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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順位抵押

發布時間:2021-02-04 08:28:44

㈠ 什麼是順位抵押

順位抵押貸款是指將已做抵押獲得貸款後的房產,其市場價值大於所抵押債務的余內額部分再次抵押貸款容。

順位抵押貸款,俗稱「二次抵押」,是指將已做抵押獲得貸款後的房產,其市場價值大於所抵押債務的余額部分再次抵押貸款。既可以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同時也向房產「二次抵押」開閘。房屋本身是不動產,並非貨幣,利用相關的金融貸款政策,盤活資產,有利於資產的優化。

貸款用途:消費、經營、投資、償還借款等。

還款方式:可以先息後本,也可以等額本息。

(1)上海順位抵押擴展閱讀:

貸款所需資料

1、辦理房產余額抵押須提供土地證、房產證;

2、辦理房產余額抵押不需經原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但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同時,根據《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

權利人查詢其名下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查詢的應出具代理查詢委託書、委託人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權利人是單位的,需出具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原件。

㈡ 第二順位抵押和余額抵押的區別如果抵押物一押已經全額登記,是否可以辦理第二順位抵押

第二順位抵押必定是第一順位抵押的余額抵押,但余值抵押未必是第二順位抵押。現房抵押物一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會協商一個合理的價值,如果尚有可供余值抵押空間,一般交易部門還是給予辦理余值抵押的。

㈢ 順位抵押

:題主的問題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在現實中,擔保公司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一般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形式通常為抵押或者質押。不知道題主所述房屋抵押是抵押給銀行還是抵押給擔保公司?如是前者,等於是銀行有兩個擔保——物的擔保(抵押)和人的擔保(保證)。那麼,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應該先行使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呢?根據《物權法》176條規定,分三種情形:1、有約定的債權人應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即約定物的擔保在先就得先行使物的擔保權利。反之亦然。2、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3、假如物的擔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有選擇權。如是後者(即抵押反擔保),那擔保公司清償銀行的債務後,完全可以自主地行使房屋抵押權。這時,即使「產權所有人拿房產證將房子再次進行借款」,新的債權人設定的抵押權在擔保公司之後,其受償也是在擔保公司之後的。 對於擔保公司而言,最不利的後果是,與銀行約定了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先就人的擔保實現債權。此時,擔保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後,由於沒有設定抵押反擔保,也不能代替銀行行使抵押權,而債務人又恰恰把房屋再次進行了抵押,這種情況下,擔保公司的追償權(債權)是不能對抗新的抵押權(物權)的。一樓的第二點意見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㈣ 什麼是順位抵押貸款

順位抵押貸款,俗稱「二次抵押」,是指將已做抵押獲得貸款後的房產內,其市場價值大於所抵押債容務的余額部分再次抵押貸款。既可以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同時也向房產「二次抵押」開閘。房屋本身是不動產,並非貨幣,利用相關的金融貸款政策,盤活資產,有利於資產的優化。

㈤ 什麼是房產順位抵押

抵押權順位(順位抵押),又稱抵押權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系。
王利明教授在《物權法研究》一書中認為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於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有多重抵押時,各個抵押權人要行使權利,則存在著先後順序之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具有優於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在學說上也稱為「次序權」。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
《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系問題。
《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於不動產抵押採納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為標准,先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登記的抵押權;(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
供參考,請採納!

㈥ 順位抵押需告知原抵押權人嗎

不需要的,因為其優先受償權不會受到影響,不過也可以通知一下

㈦ 關於順位抵押貸款,房產剩餘價值的確定問題

不是的。
再次抵押價值=未設定法定優先受償權下的價值-已抵押貸款額/貸款成敉-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本例中:再抵押價值=1000-700/0.7=0
該房產的再次抵押價值為零。不能再進行抵押了。

㈧ 什麼叫順位抵押

抵押權順位(順位抵押),又稱抵押權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系。
王利明教授在《物權法研究》一書中認為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於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有多重抵押時,各個抵押權人要行使權利,則存在著先後順序之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具有優於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在學說上也稱為」次序權「.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
《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系問題。
《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於不動產抵押採用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為標准,先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登記的抵押權;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

㈨ 關於房產順位抵押的問題

無論抵押給誰抄,你要看是否全部抵襲押了(一般都是全部),如果沒有餘額了那麼你無法實現順位抵押,再者要再次抵押也得要抵押權人同意(即銀行)。建議你們買賣雙方同銀行一起到房產局辦理手續,還清貸款、解除抵押,順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小心了,因為賣房人欺騙你一次了(隱瞞了抵押的事實),所以說小心(也可能是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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