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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徵收如何r

發布時間:2022-12-20 07:39:36

⑴ 2022集體土地征地補償上海有哪些規定

上海 集體土地 征地補償 有哪些規定? 《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行為,維護 征地 范圍內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上海市實施7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1辦法》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徵收集體土地中實施房屋補償的(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補償原則)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土地管理部門是本市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農業、社會保障、房屋管理、財政、工商、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五條(補償主體與實施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下屬的征地事務機構(以下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六條(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程序) 征地房屋補償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擬征地告知後不得實施的行為) 在徵收集體土地依法報批前,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公布《擬征地告知書》,告知征地房屋補償的政策依據以及本條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時間不得少於10日。 《擬征地告知書》公布後,擬征地范圍內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但限制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不得突擊裝修房屋; (三)不得辦理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擬征地范圍內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房屋調查確認) 《擬征地告知書》公布後,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會同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對擬征地范圍內 宅基地 及房屋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納入征地補償登記范圍。調查結果應當經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確認,並在擬征地范圍內公布。 第九條(房屋補償費用) 房屋補償費用包括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前足額到位,並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要求,並做到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條(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徵收集體土地依法批准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地所在的鎮(鄉)、村予以公告(以下稱「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10日。 征地公告後,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擬訂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並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30日。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的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三) 安置房 屋坐落、單價; (四) 土地使用權 基價; (五)價格補貼; (六)簽約期限; (七)其他事項。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就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相關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徵求意見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徵地房屋補償方案。 第十一條(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區(縣)征地事務機構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協商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 違約責任 等內容。 第十二條(計戶標准和面積確定)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以合法有效的 宅基地使用證 、房地產權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宅基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准。 第十三條(建制撤銷的居住房屋補償)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房屋調換。選擇產權房屋調換的,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的差價。 前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房屋建築面積。 本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 本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建制不撤銷的居住房屋補償)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該居住房屋戶內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戶籍的,補償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該居住房屋戶內成員未全部轉為非農業戶籍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二)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價格補貼)×房屋的建築面積。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支付給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居住房屋的其他補償) 征地房屋補償,還應當對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補償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已批未建的房屋補償) 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重置價補償;建房批文規定應當拆除尚未拆除的舊房,可以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償。本條規定的重置價,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 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開工或未建造完畢的,其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按照建房批文規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建房批文規定允許保留舊房的,應當將舊房面積和建房批文規定的新建建築面積一並計算。建房批文規定應當拆除尚未拆除的舊房、已自行拆除的舊房,不得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補償和價格補貼。 第十七條(可建未建的房屋補償) 征地公告時,符合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設規劃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擴建住房的,現住房建築面積以征地公告時符合農村村民建房申請條件的人數計算;低於現行農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積標準的部分,可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補償和價格補貼,但他處有經批准建造的農村住宅、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已享受過 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的人數除外。每戶可建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總和,不得高於當地現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准,且不作分戶計算。 上述可建建築面積的認定,應由具備條件的農村村民家庭提出申請,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准進行審核,並在征地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可建建築面積認定證明。 第十八條(超標准建房的補償) 雖經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超過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準的建築面積,可給予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價補償,但不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補償和價格補貼: (一)在批准建房時,超過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准審批的; (二)在批准建房時,只批准房屋建築佔地面積,未明確房屋層數、建築面積的。 超標准建築面積,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認定。 第十九條(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對非居住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房屋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房屋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非居住房屋的其他補償) 對非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下列費用: (一)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一條(其他房屋及設施的補償) 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除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構築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准執行。 第二十二條(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的處理) 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對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擬征地告知書》公布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估價機構的確定) 征地房屋補償中涉及需要評估的,估價機構由被征地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採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估價機構確定後,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委託評估協議。 第二十四條(征地房屋補償的評估) 征地房屋補償的評估時點,為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 評估的技術規范,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地房屋補償協調) 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區(縣)征地事務機構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制定具體補償方案,提供給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具體補償方案應當包括補償標准、安置房屋的地點、搬遷期限等內容。 在答復期限內,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調。答復期限屆滿,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未作答復或者答復不同意的,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按照具體補償方案實施補償。 第二十六條(責令交出土地)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出具行政決定書。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七條(補償結果公開)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征地房屋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結果在被征地范圍內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布。 區(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地房屋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八條(已征未拆地塊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 本規定施行前已辦理徵收集體土地手續,並已完成土地、青苗、集體資產補償和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手續,尚未實施房屋補償,本規定施行後實施房屋補償的,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編制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公告,並按照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聽取意見。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人員培訓) 從事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舉報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 拆遷 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滬府發〔2002〕13號)同時廢止。徵收集體土地後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 國家為了發展城市規模,進一步推進城市化,就必須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其中涉及到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的標准也會根據地區的經濟條件和城市規模相應調整,造成商業損失的還應當進行評估和 清算 ,並進行合理的補償。

⑵ 上海市集體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准(2020)》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上海市土地補償費分成13個等級、31個區片,最高等級的補償標准為了93200元/畝;最低等級的補償標准為57500元/畝。新的征地補償標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一條 關於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本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根據《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2020)》執行。安置補助費為《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涉及的被征地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准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關於印發的通知》附件一 1、補償標准:93200元/畝。2、區片范圍(1)長寧區:新涇鎮。(2)徐匯區:華涇鎮。(3)普陀區:長征鎮、桃浦鎮。(4)靜安區:彭浦鎮、彭浦新村街道、大寧路街道。(5)浦東新區:花木街道、陸家嘴街道、濰坊新村街道、滬東新村街道、浦興路街道、南碼頭路街道、洋涇街道、塘橋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楊新村街道、上鋼新村街道、(原洋涇鎮、原嚴橋鎮、原六里鎮、原楊思鎮)。(6)寶山區:淞南鎮、友誼路街道、吳淞街道、張廟街道、高境鎮(含原江灣鎮)、廟行鎮、大場鎮。(7)嘉定區:江橋鎮、真新街道、安定鎮。(8)閔行區:莘庄鎮、華漕鎮、新虹街道、梅隴鎮、七寶鎮。

⑶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關單位:為准確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現將在實際操作中涉及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關於房屋徵收補償中涉及相關價格的涵義《細則》第二十八條中的「評估均價」,是作為確定相關補貼標準的計算參數。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經復核、鑒定後有變動的,評估均價不受其影響。《細則》第三十一條中的「折算單價」,是作為認定居住困難戶使用的參數。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單價標准時,應當參照房屋徵收范圍內使用的政府定價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確定。二、關於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徵收補償徵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管房屋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在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書面徵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三、關於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徵收補償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居住用建築面積和非居住用建築面積分別計算貨幣補償款,合並後的貨幣補償款為該房屋的補償金額。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上述合並後的貨幣補償款,用居住房屋進行調換並結算差價;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根據《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上述合並後的貨幣補償款進行折算。四、關於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或者死亡的,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的確定房屋徵收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的,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協商變更承租人,變更後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房屋徵收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自行協商確定承租人。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各當事人之間仍未協商一致的,由徵收范圍內的第三方公信評議機構組織協商。協商一致的主體作為補償協議簽約主體;協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據協商結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規定書面確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確定後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五、關於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細則》中所稱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理經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實私房政策後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經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租賃關系,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且租賃關系延續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以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為認定依據:(一)當時的房屋租賃協議;(二)租金交納證明;(三)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戶口報在被徵收房屋內的證明。六、關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准。對於未經登記的房屋,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相關批准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文件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並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表所列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房屋類型公寓獨立住宅(花園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電梯、成套)新工房(無電梯、成套)新工房(無電梯、不成套)「兩萬戶」新工房舊里住宅簡屋換算系數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用於居住並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築面積。七、關於非居住房屋的認定《細則》中所稱的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認定:(一)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應當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二)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三)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四)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八、關於本意見施行日期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⑷ 上海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上海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規定的? 不同房屋結構相應的 賠償標准 為: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准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首先房屋的 拆遷補償 ,他根據房屋採用的材料來進行一 定金 額的補償,在這個金額補償的基礎之上,還需要扣除一些的費用,因為房屋使用年限的關系可能會存在著一定,折舊的情況,要將這個部分來予以扣除。

⑸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第三條(基本原則)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財政、公安、工商、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徵收主體與徵收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事務所,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事務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事務所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工作人員培訓與上崗)

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第七條(舉報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市和區(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第二章徵收決定第八條(確需徵收房屋的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規劃和計劃)

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房屋徵收范圍的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實施的行為)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二)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⑹ 上海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法律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⑺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是什麼

我們知道 上海 市在我國是一個知名的一流城市,在這個大城市中會有對於土地 房屋徵收 上有所規定呢?那麼我們來了解一下有關於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是什麼?讓我們通過以下文章能夠詳細的了解上海市以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徵收決定 第八條(確需 徵收房屋 的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規劃和計劃) 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房屋徵收范圍的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實施的行為)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 房屋租賃 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二)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公有 房屋出租 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舊城區改建的意願征詢) 因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願;有90%以上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房屋調查登記)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條(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徵收補償方案的擬訂和論證) 房屋徵收部門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房屋徵收的目的; 房屋徵收的范圍; 被徵收房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認定辦法; 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標准和計算方法; 補貼和獎勵標准;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購方法; 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房屋徵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受委託的房屋徵收事務所名稱; 其他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 律師 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第十六條(方案修改和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徵收補償費用) 徵收補償費用包括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要求,並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參照本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九條(房屋徵收決定) 房屋徵收決定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徵收決定的公告) 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權利等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 土地使用權 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舊城區改建徵收決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後,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徵收決定終止執行。簽約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低於80%。 第二十二條(徵收決定的復議和訴訟)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涉及到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幾章的內容,通過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我們得知上海這個一線城市正在對房屋和補償上夏盡苦心,希望通過對上海這個寸土寸金的城市帶動更多的經濟發展。

⑻ 上海拆遷補償標准2020

法律分析:一、關於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本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

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根據《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2020)》執行。

安置補助費為《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涉及的被征地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准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征地青苗補償標准

征地青苗補償標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准(2020)》執行。

三、關於征地財物補償標准

征地財物補償標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執行。《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中未涉及的補償項目,可採取近似類比照、跨區域參照、市場價協商、成本法測算以及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等方法,協商補償價格。

各區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及特點,制定補充標准,並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未涉及農村居住房屋及共同舉辦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補償標准按照本市相關文件執行。

四、關於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

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按照《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規定,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准(2020)》

一、關於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本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

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根據《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准(2020)》執行。

安置補助費為《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涉及的被征地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准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征地青苗補償標准

征地青苗補償標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准(2020)》執行。

三、關於征地財物補償標准

征地財物補償標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執行。《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中未涉及的補償項目,可採取近似類比照、跨區域參照、市場價協商、成本法測算以及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等方法,協商補償價格。

各區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及特點,制定補充標准,並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准(2020)》未涉及農村居住房屋及共同舉辦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補償標准按照本市相關文件執行。

四、關於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

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按照《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規定,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⑼ 上海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怎麼樣的

現在城市以及農村都在快速的發展,經常會有一些大的建築物需要建設,那麼建設項目就是需要用到土地的,所以一般政府或者是一些房地產的開發商就會向土地的使用權人徵收土地,從而給予一定的 賠償金 額的措施來建設項目。那麼 上海 征地補償 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上海征地補償新標准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 征地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 征地補償標准 1、各項 征地補償費 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上海征地補償新標准 ,上海相對於中國的其他城市來說,是一個經濟相對比較好的城市,所以在土地的徵收賠償方面會對比較其他的城市以及地區來說,標准高一些,土地的徵收賠償根據土地的面積,土地的類型,還有土地所在的位置等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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