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產資產收購要注意什麼問題
法律分析:一、資本、資產方面的風險;二、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風險;三、稅務方面的風險;四、可能的訴訟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貳』 企業並購風險有哪些方面
(一)企業並購實施前的決策風險
目標企業的選擇和對自身能力的評估是一個科學、理智、嚴密謹慎的分析過程,是企業實施並購決策的首要問題。如果對並購的目標企業選擇和自身能力評估不當或失誤,就會給企業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在我國企業並購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企業忽略這一環節的隱性的風險而給自身的正常發展帶來麻煩和困境的情況。概括而言,企業並購實施前的風險主要有:
1、並購動機不明確而產生的風險
一些企業並購一動機的產生,不是從企業發展的總目標出發,通過對企業所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進行研究,在分析企業的優勢和劣勢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需要形成的,而是受輿論宣傳的影響,只是在概略的意識到並購可能帶來的利益,或是因為看到競爭對手或其他企業實施了並購,就非理性地產生了進行並購的盲目沖動。這種不是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而產生的盲目並購沖動,從一開始就潛伏著導致企業並購失敗的風險。
2、盲目自信誇大自我並購能力而產生的風險
有的企業善於並購,有的企業不善於並購,可以說是基於提升和完善核心競爭力的的要求,但並購本身也是一種能力。既然是一種能力,很少企業是生而知之的。從我國一些實例看,一些企業看到了競爭中歷史企業的軟弱地位,產生了低價買進大量資產的動機,但卻沒有充分估計到自身改造這種劣勢企業的能力的不足,如資金能力、技術能力、管理能力等,從而做出錯誤的並購選擇,陷入了低成本擴張的陷阱。
(二)企業並購實施過程中的操作風險
企業實施並購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協同效應,具體包括:管理協同、經營協同和財務協同,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協同就如同鼓動,非常罕見。筆者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並購企業沒有對企業實施並購過程中的風險加以識別和控制。這些風險主要包括:
1、信息不對稱風險
所謂信息不對稱風險,指的是企業在並購的過程中對收購方的了解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相比可能存在嚴重的不對等問題給並購帶來的不確定因素。由於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的存在,被並購企業很容易為了獲得更多利益而向並購方隱瞞對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企業作為一個多種生產要素、多種關系交織構成的綜合系統,極具復雜性,並購方很難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全面了解、逐一辨別真偽。一些並購活動因為事先對被並購對象的盈利狀況、資產質量(例如有形資產的可用性、無形資產的真實性、債權的有效性)、或有事項等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沒有發現隱瞞著的債務、訴訟糾紛、資產潛在問題等關鍵情況,而在實施後落入陷阱.難以自拔。
2、資金財務風險
每一項並購活動背後幾乎均有巨額的資金支持,企業很難完全利用自有資金來完成並購過程。企業並購後能否及時形成足夠的現金流入以償還借入資金以及滿足並購後企業進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對資金的需求是至關重要的。具體來說,財務風險主要來自幾個方面:籌資的方式的不確定性、多樣性,籌資成本的高增長性、外匯匯率的多變性等。因此,融資所帶來的風險不容忽視。
(三)企業並購後整合過程中的「不協同」風險
企業並購的一大動因是股東財富最大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並購後的企業必須要實現經營、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協同,然而在企業並購後的整合過程中,未必一定達到這一初衷,導致並購未必取得真正的成功,存在巨大的風險:
1、管理風險
並購之後管理人員、管理隊伍能否的得到合適配備,能否找到並採用得當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能否具有一致性、協調性,管理水平能否因企業發展而提出更高的要求,這些都存在不確定性,都會造成管理風險。
2、規模經濟風險
並購方在完成並購後,不能採取有效的辦法使人力、物力、財力達到互補,不能使各項資源真正有機結合,不能實現規模經濟和經驗的共享補充,而是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這種風險因素的存在必將導致並購的失敗。
3、企業文化風險
企業文化是在空間相對獨立、時間相對漫長的環境下形成的特定群體一切生產活動、思維活動的本質特徵的總和。並購雙方能否達成企業文化的融合,形成共同的經營理念、團隊精神、工作作風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同樣會帶來風險。企業文化是否相近,能否融合,對並購成敗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特別是在跨國、跨地區的並購案中。
4、經營風險
為了實現經濟上的互補性,達到規模經營,謀求經營協同效應,並購後的企業還必須改善經營方式,甚至生產結構,加大產品研發力度嚴格控制產品質量,調整資源配置,否則就會出現經營風險。
『叄』 資產收購有什麼優勢和弊端
資產收購有什麼優勢和弊端?資產收購是企業整合優質資源的有效方式,如何衡定資產收購的優勢,避免資產收購的弊端,需要根據並購案的具體情況取捨採用。
整體並購時,資產收購的優點
1、可以避開目標公司股東間的爭端,直接與目標公司簽約
如果目標公司股東結構復雜,特別是整體收購時,必須要取得全體股東書面一致同意。因此,收購股權的談判難度大,進度慢。由於任何股東對其他股東對外轉讓的股權均享有優先購買權。當股權收購遇到少數股東阻撓時,則收購風險增大。資產收購則可有效避開上述限制。
2、可以避免承擔被購方的「或有負債」,降低並購風險
或有負債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對外擔保、稅務徵收與處罰、侵權行為、違規行為處罰等。如果目標公司有存續年限較長、歷史沿革復雜、經營管理者變更頻繁,長期虧損等情況,則或有負債產生的存在可能性會增大。而在會計師事務所所作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中一般也不會反映,除非是目標公司明確告知。資產收購中,上述或有負債則可有效避免。
3、調整資產帳務數值,減少企業所得稅或再次轉讓交易成本
目標公司擁有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房地產)價值在會計帳薄上以折舊後的歷史成本入帳(即入帳價值較小)。資產收購後收購價即為資產的帳面價值,可提折舊的基數相應調高,取得較高的折舊費用,相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權收購不會影響資產的帳面價值,資產價值保留為原始帳面價值,如以後再次出售,出售取得的收入與帳面成本相差大,所需繳納轉讓稅費增大。而這一部分在帳面低做的資產價值所產生的稅費本應是現出讓股東承擔的,最後卻以股權收購方式轉價給了收購方。
4、資產收購所需調查的信息相對較少,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小
資產收購只需要考慮資產實際價值、權屬、他項權、過戶稅費、未來增值空間等。而股權收購則要對企業作相對全面的調查,如:企業歷史沿革、人事關系、股權結構、股東意願、債務、或有債務、稅務、資產狀況,稍有遺漏都有可能使實際收購成本增加。
5、無需承擔原企業員工處置的成本和風險
老企業的員工大都工齡很長,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公司後,未經員工本人同意公司是不能辭退的,否則須支付雙倍補償。資產收購方式則無需承擔原企業員工的處置成本和風險。
資產收購相較於股權收購所存在的弊端
1、稅務成本相對較高
不能享受目標公司因虧損而帶來的所得稅的減免。交易時的稅收成本也相對較大,房地產過戶時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過戶稅費、設備轉讓時的營業稅,目標公司清算後所得稅,股東清算所得的所得稅等。而股權轉讓方式,交易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收購股權系受讓方對外投資,既不會對受讓方產生稅費,對目標公司的稅務也不會產生影響。
2、資產收購改變管理者影響經營
而資產收購後需要逐步建立與員工的關系,生產經營可能會受到短期影響。目標公司長期經營而建立的品牌知名度在讓渡到新企業時不能確保100%被認可或順利對接。
3、特許經營項目存在不確定性
對於那些行業准入門檻較高的項目,如:環保審批嚴格的項目(排污指標、區域限制)、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行業飽和、經濟指標限制、布局限制),生產許可證是否能夠順利取得、審批所需化費的時間、精力乃至於財務成本都是受讓方必須要綜合考慮的。除此之外,資產收購的同時須辦理商標、生產技術等的權屬轉移,辦理手續相對復雜一些。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靈活運用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並不是對立的,有時在一個並購案中可以結合採用,靈活運用。通過二者的結合以取得優質資產、排除潛在債務、避免重大糾紛,最終甩掉包袱,輕裝上陣。公司並購實踐中,大型公司為確保收購的成功,對收購方式的選擇往往慎之又慎,有時不惜化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費用。但也有些涉足並購不深的投資者,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感覺,有時甚至僅僅考慮到股權收購在當下可以交繳稅,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得不償失。
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最好是委託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環境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對於目標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風險的程度就會比較清楚,也就可以採取排除風險或者降低風險的措施,從收購成本、法律風險、後續經營等各方面綜合衡量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利弊,從而選擇更有利的收購方式。
『肆』 怎樣分析收購風險
並購的概述
一般我們所稱的「並購」一詞,在實質上包括了收購(Acquisition)及兼並(Merger)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收購是指一家收購公司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資產所有權的經濟行為,即一家收購公司將目標公司購買過來形成母子關系或購買後將其合並,或解散該公司並將其包裝後賣掉,或由少數投資者將其私有化。收購一般分為兩種,股權收購(stock purchase)和資產收購(asset purchase)。兼並是指兩家或更多的獨立企業或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並的方法有三種:(1)用現金或證券直接購買其他公司。(2)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3)對其他公司的股東發行新股票以換取其所持有的股權,從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資產和負債。
並購的最終目的是使企業價值在市場上得到真實的提升,並購是否能真正地實現企業價值的增值,最終還得由並購完成後企業價值的市場表現來判斷(如公司股價、產品市場佔有率、敬資產利潤率等)並不是每一次並購都能達到企業管理者的良好預期。一些並購交易未能實現並購企業與目標企業的有效整合,並購後企業的績效不僅沒有得到改善,反而背上新的包袱。拖垮了原先企業的發展,這樣的並購失敗案例也是處處可尋。所以,並購同樣是一把「雙刃劍」,處理得當,並購後的企業能實現質的突破,處理不當,會產生一系列惡性的連鎖反應。
2.2我國企業並購的現狀
(1)上市公司以參股、控股為目的的並購增加。
近來,中央有關管理機構不斷出台上市公司並購的有關管理辦法,如《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隨著這些政策的出台,所以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成為市場的焦點。
(2)企業並購和產權轉讓的方式主要是承擔債務式,購買吸收,控股並購等是次要方式。在我國企業並購中,佔主導和支配地位的並購和產權轉讓方式是承擔債務式,約占企業並購總額的70%,而購買吸收,控股並購等方式只佔總額的30%。承擔債務式並購為主是同我國並購初期不發達形態和發展階段特點相適應的。西方國家的企業並購已有近百年歷史,我國的企業並購剛開始,因而無論從並購的目標、過程、機制、環境等方面,還是從並購的規模、類型、方式上,我國企業並購都處於初始不發達形態。較之承擔債務式並購,購買吸收式、控股並購式的企業並購方式在規模上明顯放大,運作上更加規范,機制上更貼近市場,標志著我國企業並購正在向縱向拓展。
(3)企業並購的動因逐漸復雜多元化
上世紀90年代初期,伴隨著跨國公司對中國投資的全面展開,以兼並收購方式進行的投資活動在中國政府和企業尚未做好各方面准備之前就已悄然開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別是中國加入WTO之後,國內已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熟悉了西方的並購理論及掌握了西方的並購手段之後,在相似於上述西方並購的動因推動下通過並購來發展自己的企業,提升企業生存能力,掀起了一個又一個的並購浪潮。但是從歷程上看,中國的企業並購並非是完全市場經濟下的產物,而是誕生與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一個變革時期,這就先天地決定了中國企業並購的動因與西方企業並購的動因具有不同的特點。其實在中國發生的企業並購案例中除具有西方企業並購的動因外,還有由於國情、體制所產生的特有動因,包括借殼上市動因、國有資產戰略調整動因、人才激勵機制動因等。
我國的企業現在除了在生存和成長中步履為艱外,還面臨著如下諸多問題:1、技術水平落後,至少落後發達國家15年;2、大多數的企業運作建立在多年積累的基礎上,經營不成規模;3、企業設備閑置情況嚴重,未能達到固定資產的合理運用;4、發展資金嚴重不足;5、體制制約。在我國的股份制改造中,股本結構不合理,國有股的比重佔69.1%,流通股比重佔31.9%。這種體制直接導致了國家壟斷。6、企業體制和組織制度不能適應新的經濟發展的需要。7、法律制約,我國至今沒有明確的企業並購法律。
(4)我國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並增加
我國企業的並購浪潮從總體上來看,是隨著時間推移呈日漸加速發展態勢的。初始起步時,企業並購僅在若干個城市發生,並購對象僅限於中小型企業,並購僅發生在國有企業之間和同一行業之間。隨著的推移,企業並購迅速在全國推廣。企業並購已不限於大企業並購小企業,亦大企業之間相互並購以及小企業並購大企業。並購超越單純的國有企業邊界,出現不同所有制類型企業之間相互並購,且兼並開始從一個行業內部轉向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界的並購。
2.3我國企業並購的工作步驟
一項並購業務包含許多戰術和許多合作藝術,因此並購雙方既要有內在的協同效應,也要有適當的並購手法。
並購過程當中,往往是並購方處於主動地位,並購方決策者需對並購目標進行戰略選擇。從時間上來看,什麼時間著手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何時入手並購成本較小,何時開展何類型的並購。從空間上來看,何處有利於市場的擴展,何處有利於產品的擴張,何處具有戰略地位,先選擇什麼地域進行並購。從規模上來看,多大規模適合自己的胃口,是否產生規模效益,雙方規模是否能夠匹配。從結構上看,是否有利於產品結構調整,是否帶來新產品,是否進入了壁壘較高的其他行業。
一項成功的並購需要高瞻遠矚的戰略家,也少不了掌握各種技巧的戰術家。同時需要評估師、會計師、調查分析師、律師等各方面專家的參與。一旦確定實施並購策略,通常需要各個方面專家攜手,一般有如下的工作步驟:
(1)按企業發展戰略,搜尋目標企業,在企業不同的發展時期需要不同的目標企業,有些可以作為現時目標,有些可以作為遠期目標,與遠期目標企業可以先建立良好的關系,為企業下一步並購做准備。
(2)對目標企業進行評估,不僅對目標企業現有資產和效益進行評估,還應對並購後的協同效應進行評估;不僅從戰術上對目標企業進行評估、還應從戰略上對目標企業進行評估。
(3)策劃並購戰術,制訂並購方案,這時一定要聘請專業人士參與,制訂切實可行的方案,採用有利的戰術。
(4)接觸目標企業,展開並購談判。
(5)確定並購的價格范圍。
(6)同重要股東、監管機構、媒體溝通,取得有關各方的支持。
(7)針對反收購制訂攻擊方案,迫使對方就範。
(8)實施並購。由評估師、會計師、律師出具必要的法律文件,製作完備的並購文件送有關部門備案。
『伍』 企業並購財務風險分析要怎麼分析
(二)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企業並購後由於債務負擔過重,缺乏短期融資,導致出現支付困難的可能性。流動性風險在採用現金支付方式的並購企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由於採用現金收購的企業首先考慮的是資產的流動性,流動資產和速動資產的質量越高,變現能力就越高,企業越能迅速、順利地獲取收購資金。這同時也說明並購活動佔用了企業大量的流動性資源,從而降低了企業對外部環境變化的快速反應和調節能力,增加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如果自有資金投入不多,企業必然採用舉債的方式,通常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過高,使得並購後的企業負債比率和長期負債都有大幅上升,資本的安全性降低。若並購方的融資能力較差,現金流量安排不當,則流動比率也會大幅下降,影響其短期償債能力,給並購方帶來資產流動性風險。
(三)融資風險
並購的融資風險主要是指能否按時足額地籌集到資金,保證並購的順利進行,如何利用企業內部和外部的資金渠道在短期內籌集到所需的資金是關繫到並購活動能否成功的關鍵。
並購對資金的需要決定了企業必須綜合考慮各種融資渠道。如果企業進行並購只是暫時持有,待適當改造後重新出售,這就需要投入相當數量的短期資金才能達到目的。這時可以選擇資本成本相對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還本付息的負擔較重,企業若屆時安排不當,就會陷入財務危機。如果買方是為了長期持有目標公司,就要根據目標企業的資本結構及其持續經營的資金需用,來確定收購資金的具體籌集方式。並購企業應針對目標企業負債償還期限的長短,維持正常的營運資金,使投資回收期與借款種類相配合,合理安排資本結構。比如用短期融資來維持目標公司正常營運的流動性資金需用,用長期負債和股東權益來籌集購買該企業所需要的其他資金投入,在並購企業不會出現融資危機的前提下,盡量降低資本成本,力求資本結構的合理性。
四、企業並購財務風險的防範對策
在並購過程中應有針對性地控制風險的影響因素,降低財務風險。如何規避和減少財務風險,可以採取下列具體措施:
(一)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況,採用恰當的收購估價模型,合理確定目標企業的價值,以降低目標企業的估價風險
由於並購雙方信息不對稱狀況是產生目標企業價值評估風險的根本原因,因此並購企業應盡量避免惡意收購,在並購前對目標公司進行詳盡的審查和評價。並購方可以聘請投資銀行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進行全面策劃,審定目標企業並且對目標企業的產業環境、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全面分析,從而對目標企業的未來自由現金流量做出合理預測,在此基礎之上的估價較接近目標企業的真實價值。
另外,採用不同的價值評估方法對同一目標企業進行評估,可能會得到不同的並購價格。企業價值的估價方法有貼現現金流量法、賬面價值法、市盈率法、同業市值比較法、市場價格法和清算價值法,並購公司可根據並購動機、並購後目標公司是否繼續存在以及掌握的資料信息充分與否等因素來決定目標公司的合理評估方法,合理評估企業價值。
(二)從資金支付方式、時間和數量上合理安排,降低融資風險
並購企業在確定了並購資金需要量以後,就應著手籌措資金。資金的籌措方式及數量大小與並購方採用的支付方式相關,而並購支付方式又是由並購企業的融資能力所決定的。並購的支付方式有現金支付、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三種,其中現金支付方式資金籌措壓力最大。
並購企業可以結合自身能獲得的流動性資源、每股收益攤薄、股價的不確定性、股權結構的變動、目標企業的稅收籌措情況,對並購支付方式進行結構設計,將支付方式安排成現金、債務與股權方式的各種組合,以滿足收購雙方的需要來取長補短。比如公開收購中兩層出價模式,第一層出價時,向股東允諾以現金支付,第二層出價則標明以等價的混合證券為支付方式。採用這種支付方式,一方面是出於交易規模大、買方支付現金能力有限的考慮,維護較合理的資本結構,減輕收購後的巨大還貸壓力;另一方面是誘使目標企業股東盡快承諾出售,從而使並購方在第一層出價時,就達到獲取目標企業控制權的目的。
(三)創建流動性資產組合,加強營運資金管理,降低流動性風險
由於流動性風險是一種資產負債結構性的風險,必須通過調整資產負債匹配,加強營運資金的管理來降低。但若降低流動性風險,則流動性降低,同時其收益也會隨之降低,為解決這一矛盾,建立流動資產組合是途徑之一,使流動性與收益性同時兼顧,滿足並購企業流動性資金需要的同時也降低流動性風險。
(四)增強杠桿收購中目標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穩定性,在財務杠桿收益增加的同時,降低財務風險
杠桿收購的特徵決定了償還債務的主要來源是整合目標企業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在杠桿效應下,高風險、高收益的資本結構能否真正給企業帶來高額利潤取決於此。高額債務的存在需要穩定的未來自由現金流量來償付,而增強未來現金流量的穩定性必須:(1)選擇好理想的目標公司,才能保證有穩定的現金流量。(2)審慎評估目標企業價值。(3)在整合目標企業過程中,創造最優資本結構,增加企業價值。只有未來存在穩定的自由現金流量,才能保證杠桿收購的成功,避免出現不能按時償債而帶來的技術性破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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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資產收購風險有哪些
在收購公司過程中應該注意的風險:1、資本、資產方面的風險。(1)注冊資本問題。是否完成了實繳。(2)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2、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風險。實踐中,有許多公司都沒有專門的財會人員。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終報賬的時候才從外面請兼職會計進行財務核算。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3、稅務方面的風險。如果收購方收購注冊資本比較小的公司時,一定要特別關注目標公司的稅務問題,弄清其是否足額以及按時交納了稅款。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查處,剛購買的公司可能沒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4、可能的訴訟風險。(1)目標公司是否合法地與其原有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足額以及按時給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是否按時支付了員工工資。(2)明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權轉讓和盈餘分配方面的爭議。(3)確保目標公司與其債權人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即使存在,也已經達成了妥善解決的方案和協議。因為收購方購買目標公司後,目標公司的原有的債權債務將由收購方來承繼。(4)需要考察目標公司以及其負責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訴訟從某種意義上影響著收購方的收購意向。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柒』 企業並購的風險
風險之一
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由合並後企業承繼,增加了合並後企業的稅收負擔。
如果以公司合並形式進行並購,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如果合並之前的公司存在應納但未納的稅款,在合並之後,由於承繼關系的存在,合並後的企業就會面臨承擔合並前企業納稅義務的風險。
風險之二
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直接影響並購後企業的財務狀況。
如果以資產收購或股權收購形式進行並購及同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並,同樣會產生一系列的稅收問題。第一,一家企業通過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及控股合並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因此,目標企業的損益變化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並購後企業的損益。如果並購前的目標企業未履行其應盡的納稅義務,並購後再履行的話,勢必會減少並購後企業的損益。第二,並購後企業集團根據《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進行財務報表的合並,在這種情況下,並購前未盡的納稅義務甚至會影響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
風險之三
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納稅義務,將虛增目標企業的凈資產,增加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
如果目標企業存在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該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對國家的負債,但並購前尚未在會計報表中體現。這直接導致目標企業的股東權益虛增,收購企業收購時將付出高於其實際凈資產的收購對價,增加了收購成本。
風險之四
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計而未計相關涉稅事項,不僅會增加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而且會增加並購後企業的稅收負擔。
如果目標企業存在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應攤未攤資產、少計未計可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少計未計未過期限的稅收優惠額等情形,在企業並購時將產生兩個後果:第一,目標企業存在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應攤未攤資產情形的,虛增了目標企業的股東權益,增加了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因符合條件不選擇所得稅清算而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並,可由合並企業在限額內彌補被合並企業未過期限的虧損額。該文件還規定,在吸收合並中,合並後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並前該企業剩餘期限的稅收優惠。因此,目標企業存在少計未計可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少計未計未過期限的稅收優惠額情形的,並購後企業可能少享受因並購的資產所繼承的稅收權益,從另一角度來看,增加了並購後企業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