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這個單位是干什麼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是以國有資本經營和國有股權管理為重點,以國有專資本的證券化和價值最大屬化為目標的投融資平台。
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的職責:
一是實現市委市政府戰略意圖的產業投資平台。
二是以市場方式進行資本運作的融資平台。
三是推動國企改革重組、實現國有資本有序進退的產業整合平台。
四是促進先導性產業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創業投資平台。
五是持有整體上市或主業上市企業的股權管理平台。
六是企業實施債務重組以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服務平台。
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作用:
1、可以明晰政府和國企之間的產權鏈條,強化股權管理和監督,理順出資人和企業之間的投資與收益關系。
2、可以強化出資人意志,從整體上推進國資布局調整和一級企業層面的股權多元化改制,積極培育大企業大集團。
3、可以有效發揮萬億資產的規模效應,形成國有資產整體信用平台,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擴大融資規模,降低融資成本,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挑戰;四是可以支持戰略性、先導性產業的發展,著力構建高端、高效、高輻射力的現代產業體系,從整體上提升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⑵ 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意義和特徵是什麼
意義: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是鞏固和壯大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基礎的重要措施內;是促進國民經濟健容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全民族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徑;是國有資產保值與增值的重要途徑;
特徵: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⑶ 如何做好國有資產運營管理工作總結
縣審計局2016年度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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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意義和特徵是什麼
一、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意義
1、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是維護和鞏固國有經濟物質基礎的必要措施。
2、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是提高經營性國有資產營運效益,增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的重要措施。
3、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是實現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
二、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具有以下特徵:
1、以資產的國家所有為基礎
2、管理目標的保值性和增值性
3、管理范圍的全面性
4、企業資產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5、管理本質的民主性
(4)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經營管理模式分析擴展閱讀
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和對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職能要適當分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和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職能要適當分開,其理由是:
1、兩者遵循的目標不同。
2、兩者管理的客體不同。
3、兩者所憑借的管理方式不同。
二、要將國家所有權的行政管理和國有資產的商務經營管理切實分開
國家所有權的行政管理應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適當集中,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商務經營應通過國家授權,由各類中介性、企業性的資產經營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國家承擔經濟責任。
三、使國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逐步從實物形態為主轉向以價值形態為主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應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合乎國情的調整,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國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應逐步從以實物形態為主轉向以價值形態為主。
2、要積極培育資產市場,形成健全的市場體系,正常的市場秩序,科學的調控系統。
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權的管理
所謂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權的管理,是指經營性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或其委託部門,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開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權進行控制、監督和考核經營業績的各項活動。
2、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管理
所謂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管理,是指按照有利於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有利於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的原則,使存量國有資產由劣勢企業向優勢企業流動的一種資產運動。
3、經營性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經營性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所委託的單位,依法對應屬國家所有的經營性資產組織進行的所有權登記。經營性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它對於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4、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基金管理
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基金管理,是指使國有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保證其正常運營,實現其資產的正常補償或增加資產價值量而專門設置的基金。
5、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是指經營者按照所有者的要求,對所佔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的計劃、組織和控制,以保證所佔用資產的價值補償和正常功能的發揮。
⑸ 如何做好國有平台的資產運營管理
一、做好國有平台的資產運營管理的步驟如下:
1、確認政府等各方意願和需求,明確管理使命。
2、建立適宜的資產運營管理體系,確保維護收益。
3、量才適用,提供人才保障。
4、資本收益管理。
5、適宜的許可權和績效管理,降本增效。
6、適時調整資產結構,優化資源配置。
二、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1、確認政府等各方意願和需求,明確管理使命。
選擇什麼樣的管理模式還要基於目的需求,如重點管控子公司財務指標數據以滿足母公司的投資回報;又或者放重點管控子公司經營操作以使其經營活動完全符合母公司的經營目標;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其管理成本也有差別,管控子公司經營操作的成本最高,但能夠實現對母公司意志的全面執行。明確需求也是戰略管理和戰略規劃的需要,子公司應制定並實施符合策劃預期的戰略規劃,並保持與母公司整體戰略的一致性。
2、建立適宜的資產運營管理體系,確保維護收益。
確認運營管理目的,摸清資產運營情況,選擇管控內容。建立績效管理制度設計績效管理流程;對總體目標進行細化分解,確定所屬企業目標,確定考核標准,並採取相應的獎勵和出發措施。
3、量才適用,提供人才保障。
通過成熟的企業市場選擇和考察經營者,通過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度來實現考核目的,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明確經營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下達資產經營績效考核任務和獎懲標准。考核期結束後,確定考核等級,按責任書內容兌現獎勵或進行懲罰。
4、適宜的許可權和績效管理,降本增效。
許可權管理主要有三類:第一類,完全授權模式,國有平台公司通過股權關系,對重大決策、資本收益和經營者使用管理進行控制;第二類,財務部分授權方式,一方面把握投資方向,另一方面可以獲得較好地資產收益;第三類,採取完全控制方式,一方面主導企業重組整合,破除局部利益、個人利益的阻撓,實現資源優化,另一方面嚴格管控產權交易行為,防止資產流失。
5、適時調整資產結構,優化資源配置。
以市場為導向,依據市場形勢,實施資產結構的調整與完善,尤其是對長期性的項目,應從其自身潛力及宏觀和本地微觀發展形勢方面進行全面分析,從而實施合理的投資結構調整。在調整過程中,加大本地區支柱產業等的扶持力度。
三、注意事項:
國有平台的資產運營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資產保值增值,在實施資產運營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依然要考慮到管理成本,利潤是市場經濟追求的目標,如何在經濟新常態下實現利潤最大化,開源節流是必須的。上述種種管理手段,其投入包括人員、時間等等成本,視乎不同的目的需要而進行必要投入,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兼顧管理效益和管理成本,使之處於最優點。
⑹ 如何管理國有資產更合理更有效
1 需要國有資產(公司)企業的經理們,把管理國有資產當作「事業」,而不要當作「職回業」來辦。二者答的最大區別在於,幹事業不圖個人報酬,干職業就是為自己生活得好而千方百計為個人賺錢。
2 需要國有資產的老闆(中央政府)要改變用人方式。現在國有資產(公司)企業的經理由國家政府任命,他們享受企業高管的待遇,年薪上百萬之多,若干年後換一批,這些拿了高薪成為巨富的人又回政府作高官,再新任命一批高官去當高管,實為輪流發財致富。他們能進能出,靠的是什麼?不說人們都會想到一二。腐敗也無需高管們掏腰包,都是國有資產!
⑺ 如何把握「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內涵求解
熊選國: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這是修訂後刑法的新規定。此類人員作為貪污罪的新型主體,在理解上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問題。
熊選國: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刑法修訂草案時,有的代表提出,貪污罪的主體中未能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不利於國有財產的保護。建議在貪污罪中增加一款: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由此可見,該規定完全是基於加強對國有財產保護的立法目的而設立。在我看來,理解這一點對於該規定的正確適用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熊選國:可以這么說。你剛才提到的「特別貪污罪」的稱呼,主要是著眼於犯罪主體方面的特殊性。「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沒有包含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之內,而是與「國家工作人員」並列的為貪污罪所特有的一類犯罪主體。
熊選國:正是。從立法技術角度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是一個特別規定。據此,貪污罪的主體實際上有兩種: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另一種是「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熊選國:我認為這種見解是可取的。實踐中,接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主要表現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國有公司、企業的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犯罪主體,也主要是指國有資產的承包經營人、租賃經營者。除此以外,還有基於臨時聘用等原因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經營的情況。從修訂刑法時一些人大代表提出的理由看,這里的「管理、經營」主要是指對國有企業的管理、經營行為,包括小型國有企業的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等經濟行為。當然,其他國有財產也可以成為委託管理、經營的對象。委託的方式可以多種,但最為常見的是承包、租賃、臨時聘用等。
苗有水:實務界有的同志反對將「臨時聘用」作為一種委託關系對待。他們認為,接受國有單位聘用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委託人員,主要理由是:這類人員已經屬於該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存在委託關系。但持此觀點的同志仍認為這類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而不是職務侵佔罪,應直接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這樣就引出一個問題:究竟應當怎樣評價「臨時聘用」現象的刑法意義呢?
熊選國:就長期聘用而言,我同意上述同志的意見,無需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但臨時聘用則不然。臨時聘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由於這些人員尚未與國有單位形成固定的勞動、人事關系,難以認定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將臨時聘用的人員納入該規定的受委託人員范疇,符合刑法保護國有資產的價值取向。
苗有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貪污罪與侵佔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理論界多數人認為,作為侵佔罪對象的「他人財物」,既包括私人財物,也包括國有財物。那麼,當「代為保管」國有財物的人將該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時,是否可以適用「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規定而認定為貪污罪呢?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代為保管」是「受委託管理」的方式之一,由於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對國有財產採取了特別保護措施,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管理下的國有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應作為一種特別的侵吞國有財物的行為看待。這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形成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關系,適用特別法而排斥普通法。因此,受國有單位委託「代為保管」國有財物的人將該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不能按照侵佔罪定罪,而應當以貪污罪論處。另一種觀點主張,「代為保管」與「受委託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對財物的靜態保管,保管人與被保管財物之間沒有職務上的支配關系,而後者是指因受委託而取得一定職務,並且是一種動態的管理、經營,主要是指圍繞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的經濟行為。因此,兩種現象與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對應,不能形成法條競合關系,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認定侵佔罪或者貪污罪。哪一種觀點較有說服力呢?
熊選國:我傾向於同意後一種觀點。這里應當准確把握「委託」的實質。這種「委託」派生出職務行為,即一定時期內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經營;而「代為保管」則是針對特定財物而言的,具有一事一時的特徵,不派生職務行為。不這樣解釋,就無法理解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構成要件。某地曾經發生一起案件:一國有公司與另一公司做生意,成交後該國有公司將貨款交給中間商,委託他帶給對方公司。不料中間商將貨款非法侵吞了。對該中間商應如何定罪?有人就認為應當援引「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規定認定貪污罪。我認為,此案按侵佔罪處理較妥當。
熊選國: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委派,是單位派出,實質是任命,帶有行政性,被委派者在就委派事項是否接受委派上與委派方不是處於平等地位而是具有行政隸屬性質。同時,被委派者接受委派後獲得一定授權,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從事公務活動,公務行為的結果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委託,則是國有單位以平等者身份就國有財產的管理、經營與被委託者達成的協議,本質上是民事委託關系。當然,委託人可以根據委託協議對被委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但雙方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至於被委託人原來是屬於委託單位內部人員還是外部人員無關緊要,只要雙方在委託與接受委託上處於平等地位,就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含義。
苗有水:剛才提到,承包是「受委託」的一種方式。實踐中發生的個人承包國有公司、企業的現象較為常見,但我似乎感到,由於承包形式十分復雜,在認定是否存在貪污行為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熊選國:不錯。原則上說,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將企業的生產資料、利潤占為己有的,應以貪污罪論處。但承包人利用非正常渠道佔有本應屬於其合法承包收益的,不應定貪污罪。此外,定額承包者佔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繳定額利潤後的營利部分,也不宜認定為貪污。
熊選國:依我看,受委託僅限於直接委託,不包括間接委託,而且,受委託人僅限於自然人。如果國有單位將國有財產委託給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該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或集體經濟組織所委託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該國有資產的,不構成貪污罪,應以職務侵佔罪論處。相應地,接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必須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直接委託的,才可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如果非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國有獨資公司以外具有國有資產成分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含有國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擔任這些公司的經理或者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即便該公司是國有公司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認為該人員與國有公司之間存在委託關系,而只能認為該人員與被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委託關系,依照刑法規定可以認定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不能認定為貪污罪的主體。此外,「轉委託」的情況比較復雜,目前我們掌握的案例還不多,很難概括出普遍適用的處理原則。一般地說,對於國有企業的轉包、轉租現象,如果承辦人、承租人的轉包、轉租行為是經過發包方、出租方同意的,則第二承包人、承租人應當取得「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的地位,反之,則不能按此類人員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法學博士 熊選國 立案庭審判員、法學博士 苗有水
⑻ 如何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經過多年來的探索和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但在理論、法律法規、體制和監督等諸多方面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理論層面無論是國有資產職能還是產權理論,都賦予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求,這也是目前管理層追求的主要目標。但國有資產還具有其他基本的社會職能,如,提供公益產品或服務、彌補市場失靈、縮小區域或階層間差距,這些方面的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主要原因在於,這些社會職能的發揮需要統籌國家經濟總量並統盤運營。在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既實現資產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面臨著較為尖銳的沖突。 法律法規建設層面 從2003年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到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逐步向健全的法制管理過渡。但以上法律法規僅是圍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層面,對其他類別的國有資產沒有涉及。 體制層面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由國資委管理,其中金融性國有資產屬於財政部管理;行政事業類國有資產屬於財政部管理;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各個行業主管部門(土、水、林、礦等)。雖然部門相互之間可以互相制約,但不利於統籌考慮國有資產運營,也造成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法規建設「政」出多門。設想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全部國有資產投入、運營、處置,又不易監管、缺乏制衡,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監督層面現行的監督是垂直的線式監督,如果最底層監督鏈「斷裂」,上級的監督效果會大打折扣。同時,監督「對象」缺乏公開透明機制,致使各層監督主體「無的放矢」。 建議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國有資產法》雖早已籌備起草,但遲遲未能出台。應加快研究出台《國有資產法》,然後由各主管部門研究分管領域的國資管理法規,並最終匯總整合,「求大同存小異」,逐步建立國有資產制度的統一「出口」。 理順體制架構。應由某國家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掌管全部國有資產,並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要和具體形勢,提出國有資產的「收、放」方向,平衡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間關系,對國有資產運營出台一系列指導性規定,履行出資人的監督職能。目前的各國有資產行業主管部門,則可根據本行業需求提出行業內國有資產投入方向,由統一掌管國有資產的國家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統籌考慮並安排投入後,交由國資委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出台行業指導性意見。 借鑒國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對於國有資產管理及國有企業運營管理應避免「統收統放」模式,而應細分行業運作模式、細化具體運營環節、逐步放開競爭性環節引入民間資本、打破行業壟斷。借鑒國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研究探索把開采環節收歸國有,下放生產加工環節並引入民間資本等。 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公開機制。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登記、運營、評估、變更、核銷等系列環節的公開機制,逐步放寬公開內容和范圍。(作者單位:河北省廊坊市財政局企業科)
⑼ 如何在新形勢下把握商業經營,資產經營和資本經營的最佳契合
近年來,隨著國有經濟的進一步放開搞活,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能發生了從監管國企到監管國資、再到監管國有股權的動態演進。新的形勢需要新的國資監管思路,為順應這種潮流,全國各地建立起「兩級授權、三層架構、雙重監督」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即:各省市國資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法》起草顧問專家劉紀鵬在《國有資產法破冰2006》一文中對三層架構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在三層制架構下,國資委把資本交給國有控股公司運營,控股公司對國資委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對企業而言,控股公司只是一個投資者,享受的是公司法和國資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反過來,企業享有公司法和國資法規定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同時承擔為股東創造利潤的責任」。劉紀鵬同志在文中所指的國有控股公司在實踐中往往又被稱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
從全國情況來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仍屬於新生事物,至今為止,其定位、功能等仍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規定,運營模式也處於探索研究階段。近年來,各地不斷涌現出運營效果較好的資產經營公司,重慶渝富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渝富公司)就是其中的典範,為學習借鑒重慶「渝富模式」,各省市政府和各省市國資委紛紛到重慶取經,自治區政府也分別於今年6月和7月由劉奇葆書記和郭聲琨常務副主席赴重慶考察,其中一項重要的考察內容就是如何學習、借鑒渝富模式。
⑽ 如何成立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
成立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關鍵點在於:
1、要有完善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制度;
2、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構;
3、高水平的資產經營管理人才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