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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18 04:38:13

A. (上海)住房公積金可有硬性規定應由單位承擔比例是多少

職工住房公積金屬於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基金,國家規定企事業單位必須以與職工1:1的比例繳存.上海當然不能例外.
但不少單位只要求職工繳納月工資的8%作公積金,單位卻沒有配對繳存,個別單位甚至置若罔聞.對此,國家建設部等部門已一再提出批評.
關於公積金問題,國家的政策是一貫的.最近商業貸款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公積金貸款利率只上調0.18個百分點.公積金在使用上有些微調,但政策沒有變化.

B.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有無政策法律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 上海最新公積金繳納規定

公積金補繳需要向貸款受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復議,若復議通過則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繳納時間如下:
本地戶口,需要連續繳納6個月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了;
外地戶口,則需要連續繳納12個月才能夠申請公積金貸款;
由於特殊情況如工作變動導致賬戶未連續繳納的話,可以在恢復正常匯繳且對漏繳月份進行了補繳以後,向貸款受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復議,若復議通過則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D. 上海住房公積金是必須要交的嗎

單位不給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合理,屬於違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國家法規強制實行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該規定表明,無論公司效益如何,其繳存比例的底線是不得低於5%。

E. 上海市個人公積金繳費標准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4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並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3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4年月平均工資。
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5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4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比例各不低於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取正整數)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其緩繳額。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29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25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准。
為提高效率,2015年度基數調整採用網上調整為主的方式。市公積金中心通過登報公告、網上公告的形式提前向社會發布基數調整信息以及基數調整文件資料、業務辦理要求和網上調整操作流程。各單位應積極採用網上調整方式進行基數調整,登陸上海住房公積金網(www.shgjj.com)的基數調整專欄查閱、下載和直接辦理。

F. 上海公積金使用規則

下面的資料你看看,是否有幫助:

1、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應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經申請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1)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2) 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6個月;
(3) 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於規定比例;
(4) 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5) 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2、公積金貸款中「第一套自住住房」是如何認定的?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包括夫婦雙方),從未在市場上購買過自住住房,或沒有因購買自住住房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舉例1】小馬家有一套住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小馬的名字,但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如今小馬打算購置婚房,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這算第一套房嗎?首付比例是怎樣的?
答:小馬這種情況屬於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為,一手房不低於房價的20%,二手房為30%以上。
【舉例2】張先生婚前買過一套房,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婚後准備和妻子再購置一套新房,但之前那套房的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請問張先生或其妻子可以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答:不可以。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3、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精神,並按中國人民銀行(銀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作如下調整:
一、從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59%調整為4.77%;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5.04%調整為5.22%。
二、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7年9月14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執行建設部和人民銀行通知的規定。2007年9月15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舉例】小張買房選擇組合貸款,其中公積金30萬元,商業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20年,他該享受何種利率?
答: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為5.22%,商業貸款利率按其貸款銀行的相關規定確定。

4、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限額是多少?

答: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上限調整為:
對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從以戶為單位計算貸款額度,改為以戶為基礎,配偶(或參貸人)分別計算額度的辦法,且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若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每戶另增加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10萬元。調整分兩種情況:
(1)有兩個人及以上參與貸款的家庭:首先分別計算每個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的可貸額度,每個人的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20萬元,補充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然後將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累加,合計不超過40萬元,補充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累加,合計不超過10萬元。一戶家庭總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
(2)只有一個人參與貸款的家庭:仍按現有計算規則,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20萬元,補充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總計不超過30萬元。

5、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是如何計算的?

答: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1)不高於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目前基本公積金余額的40倍,補充公積金余額的20倍);
(2)不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目前一手房為80%,二手房為70%);
(3)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目前為50%)×12個月×貸款期限;
(4)不高於最高貸款限額(見問題3)。
【舉例1】小孫工作5年,未婚,准備買一套總價100萬元的二手房,目前公積金賬戶余額12000元,補充公積金賬戶余額8000元,請問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多少?
答:一般情況下可以申請到最高3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以實際通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查詢系統計算的結果為准。

6、住房公積金個貸採用怎樣的還款方式?

答:住房公積金個貸的還款方式有: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 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於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等額本金法」前期還款壓力相對大一些,但總利息支出相對少一些;「等額本息法」,每期還款額都一樣,但總利息支出相對等額本金法稍多一些,各借款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7、借款人可否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滿一年可提前歸還部分公積金個貸本息,部分提前還款不必支付違約金。借款人申請提前歸還全部貸款的,不受時間限制。
【舉例】老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20萬元,分15年還清,1年後他進行了部分提前還款,請問他在後面的還款中,享受怎樣的利率?
答:受託銀行應在借款人履行原貸款合同1年以後,方可接受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的申請,與借款人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歸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受託銀行應與借款人商定部分提前還款後剩餘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部分提前還款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借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歸還方式歸還,受託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8 、什麼時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 根據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3)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非滬籍職工調離上海時。
(6)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其中(2)、(3)、(4)、(5)情形,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以銷戶形式全額提取,所提取的金額為職工所有。另外,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G. 國家規定上海企業為員工繳納公積金開始時間

我有個同事今年到上海的,剛開始不能繳公積金,最近好像有了上海暫住證,說可以繳啦。我說的比較准確。

H. 上海公積金必須繳納嗎什麼時候強制規定的

在上海勞動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在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勞動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資源、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8)上海公積金規定擴展閱讀: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I. 上海的住房公積金是怎麼算的國家有什麼規定呢

個人繳納18%,也就是薪水的18%,其中公積金佔7%,公司繳納公積金的部分也是和個人一樣的。

J. 上海公積金是按工資的百分之幾扣的

5%。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公積金規定擴展閱讀: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後,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和轉移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二十日內予以辦理。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後,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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