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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即時交易

發布時間:2022-07-03 19:56:56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相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四)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超過80%(含)的;

(五)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含)的;

(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不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二)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三)因第三條第(四)、(五)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四)因第三條第(六)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必要時可以持續至當日收盤;

(五)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在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時期內的漲跌幅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股票停復牌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第八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投資者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措施:

(一)投資者(包括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單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板股票超過50萬股的;

(二)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多次不以成交為目的虛假申報買入或賣出,可能影響開盤價的;

(三)通過虛假申報、大額申報、密集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量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的;

(五)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的;

(六)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統安全的;

(七)通過影響標的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影響其衍生品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計算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影響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

(九)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的;

(十)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十一)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

(十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累計」是指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成交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

第九條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執行。

第十條 限制投資者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的,記入投資者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等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實施,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做出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函。

第十二條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口頭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的通知後及時轉告相關當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做出紀律處分決定的同時,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施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5〕57號)同時廢止。

㈡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如何購買股票

您好!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如何購買股票」做如下回答:

要購買需要回先到證券公司答開立股票賬戶後就可以購買,交易所只是負責股票交易的,股票開戶交易所是不管的,年滿18周歲就可以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立屬於你自己的股票賬戶,賬戶開立號以後就可以自己在家裡或者手機上面看行情和買賣股票了。交易所網站是不能買股票的,但是可以看一些關於上市公司的公告和成交的信息等。比如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就可以去開立股票賬戶,來購買在中國上市的股票。

㈢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是周幾-周幾每天的交易時間

境內的上海、深圳交易時間是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15-9:25集合競價,9:30-11:30、1:00-3:00是正式開市交易時間
境外你指的是哪裡呢?每個國家都不一樣的啊.
香港是周一至周五,但是遇到香港公眾假期,也是閉市的.開市時間為9:30-10:00集合競價,10:00-12:30、2:30-4:00是開市交易時間。
至於美國的,鑒於時差問題,就在深夜了。。。

㈣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以進行期貨交易嗎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期貨是兩碼事的
期貨,有上海,期貨交易所的
但是,你一個專個人投資者,想在上海屬期貨交易所交易,那就是你要買席位號了
成為上海交易所的會員,那會員費可是一筆很大的費用啊 ,你交不起的
你要做期貨,只能通過,交易所的會員,期貨公司來開戶,才能通過網路交易的

㈤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上證發〔2019〕6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維護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創板股票不適用《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8〕63號)的規定。

二、科創板指數發布前,以全部已上市科創板股票(剔除無價格漲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指數漲跌幅,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並據此認定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該期間內不使用上證綜指作為對應基準指數。

自科創板指數發布之日起,以科創板指數作為基準指數,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並據此認定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

三、本所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㈥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

(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3 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3.2.4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

3.2.5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 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委託

3.3.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3.3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 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申報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4.2 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5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4.7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4.8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准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4.10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1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三)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二)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制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競價

3.5.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六節 成交

3.6.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6.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3.6.5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並經本所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四)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7.3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3.7.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7.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3.7.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7.10 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價格。

3.7.11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應當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7.12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3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4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

(三)單只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3.8.1 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3.8.2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8.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㈦ 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

(2015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定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交易秩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以及交易參與人的客戶(投資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受託人,並由該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特定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個證券賬戶只能指定一個交易參與人。

第四條 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時,須通過其委託的交易參與人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後即時生效。

第五條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證券賬戶,根據需要可以變更指定交易。

第六條 辦理指定交易變更手續時,投資者須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提出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並由原交易參與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申報。申報一經確認,其撤銷即刻生效。

證券賬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參與人不得為其申報撤銷指定交易:

(一)撤銷當日有交易行為的;

(二)撤銷當日有申報的;

(三)新股申購未到期的;

(四)因回購或其他事項未了結的;

(五)相關機構未允許撤銷的。

第七條 撤銷指定交易的證券賬戶,在撤銷指定交易的手續辦妥後,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另行選擇一個交易參與人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申請後,方可進行交易。

第八條 對擁有兩個或以上交易單元的交易參與人,可以辦理所屬交易單元的聯通手續。

第九條 本所將根據交易單元以及指定交易實施情況,及時對本細則予以修訂補充。

第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上證交字〔2007〕5號)同時廢止。

㈧ level2行情是什麼意思

level2行情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的實時行情信息收費服務產品,主要提供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產品的實時交易數據,包括十檔行情,買賣隊列,逐筆成交,委託總量和加權價格等多種新式數據。

投資者可以根據其功能來判斷主力動向,或者預測個股的走勢。

功能詳解:

1、十檔行情
所謂十檔行情,即個股買賣十檔的委託報價。
Level-2十檔行情在傳統五檔行情基礎上提升到了十檔,讓投資者可以看的更遠,阻力位/支撐位一目瞭然。

2、買賣隊列
實時揭示買一、賣一前50筆委託明細,根據委託單的大小揭示大單等盤口語言。

3、逐筆明細
Level-2逐筆成交是真實的每筆成交價和成交量的明細數據,普通行情分時成交是兩次快照期間累計的成交量和最後一筆的價格。

4、分價統計
盤中籌碼狀況全掌握,主力成本無處遁形:分價功能可查看一隻股票當日價位成交量的累計,反應當日的籌碼狀況。

5、分時博弈
資金博弈是對Level-2數據深度分析後,實時統計超大單、大單、中單、小單在分時走勢中的資金流向趨勢,超大單、大單上穿小單說明主力資金入場。

6、Level-2實戰用法戰法:
(1)實戰用法戰法一:1檔行情洞察莊家隱藏信息普通行情軟體會顯示買賣各五個價格,即:買1、買2、買3、買4、買5;賣1、賣2、賣3、賣4、賣5。一旦使用十檔行情,你的視野將擴展到買1到買10以及賣1到賣10。
比如市場內有不少莊家,在賣1到賣5掛上大量委託,可能會讓你產生拋壓很重的錯覺,從而輕率的拋出籌碼;而利用十檔系統後你可能會發現,這些股票賣6到賣10並無大委託,所謂拋壓自然一戳即破。

(2)戰法二:10檔大單判別盤中壓力和支撐經常研究盤中分時走勢的投資者不難發現,股價的漲跌不僅在日線、周線等較大的趨勢中存在壓力與支撐,在分時走勢中同樣存在。一般來講,分時的壓力與支撐主要在於以下幾個:分時均價線、當日最高(低)點、前一個上漲(下跌)波段的最高(低)點、開盤價、開盤缺口等。

(3)戰法三:資金流向判斷主力分布資金流向統計揭示了某一隻股票中買入和賣出的大小單之間的資金差額,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斷當天某隻股票的成交中,散戶和機構之間的比例關系,通常散戶的成交單偏小,而機構的成交單偏大。

比如:盤龍葯業,2018年8月2日,在指數出現大幅下跌的時候,盤龍葯業開盤後便快速下跌,之後在跌幅5%左右徘徊,但盤中我們發現超大單和大單資金一直都是凈買入的,午後兩點不到的時候股價便出現了快速拉升,高位震盪後強勢封住漲停。

此外,通過當天和連續幾天的資金統計分析,可以判斷一隻股票下跌後是否有機構資金的布局,連續跟蹤可以判斷趨勢性上漲或是下跌是否會有一定的扭轉。

㈨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20〕1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關於證券交易制度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訂條文包括《交易規則》第2.3條、第5.1.1條、第7.1條、第7.4條、第7.6條、第7.8條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憑證作為交易品種、完善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處置規定、明確證券即時行情實時發布等內容。

二、本次修訂後的《交易規則》全文重新發布(詳見附件),並自2020年3月13日起實施。本所於2018年8月6日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上證發〔2018〕59號)和於2020年1月7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5條的通知》(上證發〔2020〕1號)同時廢止。

三、考慮到市場及會員業務技術准備情況,《交易規則》中此前暫未實施的部分內容繼續暫緩實施,具體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第二次修訂)

2.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第二次修訂)修訂條文

3.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第二次修訂)暫緩實施條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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