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京城大廈的上海京城大廈
地 址: [朝陽 燕莎] 新源南路6號
類 型: 純寫字樓 (甲級 )
總 樓 層: 52層
物 業 費: 28.00元/平米版·月
物業公司:權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開間面積: 50600㎡ 產權類型:大產權房
得 房 率:70%
飲 用 水:市政
總 戶 數:241
建築面積:160000平方米
佔地面積:14000平方米
基本參數:
總建築面積: 160000.00平方米
基本租期: 1 年
開間面積: 65平方米--193平方米
樓內配套: 衛星系統
車位說明: 充足
電 梯: OTIS電腦群控豪華電梯
空 調: 中央空調
公共天線: 衛星
❷ 案例分析:合同的訂立 陳海燕訴上海京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案 案情介紹
原、被告簽訂的預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房屋售價、方位等,雙方就訴爭房屋本已存在預約關系的前提下,被告於2001年8月16日將合同條款已齊備的預售合同文本給原告簽字蓋章的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內容具體確定,已不同於被告所稱的系協商合同條款的要約邀請,而是符合要約的條件,構成要約,原告在該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是對被告發出的要約的承諾,原告簽好後交給被告,承諾已到達要約人,承諾生效,故雙方預售合同已成立。被告不蓋章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第13、14、15、21、25、26、37條的規定,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預售房屋合同依法成立。
被告對一審審理結果不服,依法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上訴人未在預售合同上蓋章,但上訴人交給被上訴人其填寫完備的預售合同文本,被上訴人簽訂了預售合同,並依照預售合同的約定交付了第一筆房款,上訴人接受了合同及房款,並向被上訴人出具了房款發票,預售合同雙方已實際履行,故原審法院據此確認預售合同已成立並無不當。上訴人利用其在售房過程中的優勢地位,以書面合同未蓋章為由,隨意推翻雙方達成合意且已實際履行的預售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礎知識]
本案涉及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問題,即被告8月16日向原告提供預售合同文本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是合同訂立的啟動點,是當事人實質進行合同訂立過程的開始。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邀請對方當事人向其為要約的意思表示。
本案還涉及合同成立的問題,即被告未在預售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是否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一個結果,標志著合同的產生和存在,是指當事人就合同內容協商達成一致,締結了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法律爭點]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房屋預售合同是否成立,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對被告向原告提供預售合同文本行為性質的認定,即其屬於要約抑或要約邀請的問題。
(一)要約的法律構成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以及其他國家的合同理論和立法,要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的目的是要與對方簽訂合同,所以要約中必須含有進行交易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的這一要件強調,要約並不是「開始與對方協商」的意思表示,其所表示的意圖是,要約一經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要約中含有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從要約的欲設效果看,只要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合同即告成立。為了使成立後的合同能夠履行,要約人必須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完整的設計。也就是說,為達此目的,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合同的最基本要素。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我國《合同法》貫徹合同自由的理念,沒有規定合同的基本條款。當要約中規定了基本條款時,受要約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當要約中沒有規定法律要求的基本條款時,受要約人對這種要約進行答復時,合同能否成立。從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看,遺漏某一條款或某一條款訂立得不清楚,不一定妨礙合同的成立,只有在被遺漏的條款是合同的核心條款時而法院又不能以法律規定的方法確定這一條款時,要約才能歸於無效。我國《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履行。
第三,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人放棄最後決定權的旨意。要約人一經向受要約人表示了訂立合同的意圖,他就應當將是否成立合同的最後決定權留給對方而不是自己,即應表明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約束的旨意。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其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但現實生活中,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了保留條件時,是否還能稱其為要約?所謂要約中的保留條件是指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人,對其建議所採取的一種限制。有時這種限制可表現為對訂立合同的最後決定權的保留,有時也可以表現為對合同在特定條件下成立的決定權的保留。從要約的本意和使命看,當要約中規定了保留條件時,就不能成為要約,因為它使受要約人處於不確定狀態,即使受要約人承諾,合同也不能成立,這與嚴格意義上的要約概念違背。
第四,要約必須由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人發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對人。特定的相對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對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我國《合同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從第14條及第15條的規定看,並未排除非特定人。從法理上看,要約在於給與受要約人承諾的權利,也就是說,提出建議的人一經選擇好了締結合同的夥伴,需要解決的問題僅僅是合同的內容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應將相對人特定視為要約成立的要件。如果相對人不能特定,則意味著發出提議的人,並未選擇真正的相對人,該提議不過是為了喚起他人發出要約。但是,由於現代社會商品生產和商品經營的規模化,也為向公眾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成為要約提供了客觀基礎。在一定條件下將向公眾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視為要約,對受要約人是有利的,從這個角度講,可以允許要約人在自願承擔行為後果的條件下,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
需要指出的是,並非任何一個與締結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均為要約,有時意思表示人只是喚起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意識,即由相對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這就是所謂的要約邀請。故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盡管要約邀請貌似要約,但因行為人不具有以自己主動提出訂立合同的目的,故應與要約相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正如阿蒂亞所言:「我們經常試圖對劃歸『要約』一類的情況和劃歸『要約邀請』一類的情況之間的區別加以說明,但很難提出一般的規則。」([英]阿蒂亞:《合同法概論》,42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主要是根據當事人所表達的意願、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交易習慣等來確定。根據這幾項標准,可以認定,被告給原告預售合同文本,在性質上屬於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是京城公司具有主動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非希望原告向其發出要約。本案中,預售合同文本由京城公司提供,京城公司將預售合同文本交由原告陳海燕讓其簽字蓋章,充分表明了其主動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是京城公司提供的預售合同文本條款齊備,包含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因而不同於要約邀請。本案中,商品房預售合同屬於買賣合同,被告提供的該預售合同條款齊備,包括補充條款和附件等,其中不僅約定了標的物和數量(京城公司開發的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家浜路京城大廈B單元××室房屋),還約定了總價款及付款方式和期限(2001年8月18日支付房款117650元,餘款320000元按揭、公積金組合貸款),因此其內容具體確定,符合要約成立的條件。
三是根據交易習慣,通常房地產商只允許買受人就其擬定的合同文本接受或是拒絕,其所擬定的合同文本是格式合同,不允許購買者修改或增加條款,因而其並非邀請買受人向其提供要約,而是由其向買受人提供要約。
綜上所述,被告向原告提供預售合同文本行為符合要約構成要件,屬於被告向原告發出的要約。
值得注意的是,原、被告5月13日簽訂的購房預定協議書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學理稱為預約,其效力僅在於預約債權人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房屋預售合同)的義務。在本案中其成立生效與否並不影響當事人雙方重新就本約(房屋預售合同)達成協議。
(二)合同的成立
本案中,被告將預售合同文本交給原告,根據《合同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該要約為生效的要約,原告在該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是對被告發出的要約的承諾,原告簽好後交給被告,承諾已到達要約人,承諾生效。根據《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預售合同並非於原告簽字蓋章交給被告時成立,這是因為: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因而本案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為要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要式合同的成立時間不同於非要式合同,後者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故一審法院認為承諾生效時雙方預售合同已成立,被告不蓋章並不影響合同成立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本案原告8月20日將首期房款交付被告,被告接受並出具了房款發票時,合同成立。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8月20日後,京城公司就應履行合同義務,其主張合同未成立於法無據。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以及要式合同的成立問題。上海京城房地產開發公司8月16日向原告陳海燕提供預售商品房合同這一行為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而非要約邀請。原告在預售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並交給被告,是對被告要約的承諾並且該承諾生效,但雙方的預售合同並未因此而成立,因為被告沒有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該預售合同的真正成立時間為8月20日原告履行交付首期房款的主要義務,被告接受並出具房款發票之時。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預售合同成立是正確的,但依據是錯誤的,二審法院的審判理由較為合理。
❸ 北京東路668號上海科技京城大廈東樓13樓1308D是什麼公司
這個大廈我去過 裡面都不怎麼正規的
❹ 國內超高層大樓排名
http://news.xinhuanet.com/forum/2003-02/28/content_751046.htm
中國(包括台港澳)摩天大樓排名前20強
1 台北 國際金融大廈台北101 448 508
2 上海 金茂大廈 88 395 420.6
3 香港 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88 415.8 415.8
4 廣州 中天廣場中信廣場 80 321.9 391.1
5 深圳 信興廣場地王商業中心 69 324.8 383.95
6 高雄 東帝士T&C大廈 85 347.5 378
7 香港 中環廣場 78 309 374
8 香港 中國銀行大廈 70 316 368.5
9 深圳 賽格廣場 72 291.6 355.8
10 香港 中環中心 73 292 346
11 上海 世茂國際廣場 60 246 333
12 武漢 國際證券大廈民生銀行大廈 68 290 331.3
13 上海 恆隆廣場 66 288.2 288.3
14 上海 浦東國際信息樞紐中心 40 201.5 288
15 上海 明天廣場 60 284.6 284.6
16 重慶 世界貿易中心 62 262 283.1
17 香港 長江集團中心 63 283 283
18 上海 香港新世界中心 61 242 278.3
19 南寧 地王國際商會中心 58 250.3 276
20 武漢 世界貿易大廈 58 248 273
❺ 上海到江西南昌有多少公里
上海到江西南昌有約730.9公里的車程。
1、上海、16.9公里。內
2、滬杭高速、127.1公里。
3、杭容州繞城高速、62.1公里。
4、杭新景高速、68.7公里。
5、杭千高速、74.3公里。
6、杭新景高速、118.9公里。
7、德婺高速、9.6公里。
8、德昌高速、203.3公里。
9、東外環高速、32公里。
10、西外環高速、3.7公里。
11、楓生高速、14.2公里。
12、紅谷中大道、198米。
13、江西南昌。
簡稱 「洪」或「昌」,古稱豫章、洪都 ,江西省省會,是新中國航空工業的發源地、中國重要的綜合交通樞紐和光電產業基地 ,世界級的光伏產業基地 。
南昌轄6區3縣,設1個國家級新區(贛江新區),總面積7400km²(含水域),平原佔35.8%,水面佔29.8% ,素有「物華天寶」之美譽。2017年南昌人均GDP9.15萬元 ,常住人口546.35萬人 。
高速發展的南昌正吸引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據《2017全國城市年輕指數報告》,南昌入選中國十大最年輕城市。
❻ 上海靜安區新疆路361號金城大廈是什麼地方
上海靜安區新疆路361號京城大廈是什麼地方?就是是建成大廈新疆路361號啊,金安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