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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7 23:48:15

上海非法客運規范標准2015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已經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4年7月29日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
(已經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乘客安全,規範本市客運市場秩序,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奉賢、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查處的管理。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
本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一般禁止規定)
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摩托車、三輪車、電力助動車等車輛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三輪車不得安裝駕駛座以外的座位等客運設施。

第四條(禁止假冒客運出租汽車)

除客運出租汽車外,其他汽車不得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不得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除客運出租汽車外的其他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者提供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退出營業規定)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報廢或者更新時,經營者應當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並在車輛報廢或者更新後5個工作日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件注銷手續。

第六條(招攬行為)

除營業性客運汽車駕駛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

第七條(專用候客區域)

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或者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專用候客區域內候客,其他車輛不得在專用候客區域內停靠。

第八條(信息服務管理)

利用互聯網網站、軟體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應當遵守客運出租汽車調度服務規范,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員和車輛的信息。

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客運服務駕駛員或者車輛不具備營運資格的,前款規定的服務商不得提供召車信息服務。

第九條(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車輛非法客運的監督檢查。對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大對車輛非法客運的查處力度。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等管理部門的檢查,並提供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條(宣傳動員和社會舉報機制)

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非法客運行為的危害性,動員市民積極配合查處車輛非法客運工作。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設立舉報車輛非法客運的專用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開展調查,並在一個月內將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有關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十一條(證據採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以及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收集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採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的依據。

第十二條(違反一般禁止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再次被查獲且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定程序沒收用於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車輛。對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駕駛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至6個月;對有依法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摩托車、三輪車、電力助動車等車輛非法客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三輪車安裝座位等客運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假冒客運出租汽車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客運出租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的;

(二)非客運出租汽車安裝頂燈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的;

(三)非客運出租汽車安裝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設施的。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安裝頂燈和安裝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車輛和頂燈、計價器等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非客運出租汽車噴塗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者提供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牌照、營運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退出營業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輛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清除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專用營運標識或者專用營運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營運證件注銷手續的。

第十五條(招攬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營業性客運汽車駕駛員以外的人員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以及道路等公共場所招攬乘客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招攬乘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專用候客區域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非客運出租汽車在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內停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網站、軟體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未遵守客運出租汽車調度服務規范、未提供相關駕駛員和車輛信息或者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駕駛員或者車輛提供召車信息服務的,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處理)

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駕駛員有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扣押車輛的處理)

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非法客運的車輛予以扣押,並通知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被扣押的車輛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按期接受處理並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歸還扣押車輛。

無法查明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扣押車輛依法作出拍賣等處理;所得款項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的委託)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罰的,市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交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有違反稅務、環保、規費收繳、道路交通安全、客運經營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但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查處車輛非法客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綜合運用各種措施,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

第二十三條(非法客運信息管理)

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本市居住證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法客運車輛信息以及非法客運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送交公安機關納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扣押的非法客運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執法機構的;

(五)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內滯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同時廢止。

⑵ 違反交通法算不算違法

以下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裡面找到的有關十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詳細內容解釋:
一、機動車亂停車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或者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2,機動車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3,機動車違法停靠上下客;4,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

1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
93條第2款的規定,處200元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2機動車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停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3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上停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
施條例》第85條第1款;

4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車道上停車,依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
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85條第1款;

5駕駛營運客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上停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85條第1款;

6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車道上停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5條第1款;

二、機動車亂佔道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2,機動車違法佔用公交專用車道;3,貨運車違法佔用客車道;4,機動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

1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條、第90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

2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100元罰款、記3分;

3機動車非緊急情況時佔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
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5條第1
款;

三、機動車亂變道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違法實線變道;2,機動車違法強行變道;3,機動車違法連續變道。

1機動車違反警示標線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2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夾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條第1款、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100元罰款、記2分。

3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處100元罰款。

四、機動車亂鳴號主要表現為:機動車在上海市外環線以內區域違法鳴喇叭。

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8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處100元罰款。

五、機動車涉牌違法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無牌違法上道路行駛;2,機動車使用過期的臨時號牌;3,機動車使用假牌;4,機動車使用套牌。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包括臨時行駛車號牌已過期)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1款、第90條、第95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200元罰款、記12分。

2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5000元罰款、記12分。

3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4項、第96條第3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3000元罰款、記12分。

六、機動車路口違法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遇阻塞違法滯留路口;2,機動車遇阻塞違法滯留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

1機動車遇由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進入路口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2分。

2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處100元罰款。

七、機動車闖禁令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違法闖紅燈;2,機動車違法逆向行駛。

1機動車不按機動車信號燈標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

2機動車逆向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八、非機動車亂騎行主要表現為:1,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2,非機動車闖紅燈;3,非機動車逆向行駛;4,非機動車違法載人。

1駕駛非機動車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第89條規定,處2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2非機動車不按非機動車信號燈標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3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4非機動車違反載人規定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1條、第39條第2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九、行人亂穿馬路主要表現為:1,行人闖紅燈;2,行人不走人行橫道;3,行人跨越隔離欄。

1行人不按人行橫道信號燈標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9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62條、第89條的規定,處10元罰款;

2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第89條的規定,處10元罰款;

3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

十、非法客運主要表現為:1,汽車(包括網路專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從事非法客運;2,「五類車」(包括電動三輪車、正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殘疾車、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從事非法客運。

1對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汽車(包括網路專車),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駕駛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的規定,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至6個月;

2「五類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二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1款、第90條、第95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200元罰款、記12分。

4外省市號牌二輪摩托車在進行區域內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5駕駛無牌無證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駕駛本市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第
26條第3款、第39條第1款的規定,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予以扣留;不能提供來
源合法憑證的,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予以暫扣或沒收;

6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8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7殘疾車、電動自行車加裝篷座上道路行駛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9條第4款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扣留其非機動車;

8駕駛殘疾車違法載人的,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4條第7項、第65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扣留其非機動車;

9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1條、第39條第2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扣留其非機動車。

⑶ 上海非法營運怎麼處罰,,,罰多少,,扣證么

未取得計程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而且要扣證的!

根據《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相關條款,執法部門可以對「專車」非法客運實施「1+3+10」的處罰,即:每查處一輛「專車」非法客運,除對當事人進行1萬元行政罰款和暫扣駕駛證3-6個月的處罰外,同時將對網路平台進行10萬元行政罰款的處罰。

⑷ 上海對黑車營運的處罰怎麼處罰的

尊敬的網路用戶您好!
歡迎使用網路知道!很高興為您解答!

《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規定:非法營運的計程車最高可罰5萬;非法營運長途車最高可罰10萬;對三輪車、摩托車、助動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法客運行為可處以1000至5000元的罰款。同時,「黑車」被扣後,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執法部門可在公告後將暫扣車輛予以拍賣;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希望對朋友您有幫助,本解答由網路知道顧問團友情提供! 若有不足之處望諒解, 希望本次解答對您有幫助! 望您能及時【採納】,在此表示謝謝!

⑸ 上海做黑車被抓怎麼處理

新修訂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明確規定,凡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駕駛員有收費搭載乘客行為的,由交通行證執法機構直接依據有關條例,以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予以最高五萬元的處罰,並且予以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車輛被查到第二次會被沒收

以上是2014年審核通過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

⑹ 2014年12月上海是不是開始嚴打黑車

今後在上海市從事非法營運的業戶將受到高達10萬元的罰款。《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經該市政府常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並從7月10日起實施。該規定在管理、暫扣、處罰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界定和要求。 據了解,目前上海市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含計程車、公交、長途客車)約有1.5萬輛,主要分布在人民廣場、新客站、浦東國際機場、虹橋機場、龍陽路地鐵站、莘庄地鐵站等重要交通樞紐以及郊區城鎮的交通樞紐和客流集散地。上海出租「黑車」已形成相當規模,郊區各區縣少則上千輛,多則數千輛,以外地牌照和滬C牌照為主。公交「黑車」主要集中在早晚高峰及夜間,各種班線的「黑車」營運總量達數千輛。長途「黑車」以安徽、河南大客車和中型客車為主,約3000輛。非法營運已成為影響上海市客運市場秩序、危害乘客安全、妨礙道路通行的一個「頑症」。打擊「黑車」有了法規支撐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總隊長張立偉認為,作為專門針對整治非法營運的規章,《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在取證、執法、處罰方面有了明顯突破,對正在開展的查處非法營運行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規支撐,為解決困擾檢查中存在的取證難、執法難、處罰難提供了法律援助。 張立偉告訴記者,由於「黑車」運行有其自身的特點,營運結束後交付費用,過程也就結束,不發生產品交換行為,不留下痕跡,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黑車」營運更為詭秘,在現場查處中,乘客大都不願承擔作證義務,給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困難。《規定》明確了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非法營運時,現場筆錄、現場錄音、錄像等可以作為認定非法營運的證據;同時明確非營業性客車只要安裝了客運設施或標識,即可認定為禁止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對非法營運的處罰只有經濟罰款一種手段,大多數「黑車」罰了放,放了又做,形成惡性循環。針對非法營運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規定》明確提出,非法營運的計程車最高可罰5萬元;非法營運長途車最高可罰10萬元;對三輪車、摩托車、助動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法營運行為可處以1000至5000元的罰款。同時,針對實踐中由於暫扣的非法營運車輛較多,執法部門難以處理而需付出較高的保管成本,《規定》明確,「黑車」被扣後,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執法部門可在公告後將暫扣車輛予以拍賣;達到報廢條件的,依法予以報廢。 據了解,今年以來,上海市連續發生「黑車」司機糾集同夥搶奪車輛、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暴力抗法事件。
這一情況已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規定》明確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車輛非法營運時,發生圍堵、傷害執法人員、搶奪暫扣車輛、暴力破壞執法車輛和設施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確職責分工 形成管理合力 車輛的管理涉及交通、公安、環保、市政等多個部門,為了加強管理,形成合力,《規定》明確了城市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非法營運的汽車(含公交、出租、長途客車)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檢查和處罰;非法營運的其他車輛(含三輪車、摩托車、助動自行車、殘疾人專用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涉及車輛非法營運的,移送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同時,要求城市交通和公安交通部門在查處車輛非法營運時相互配合,對發現車輛非法營運有違反稅務、環保、規費收繳、道路交通安全、客運經營等有關規定,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范圍的,應及時移交給稅務、環保、市政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堵補疏」三管齊下 對於市區和城郊的非法營運車輛,上海除了保持高壓態勢,加大整治力度外,還將通過調整公交線網,發展區域性計程車來疏導,即「堵、補、疏」三管齊下。 「補」就是要加強運營組織和服務。上海將著重解決公交線路與軌道交通運營時間接軌,尤其是城鄉結合部車站,方便市民換乘。目前全市89個軌道交通車站已有85個實現了至少有一條公交線路與軌道交通運營時間接軌的目標,餘下4個車站將採取其他措施著重解決新村小區居民出行。同時,上海將加大公交線網調整,全市入住5000人以上新村小區只要條件具備就開通公交線路。重點發展郊區公交,通過增闢區域公交線路、延伸區域公交頭末班車等措施,努力填補公交服務空白和盲點。年內計劃城郊各區縣分別新增3至4條公交線路,增加區域性公交車輛300輛。此外,根據需要增加區域性計程車。如嘉定區在嚴堵「黑車」的同時,成立了3家區域性出租汽車公司,並動員「黑車」駕駛員加盟,使他們棄暗投明。 「疏」就是通過引導疏解,探索實施符合區域實際、有利改善市民出行的營運車輛車型和票價制度,研究發展區域性「鄉村巴士」等營運方式。上海首條村鎮區域間的「鄉村巴士」——金山區鎮村區域性巴士廊下一路、三路已於6月15日全線通車,這標志著上海「鄉村巴士」發展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據了解,為方便郊區市民出行,上海年內將在松江、嘉定、奉賢等區開通10條「鄉村巴士」線路。7200多輛「黑車」落網 今年以來,圍繞年內基本杜絕「黑車」的工作目標,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市中心區6個交通樞紐和郊區城鎮集散地為重點,集中整治計程車、公交、長途客車的非法營運行為。在市區開展的「平安一號」、「平安二號」行動,取得重要成果,市區主要旅客集散地、車站、機場等周邊地區「黑車」現象基本遏制,為六國峰會的召開創造了良好環境。在鞏固市區整治成果的基礎上,又連續在南匯、奉賢、青浦、嘉定、寶山等郊區城鎮進行「利劍」系列行動,如狂飈一般掃除「黑車」,到6月20日,全市已有7200多輛「黑車」落網。 張立偉表示,新法規的頒布體現了上海市政府整治「黑車」、打擊非法營運的決心,這是繼2月23日上海市把整治非法營運作為上海市平安建設十件實事之一後的又一項重要舉措。下半年,執法總隊將按照新的法規,深化聯動機制,形成常態監管,以實現全市范圍內非法營運得到有效遏制,中心區基本杜絕,郊區城鎮基本消除,問題集中地區明顯好轉的目標。

⑺ 私家車怎樣才能轉化為合法的滳滴出租呢,國家有什麼新政策

近期,市交通執法總隊對1年來的違法案件情況進行梳理時,發現,滴滴平台上存在大量外牌車輛和私家車非法參加客運經營情況。針對平台對注冊駕駛員及車輛審核不到位、內部管理不嚴、存在非法客運等情況,市交通執法總隊加強企業監管,立即組織對企業開展上戶檢查,根據歷史案件信息比對情況和現場上戶檢查結果,確認滴滴平台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車輛提供召車信息服務的違法事實,並於2016年1月予以立案,再次對滴滴平台開出10萬元罰單(2015年已開出首張罰單)。3月29日,滴滴平台繳納罰款接受處罰。

已開出的罰單執行情況如何
自2014年8月1日《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實施以來,總隊在加大非法客運日常執法監管力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源頭監管,加強對召車信息服務商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駕駛員或者車輛提供召車信息服務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開展上戶檢查、約談企業負責人等方式,已累計對包括滴滴、優步、易到、神州在內的4戶召車信息服務商開出5張罰單(其中,滴滴2張),對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截至目前,滴滴、優步、易到已完成行政處罰。針對神州等逾期未接受行政處罰的企業,執法部門將組織對企業開展聯合約談、上門送達法律文書、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企業目錄,並進行媒體曝光。

下一步,執法部門將繼續加大對違規網路平台的查處力度,切實督促平台加強內部管理,把好駕駛員和車輛審核關,加強企業自律,共同維護本市交通營運秩序。

⑻ 十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怎麼罰依據是啥

以下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裡面找到的有關十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詳細內容解釋:
一、機動車亂停車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或者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2,機動車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3,機動車違法停靠上下客;4,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

1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
93條第2款的規定,處200元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2機動車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停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3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上停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
施條例》第85條第1款;

4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車道上停車,依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
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85條第1款;

5駕駛營運客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上停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85條第1款;

6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車道上停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5條第1款;

二、機動車亂佔道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2,機動車違法佔用公交專用車道;3,貨運車違法佔用客車道;4,機動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

1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條、第90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

2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100元罰款、記3分;

3機動車非緊急情況時佔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
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處罰依據還應同時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5條第1
款;

三、機動車亂變道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違法實線變道;2,機動車違法強行變道;3,機動車違法連續變道。

1機動車違反警示標線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2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夾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條第1款、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100元罰款、記2分。

3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處100元罰款。

四、機動車亂鳴號主要表現為:機動車在上海市外環線以內區域違法鳴喇叭。

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8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處100元罰款。

五、機動車涉牌違法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無牌違法上道路行駛;2,機動車使用過期的臨時號牌;3,機動車使用假牌;4,機動車使用套牌。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包括臨時行駛車號牌已過期)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1款、第90條、第95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200元罰款、記12分。

2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5000元罰款、記12分。

3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4項、第96條第3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3000元罰款、記12分。

六、機動車路口違法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遇阻塞違法滯留路口;2,機動車遇阻塞違法滯留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

1機動車遇由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進入路口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2分。

2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定,處100元罰款。

七、機動車闖禁令主要表現為:1,機動車違法闖紅燈;2,機動車違法逆向行駛。

1機動車不按機動車信號燈標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6分。

2機動車逆向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八、非機動車亂騎行主要表現為:1,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2,非機動車闖紅燈;3,非機動車逆向行駛;4,非機動車違法載人。

1駕駛非機動車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第89條規定,處2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2非機動車不按非機動車信號燈標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3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4非機動車違反載人規定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1條、第39條第2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九、行人亂穿馬路主要表現為:1,行人闖紅燈;2,行人不走人行橫道;3,行人跨越隔離欄。

1行人不按人行橫道信號燈標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9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62條、第89條的規定,處10元罰款;

2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第89條的規定,處10元罰款;

3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

十、非法客運主要表現為:1,汽車(包括網路專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從事非法客運;2,「五類車」(包括電動三輪車、正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殘疾車、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從事非法客運。

1對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汽車(包括網路專車),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駕駛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的規定,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至6個月;

2「五類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二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1款、第90條、第95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200元罰款、記12分。

4外省市號牌二輪摩托車在進行區域內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90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5駕駛無牌無證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駕駛本市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第
26條第3款、第39條第1款的規定,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予以扣留;不能提供來
源合法憑證的,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予以暫扣或沒收;

6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8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7殘疾車、電動自行車加裝篷座上道路行駛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9條第4款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扣留其非機動車;

8駕駛殘疾車違法載人的,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4條第7項、第65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扣留其非機動車;

9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的,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1條、第39條第2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扣留其非機動車。

⑼ 上海市2017年網頁專車現在有什麼政策

上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號令)
《上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6年12月21日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規範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網約車發展應當堅持依法管理、綠色環保、安全運營、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運價)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負責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保、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信息化、金融服務、網信以及國家駐滬通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網約車平台條件)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網路服務平台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網約車平台申請材料)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二)在本市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八條(網約車車輛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
(二)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准;
(三)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五)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台;
(七)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第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四)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許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約車平台公司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車輛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向駕駛員發放注冊有效期為3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一條(網約車車輛申請限制)
個人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且其須持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除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
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的車輛和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二條(禁止跨業經營)
網約車和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運營。
第十三條(收費和納稅)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路服務平台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准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准、投訴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並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台責任)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簽訂其他協議的,應當包含營運期間駕駛員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第十五條(個人信息保護)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網路信息安全)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十七條(經營服務規范)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發布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二)不得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

(四)不得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張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台管理要求)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採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台注冊等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信息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車輛注冊、駕駛員注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通信管理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屬地服務)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屬地管理辦法。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為所轄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申請受理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網約車平台的處罰)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應急報警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發布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

第二十二條(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處罰)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駕駛網約車巡遊攬客,或者在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車輛未張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拒絕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非法客運處罰)
網約車平台公司、駕駛員違反《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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