪裡呀?」記者回答在江西,她便說自己在南昌,稱自己的老家在南昌,是地道的南昌人。記者要求對方用南昌方言交流,可是對方說不上來,便迫不急待地介紹自己的丈夫是上海珠寶店大老闆,家業龐大。提及其結婚時間,就說結婚已經6年了,因剛結婚時丈夫不願意要小孩,而到2007年丈夫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沒有生育能力。說到這里,就馬上改變話題說自己還有要緊事要辦,如果有誠意就再過1小時再打去。

在身旁的「律師」說在上海

過了1小時,記者再次撥打電話,又是之前的中年男子接電話,仍稱自己是該女子丈夫請的律師,說該女子出去了。可能對方不知道記者已經打了多次電話,當記者再問一些曾經問過的問題時,對方就開始漏洞百出,便立即稱要跟該女子商量,再等一下。大約過了2分鍾,記者手機收到對方信息:「可回電話」。記者撥通其電話後,記者先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你的律師在哪裡,是哪家律師事務所?」對方回答「律師在上海,姓名田某某,好像是百悅律師事務所。」聽到記者存在疑惑的問話,對方回答說:「哦,我知道,剛才我律師接了電話是因為我的電話轉到律師處了。」其實,記者撥的是同一個手機號碼,而且在所謂的「律師」接聽電話的同時,記者在電話中還聽到該女子在接聽另一個電話的聲音。

見面就要交500元保證金

隨後,記者將話題轉到要和該女子見面。該女子回話說:「要見面還不容易,關鍵就要看你是否有誠意,我不喜歡有些人條件又不行,常常來電話說邀請我吃飯、跳舞,就說是沖著我的漂亮而來,這些都是無聊的人,我才不去見面。」對方接著又問記者在哪裡,記者回答自己出差在贛州,要見面就在贛州見面。對方回答:「可以呀,我可以從南昌趕來,最遲明天上午就可以見面,不過見面前一定要看你的誠意,有誠意就先給我的律師事務所賬戶匯500元誠信保證金,見面後簽訂協議時退回。」記者提出見面時付500元現金,對方怎麼也不同意。當記者問對方如果非得要匯款是否可以少些,對方回答:「如果你真有誠意的話,那就兩百三百都行。」記者以願意匯款見面為由要求對方把賬號發到記者手機上,兩分鍾後,記者收到了賬號。

調查顯示「都是詐騙工具」

為了完全弄個水落石出,不讓市民上當受騙,記者查詢了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根本沒有該女子所說的律師。之後,記者聯繫上公安部門,希望公安部門查出手機號碼的使用者,以及賬號的使用者。經過公安部門調查,該手機號碼是上饒市的無戶主手機卡,其賬號62288433000×××××××是在外地郵政部門所開的賬戶,戶主是林某。公安部門表示,這些都是違法分子的詐騙工具,將立即對此涉嫌經濟詐騙行為進行偵查,市民如果有上當受騙情況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同時,警方提醒廣大市民,不要相信類似「重金求子」的騙局。

2.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婚禮酒席收的禮錢是否歸個人所有

您好:
1 男方沒有權利支配女方收到的禮金。根據你所述,還禮金得靠自己。
2 5萬彩禮該返還的。
3 男方遺棄2年內,你為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 婚後,男拒絕提供自己的收入,本該有錯。離婚時,你可以主張男方對你的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結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者應予以鼓勵。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協迫結婚的,受脅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受協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力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有虐待和歧視。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己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信房等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補救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利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利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 ,受害人有權利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於遺棄家庭成員 ,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01月01日起實行。
1950年05月0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3. 小廣告:重金求子

□記者蕭森 實習生陳瑩
連日來,記者接到一些市民來電反映,稱贛州城區的街頭有人張貼廣告「重金求子」,市民懷疑這是一種詐騙新招術,其中有一劉先生稱自己差點被騙了500元。記者近日經過相關調查發現,這完全是一種非法行為,涉嫌經濟詐騙。目前,贛州警方正在對此類現象進行調查,同時提醒廣大市民不要上當受騙。

使用「釣魚法」欲讓人上鉤

記者根據市民反映的情況,在贛州城區的一些街道確實看見了所謂「重金求子」的街頭廣告,醒目的「重金求子」標題下有聯系電話1370703××××,廣告內容為「××,30歲,豐滿迷人,夫富商,意外致殘,失生育能力,為繼龐大家業,經協商,特尋異地品正健康男士,圓我做母親夢,同時享受女人的快樂,通話滿意,速匯定金,飛你處見面,懷孕重酬。」記者按廣告提示撥打了電話,開始是一名女子接電話,從聲音推測該女子為二十五六歲。該女子提出男子的身高、年齡、學歷、生活習慣等方面的要求,並說明可以到男方所在城市居住3個月,要簽訂協議,協議內容是見面滿意後可以支付22萬元給男方,同居時的一切費用由女方負責,如果懷孕,再按照協議付100萬酬金。說到這時,該女子就特地要求記者再過5分鍾打過去,稱自己正在談一筆生意。過了5分鍾,記者再次撥通對方電話。這時,接電話的是一名中年男子,說該女子正在忙,中年男子問了些有關條件之類的話後,便自稱自己是該女子丈夫請的律師,如果有意願就再過10分鍾打電話去。

稱丈夫是上海珠寶店大老闆

再過了10分鍾,記者撥通了對方的電話,接電話的還是該女子。記者開口就問:「你在哪裡?」該女子沒有料到記者會突然問這樣的話,便很不自然地敷衍記者說:「哈哈,你還不知道我在哪裡!你在哪裡呀?」記者回答在江西,她便說自己在南昌,稱自己的老家在南昌,是地道的南昌人。記者要求對方用南昌方言交流,可是對方說不上來,便迫不急待地介紹自己的丈夫是上海珠寶店大老闆,家業龐大。提及其結婚時間,就說結婚已經6年了,因剛結婚時丈夫不願意要小孩,而到2007年丈夫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沒有生育能力。說到這里,就馬上改變話題說自己還有要緊事要辦,如果有誠意就再過1小時再打去。

在身旁的「律師」說在上海

過了1小時,記者再次撥打電話,又是之前的中年男子接電話,仍稱自己是該女子丈夫請的律師,說該女子出去了。可能對方不知道記者已經打了多次電話,當記者再問一些曾經問過的問題時,對方就開始漏洞百出,便立即稱要跟該女子商量,再等一下。大約過了2分鍾,記者手機收到對方信息:「可回電話」。記者撥通其電話後,記者先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你的律師在哪裡,是哪家律師事務所?」對方回答「律師在上海,姓名田某某,好像是百悅律師事務所。」聽到記者存在疑惑的問話,對方回答說:「哦,我知道,剛才我律師接了電話是因為我的電話轉到律師處了。」其實,記者撥的是同一個手機號碼,而且在所謂的「律師」接聽電話的同時,記者在電話中還聽到該女子在接聽另一個電話的聲音。

見面就要交500元保證金

隨後,記者將話題轉到要和該女子見面。該女子回話說:「要見面還不容易,關鍵就要看你是否有誠意,我不喜歡有些人條件又不行,常常來電話說邀請我吃飯、跳舞,就說是沖著我的漂亮而來,這些都是無聊的人,我才不去見面。」對方接著又問記者在哪裡,記者回答自己出差在贛州,要見面就在贛州見面。對方回答:「可以呀,我可以從南昌趕來,最遲明天上午就可以見面,不過見面前一定要看你的誠意,有誠意就先給我的律師事務所賬戶匯500元誠信保證金,見面後簽訂協議時退回。」記者提出見面時付500元現金,對方怎麼也不同意。當記者問對方如果非得要匯款是否可以少些,對方回答:「如果你真有誠意的話,那就兩百三百都行。」記者以願意匯款見面為由要求對方把賬號發到記者手機上,兩分鍾後,記者收到了賬號。

調查顯示「都是詐騙工具」

為了完全弄個水落石出,不讓市民上當受騙,記者查詢了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根本沒有該女子所說的律師。之後,記者聯繫上公安部門,希望公安部門查出手機號碼的使用者,以及賬號的使用者。經過公安部門調查,該手機號碼是上饒市的無戶主手機卡,其賬號62288433000×××××××是在外地郵政部門所開的賬戶,戶主是林某。公安部門表示,這些都是違法分子的詐騙工具,將立即對此涉嫌經濟詐騙行為進行偵查,市民如果有上當受騙情況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同時,警方提醒廣大市民,不要相信類似「重金求子」的騙局。

4. 父親過世八年有遺產未分割被同居女人佔用,現是否能提出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上海高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的意見》規定,若要求繼承的遺產未曾分割,繼承人之間對繼承權也無爭議,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要求分割遺產,為繼承份額爭議提起訴訟的,可以受理,對此,應特別正確執行繼承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因此對疑難繼承案件,究竟是否可以起訴要求分割,要根據具體案情、證據情況確定。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上海婚姻家庭律師網首席律師杜黃海律師建議當事人在遇到各類疑難繼承案件時,可以預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根據案情制定正確訴訟請求、訴訟策略,以維護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利。

5. 我是臨聘護士,合同未到期,想辭職。未提前一個月申請,可以直接申請就走人嗎這樣會扣我什麼錢呢

獎金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單位不得隨意剋扣工資。九月的獎金應當在10月初發才是,單位在到十一月初發是違法的,這種行業叫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按照勞動合同法,你可以隨時走人,不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

6. 急!!!落戶期間,身份證丟了怎麼辦

去你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補辦身份證,在補辦期間派出所會給你辦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的效力是一樣的

7. 上海知名律師事務所排行

上海律師事務所排名前100: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等律師事務所。推薦: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5年7月,由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設立,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直接管理的律師事務所,是目前中國律師行業最有服務特色的事務所之一。

現已發展成為以法律風險管理和法律培訓為龍頭業務,以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用管理(不良債權債務)、知識產權管理、財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訴訟管理、爭議解決、法律翻譯為主要業務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

申浩律師至今已為四十多個行業(如能源、石油、礦產、冶金、化工、電力、造紙、生物醫葯、交通、航空、鐵路、汽車、貿易、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通訊、軟體和高新技術等)的數千家國內外企業提供了各類法律培訓的專業服務,還為上百家跨國公司、大型國內公司及行業組織提供法律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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