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多少
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二、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B. 合同詐騙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合同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二萬元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上海合同詐騙罪立案標准擴展閱讀: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C. 關於上海市詐騙罪立案標准
你的意思是派出所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標准,不予立案
。
具體過程不明確
,但如果你朋友對派出所的決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要求公安機關復議立案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本市認定詐騙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認定詐騙犯罪具體數額標准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
於「數額巨大」。
D.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准八種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4)上海合同詐騙罪立案標准擴展閱讀:
類型:
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2、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3、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4、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5、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E. 合同詐騙罪立案標准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F. 合同詐騙罪多少金額以上是由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受理的
合同詐騙罪20萬元金額以上是由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G. 上海詐騙罪的最新量刑標准謝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准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單位詐騙在5萬元以上滿10萬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7)上海合同詐騙罪立案標准擴展閱讀:
案例:2017年2月,王女士忽然發現有人來看那套浦東的房子,感覺非常蹊蹺,就查詢了一下,令王女士大吃一驚的是,房子早在去年8月就被過戶給一個姓孫的人,而且已經掛牌330萬元對外出售。王女士意識到被騙,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偵查,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歸案,並供出了原委,原來這是一個精心策劃的「騙局」。
2016年7月,李某某等人事先了解到王女士的房產價值不菲,於是就盯上了這套房子。經過事先謀劃,由李某某出借175萬元給王女士,向其上家平了120萬的債務,並簽訂借款協議,王女士把她的房子進行了抵押。
之後,張某某又誘騙王女士到外地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買賣委託公證」,而王女士對公證的具體內容並不知情。
2016年8月,在175萬元的借款協議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李某某先撤銷抵押,由張某某和孫某某利用那份「房屋買賣委託公證文書」。
後由他人出資,通過張、孫等人銀行賬戶,製作了虛假的買賣房屋的銀行流水,由張某某以公證文書「全權代理」將涉案的房產低價過戶到孫某某名下,孫某某再以330萬元對外掛牌出售。
經徐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套路貸」的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張某某以詐騙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H. 上海市合同詐騙罪50萬判幾年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上海市,合同詐騙5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關於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