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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試行標准

發布時間:2021-03-23 05:55:15

『壹』 請大家能否給我一個關於"工業廢氣排放達標率"的一個准確並官方的解釋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發布,1997 年 1 月 1 日實施

( 代替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標准中的廢氣部分)GB16297-199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在原有《工業 " 三廢 " 排放試行標准》(GBJ4-73)廢氣部分和有關其他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標准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准有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准規定了 33 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標准為綜合性排放標准外,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外,其餘均執行本標准。

本標准從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由本標准取代,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即行廢除。

GBJ4-73 工業 " 三廢 " 排放試行標准
GB3548-83 合成洗滌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76-84 火炸葯工業硫酸濃縮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77-84 雷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2-84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6-84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1-85 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2-85 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6-85 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7-85 普鈣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B、附錄 C 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本標准規定了 33 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准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1.2 適用范圍

1.2.1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准與行業性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 GB13271-9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工業爐窯執行 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火電廠執行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排放標准》、煉焦爐執行 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水泥廠執行 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惡臭物質排放執行 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汽車排放執行 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摩托車排氣執行 GB14621-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2.2 本標准實施後再行發布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按其適用范圍規定的污染源不再執行本標准。

1.2.3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標准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標准狀態指溫度為 273K,壓力為 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准規定的各項標准值,均以標准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排氣筒任何 1 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 "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 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依照本標准附錄 C 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准而設立的監測點。

3.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 1 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築構造(如車間等)。

3.8 單位周界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9 無組織排放源指設置於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築構造(如車間、工棚等)。

3.10 排氣筒高度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4 指標體系

本標准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4.1 通過排氣筒排放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2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3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該指標按照本標准第 9.2 條的規定執行。

5 排放速率標准分級

本標准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為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准,即:位於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准(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時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准);位於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准;位於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准;

6 標准值

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設立的污染源(以下簡稱為現有污染源)執行表 1 所列標准值。

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設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簡稱污染源)執行表 2 所列標准值。

6.3 按下列規定判斷污染源的設立日期:

6.3.1 一般情況下應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6.3.2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污染源,應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具體標准請到 這里查看:http://www.soasen.com/environment/stuff/entry/2698

『貳』 國家規定的「三廢排放」標準是什麼請高手指教

廢氣排放標准對5種工業部門定出13類有害物質的容許濃度和排放量。這些有害物質是: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氫、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氫、一氧化碳、硫酸霧、鉛、汞、鈹化物、煙灰和生產性粉塵。廢水排放標准對工業廢水的排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對飲用水水源和風景游覽區的水質要求嚴禁污染;對漁業和農業用水,要求保證動植物的生長條件,使動植物體內的有害物質殘毒量不得超過食用標准;對工業水源,要求不得影響生產用水。

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分為兩類19項有害物質指標:第一類包括能在環境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汞、鎘、六價鉻、砷、鉛5種有害物質,規定了比較嚴格的指標;第二類包括長遠影響較小的14項有害物質指標。

對工業廢渣作了一些原則規定,要求對含汞、鎘、砷、六價鉻、鉛、氰化物、黃磷及其他可溶性劇毒廢渣,必須專設具有防水、防滲措施的存放場所,並禁止埋入地下和排入地面水體。

(2)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試行標准擴展閱讀

「工業三廢」中含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若不經妥善處理,如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而排放到環境(大氣、水域、土壤)中,超過環境自凈能力的容許量,就對環境產生了污染。

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影響工農業生產和人民健康,污染物在環境中發生物理的和化學的變化後就又產生了新的物質。

好多都是對人的健康有危害的。這些物質通過不同的途徑(呼吸道、消化道、皮膚)進入人的體內,有的直接產生危害,有的還有蓄積作用,會更加嚴重的危害人的健康。不同物質會有不同影響。

『叄』 針對固體廢物國家頒布了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第一部專項法律,規定了許多新的管理原則、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廢棄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拓展資料: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半固體,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不能排入水體的液態廢物和不能排入大氣的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質。由於多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一般歸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

『肆』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介紹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是中國對工業污染源排出的廢氣、廢水和廢渣的容許排放量、排放濃度等所作的規定。

『伍』 工業 三廢 排放試行標准GB74-3哪裡可以下載

看一下你要的是不是這個GBJ4-73《工業「三廢」排放試行》
http://wenku..com/view/da6119563c1ec5da50e2706e.html

『陸』 國家針對環保頒布了哪些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律
中華人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晌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地方環保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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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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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
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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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取《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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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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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准(試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 16297-199
6污水綜合排放敗走GB 8978-1996
火電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
危險廢物見表標准一席蝕性鑒表GB5085. 1-1996
危險廢物見表標准一急性毒性鑒表Gb5085.2一1996
危險廢物見表標准一浸出毒性鑒表Gb5085.3-1996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
上海垃坡焚燒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環境質量標准
大氣環境質量標准GB 3095-82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 3838-88農業灌溉水質標准GB 5084-92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85
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 15618一1995
保護農作物的大區污染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准GB 10070-88
國家經濟政策
國家防治改革委關於減低小火電機組上網
電價促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
財政部環保總局關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購實施的意見
關於排污費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柒』 2016 全國工業廢氣排放總量是多少

低碳經濟概念是英國人首先提出來的,但西方在批評中國碳排放居世界前列時,卻似乎「忘記」了一個基本事實,即現在氣候變暖實際上是發達國家歷史上累積的碳排放造成的。從工業革命到1950年,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佔全球累計排放量的95%。

『捌』 gbj473 工業 三廢 排放試行標准 廢止了嗎

廢止了。
GBJ 4-73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
作廢日期:1997-01-01
被替代標准: GB 16297-1996部分;GB 13223-1991

『玖』 上海市政府對廢氣排放採取了哪些措施

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准

(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總則

1.1為了防治本市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標准。

1.2本標准適用於在本市排放廢氣的一切單位及個體經營者。

1.3本標准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並監督執行。

1.4本標准包括第一類標准(表1)和第二類標准(表2)。

表1 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准(第一類)

序號 污 染 物 單位 排氣筒或排出口高度(m)

15 20 30 40 50 60

1 氰化氫 kg/h 0.13 0.23 0.55 0.91 1.40 2.00

2 鉻酸霧(換算成Cr6+) kg/h 0.01 0.02 0.05 0.09 0.14 0.20

3 氨 kg/h 1.70 3.00 6.80 12.00 18.00 27.00

4 苯(甲苯、二甲苯) kg/h 2.50 4.50 10.00 18.00 28.00 40.00

5 苯乙烯 kg/h 0.09 0.15 0.34 0.61 0.95 1.30

6 酚類(換算成酚) kg/h 0.17 0.30 0.68 1.20 1.90 2.70



青煙

氣 炭素 mg/Nm3 50

7 油氈浸油塗油冷卻 mg/Nm3 100

熔煉攪拌 mg/Nm3 150

表2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准(第二類) KG/H

序號 15 20 30 40 50 60

1 溴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2 溴化氫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3 氯乙烯 1.10 1.90 4.50 8.00 12.00 16.00

4 砷及其化合物 0.07 0.09 0.20 0.37 0.56 0.80

5 錳及其化合物 0.17 0.26 0.66 1.20 1.80 2.70

6 鎘及其化合物 0.06 0.09 0.22 0.40 0.63 0.90

7 甲醛 0.29 0.51 1.10 2.00 3.10 4.50

8 乙醛 0.06 0.10 0.23 0.41 0.63 0.91

9 丙烯醛 0.60 1.00 2.30 4.10 6.30 9.10

10 丙酮 0.43 1.86 2.10 4.30 6.70 10.00

11 苯並(a)芘 0.00029 0.00054 0.0014 0.0026 0.0044 0.0061

12 三氯乙烷 0.99 1.90 4.80 9.30 15.00 19.00

13 四氯化碳 1.20 2.30 5.80 11.00 18.00 27.00

14 甲醇 1.70 3.10 8.30 16.00 24.00 40.00

15 甲硫醇 0.11 0.19 0.43 0.76 1.20 1.70

16 苯胺類(以苯胺計)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7 氯苯類(以氯苯計)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8 硝基苯類(以硝基苯計) 0.06 0.10 0.23 0.40 0.60 0.87

2標準的執行

2.1對現有的污染源,必須執行《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施行標准》和第一類標准。

2.2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包括引進項目)的新污染源,除執行《上海市工業"廢水"排放試行標准》和第一類標准外,還須執行第二類標准。

2.3鍋爐排放煙塵,執行《鍋爐煙塵排放標准》(GB3841-83)。

2.4對本標准未作定標的污染物,可按國家有關行業排放標准執行。

3標準的說明

3.1本標准所稱的排放量或排放濃度,系指本標准規定的排氣筒高度的最大容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

3.2表中所列的排氣筒高度,是指從地面起至排氣筒出口處的垂直距離,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表列最低高度。實際高度與規定不對應的,用高度平方內插法確定排放量;高於表列最高高度的,應以表列最高高度排放量為基準,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確定排放量。

3.3同一單位內若干鄰近的排氣筒(以下簡稱排氣筒組)中最遠的兩個排氣筒之間的地面距離不超過該組中最大排氣筒高度的,則該排氣筒組的同一種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按一個排氣筒計算,其高度由下式計算:

式中:Hi——構成排氣筒組第I個排氣筒高度(M);

Qi——構成排氣筒組第I個排氣筒排放量(KG/H);

H——代表排氣筒組的高度(M)。

3.4排氣筒出口處的排氣速度不得低於該高度平均風速的1.5倍。各高度的平均風速見附表1。

3.5排放廢氣的監測可以排氣筒或處理裝置的出口為采樣點;也可以在排氣筒下部采樣,換算成實際排放量或排放濃度。

3.6執行本標準的采樣和測定方法見附表2。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編制。

本標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准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各高度的平均風速

高度(m) 平均風速( m/s) 高度(m) 平均風速( m/s) 高度(m) 平均風速( m/s)

10 2.96 40 4.51 70 5.34

20 3.65 50 4.82 80 5.56

30 4.13 60 5.09 90 5.76

100 5.95 120 6.28 140 6.59

110 6.12 130 6.44 150 6.72

注: 1. 排氣筒高度在表列值之間,取鄰近上限值。

2. 排氣筒高度在150米以上,風速取6.72m/s。

附表2 上海市廢氣污染物的測定方法

序號 項 目 測 定 方 法 測定方法來源

1 氰化氫 異煙酸__吡唑啉酮比色法 (1)

2 鉻酸霧(換算成Cr6+) 二苯碳醯二肼比色法 (1)

3 氫 (1) 鈉氏試劑比色法

(2) 百里酚藍檢氣管比長度法 (2)

(3)

4 苯(甲苯,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2)

5 苯乙烯 氣相色譜法 (2)

6 酚類 4__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1)

7 瀝青煙氣 紫外分光光度法 (1)

8 溴 (1) 甲基橙比色法

(2) 溴化銀比濁法 (4)

(4)

9 溴化氫 品紅比色法 (4)

10 氯乙烯 氣相色譜法 (2)

11 砷及其化合物(換算成呻) (1) 鉬酸銨比色法

(2)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銀比色法 (3)

(2)

12 錳及其化合物(換算成錳) (1) 高碘酸鉀氧化比色法

(2) 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2)

13 鎘及其化合物(換算成鎘) 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14 甲醛 (1) 酚試劑比色法

(2) 乙醯丙酮比色法 (2)

(2)

15 乙醛 氣相色譜法 (2)

16 丙烯醛 氣相色譜法 (2)

17 丙酮 (1) 氣相色譜法

(2) 糠醛比色法 (2)

(2)

18 苯並(a)芘 (1) 高壓液相色譜法

(2) 紙層析法 (2)

(2)

19 三氯乙烷 硝酸銀法 (5)

20 四氯化碳 吡啶比色法 (4)

21 甲醇 氣相色譜法 (2)

22 甲硫醇 對氨基二甲基苯胺比色法 (2)

23 苯胺 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24 氯苯 吡啶比色法 (3)

25 硝基苯 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注: 1. 測定方法來源:

(1)《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技術標准出版社,1983年)。

(2)《大氣污染監測方法》(化學工業出版社,.1987年)。

(3)《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測定方法》(人民衛生出版社,1980年)。

(4)《化工企業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方法》(化學工業出版社,.1983年)。

(5)《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測定(有機部分)》(上海市化工局職業病防治所匯編)。

2. 排氣采樣內容和方法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技術標准出

版社,1983年)。

『拾』 粉塵排放標準是怎麼規定

北京市廢氣排放標准(試行) (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1984年5月1日實施) 本標準是為控制廢氣排放,防治大氣污染,保護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標准適用於北京地區向大氣環境排放的爐窯煙塵、工業粉塵和工業廢氣。 按本標准煙囪(排氣筒)高度所規定的排放量(濃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許排放量(濃度、黑度)。如煙囪(排氣筒)實際高度與本標准規定的高度不對應時,其排放量(濃度)按煙囪(排氣筒)實際高度計算。 在煙囪(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的距離內有居住的建築物時,其高度一般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M以上。 1爐窯煙塵 1.1本標准所稱爐窯煙塵,系指生產用鍋爐、採暖用鍋爐、生活用鍋爐、工業窯爐、電站鍋爐、煉鋼爐和茶爐、大灶等排入大氣環境的煙塵。 1.2生產用鍋爐、採暖用鍋爐、生活用鍋爐、工業;窯爐排放的煙塵,按區域應符合表1規定的標准. 表1 區域類別 適用地區 標准值 排放濃度 ( mg/m3) 林格曼黑度 (級) 1 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療養地、名勝古 跡、重要建築周圍其他特定地區 200 1 2 市區 郊區城鎮 400 1 3 其他地區 600 2 1.3生產用、採暖用、生活用鍋爐煙囪高度,按總額定出力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鍋爐總額定出力 ( t/h或相當於t/h) <1 1~<2 2~<6 6~<10 10~<20 20~<35 煙囪最低高度 20 25 30 35 40 45 1.4在煤礦區的非居住區、生產用、採暖用、生活用鍋爐,燃用熱值1.256×104J/KG以下的燃料,煙塵排放濃度可放寬至2000MG/M3。 1.5電站鍋爐排放的煙塵,按煙囪高度應符合表3規定的標准。 適用范圍 煙囪高度(m) 排放總量(KG/H) 新建電站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3100 3600 現有電站 45 60 80 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注:電站鍋爐排放的煙塵,其"排放總量"系指全電站煙塵排放量的總和.多支煙囪的排放總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煙囪計算. 1.6煉鋼爐排放的煙塵,按爐體容量應符合表4規定的標准。 1.7茶爐、大灶煙囪排放濃度為400MG/M3,林格曼黑度為2級。 2工業粉塵 2.1本標准所稱工業粉塵,系指工礦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排入大氣環境的粉塵。 表4 適用范圍 爐體容量(t) 排放濃度(mg/m3) 煉鋼轉爐 =<12 >12 200 150 煉鋼電爐 150 2.2工礦企業排放的各種粉塵,安排氣筒高度應符合表5規定的標准。 表5 有害物質名稱 排氣筒高度(M) 排放濃度(mg/m3) 水泥粉塵、煤塵及其他一般性粉塵 30 200 石棉、玻璃棉、礦渣棉、鋁化物粉塵及含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其他粉塵等 30 50 3工業廢氣 3.1本標准所稱工業廢氣,系指工礦企業在生產工程中排入大氣環境的廢氣。 3.2工礦企業排放的各種廢氣,按排氣筒高度應符合表6規定的標准。 表6 有害物質名稱 適用范圍 排氣筒高度(M) 排放量(KG/H) 排放濃度(mg/m3) 二氧化硫 新建電站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3100 3600 現有電站 45 60 80 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其他排放源 20 30 40 60 80 100 15 30 50 90 140 220 硫化氫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0.8 1.4 2.2 4.5 二硫化碳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3.2 6.5 8.6 18.0 氟化物(以F計)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 1.1 1.7 3.4 氮氧化物(以NO2計)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8.7 15.0 23.0 50.0 氯氣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2.6 4.5 7.5 14.0 氯化氫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1.3 2.2 3.7 7.0 鈹化物(以Be計) 一切排放源 45 0.01 汞 一切排放源 30 0.01 硫酸(霧) 一切排放源 45 30 45 0.02 200 400 鉛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80 100 0.5 1.0 2.0 8.0 18.0 30.0 一氧化碳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 80 120 200 465 850 苯(甲苯、二甲苯) 一切排放源 20 100 註:電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系指全電站二氧化硫排放的總和。多支排放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氣筒計算。 4標準的實施 4.1執行本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按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確定的方法為准。 4.2生產用、採暖用、生活用鍋爐,運行時間在三年以內的,應在額定出力的情況下測試;運行時間在三年以上的,應在額定出力85%以上的情況下測試。其過量空氣系數應換算為:a=1.8。 4.3本標准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實施。 4.4本標准已列或未列項目,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修訂或補充,並進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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