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以及變通思路
導言: 不論是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還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針對投資人所持基金份額的回購協議安排都頗為普遍。筆者試從執法監管層面、司法實踐層面分別梳理該等回購協議可能涉及的一些合規問題、效力問題,並就防範有關風險的變通思路和路徑進行初步探討。
目錄
01 | 執法監管層面:基金份額回購協議因何被認定違規
02 | 基金份額回購協議:距離監管紅線有多遠?
03 | 司法實踐層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依據和思路
04 | 回購協議涉及「剛兌」,仍被認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05 | 變通思路:如何防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
06 | 結語
一、執法監管層面:基金份額回購協議因何被認定違規
先來看看近期國內各地證監部門對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處罰案例情況: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現,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或類似文件被認定違規,大致存在如下特點:
- 管理人可能提前向投資人保證預期/最低收益
- 由管理人或其關聯方作出回購承諾/承擔回購義務
- 回購條件僅與投資本金受損或收益無法兌付直接掛鉤
- 回購承諾/安排作出時,投資人實際盈虧金額尚未最終確定
二、基金份額回購協議:距離監管紅線有多遠?
所謂,「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就私募基金份額而言,「回購」的本質應是關於基金份額的轉讓/買賣交易;但因該交易背後的回購對價可自由協商、甚至無限溢價的屬性,使得其同時成為了基金「保本保收益」安排的最常見形式之一。而回購協議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問題,便有可能以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協議具體呈現,譬如基金份額受讓協議、承諾函、無條件回購承諾等。此外,為「保本保收益」之目的,除了回購協議,差額補足、保證擔保等也可能會被同時作為配套安排。
若回購協議涉及「保本保收益」,對於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將可能違反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的違規安排,基金管理人將可能被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根據處罰情況,暫停備案周期可能6個月到12個月不等)。
不過,僅從上面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文件來看,法律層級相對較低;此前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中亦有類似的條款,但其何時正式頒布和施行存在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涉嫌違反法律層級較低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情況下,人民法院又以何作為依據否定該等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實踐層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依據和思路
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裁判依據和思路可謂大相徑庭。
1. 是否有關於回購協議無效的直接依據?
筆者認為,至少目前看來,沒有直接、明確的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紀要》)中似乎提供了參考依據。其第92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但是,上述規定中針對的是「金融機構」,而是否必然適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筆者認為仍存有疑義之處。其次,《九民紀要》並非各地法院應當強制適用的法律文件,各地法院是否會完全依此文件進行裁判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2.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判例:違反《信託法》「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在(2021)滬74民終663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簡單明了地指出:
「 ……在《保證與回購協議》中,XX公司向投資者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資認購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確固定回報的承諾以及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約定顯然為剛性兌付約定 ,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 ,為無效約定……」
上海金融法院認定案涉回購協議文件構成「剛性兌付」,並直接援引《信託法》的條款作為合同無效之依據。《信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該條款雖然通常被理解為對剛性兌付之限制,但將其劃入上海金融法院所謂的「強制性規定」之范圍是否妥當,得打一個大大的問號。可以看出,在針對私募基金領域的監管文件法律層級較低的背景下,法院也只能無奈援引其他位階更高的法律條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並未否定案涉主合同即《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並以《基金合同》作為當事人有權獲得相關賠償的主要依據。
3. 上海浦東法院近期判例:虛假意思表示無效
在(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案件中,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則卻採用了與上海金融法院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案涉回購約定構成虛假意思表示(即無效),同時本案應按照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來處理:
「…… 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與《補充協議》系 名義上為基金份額轉讓協議實質上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因此,本院 根據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來解決 原、被告二者之間的糾紛…… 」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換言之,在虛假意思表示無效的同時,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本身仍然可能有效。本案雖然回購約定無效,但是投資人仍可以基於有效的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主張投資本金及收益,因此,法院本質上還是按照合同有效而非「合同無效」的思路來確定投資人的請求權基礎。
4.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保底協議無效
在(2020)京0108民初5521號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 ……就XXX簽訂的回購協議, 其本質系保證委託人本金不虧損並取得固定收益的保底協議,該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違反了資本市場規則 。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匯盈泰豐公司作為有資質的投資機構,其與宋燕林簽訂的 保底協議應屬無效 …… 」
5. 江西省地方法院:違反「公序良俗」的保底承諾無效
(2021)贛0113民初5523號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認為:
「…… 《差額補償及回購承諾》違反了委託代理制度的根本屬性,違背了委託理財法律關系和私募基金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的基本原則,亦違背了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律和交易原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雖屬部門規章,但規章內容 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 ,故應認定 保底承諾無效 …… 」
四、回購協議涉及「剛兌」,仍被認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由於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思路尚不統一,各地法院也存在支持該等協議效力的案例。
1. 浙江中院:以未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由
在(2020)浙01民終9807號二審判決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 ……《承諾函》的內容是新鼎明影視、新鼎明文化、方軍、陳傑承諾在一定條件下受讓A類份額投資者持有的涉案基金的份額收益權並完成付款,景乃君作為案涉基金的A類份額投資者,持有《承諾函》原件完全是合乎情理的。新鼎明影視、新鼎明文化、方軍、陳傑向景乃君出具《承諾函》,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
上述案件中,「新鼎明影視」系案涉契約型私募的管理人,而「新鼎明文化」系管理人的關聯公司,「方軍」、「陳傑」系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彼時,《九民紀要》已經發布,但浙江當地法院完全未提及《九民紀要》的任何規定。可見,浙江當地法院在處理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效力問題上,採取的是最嚴格的尺度。
在(2020)粵0304民初52674號案件中,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亦採取了類似的裁判思路。
2. 深圳中院:以構成借貸關系為由
在(2020)粵03民終20473號案件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記載了……,但是從涉案合同的整體內容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看, 雙方之間達成的是借貸的合意,兼之XX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承諾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諾 ,故涉案合同雖名為基金合同,但涉案基金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合同實際上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的實質要件, 當事人之間成立的是借款合同關系 …… 」
筆者認為,深圳中院並沒有明確否認案涉回購協議的效力,而是似乎以「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協議項下應構成借款合同關系;這與上文提到的(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案件(同樣涉及借貸合同關系的確認)的裁判思路存在本質的不同。
五、變通思路:如何防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
1. 由「第三方」提供回購承諾
在(2020)滬74民終1045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金融機構作為受託管理人所作出的剛性兌付承諾當然無效, 但法律並未禁止第三方對投資人作出兌付承諾 ……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一審認定XXX作出的兌付承諾在其與投資者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
又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粵03民終21711號中指出,
「 ……XXX公司既非基金管理人,也非基金託管人,亦非基金銷售機構, 其是作為第三方 與XX簽訂《回購協議》。涉案《回購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XXX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協議和承諾履行義務…… 」
那麼,應如何確定「第三方」的范圍?
上海金融法院於2022年發布的《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或許可以提供一些借鑒思路。其中提到的「第三方」范圍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控人、員工或關聯方,銷售機構、投資標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控人、員工或關聯方等基金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體。筆者認為,為最大程度地防範可能出現的違規風險及合同無效風險,該「第三方」與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方之間應不存在任何委託持股或其他間接權益關系。
2. 在投資人之間達成回購協議
在(2020)浙民終548號案件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關於案涉基金合夥份額回購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結論。一審法院認為:
「 ……關於合夥份額回購的約定,是XX、XX分別作為XX合夥企業的優先順序有限合夥人、劣後級有限合夥人,就XX公司的投資保障所達成的協議……另外,XXX以 合夥份額回購約定違反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為由主張約定無效,該主張缺乏依據。 《合夥協議》《承諾函》《標的合夥份額轉讓價款支付協議》中關於合夥份額回購的約定,對XX公司 具有約束力 ,其應依約履行。 」
又如,在(2020)滬74民終289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實質為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之間 因對賭協議觸發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對內轉讓關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法律並未禁止合夥人之間的合夥財產份額轉讓,對賭內容未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利潤和虧損分配原則,也未違反《暫行辦法》第15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監管規定,未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之情形, 故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 」
筆者提示,這類基金投資人之間簽署的回購協議,應當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也即在監管之外的平等主體之間達成有關回購約定;否則,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體的利益關系,仍可能引發協議無效之風險。
3. 在投資人盈虧已確認的情況下達成回購協議
在(2021)滬74民終546號等系列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回購協議》系雙方當事人 在基金贖回階段簽署 ,並非在合同締約過程中簽署,結合《回購協議》的相關內容,可以視為在被上訴人客觀上無法實現投資目的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相關補償事項達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 」
在基金贖回階段,因投資人的損失已經確認,由管理人與投資人簽署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或許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約定;但筆者提示,由於回購協議簽署時點的真實性較難確定,這種安排仍然可能面臨一定的違規和處罰風險。
4. 以管理人或基金違約事件為作為回購條件
在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領域,尤其是涉及國資背景LP(例如引導基金/母基金)的情況下,LP可能會要求針對管理人或基金違約的情形下賦予LP提前退出的權利(退出方式可包括基金份額回購)。當然,違約情形不能包括投資本金受損或預期收益無法兌現等事件。
在契約型基金領域,類似的回購協議之效力同樣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在(2020)粵03民終21711號案件中,案涉《回購協議》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中約定的一項回購條件為: 投資人將投資款支付到契約型基金指定賬戶之日起,且契約型基金成立滿24個月後的15個工作日內,契約型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分配本金及收益 。上述回購條件並未與投資本金和收益之兌現直接掛鉤(即不涉及剛性兌付),而是強調管理人能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相關分配。
此外,筆者建議,在設計回購條件的時候,列舉的違約事件應盡可能具有較高的嚴重程度(避免過於輕微);同時,建議同時設置寬限期糾正條款,在寬限期屆滿後投資人再行使回購權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回購安排
在 (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終審判決中,案涉回購協議為一份《補充協議》:
「…… 《補充協議》約定了 無條件回購 條款,只要原告持有轉讓的基金份額滿167天對應日的前10個工作日之前向被告申請回購,被告須無條件按照XX的轉讓價款回購;且即使原告未在上述時間內申請回購,在涉案基金到期時,被告也須無條件按照上述金額回購…… 」
形式上,上述協議沒有任何關於保本保收益的明確承諾,但投資人有選擇在特定期限屆滿後、要求管理人或關聯方無條件以固定對價回購基金份額的權利;本質上,該約定與借貸已無任何差異。如上文所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認為該案的回購約定因構成虛假意思表示而無效,同時本案應按照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來處理。
而在(2020)粵03民終20473號案件中,案涉回購合同中同樣有關於特定期限屆滿後、相關方應無條件回購投資人所持基金份額的類似約定;但同時,相關方在回購合同中已作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諾,在此情況下深圳中院仍然將案涉合同認定為借貸合同。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回購協議具備借貸關系的外觀後,協議的效力或許能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無論是作為虛假意思表示背後的隱藏行為,還是直接被認定為借貸合同);但由於借貸安排與剛性兌付安排之間的界限模糊,且鑒於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統一,此類回購協議的無效風險仍然無法完全、有效地得以規避。更重要的是,對於執法監管機構而言,恐怕其無動力也無能力辨別相關回購協議背後的實質。因此,違規和處罰風險依然存在。
六、結語
筆者認為,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未來仍然將會是私募基金領域最為常見的法律文件之一。為了防範有關違規和處罰風險,以及潛在的無效風險,相關方有必要提前做好評估,並採取最為合規和妥善的方式設計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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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海的弄堂的起源與發展
資料來自「上海檔案信息網」。看現代作家的小說,常有「弄堂」出現。這篇東西可作註解。
上海這座城市就好像一個有生命的肌體。從高空俯看:縱橫交織的道路猶如動脈,把城市分成若干個小區;每個小區之內,又有許多建築與建築之間形成的小通道,它密密麻麻布滿全城,就像毛細血管那樣細小卻充滿了生機。對這些小通道,各時代、各地區、各民族都有不同的稱呼,上海人則把它喚作「弄堂」。
「弄堂」古時寫作「弄唐」。
「唐」是古代朝堂前或宗廟門內的大路。這個漢字在兩千多年前的《詩經》中就已出現。它在古代漢語中有多種含義,後來作為「大路」的這層意義漸漸被歷史沖淡。及至近現代,人們已記不起「唐」這個字與建築學有什麼聯系,因而代之以另一個在建築學上有意思的漢字「堂」。「堂」原來是對房間的稱謂,與大路、小巷無甚關系,但在近現代漢語中,它與建築學的聯系畢竟比「唐」更緊密些,而且又與「唐」諧音,這樣「弄唐」就演化成了「弄堂」。
其實,稱「弄堂」的不只是上海人,中國江南地區都這樣稱呼。但是弄堂能與北京的胡同一樣著稱於世,卻主要是因為近代上海大批里弄住宅的興起。
城市中被道路劃分出的小區,在古代中國稱之為里坊。一個里坊往往就是一個基本的行政管理單位,其中有民居、寺院、官僚府第等。民居的建築都由自家投資建造,所以一坊之內的建築各各不同,住宅的所有者通常就是使用者,所有權和使用權往往是合一的。這種情況在中國直到十九世紀中葉幾乎無一例外。
里弄在具體命名時,被稱為××里或坊、園、村、庄乃至新村、花園、別業、別墅等。里弄和古代的里坊一樣,也是由許多幢建築組成的建築群,它們也建在被城市道路劃分出的小區內。但和里坊不同的是,每個小區內有一個或者若干個里弄;每個里弄中的單體建築的造型和結構都基本相同,而且在總體上採取了英國的多幢聯排式,一排通常為十幢左右。排與排的組合一般都採用行列式,只有少數因地制宜,依地形布置。在這種新式里弄內,各排建築之間的空間就叫弄堂。
早期和後期的石庫門
上海里弄式住宅建築的數量,據五十年代初的統計居全國之首。里弄總數約有九千多處,住宅單元約二十萬幢以上,其中擁有二百幢住宅的大規模里弄約有一百五十餘處。里弄式住宅占上海居住建築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其中為數較多的是老式石庫門住宅和新式石庫門住宅。老式石庫門因其前沿為形同庫房的封閉式門牆而得名,它基本上脫胎於傳統的四合院 、三合院。一般每幢為兩層,兩樓兩底,居住面積有百餘至二百平方米,比較適合於大家庭。這種住宅既不像傳統住宅那樣佔地多,又不像歐美洋房那樣造價高,所以很受歡迎。但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上海市民的家庭結構總體上發生了變化,老式石庫門住宅便漸趨式微。這種住宅樣式目前在上海已很鮮見。
新式石庫門
新式石庫門住宅由老式石庫門改變而成,一九一九年以後大量興建。主要是改為一樓一底,居住房間減少,以適應當時社會上出現的大家庭解體和勞動生產型的小家庭大量出現的需要,這是最普遍的類型,幾乎可以說是上海民居的典型樣工。其後出現的新式里弄住宅,又注重將使用功能進一步明確劃分,有起居室、卧室、廚房、浴室、安裝有衛生設備和煤氣爐,宅前的圍牆較低並有小型庭院,建築外觀更趨近代西方式樣,適宜於經濟收入較富裕的市民階層居住。
弄堂的寬度在早期石庫門里弄住宅群中,一般只有三米左右,後來人力車普及,便放大到四米左右。後期的一些新式里弄,國為要考慮汽車的進出,又放大到五至六米。但這決非普遍現象,因為對居民來說,享用這樣寬綽的弄堂必須要以高昂的房租為代價。
過街樓
為了充分利用空間,上海的里弄建築還有兩大特色:亭子間和過街樓。亭子間設在底樓與二樓或二樓與三樓之間,往往處在廚房上面和樓梯轉折處,室內低矮局促,夏天悶熱難當。相比這下,這街樓略勝一籌,只是它處在弄口(也有少數設在弄內)的上部空間,彷彿被懸在空中,有些怪異。
弄堂一景
上海弄堂生活迅速發展之時,正值全國各地的移民大量擁入上海,可說是五方雜處,南腔北調。許多移民帶來了原有的習俗和生活方式,說家鄉話,吃家鄉菜,聽家鄉戲,四面八方的生活方式交匯後融合出的上海弄堂生活方式,仍保持著顯見的江南生活特徵。這是因為上海畢竟位於長江下游三角洲,受明顯的地緣影響,而且上海的市民又以江浙籍居多。早期老式石庫門、新式石庫門里弄住宅,仍是脫胎於江南傳統民居;有些弄堂里幾乎無遮無攔的公共便池,還有家用的馬桶,都是江南地區的特色。尤其是馬桶這種衛生器具,只要生活在這類弄堂,無不入鄉隨俗,家家必備。江南地區歷來人口稠密,上海人口密度之高更是稀見,因此不論是江南傳統地區里坊中的弄堂,還是近代上海大部分里弄中的弄堂都比較狹窄,住宅建築鱗次櫛比,一幢緊一幢,一家緊挨一家。尤其是一些標准偏低的上海里弄住宅,住戶的房間面積小,室內功能少,許多家庭生活的內容如清晨洗漱,淘米揀菜,修理物件等等,都是在弄堂中進行。所以,弄堂成了一個熱鬧的公共空間,這樣就大大拓展了人們戶外的交際機會,鄰里之間往往親密無間,守望相助。一起勞作,一起納涼,曬太陽;閑來無事時,談「山海經」,飛短流長,直到鬧出矛盾,生出口角,也是在所難免。這些帶有傳統氣息的鄉土特色一直保留至今。
弄堂一景
在舊時上海,住在什麼樣的里弄住宅中,往往是考評一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標志。住在同一個里弄內,居民的生活水平則一般比較接近,貧富相差不會很懸殊,這是因為在住房商品化的社會里,房租在一個家庭的支出中佔了相當大的比例,這樣就成為一個家庭生活水平的標志。什麼樣的經濟收入,什麼樣的生活水平,就會在什麼樣的弄堂里生活,在一些反映當年上海市民生活的文學作品和電影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要體現一個家庭生活狀況的變化,最簡明的手法就是表現這個家庭一再地搬家,越搬越好,或者越搬越差。近四十年來的上海,里弄住宅與當年相比有一個根本性的改變:住房的商品色彩淡化。首先是房租低,房租占家庭開支的比例大大下降;其次是不同標准、不同質量的里弄住宅的房租差價縮小。這樣,房租不再成為家庭生活水平的標志。住在同一里弄或同一條弄堂里的市民,生活水平就有可能差距很大;有些住在標准較低的弄堂里的居民,他們的生活水平遠遠超過住在標准較高的弄堂里的居民。因此而造成弄堂生活方式的變化則更引人注目。
近十年來,也就是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由於許多家用電器進入了弄堂尋常人家,帶鄉土味的上海弄堂生活方式正在悄悄的發生變化。冬天有取暖器,無須出戶曬太陽;夏天有電扇,甚至空調,弄堂里乘涼吃飯的隊伍雖然仍外人瞠目,但多少有些不如從前那樣壯觀了;冰箱普及後,不必天天上菜場買菜,摩肩比踵之際的交談也少了;不少居民因為增加了電視機、錄相機、卡拉OK機、電子游戲機之類的現代家庭娛樂內容,人們在茶餘飯後也不至於一定要到弄堂里去繞舌了。
曾經率先進入弄堂的上海人,已在那狹長的空間里生活了一百多年。如今有些人已經或正在走出弄堂,搬進新建高層樓房裡去,當然還有近一半的上海人仍生活在弄堂里。
走了的人帶去的是回憶,沒走的人面對的是現實。
(樹人摘自《上海印象》)
一天世界2004-11-24 10:55:00 陳村
等級:管理員
文章:24991
積分:29575
門派:無門無派
注冊:2004年9月1日第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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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弄堂的演變弄堂從何而來呢?這要追溯到19世紀。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上海被辟為「通商口岸」,外國人被允許在此居住、經商。 但「外人不得架造房舍租與華人」, 1853年的小刀會起義,改變了這一局面。租界內,外商從事房地產經營「合法」。與此同時,太平天國起義迫使江浙一帶大量地主、鄉紳、富商、官僚紛紛攜眷湧入上海租界尋求庇護。大量華人進入租界後,極大地刺激了租界內房地產經營活動。大多數外商都很快將商業與興趣轉移到房地產經營中來。一些早期的著名洋行如老沙遜、怡和、仁記紛紛投巨資從事房地產經營。
最初建造的這類專供向租界內華人出租的房屋,都是木板結構。這種出租木板房屋一般採用聯排式總體布局,並起某某「里」為其名稱,是後來上海弄堂的雛形。到1863年這種以「里」為名的房屋已達8740棟。1870年後,這種簡易木板房屋因易燃不安全而被租界當局取締,但由於大量建造出租住房可給租界當局帶來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因此房地產經營活動非但沒有被制止,反而越來越繁榮。不過,早期簡易的木板房則完全被一種新形的住宅——石庫門里弄所代替。從此,弄堂住宅開始正式走上上海城市建設活動的舞台,並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簡易木板房被取締後,上海租界內開始出現用中國傳統的「立帖式」木結構加磚牆承重的方式建造起來的新式住宅。這種住宅比起早期木板房要正規、耐久得多。它的平面和空間更接近於江南傳統的二層樓的三合院或四合院形式,更適合於中國居民的永久性居住。它雖然無法跟過去傳統民居中層層進進、庭院深深相比,也無法鑿池疊石、賞花折柳,但它畢竟還保持著正當中規整的客堂,有樓上安靜的內室,還有習慣中常見的兩廂,對於那些離開了往日的生活節奏而開始了現代城市生活但多多少少對傳統生活還有所眷戀的上海人來說,倒也更加合適。這種住宅還基本保持了中國傳統住宅建築對外較為封閉的特徵,雖身居鬧市,但關起門來卻可以自成一統。於是這「門」也就變得愈加重要起來。它總是有一圈石頭的門框,門扇為烏漆實心厚木,上有銅環一副。這種式樣的建築被上海人稱為「石庫門」。為跟後來的新式石庫門住宅相區別,早期所建的石庫門住宅又叫做「老式石庫門」。從整體看,一個個「石庫門」單元被聯排在一起,呈西方聯立式住宅的布局方式。一排排石庫門住宅之間,形成了一條條「弄堂」。
早期的「老式石庫門」
最早的弄堂住宅大多分布在黃浦江以西、泥城浜(今西藏路)以東、蘇州河以南、舊城廂以北,即今黃浦區范圍內。如建於1872年,位於北京東路之南、寧波路以北、河南中路之東的興仁里;位於廣東路的公順里,等等。至20世紀初,仍有大量老式石庫門弄堂在建造。如位於浙江中路、廈門路的洪德里;位於漢口路、河南中路的兆福里;位於廣西路、雲南路和福州路之間的福祥里,等等。
19世紀末20世紀初,受租界內里弄住宅的影響,上海老城廂內外華界內,也開始大量建造起里弄住宅。如建於南市豆市街的棉陽里、敦仁里和吉祥里等。此外,在滬東一帶,還出現了另一模擬較簡陋的弄堂住宅。這種弄堂平面一般為單開間,高二層,外型類似廣東城市的舊式房屋,被稱為「廣式里弄」。如建於1900年左右的通北路八埭頭即為早期廣式里弄較為典型的實例。 20世紀以後,上海的房地產經營活動更加高漲。除老牌的沙遜洋行、怡和洋行等大多將主要業務轉向房地產經營外,新的房地產商更是如雨後春筍。如1901年開設的哈同洋行,1902年開設的美商中國營造公司,1905年開設的比商義品地產公司等,都是當時極有影響的大房地產商。在大量興起的房地產業刺激下,弄堂住宅空前繁榮,在全市的分布面也大大擴展了。
後期石庫門
本世紀10年代,上海的石庫門弄堂有了一些變化。弄堂的規模比以前增大了,平面、結構、形式和裝飾都和原有的石庫門弄堂有所不同。單元佔地面積小了,平面更緊湊了,三開間、五開間等傳統的平面形式已極少被採用,而代之以大量單開間、雙開間的平面。建築結構也多以磚牆承重代替老式石庫門住宅中常用的傳統立帖式,牆面多為清水的青磚或紅磚,而很少像過去那樣用石灰粉刷,石庫門本身的裝飾性更強了,但中國傳統的裝飾題材逐漸減少,受西式建築影響的裝飾題材越來越多。這種弄堂被稱為「新式石庫門里弄」或「後期石庫門里弄」。其分布范圍也較老式石庫門弄堂為廣。較典型的例子有淮海中路的寶康里(1914年),南京東路的大慶里(1915年),北京西路的珠聯里(1915年),雲南中路的老會樂里(1916年),和淮海中路的漁陽里(1918年),等等。
新式石庫門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上海的房地產業進入了它的黃金時期。到30年代,上海經營房地產者已在300家以上。日益高漲的房地產業刺激了上海建築業的繁榮,也帶來了弄堂建築的又一個建築高潮。整個20年代是新式石庫門弄堂最為興盛的時期。由於地價上揚,建築向高發展,傳統的兩層高的石庫門住宅開始向三層發展,室內衛生設備也開始出現。此時期新式石庫門弄堂如尚賢坊(1934年)、四明村(1928年)、梅蘭坊(1930年)、福明村(1931年)等都有相當大的影響。在新式石庫門弄堂大量建造的同時,又從中演變出一種新的弄堂住宅形式——新式里弄。
靜安別墅(新式里弄)
在新式里弄中,石庫門這一住宅形式被淘汰了,封閉的天井變成了開敞或半開敞的綠化庭院。形式上更多地模仿了西方建築式樣而較少採用中國傳統建築式樣。各種建築設備也較為齊全了。其分布也由市區東部向西區發展。新式里弄中較著名者有凡爾登花園(1925年)、霞飛坊(1927年)、靜安別墅(1929年)和湧泉坊(1936年)等。
上方花園(花園里弄)
30年代後,新式里弄進一步發展,演變出一類標准更高的花園式里弄住宅。這種住宅由長條式變成了半獨立式,注重建築間的環境綠化,室內布局和外觀接近獨立式私人住宅,風格多為西班牙或現代式。如建於1936年的福履新村、1934年的上方花園和1939年的上海新村等。
新康花園和永嘉新村(公寓里弄)
還有一些花園里弄,不是每家一棟或兩家和為一棟,而是和公寓一樣,每一層都有一套或幾套不同標準的單元,這種花園弄堂又稱為「公寓式里弄」。如建於1934年的新康花園和建於40年代的永嘉新村等。花園式里弄與公寓式里弄,除了整體布局還有些類似於傳統弄堂的成片式布局特徵外,其建築單體已很難再視之為弄堂住宅了。
一天世界2004-11-24 10:56:00 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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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2004年9月1日第 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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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堂名稱起源近代上海的里弄數以千計,其名稱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繚亂。即使是通名,也並不僅僅只限於「里」、「坊」、「弄」,實際上還有「村」、「廬」、「園」、「庄」、「宅」、,「巷」、「新村」、「弄堂」、「胡同」、「花園」、「別墅」、「別業」等等。從一些通名中也可約略看出里弄的好壞規格以及命名者的立意情趣。例如稱為「花園」、「別墅」、「別業」的,一般都是高級的新式里弄住宅,稱為「廬」、「庄」、「園」的,取名者多有求為城市靜土或者藉以抒發雅趣的意圖,其住宅的建築情況一般都較好。關於專名,大多由產權者命定,既沒有明確的命名原則,地方政府也不給予規定和限制。因此在舊上海,一方面可以看到里弄名稱紛亂錯雜(或者說是一種豐富多彩),另一方面,上海之大,里弄之多也造成了許多里弄重名的現象。不過,從大量里弄名稱中,我們還是可以捉摸到它自然形成的命名規律。
以產權者的機構名稱、個人姓名或以與產權者相關的因素加以命名
產權者在出資建造里弄住宅以後,為了表示產權歸已,不屬他人,或為自我標榜,顯名於世,即以自己的姓氏字型大小命名的。一些地產公司投資的企業機構就以自己的機構名稱作了里弄之名。如今南京西路450弄為榮業地產公司建造,這條里弄就稱作了「榮業新村」。今長寧支路104弄、108弄和長寧路140弄19支弄,分別稱為「長盛一里」、「長盛二里」、「長盛三里」,這是因為這三條里弄都是由長盛營造廠建造的。又如,今溧陽路965弄,是由英商麥加利銀行出資興建的,所以將其稱作了「麥加里」。今江蘇路46、54、62、70、78弄,系中央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1932年置地建造的,最初村名就命名為「中央一村」,但後來中央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易名為「中一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是村名也隨之略去了「央」字,改稱為「中一村」。
在舊上海,有產者以個人投資興建的里弄很多,他們就直接以個人的姓或名來命名自己出資所建的里弄。「王家弄」、「錢家裡」、「周家宅」、「顧家花園」等里弄就都是以姓氏來命名的里弄。
在上海,還有以拆開姓字,即採用比較露而不顯,或者也有一點游戲味道的方法來命名自己的里弄的,如今幸福路269弄,由羅某於1939年出資建造,建成後他將繁體「羅」字上下拆開,命名此弄為「四維新村」。又如今東昌路204弄,在本世紀二十年代由陳、張兩親家合資興建,落成後,兩家商定將兩姓各除去偏旁,合成里名,於是這條里弄便被稱作了「東長里」。至於以人名命名的里弄則更多,業主有以自己的名,也有以自己的字,或以自己的號上里弄之名的。有以自己名字的一個字上里弄之名的,如「銀村」;也有將自己名字中的兩個字全部上里弄之名的,如「斯盛里」,「斯盛」者即楊樹盛,他是上海頗為聞名的地方紳士,一個熱心的興學者和慈善家。這條「斯盛里」就是由他出資興建的。
在以姓名命名里弄的方式中,還有一種將姓名中的一字再加上另一字以表示產權者意趣或願望的。如今長寧路476弄68支弄為陳某在1920年所建,建成後他取已名為「陳耕里」,顯然隱含著一種深意。又如今東諸安浜231弄,系業主於1924年間建造,建成後,他以己名的第一字「坤」字加上「安」字命名該弄為「坤安坊」,以表達自己希望安定的願望。
有些里弄的主人為了將里弄產業傳之於後代或者很有造福於後代的意願,於是也有將下代的名字或有關的字引入於自己所建的里弄的。如今侯家宅19弄系金姓所建,他從已名和兒子之名中各取一字,稱為「鴻興里」;今西藏北路74弄為某營造廠建造,廠主以孩子之名定為「安宜坊」;今萬航渡路1170弄,原名「鑫森里」,該里系1921年徐某出資興建了58幢磚木結構樓房的舊式里弄,落成後分贈三個愛女作為嫁妝,三個愛女即「三千金」;三個「金」字可合寫成「鑫」字,於是這條里弄便取名為「鑫森里」。「森」字則由三個「木」字組成,含繁茂之意。徐某的意願是三個女兒將來都要子孫滿堂,財大勢壯。
有些里弄為數人合資建造,為了紀念初創,和表示產權的歸屬,於是以意代名作為里弄之名。上海里弄之名一般都只有一到三字(以兩字為多),不可能將合資者姓名如數湊合,於是就以意代名。如今番禺路209弄15號,系1932年潘某等三人合夥建造的,為示三人合建之意,即取名為「三義新村」。今幸福路291弄,為沈姓、吳姓、顧姓、鄔姓四個朋友共同出資興建的,為示四友一起出力之意,遂名該處「四友新村」;今延安西路1209弄為1936年王姓等三人合力投資租地建造的,落成後為表示為三人所有,共同得益,即將此里弄命名為「三益村」。
以里弄其自身的特徵、特色加以命名
如以主要的居住者的籍貫來取所在里弄的名稱的。今交通西路184弄,在抗戰期間有一批西安人來此集中定居,這條里弄因而稱為「西安坊」;今遵義路830弄,是抗戰勝利後四戶來自山東的居民搭建簡屋,草成里弄的,這四戶居民以其籍貫自名該處為「魯南里」。其他在上海還可看到「蘇北里」、「江北弄」、「太原坊」、「南通村」、「江陰弄堂」、「寧波里」等等各種以外地地名命名的里弄之名,它們實際上都來自於所在里弄主要居民的籍貫。
在舊上海,有不少里弄之內沒有事務機構,開設了小型的工廠、作坊、商店以及小型的生活服務設施和娛樂場所。有些里弄就以弄內的機構、經營行業的名稱(或取意於此)加以命名。如今長寧路491弄稱為「愛育里」是因弄內的房屋為「育嬰堂」的辦事用房之故。今平武路58弄舊稱為「福音村」,「福音」者,是因為該村是平武路教堂的附屬房屋之故。今萬航渡路1254弄,舊名「鼎康里」。原來1920年此處設有鼎盛醬園作坊,以後作坊主張某又在此興建房屋,形成了里弄,這條里弄使用作坊的「鼎」字命名為「鼎康里」。其他如「混堂弄」(今陸家派路278弄、外倉橋街26弄)、「鐵匠弄」(今萬航渡路1238弄)、「典當弄」(今萬航渡路l152弄)、「殺豬弄」(今東寧路24弄、成都北路1012弄)等等,這些弄名一看便知與經營業有關。經了解,在這些弄內過去確實曾分別開設有浴室、鐵鋪、當鋪及殺豬作坊等。
以里弄建築特徵、環境特色而取名
今延安西路691弄,因原基址有五棵婆娑柳樹留下,當一幢別墅在此建成後,遂稱作了「五柳別墅」;今愚園路805弄建於1933年,弄內建有三十二幢三層樓房,分布於東、南、西三方,弄口朝北。弄的中心,築了一個環形大花壇,花團錦簇,絢麗奪目,該弄即以「錦園」命名;今新華路593弄,也是一條花園式的里弄,共有各色洋房二十幢,極具匠心。在花園內築有梅花形的水池,中有噴泉,因此賦名「梅泉別墅」。里弄也有不以其自身的特徵、特色而以其附近事物之名來取名的。現今的「中山公園」以前曾一度稱為「兆豐花園」,在其東首有「兆豐村」(今愚園路1355弄)、「兆豐新村」(今長寧路678弄)、「兆豐別墅」(今長寧路712弄),在其西首有「園西新村」(今長寧路902弄41支弄)、「花園村」(今長寧路934弄)等,這些里弄名稱都來自於這個「兆豐花園」。
里弄絕大多數都沿街而築,有的里弄為取名方便,也表示自己的座落,即以里弄所在的道路之名加以命名,或者隨道路的更名而改動自己的名稱。在舊上海這類情況比較普遍。在許多馬路上都有以路名命名的里弄。如在共和新路有「共和新村」;在光復四路有「光復西里」;在常德路有「常德坊」;在淡水路有「淡水村」;在中山北路上有數個「中山裡」、「中山村」等等。其中如「常德路」舊稱「赫德路」,「常德坊」原名「赫德坊」。1943年「赫德路」改成了「常德路」,坊名也就隨之改成了「常德坊」。
帶有舊上海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代烙印的里弄之名
在上海大量的里弄名稱中可以看到以富貴榮華、仁義道德、安吉順平加以命名的。它們的封建色彩非常濃厚,同時也充分反映了當時一般市民追求富貴、渴求安定的願望,在金錢社會和動盪亂世這是比較普遍的社會心理。
在上海眾多的里弄名稱中,可以看到在上海眾多的里弄名稱中,以「福」、「寶」、「富」、「貴」、「慶」、「榮」、「安」、「昌」、「順」、「吉」、「善」、「德」、「和」、「康」、「興」、「祥」等字組成名稱的里弄比比皆是,許多里弄還以「永」、「恆」牽頭,希望得到那種境地的永恆不衰。
據統計,在上海以「福」字打頭的里弄名稱就有279條,以「德」字打頭的里弄有230條,至於以「永」字打頭的里弄名稱竟多達365條。以「永」字為例,它所搭配的字就非常多。那些與「永」向相搭配的字可以說基本都是富貴繁榮、仁義道德或安吉順平的字眼。其中單以「永安」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56條;以「永慶」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29條;以「永興」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23條;以「永吉」為名的里弄全市曾有21條。這么多重名現象,表明命名者對這些立意特別的熱衷。
以富貴榮華、仁義道德、安吉順平的詞彙命名道路的現象非常普遍。在上海,兩條道路之間的建築地段一般都有數條里弄組成。在許多這樣的建築地段,其所在的數條里弄竟全部市以富貴繁榮、安吉順平為中心思想而加以命名的。我們如打開1946年編輯出版德的《袖珍上海里弄分區精圖》,可以隨便檢出這樣一個地段來來說明這種情況。如今淮海中路以南的太倉路和興業路之間的順昌路四段,由北向南共有六條里弄,它們的名稱分別是:「得勝里」、「長德里」、「福盛里」、「吉益東里」、「大康坊」、「余慶坊」,這六條里弄之名經了解都屬於以上述思想而加以命名的里弄。
這里還值得一提的是,在舊社會以上述思想為基礎,還派生出了一種怡然自娛或消極超世的變態的觀念,反映在上海里弄的命名上面,有些命名者刻意於尋取高雅不凡或包含深意的詞彙來命名里弄。有一些高級的新式里弄,特別是以單名命名的高級新式里弄,這種情況特別突出。如在上海有稱為「息廬」、「隱廬」、「覺廬」、「懿園」、「留園」、「憩園」、「漁村」、「積村」、「獨村」、「余舍」、「匡廬」、「靜思廬」、「耕讀村」等等的里弄之名,這一種里弄之名在舊上海里弄名稱中數員雖然並不多,但不能不說也是一個特色
Ⅲ 小區名字有哪些
好聽的小區名字有:
1、江南摩卡、滿庭芳、繁華里、四季雲頂、盛世江南、七里香都、清江山水、翠竹園、忘憂閣。
2、御水灣、樂府江南、淺水灣、西山楓林、書苑名家、風華里、優山美詩、舞魅樓、清情樓、傾夢軒。
5、清幽別苑、英倫爵邸、沙世碧雅、聖淘沙、盛世豪庭、巴黎風情、御墅臨楓、月湖景、拜占庭、羅馬經典、圖拉柏。
Ⅳ 小區有那些設施屬於公共設施有法律條文嗎
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於業主共有。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認定標準是這些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不屬於某一單個的人所有。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電梯、水箱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某些房屋如屬於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則該部分房屋產權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確定。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如約定會所整體或其中的某些房屋產權歸屬的,按約定執行。沒有規定也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被列入小區公攤面積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其他情形下,關於產權的歸屬,應當區分各種投資情況而具體確定,基於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Ⅳ 上海「神秘房東」拋售93套房,這件事的真相是什麼
進賬4.5億的「房叔」並不存在。
第一財經通過多方面訪談掌握到,該信息並不確實。事實上這批樓盤的真真正正擁有方,是房地產開發商世茂集團屬下的蘇滬區域公司,售賣這種房屋的緣由與房產稅示範點無關。
此次回收出現在2014年,價錢在4萬-6萬中間,可是有一些住戶並沒有和世茂談妥,因而被購買的南邊7棟樓中,迄今也有一部分住戶沒有搬離。因此,新項目回收又變成了一個歷史時間遺留問題,世茂沒法對手來的7棟樓開展總體更新改造。
世茂集團有關人員表明,之後世茂將110一套房源統一裝包賣給了第三方公司,「現階段市場銷售個人行為已與我廠不相干」。
一些中介公司表示,世茂將房地產出售給房地產中介公司,許多中介公司共同承銷房屋,包括房屋江湖、連鎖房地產等。房產中介公司分辨,這批樓盤將十分火熱,結果也的確這般。浦城小區此次市場價在7.9萬余元-9.3萬元/平米中間,平均價8.5萬余元,而該小區牌價最大早已提升了10萬/平米。並且,此次集中化「新房開盤」是免交二手介紹費的,因此吸引住大量買房者。
一名上海房地產業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表明,今年下半年,大部分房產公司內部都是在匯總清除手頭上財產,規定各屬下企業處理這類歷史時間遺留下庫存量,因此世茂如今下手這批樓盤,歸屬於正常的狀況。
Ⅵ 小區物業收取臨時停車費是否合法有標准嗎
小區物業收取臨時停車費,應當提供業主大會委託其收費的文件;否則,收費不合法。主要依據如下:
1、根據《價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的規定;應當簡稱「停車服務費」,以便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第十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2、小區停車服務收費,適用《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准在雙方約定後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的規定。但是,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具有特殊性,其服務成本、服務費用已經計入物業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擁有住宅的建築面積分擔;因此,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應當用於補償業主。
3、屬於業主共有的小區停車位,需要解決分攤共有車位、車庫投資的業主如何共享收益的實際問題,應當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的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共有車位的使用事項,採取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方式,委託物業服務人與需用停車位的居民(含住宅業主或使用人)約定收費,落實有償取得車位使用權,實現全體業主共享收益 。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的車位使用事項,應當公示、載入管理規約。
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希望能幫助朋友,請採納、點贊。
Ⅶ 老闆與員工業績對賭協議模板
老闆與員工對賭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雙方主體身份信息;
2.對賭協議內容;
3.對賭協議期限;
4.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5.雙方簽字按手印確認。
6.協議簽訂日期。
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最初是出現在國外的PE(Private Equity)投資並購中,在國外成熟的市場中,對賭協議應用非常廣泛,條款也非常豐富和多樣化,主要是用於保護投資人利益。
在國內的PE投資並購中,對賭條款也早已不是新鮮事物,自2002年蒙牛與大摩、鼎輝、英聯三家外資戰略投資者簽訂對賭協議並成功之後,對賭一詞便在中國投資界聲名大噪。但從中國的PE投資市場來看,對賭的投資方多是國際知名的投資機構,而融資方則是以最具有融資需求的民營成長性企業為主。
近年來,雖說國內資本市場對IPO各類對賭是嚴格禁止的,但在股權分置改革、定向增發、重大資產重組等領域都變相引入對賭機制。在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尤其是股權並購中,已經全面而深入地引入了對賭機制,包括業務細節承諾、未來業績對賭、收購款項支付安排、員工股權激勵等各方面。
其中,對於擬注入上市公司的標的資產承諾業績進行對賭是最常見的協議安排,如未達到目標時的股份追送、差額補足、一元回購等。在PE並購中,行業人士對於對賭協議頗多詬病,國內PE並購對賭失敗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據不完全統計,對賭協議成功的比例僅為23%。
而國內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運用對賭機制近年來卻大行其道,並且不斷創新,對賭方式也日趨復雜化。對賭協議其究竟有什麼含義,在不同環境下的適用會帶來怎樣不同的效果? 對賭一詞的英文相對應的名稱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譯過來的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指投資方(或收購方)和融資方(出讓方)為保證各自利益而做出的一系列金融條款安排,與期權等傳統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功能相類似。
對賭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一種附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其主要內容是: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則投資方可行使一種估值調整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如果約定的條件沒有實現,則融資方行使另一種權利,用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
而這樣一種估值調整機制在中國被翻譯為非常形象的「對賭」一詞,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東西,其本質是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標的指標,包括凈利潤值、利潤增速、能否上市、股價等,根據不同的指標,設立不同的對賭條件。對賭產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資方和融資方的信息不對等以及對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融資方經營企業,對企業的實際情況最為了解,而投資方只能通過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來對企業進行相對淺顯的了解。
投資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對賭條款。同時,簽訂對賭還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就是激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Ⅷ 鼎的來歷
鼎,是古代我國一些地方古人用以烹煮肉和盛貯肉類的器具,是古代最重要青銅器物種之一。「鼎」(炊器)被後世認為是所有青銅器中最能代表至高無上權力的器物。
鼎在古代,相當於我們現在做飯烹飪用的鍋。早期的鼎,是三足圓鼎,或是四足方鼎,由黏土燒制而成,後來是青銅鑄造而成。
傳說夏禹聚九牧之金,鑄九鼎於荊山之下,就變成了權利的象徵。叫做國滅而九遷。朝代更迭了,鼎就換了位置。
例如說夏朝滅,商朝興,鼎就遷至亳京;而商朝滅,周朝興,又遷至了鎬京,代表著地位顯赫,代表著尊貴。
所以,我們現在看到的公司擺放的鼎,也可以象徵著,寓意著公司的發展、實力,在周圍或者在同行業中的地位,寓意是吉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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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在官方微博「虹口公安分局」對6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6月28日、7月9日、11日、17日、19日、26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分別對上海金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禧龍來」理財平台)、上海聚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聚勝財富」理財平台)、上海銀磚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多融理財」平台)、上海帥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隨取寶」理財平台)、上海傲系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嗷嗚寶」理財平台)、深圳前海雲軒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首投理財」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浦東」對11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起集資詐騙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6月27日、7月3日、4日、11日、13日、17日、17日、17日、19日、23日、23日、23日、23日、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分別對上海鹽商集團有限公司(線下門店及線上「壹理財」、「旺財貓」等理財平台)、上海嵌納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優儲理財」平台)、上海宜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小沙僧」平台)、上海步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鑫榮咖」平台)、上海蓬旭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柚子理財」平台)、國聯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趕錢網」平台)、上海永利寶網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永利寶」平台)、上海瀟謙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火理財」平台)、上海森舟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巨人理財」平台)、上海合盤金融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合盤金服」平台)、孚匯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孚匯財富」平台)、上海豪沃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金蜂財富」平台)、嶺尚(上海)科技網路有限公司(「網格金服」平台)、上海玉湖投資集團(「岳卿財富」線下門店及「惠民益貸」、「華泰金融」等線上理財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值得注意的是,6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還對上海持富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貿金所」平台)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貿金所於2016年10月10日正式上線。2017年10月入圍網貸之家供應鏈金融平台交易額前30名,三農業務成交量排名第四名,因此在網貸圈頗有名氣。此前,貿金所曾不遺餘力宣傳其為「國資背景」,官網曾掛出中建國儲戰略入股的新聞,但從工商登記來看,中建國儲並不在其股東名單中。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在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閔行」對2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6月27日、7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分別對微積金互聯網金融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微積金」)、上海鼎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快點理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