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裡有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總則
1.1目的
為了保證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1.2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安裝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注1-1)。
注1-1:對於為了某一特定用途、僅在裝置或者者場區內部搬動、使用的壓力容器,以及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按照照固定式壓力容器進行監督管理。
1.3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者等於0.1MPa(注1-2);
(二)設計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者等於2.5MPa·L(注1-3);
(三)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者等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注1-4)。
其中,超高壓容器應當符合《超高壓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符合《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簡單壓力容器應當符合《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注1-2: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其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
注1-3: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且圓整。一般應當扣除永久連接在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
注1-4: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時,如果氣相空間與工作壓力的乘積大於等於2.5MPa·L時,也屬於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1.4適用范圍的特殊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程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本條范圍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隻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設計、製造要求的壓力容器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容積大於或者者等於25L的下列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第1、3、4章的規定:
(1)《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不適用的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2)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空分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3)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螺旋板換熱器、釺焊板式熱交換器;
(4)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水上有氣,氣壓水
(5)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6)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7)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的橡膠模具;
(8)機器設備上附屬的蓄能器。
1.4.2隻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設計和製造許可要求的壓力容器
容積大於1L並且小於25L,或者者內直徑(對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的最大幾何尺寸,例如矩形為對角線,橢圓為長軸)小於150mm的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和3.1、4.1.1的規定,其設計、製造按照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無需監檢)
1.4.3隻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和製造許可要求的壓力容器
容積小於或者者等於1L的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和4.1.1的規定,其設計、製造按照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無需設計許可和監檢)
1.5不適用范圍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氧艙;
(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余熱鍋爐;
(3)正常運行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容器(包括在進料或者者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或者者等於0.1MPa的容器):
(4)旋轉或者者往復運動的機械設備中自成整體或者者作為部件的受壓器室(如泵殼、壓縮機外殼、渦輪機外殼、液壓缸等);
(5)可拆卸式墊片式板式熱交換器(包括半焊式熱交換器)、空冷式熱交換器、冷卻排管。
1.6壓力容器范圍的界定
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其范圍包括壓力容器本體和安全附件。
1.6.1壓力容器本體
壓力容器本體界定在下列范圍內:
(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者者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者者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的連接焊縫。
壓力容器本體中的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端蓋)、膨脹節、設備法蘭,球罐的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含M36)的設備主螺柱及公稱直徑大於等於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
1.6.2安全附件
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連接在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位計、測溫儀表等。
1.7壓力容器類別
根據危險程度的不同,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以利於進行分類監督管理,壓力容器的類別劃分方法見附件A。
1.8與技術標准、管理制度的關系
本規程規定了壓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准、管理制度等,不到低於本規程的要求。
1.9不符合本規程時的特殊處理規定
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壓力容器,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有關的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壓力容器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1.10引用標准
本規程的主要引用標准(以下簡稱本規程引用標准,注1-5)如下:
(1)GB150《鋼制壓力容器》;
(2)GB151《管殼式換熱器》;
(3)GB12337《鋼制球形儲罐》;
(4)JB/T4710《鋼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鋼制卧式容器》;
(6)JB/T4732《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准》;
(7)JB/T4734《鋁制焊接容器》;
(8)JB/T4745《鈦制焊接容器》;
(9)JB/T4755《銅制壓力容器》;
(10)JB/T4756《鎳和鎳合金制壓力容器》。
注1-5:本規程的引用標准中,凡注年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者者修訂版不適用於本規程;凡是不註明年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程。
1.11監督管理
(1)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含現場組焊,下同)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均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2)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等,應當按照照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輸入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3)國家質檢總局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2材料
2.1通用要求
(1)壓力容器的選材應當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藝性能;
(2)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規格與標志,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應當符合相應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規定。
(3)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的製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4)材料製造單位應當材料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志或者採用其他方法的標志,實施製造許可的壓力容器專用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上的標志內容還應當包括製造許可標志和許可編號;
(5)材料製造單位應當向材料使用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書,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並且加蓋材料製造單位質量檢驗章。
(6)對於壓力容器專用鋼板,由材料製造單位直接向壓力容器製造單位供貨時,雙方商定鋼板質量證明書的份數;由非材料製造單位供貨時,材料製造單位應當分別為每張鋼板出具質量證明書;
(7)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從非材料製造單位取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當取得材料製造單位提供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者加蓋供應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復印件(壓力容器專用鋼板除外);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2.2熔煉方法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應當是氧氣轉爐或者者電爐冶煉的鎮靜鋼。對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者等於540MPa的低合金鋼鋼板和奧氏體-鐵素體不銹鋼鋼板,以及用於設計溫度低於-20℃的低溫鋼板和低溫鍛件,還應當採用爐外精煉工藝。沒有等於,GB150為≤-20℃
2.3化學成分(熔煉分析)
2.3.1用於焊接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無C當量的概念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C≤0.25%P≤0.035%、S≤0.035%。
2.3.2壓力容器專用鋼中標准中碳素鋼和低合金鋼
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鋼板、鋼管和鋼鍛件)的磷、硫含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等於540MPa的鋼材,P≤0.025%、S≤0.015%;
3用於設計溫度低於-20℃並且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小於540MPa的鋼材,
P≤0.025%、S≤0.012%。
4用於設計溫度低於-20℃並且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等於540MPa的鋼材,
P≤0.020%、S≤0.010%。
2.4力學性能
2.4.1沖擊功
厚度不小於6mm的鋼板、直徑和厚度可以制備寬度為5mm小尺寸沖擊試樣的鋼管、任何尺寸的鋼鍛件,按照照設計要求的沖擊試驗溫度下的V型缺口試樣沖擊功(KV2)指標應當符合表2-1的規定。
(3)採用不同尺寸試樣的斷後伸長率指標,應當按照照GB/T17600.1《鋼的伸長率換算第1部分: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和GB/T17600.2《鋼的伸長率換算第2部分:奧氏體鋼》進行換算,換算後的指標應當符合本規程規定。
2.5鋼板超聲檢測
2.5.1檢測要求
厚度大於或者者等於12mm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不包括多層壓力容器的層板)用於製造壓力容器殼體時,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1)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
(2)在濕H2S腐蝕環境中使用的;
(3)設計壓力大於等於10MPa的;
(4)本規程引用標准中要求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
2.5.2檢測合格標准
鋼板超聲檢測應當按照照JB/T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符合本規程2.5.1第(1)項至第(3)項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當不低於Ⅱ級。符合本規程2.5.1第(4)項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當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
2.6壓力容器用鑄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2.6.1鑄鐵材料的應用限制
鑄鐵不得用於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者者中度危害介質,以及設計壓力大於等於0.15MPa的易燃介質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也不得用於管殼式余熱鍋爐的受壓元件。除上述壓力容器之外,允許選用以下鑄鐵材料:
(1)灰鑄鐵,牌號為HT200、HT250、HT300和HT350;
(2)球墨鑄鐵,牌號為QT400-18R和QT400-18L.
2.6.2設計壓力、溫度限制
(1)灰鑄鐵,設計壓力不得大於0.8MPa,設計溫度范圍為10℃~200℃;
(2)球墨鑄鐵,設計壓力不得大於1.6MPa,QT400-18R的設計溫度范圍為0℃~300℃,QT400-18L的設計溫度范圍為-10℃~300℃。
2.7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
2.7.1通用要求
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鋁、鈦、銅、鎳、及其合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用於製造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其技術要求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設計圖樣或者者相應的技術文件中註明;
(2)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並且設專門場所存放,與碳鋼、低合金鋼分開存放。
2.7.2鋁和鋁合金
鋁和鋁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設計壓力不得大於16Mpa。
(2)含鎂量大於或者者等於3%的鋁合金(如5083、5086),其設計溫度范圍為-269℃~65℃。其他牌號的鋁和鋁合金,其設計溫度范圍為-269℃~200℃。
2.7.3銅和銅合金
純銅和黃銅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其設計溫度不高於200℃。
2.7.4鈦和鈦合金
鈦和鈦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鈦和鈦合金的設計溫度不高於315℃,鈦-鋼復合板的設計溫度不高於350℃;
(2)用於製造壓力容器殼體的鈦和鈦合金在退火狀態下使用。
2.7.5鎳和鎳合金
鎳和鎳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在退火或者固溶狀態下使用。
2.7.6鉭、鋯、鈮及其合金合金
鉭、鋯、鈮及其合金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在退火狀態下使用。鉭和鉭合金設計溫度不高於250℃,鋯和鋯合金設計溫度不高於375℃,鈮和鈮合金設計溫度不高於220℃。
2.8復合鋼板
壓力容器用復合鋼板應當按照照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選用,並且符合以下要求:
(1)復合鋼板復合界面的結合剪切強度,不銹鋼-鋼復合板不小於210Mpa,鎳-鋼復合板不小於210Mpa,鈦-鋼復合板不小於140Mpa,銅-鋼復合板不小於100Mpa。
(2)復合鋼板基層材料的使用狀態符合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
(3)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基層材料(包括鋼板和鋼鍛件)按照照基層材料標準的規定進行沖擊試驗,沖擊功合格指標符合基層材料標准或者者訂貨合同的規定。
2.9境外牌號材料的使用
2.9.1境外材料製造單位製造的材料
(1)境外牌號材料應當是境外壓力容器現行標准規范允許使用並且境外已經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當符合境外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如本規程引用標准列有相近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的牌號時,其使用范圍還應當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
(2)境外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境內相近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如磷、硫含量,沖擊試樣的取樣部位、取樣方向和沖擊功指標,斷後伸長率等);
(3)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標志應當符合本規程2.1的規定;
(4)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進廠材料與材料質量證明書進行審核,並且對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進行抽查復驗,符合相關要求後才能投料使用。
(5)對用於焊接結構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在首次使用前,應當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並且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6)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者等於540MPa的材料,以及用於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於-40℃的低合金鋼鋼材,材料製造單位還應當按照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其材料方可允許使用。
2.9.2境內材料製造單位製造的材料
境內材料製造單位製造的境外牌號材料除應當符合本規程2.9.1的各項要求外,還應當按照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評審內容包括材料製造單位的相關條件和材料的試制技術文件。
2.9.3境外牌號材料的選用
設計單位若選用境外牌號的材料,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充分說明其必要性和經濟性。
2.10新材料的使用
2.10.1未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
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採用未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試制前材料的研製單位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並且應當按照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該材料方可允許使用。
2.10.2已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
對已列入GB150或者者JB4732的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者等於540MPa的鋼材,以及用於設計溫度低於-40℃的低合金鋼鋼材,如果鋼材製造單位沒有該鋼材的製造或者者壓力容器應用業績,則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並且按照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該鋼材方可允許使用。
2.11材料投用和標志移植
(1)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通過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使用的壓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並且在材料進廠時應當審核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標志;
(2)對於采購的第Ⅲ類壓力容器用Ⅳ級鍛件,以及不能確定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或者者對性能和化學成分有懷疑的主要受壓元件材料,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材料進行復驗,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後方可投料使用;
(3)用於製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應當進行標志移植。
2.12焊接材料
(1)用於製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當保證焊縫金屬的力學性能高於或者者等於母材規定的限值,當需要時,其他性能也不得低於母材的相應要求;
(2)焊接材料應當滿足相應焊材標准和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要求,的要求。並且附有質量證明書和清晰、牢固的標志。
(3)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建立並且嚴格執行焊接材料驗收、復驗、保管、烘乾、發放和回收制度。
2.13材料代用
壓力容器製造或者現場組焊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應當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批准,並且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錄。
3設計
3.1設計單位許可資格與責任
(1)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許可資格、設計類別、品種和級別范圍應當符合《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的規定;
(2)總體採用規劃設計標准,局部參照分析設計標准進行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分析計算的單位,可以不取得盈利分析設計許可項目資格;
(3)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當符合本規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對於採用國際標准或者者境外標准設計的壓力容器,進行設計的單位應當提供設計文件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向設計委託方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
3.2設計許可印章
(1)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資格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於製造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設計許可印章中的設計單位名稱必須與所加蓋的設計圖樣中的設計單位名稱一致。
3.3設計條件
壓力容器的設計委託方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壓力容器設計條件。設計條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操作參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2)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抗震設防裂度、風和雪載荷等);
(3)介質組分與特性;
(4)預期使用年限;
(5)幾何參數和管口方位;
(6)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3.4設計文件
3.4.1通用要求
(1)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強度計算書或者者應力分析報告、設計圖樣、製造技術條件、風險評估報告(適用於第Ⅲ類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認為必要時還應當包括安裝與使用維修說明;
(2)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還應當包括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排放面積的計算書;無法計算時,設計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委託方或者者使用單位,協商選用超壓泄放裝置。
3.4.2設計總圖
3.4.2.1總圖的審批
設計總圖應當按照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履行審批手續。對於第Ⅲ類壓力容器,應當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或者者其授權人的批准簽字。
3.4.2.2總圖的主要內容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當註明以下內容:
(1)壓力容器名稱、類別,設計、製造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標准;
(2)工作條件: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載荷(包含壓力在內的所有應當考慮的載荷)、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接接頭系數、自然基礎條件等,對儲存液化氣體的儲罐應當註明裝量系數,對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儲存容器應當註明腐蝕介質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5)主要特性參數(如壓力容器容積、換熱器換熱面積與程數等);
(6)壓力容器設計使用年限(疲勞容器標明循環次數);
(7)特殊製造要求;
(8)熱處理要求;
(9)無損檢測要求;
(10)耐壓試驗和泄漏試驗要求;
(11)預防腐蝕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特殊要求(工藝系統已考慮的除外);
(13)壓力容器銘牌的位置;
(14)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3.4.2.3特殊要求:
下列情況對設計總圖的特殊要求:
(1)多腔壓力容器分別註明多腔的試驗壓力,有特殊要求時註明共用元件兩側允許的壓力差值,以及試驗步驟和試驗要求;
(2)裝有觸媒的壓力容器和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註明使用過程中定期檢驗的技術要求;
(3)由於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壓力容器,註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的要求;
(4)不能進行耐壓試驗的,註明計算厚度和製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5)有耐熱襯里的壓力容器,註明防止受壓元件超溫的技術措施;
(6)要求保溫或者者保冷的壓力容器,提出保溫或者者保冷措施。
3.5設計方法
壓力容器的設計可以採用規則設計方法或者者分析設計方法。必要時也可以採用試驗方法或者者可對比的經驗設計方法,但是應當按照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基於本規程3.3所述的設計條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夠的安全裕量,以保證壓力容器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抗腐蝕性,同時還應當考慮裙座、支腿、吊耳等於壓力容器主體的焊接接頭的強度要求,確保壓力容器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安全。
3.6風險評估
對第Ⅲ類壓力容器,設計時應當出具包括失效模式和風險控制等內容的風險評估報告。
3.7節能要求
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當考慮節能降耗原則,並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慮壓力容器的經濟性,合理選材,合理確定結構尺寸;
(2)對換熱容器進行優化設計,提高換熱效率,滿足能效要求;
(3)對有保溫或者者保冷的壓力容器,要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溫或者者保冷措施。
3.8安全系數(應考慮強度、材料的穩定性、均勻性、製造工藝水平、檢測的水平和環境等不可預測的問題),原nb≥3.0,ns≥1.5
http://www.sise.org.cn/details.do?kind=CYGC&id=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