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環衛設施管理辦法
普陀區市容管理局環衛公共設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本系統環衛公共設施管理,保持環衛公共設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於區(縣)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容環發[2005]113號)和《普陀區市容局關於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注入及租賃使用的實施意見》(普市容[2005]110號)等精神,結合本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衛公共設施是指產權歸區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賃給市場化改革「事轉企」環衛專業服務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廁所、倒糞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收集站、道班房等環衛公共設施(包括附屬生化生理機、壓縮機設備)。
第三條:承租方對環衛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是以租賃、招投標、委託等方式獲得。
第四條:區市容管理局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規劃和新建、改建的組織實施,承租方可根據作業使用情況提出規劃和建設意見。
第五條:未經區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結構,不得擅自關閉和拆除環衛公共設施。擅自改變用途、結構、關閉和拆除的應賠償並恢復原樣。
第六條:遇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搬遷的環衛公共設施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實施拆除和搬遷事宜。
第七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一般為八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內容為拆除重建或原建築物內外裝修、設備更新等。
第八條:環衛公共設施的大修一般為四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內容為恢復功能和形狀的局部設施修理和設備維修等。
第九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體意見,經區市容局核准後,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承租方協助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並參與驗收。
第十條:承租方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所需經費在租賃合同中標明。
第十一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保持完好,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一)屋面:應定期清除雜物,保證雨水暢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內外牆面:應及時修補面磚脫落,應及時塗刷,保持牆面整潔。
(三)天棚:應及時修復吊平頂破損,應及時塗刷塗料破損面、污跡。
(四)門窗:應保持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應及時補刷脫落油漆。
(五)便器、槽:應保證沖水通暢,應及時修補瓷磚脫落,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應及時更換或修復油漆脫落、破損,應保證有門的隔板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缺損的零件。
(七)陰井管道:應經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暢無阻,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井蓋。
(八)地坪(明溝):應及時修復缺損的地磚、花崗岩、面。
(九)照明電器: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電器或老化的電路。
(十)水斗、龍頭、衣帽勾等: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水斗、龍頭、衣帽勾等。
(十一)圍牆及附屬物:應定期進行油漆鐵質圍牆、大門,應保持塗料面整潔,應及時塗刷污跡,應及時修補脫落的面磚,應及時補齊缺損的標志牌。
第十二條:以上所稱「及時」一般指三天內,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站內附屬設備的管理辦法另外製定。
第十四條:區市容局依據本實施辦法、《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租賃合同》對承租方實施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承租方獎勵或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解釋權歸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
②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具體的政策法規急
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區縣政府和鄉鎮、街道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目標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包括市、區(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類投放實施區域推進指標等內容。
第八條(垃圾產生者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清潔生產)
本市鼓勵研發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取改善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促進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包裝物減量)
本市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有關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一條(果蔬菜皮減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理;標准化菜場實行凈菜上市。
第十二條(低碳消費)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館、餐飲等經營單位應當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飲經營單位還應當提示並指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十三條(綠色辦公)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實行綠色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條(配套政策和標准)
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質量技監、商務、旅遊、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准。
第十五條(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2]
第二章分類標准和分類投放要求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標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葯品等廢棄物;
(三)濕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及投放規范,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公共服務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由業主整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託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二)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壓縮收集站;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
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必要時,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
第十九條(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減少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步驟,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收集容器設置規范)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分類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細化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細化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內容,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規約。
第二十二條(報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未達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後,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進,並可以根據改進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2]
第三章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鼓勵參與)
本市鼓勵通過社會化方式,促進與激勵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宣傳動員)
綠化市容、環保、商務、旅遊、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並組織開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五條(購買服務及示範指導)
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導活動。
住宅小區可以安排示範指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工作)
本市市容環衛行業協會、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連鎖經營協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分類計量和統計)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實行重量統計。
第二十八條(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縣)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縣)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
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准中,應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績效考核)
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十一條(信息系統)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系統,用於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並逐步與商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2]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一)單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二)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告知、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違規行為。[2]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單獨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居民裝修垃圾,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章有單獨投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分類收運處置)
對於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關於環衛設施移交擴展閱讀:
一、《辦法》制定的意義
《辦法》是旨在通過法治方式改變和規范垃圾收集行為,提高本市垃圾處理水平的一項重要立法決策,其意義主要是:
第一,標志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點。《辦法》是在總結上海以往多輪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尤其是2011年以來的試點工作經驗,借鑒國際上大城市垃圾分類法律實施經驗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確定的法律制度。其實施意味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從試驗性探索到確定性的法制化新起點。
第二,有助於提高上海的生態文明水平。垃圾處理已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有助於促進和提升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國際形象,有助於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在上海的落實。
第三,有助於提高上海的整體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最終體現在公民個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為習慣的形成。此項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組織推動和監管實施,又需要市民的廣泛行動,也需要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
通過對此項工作所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立法明確,能夠更好地促進上海市民良好行為習慣的盡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體水平。
二、《辦法》的特點及主要內容
(一)《辦法》適用上「分步推進」的特點
《辦法》的主要特點:一是,在法律適用空間上,並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施行分類投放,而是由綠化市容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具體區域,不斷地有序推進實施。
二是,從制度約束上,《辦法》設定的處罰條款,並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適用。而是根據漸進性特點,在實施初期,對垃圾分類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進行勸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類工作推進較為成熟和成功的小區中,對個別較為惡劣的行為,會依法處罰。當然,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行為的處罰,將會隨著垃圾分類法律制度實施的深入而不斷加強完善。
(二)明確垃圾分類減量監督管理和推進落實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推進,政府責無旁貸,且需合力推動。
《辦法》確立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推進模式:
(1)市綠化市容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
(2)市商務委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負責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3)區縣政府是垃圾分類減量的責任主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域內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
此外,市發展改革、財政、旅遊、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准,配合實施。
(三)確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類標准
本市垃圾分類標准已從早期試點的有機、無機二分法,逐步拓展為2011年以來試點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延續了四分法分類標准。考慮到試點中市民對垃圾「干濕分類」命名的認可度高於「廚余與其他垃圾分類」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將原四分類垃圾名稱微調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
同時授權市綠化市容局制定細化分類目錄,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體分類要求。
(四)明確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要求
考慮到不同區域產生垃圾的類別、數量不同,《辦法》採取「因地制宜」原則,區分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以及公共場所等三類區域,設定了差異化的設置要求。
同時,《辦法》也授權市綠化市容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公布設置規范,明確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具體內容。
(五)建立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開展實施,《辦法》首先根據場所區域差異、實行物業管理情況、出租及委託經營情況等因素,區分道路等公共場所、客運站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等四類,確定了不同責任人。
其次明確管理責任人的三個主要職責:
(1)設置分類收集容器;
(2)分類駁運;
(3)宣傳指導和勸告制止。
(六)明確垃圾分類減量促進措施
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需要一個長期推進過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動,《辦法》專章明確了一系列分類減量促進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勵通過社會化精神和物質獎勵方式,促進與激勵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門、媒體都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垃圾分類減量知識應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
三是,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垃圾分類行為的指導活動。四是,要求各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循規。
③ 生活垃圾處置設備移交環衛系統在稅收政策是什麼樣的
生活垃圾處置處置設備移交環衛系統在稅收政策沒有什麼特殊優惠。垃圾車按照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垃圾處理勞務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④ 消防設施設備移交
一、 設備設施移交時物品的清點: 制定消防設備設施移交表格,逐一進行清點、登記,清點完畢後三方(開發商、安裝方、物業公司)簽字確認,並且將移交的相關物品移交存儲,檔案資料做好備案,以便於日後查閱; 二、 移交設備設施的測試檢查工作: 在三方移交的當天,能夠測試檢查的第一時間進行檢查,因附屬設施較多,未能夠及時檢查的物品配件,做好相關的記錄,待日後稍微空閑,盡快安排工作人員測試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找安裝方調換,時間太長的話他們也很難操作。同樣,物業公司將相關設備交付業主時亦是如此操作。 三、 要求消防設備安裝方提供施工點點陣圖紙以及點位分布匯總表; 日後交付業主單位使用後,必定會進入室內裝潢階段,各單位的設計風格不同,將有可能導致消防設備線路的正常使用,若安裝方不提供施工圖紙,物業工作人員無法事先告知裝潢人員,一旦出現線路打斷現象,責任問題將很難劃分(安裝方有理由說是裝潢工人打斷的,跟安裝施工單位沒有關系,需要支付相關的人工費用;盡管為業主單位裝潢工人打斷,但是物業沒有事先告知,也無法告知,所以工人不知道,然後物業在追究安裝方),到時大家將會相互推諉。 四、消防設備設施培訓工作: 1、要求安裝方詳細講解該套設備設施的工作原理、分布區域及存在的優缺點,以便於我管理人員更好地利用該套設備; 2、日常使用過程中的方式方法,需要安裝方書面的文字描述,並且現場指導操作, 便於日後更好地利用該套設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相關的附屬設施需要安裝方留些易損壞的配件,或要求開放商多采購配件備用,因一旦損壞,安裝方或廠家沒有現貨,日後勢必影響住戶的正常使用; 4、需要施工方配置相關的編碼器,以及編碼器的使用方法,便於日後更好的操作附屬設施的故障等問題; 五、日後維保事宜: 1、維保期限的界定:兩年的維保期是從哪一天開始、哪一天結束,需要安裝方明確(開發商認為從竣工驗收後開始,安裝方從安裝那天開始); 2、維保范圍的界定:安裝方需要明確維保的內容,哪些是屬於他們免費維保的、哪些零配件需要額外付費; 3、維保工作如何開展:安裝方如何確保維保工作正常進行,設備設施損壞報修後維修,還是每個月例行維護; 4、日常使用故障的排除:需要安裝方將設備易發生的故障以及簡易故障的排除方法,告知管理人員,一旦發生類似的故障,能夠盡快處理; 六、維保期限屆滿時: 在安裝方維保期屆滿時,要求開發商退還質保金時,須看到物業管理公司相關的確認資料後方可退還,這樣便於物業要求安裝方處理遺留的設備設施問題。
⑤ 上海市環衛車輛需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嗎
市運輸管理處關於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業戶辦理行政許可的通告
內容摘要:市運輸管理處關於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業戶辦理行政許可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為了促進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以下簡稱牽引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於加強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管理的意見》(滬交貨〔2012〕21號)和《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關於規範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管理的通知》(滬交貨〔2012〕291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業戶(以下簡稱牽引業戶)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配發車輛《道路運輸證》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請日期2012年7月11日——9月30日
二、辦理對象
(一)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具有「牽引服務」核准項目,且所投入運營的牽引車輛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牽引業戶。
(二)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無「牽引服務」核准項目,但其所投入運營的牽引車輛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牽引業戶,須於2012年7月11日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增加經營范圍,並在申請期限內辦理許可事項,逾期則按新制定的《開業條件》實施行政許可。三、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一)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三)《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車輛新增、變更申請表》;
(四)負責人、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車輛清冊》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使用性質標注為:營業性,行駛證初次取得日期在2012年7月11日之前);
(六)《道路貨物運輸車輛信息登記表》;
(七)車輛照片(三寸照片相機不低於300萬像素、汽車從前方左側45角度拍攝;影像應占標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應當明確辨別機動車牌照號碼和車身顏色;照片不得做變形等技術處理);
(八)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清障施救牽引運輸企業聘用從業人員名冊》復印件;
(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信息由「中國航運企業協會-上海華空」方先生 誠意提供
⑥ 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交有哪四類
環境污染的案件,應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違法案件,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審批單,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移送案件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根據案情,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拘留。
⑦ 城鄉環衛一體化交接注意事項
為進一步加快全鎮城鄉環衛一體化進程,切實提高環衛管理水平,改善農村衛生條件和人居環境,促進全鎮城鄉環境質量整體提升,根據省、市、縣有關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改善城鎮和農村衛生條件和人居環境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和「生態、環保」原則,借鑒外地環衛工作市場化運作模式,按照「存量垃圾全部清除,增量垃圾全部收集,保潔公司一桿到底,清運管理相互分離,垃圾清運全面覆蓋,鄉村美麗長效保潔」的標准,選聘專業保潔公司,對鎮、村環境衛生進行全面託管,實現城鄉垃圾統一收集運輸處理全覆蓋,從根本上解決鎮、村環境衛生「臟、亂、差」現狀,有效提升城鎮和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水平,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按照「管理」、「作業」分離、市場化運作的原則,自2014年7月1日起,將鎮駐地和全鎮37個村莊的環境衛生保潔及生活垃圾清運任務整體打包,委託專業保潔公司管理運營,建立「統一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理」的垃圾處理新模式,實現「垃圾運輸全封閉、日產日清不落地」的目標。鎮政府負責對保潔公司服務質量的日常監管、檢查和考核,保潔公司提供有償服務,強化內部運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與水平,建立起科學長效的環衛一體化管理機制。
1、村莊保潔。納入託管的村莊37個,保潔范圍為村莊內的道路、街巷、廣場、坑塘、路邊溝、綠化帶及道路上的附屬公共設施,以及村莊周邊100米范圍內的區域。由保潔公司按照每100戶1名保潔員、每1500戶1名村莊管理員的標准配備保潔員和管理員,實行常態化保潔。按照每15戶配備1個240升垃圾桶,人均日產垃圾0.8公斤、每車每天運輸8噸垃圾的標准配備垃圾清運車,實現垃圾日產日清。村內道路及進出村道路保持路面干凈,村內坑塘、排水溝、綠化帶、路邊空閑地、牆角等無雜草、垃圾和漂浮物,電線桿、牆面等保持整潔,無亂貼亂畫。
2、鎮駐地保潔。保潔范圍為鎮駐地的主要道路、輔路、人行道、綠化帶以及道路上的附屬公共設施,保潔公司按每1.2萬平方米1名保潔員、12萬平方米1名管理員的標准配備保潔員和管理員。主幹道路實行機械化吸塵、灑水、沖洗,輔道、人行道實行人工保潔。保潔公司按作業面積配備灑水車、高壓沖洗車、清掃車,按鎮街駐地人口垃圾產生量配備垃圾收集設施。鎮駐地道路保持衛生整潔,綠化帶內無垃圾污物,電線桿、牆面等保持整潔,無亂貼亂畫。
3、垃圾中轉站運營。由保潔公司接管鎮區內現有1處垃圾中轉站,由保潔公司配備工作人員,保障中轉站正常運行。站內外保持環境整潔,站內定時消毒,不影響周邊環境。
三、資金籌集
城鄉環衛一體化所需資金實行統籌制度,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擔」的總體原則,衛生託管費用由鎮、村居(村民)共同負擔,原則上村級保潔員工資和垃圾桶配置費用由村居(村民)負擔,垃圾清運、轉運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以及對應的人工、機械等費用。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1〕9號文件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已實行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理的鎮村,由縣(市)、鄉(鎮)政府參照城市居民收費標准確定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標准和辦法」,經縣物價局核准,按照「誰收益、誰負擔」的原則,以2013年統計年報村莊人口數為准,村民每人每月繳納2元保潔費用,(由各村負責籌集)。
四、實施步驟
(一)前期籌備階段(2014年5月1日至6月5日)。對全鎮城鄉環衛一體化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確定環境衛生託管范圍,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保潔公司進行資質認定,選定保潔公司,簽訂鎮、村環境衛生託管合同書。
(二)宣傳發動階段(2014年6月6日至6月10日)。召開動員會議,深入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做好人員培訓,做好現有環衛人員思想工作,確保平穩交接。
(三)集中實施階段(2014年6月11日至6月30日)。開展以清理「三大堆」和垃圾死角為重點的農村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活動,對存量垃圾進行徹底清理,確保於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務。
(四)託管運營階段(2014年7月1日開始)。保潔公司全面接管鎮駐地、村莊環境衛生保潔和生活垃圾清運業務,正式運營。
⑧ 上海市環衛局
http://www.sh1111.gov.cn/WebFront/default.aspx
是「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吧。和城管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