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分析 > 上海市金融辦職責

上海市金融辦職責

發布時間:2021-03-26 00:44:38

1. 上海金融服務辦公室的機構領導

潘志純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書記
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分管幹部(人回事)、人才、答幹部教育培訓、老幹部工作。
方星海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
主持金融辦全面工作;分管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工作、行政監察工作。
徐權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綜合協調處、金融市場服務處(上市重組處)工作;協助分管幹部(人事)、人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范永進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地方金融服務處(新型金融行業發展處)、聯絡推廣處工作;聯繫上海金融業聯合會。
馬弘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金融合作處、金融穩定處、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工作和非市屬金融機構聯系服務工作。
葛大維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辦公室工作、市屬金融國資國企監管和發展工作;協助分管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工作。
石琦 中共上海市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機關黨委書記
分管紀檢、組織、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建工作。
盛裕若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
分管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協助分管老幹部工作。

2. 的有哪些上海市金融辦批文政府批文的

金融辦:即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地方政府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
職能 :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3.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相關金融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滬發展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平台、服務措施;配合市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等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擬訂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本市,加強對在滬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進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實施和應用;牽頭擬訂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擬訂促進金融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擬訂有效利用擔保機制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工作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國家金融國資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國資日常監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的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的管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與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審核工作,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並購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
(十一)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的金融合作與協調發展;推動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金融合作、交流;推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推介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活動;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4.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聯絡協調、會議安排、督查督辦工作;
2、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和報送工作;
3、負責輿論宣傳和媒體聯系工作;
4、負責上海金融網的管理維護和辦公信息化工作;
5、負責金融系統安全穩定工作的督促、檢查、落實和信訪接待、辦理等工作;
6、負責人大代表書面意見、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7、負責機關行政、後勤、財務管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協調處
1、負責與中央層面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協調推進機制及其組成部門的聯絡工作。負責與中央駐滬金融管理部門的聯絡工作;
2、負責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編輯和報送。跟蹤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有關工作的落實、進展情況;
3、具體協調推進浦東綜合配套改革相關工作;
4、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落實推動長三角地區金融聯動發展服務工作;
5、研究提出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意見建議,落實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有關工作;負責協調離岸金融業務;
6、落實與國內其他地區金融交流、合作的日常工作等。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
1、組織編制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跟蹤境外國際金融中心發展情況,根據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要求,提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意見建議;
3、研究提出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相關金融稅收政策建議;
4、研究分析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本市金融發展環境,推進金融改革開放創新的對策建議;負責起草領導綜合性講話稿以及重要材料;
5、承擔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研究會秘書處的工作,組織編寫《上海金融發展報告》;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金融市場服務處(上市重組處)
1、研究提出推進上海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促進金融市場和上市公司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2、負責與上海外匯交易中心、銀行間同業拆建中心、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在滬金融市場機構的聯系、協調、服務等工作,配合推動其創新發展。承擔金融市場及其他市場機構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3、落實推進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工作,落實本市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市場建設的有關工作;
4、落實推進再保險市場建設工作;
5、會同本市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推動本市企業改制上市,促進本市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等資本運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五)金融機構服務處
1、加強與本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聯系,跟蹤掌握本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動態,研究提出完善上海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本市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
2、負責與中央及各類在滬金融企業及其上級管理部門的日常聯系,做好協調服務工作,促進其業務發展;
3、落實地方金融國資的日常監管工作。研究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落實相關工作。承擔市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落實市屬金融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市屬金融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掌握市屬金融企業整體經營情況和重大相關工作情況。承擔推進市屬金融企業上市及重組的日常工作,促進市屬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加快改革創新;
5、承擔地方新設金融機構的審核、籌建等方面的服務協調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六)地方金融管理處
1、跟蹤國家對新興金融行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和政策出台情況,研究提出本市的貫徹實施方案和建議;
2、落實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落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的工作;
3、承擔推進本市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的工作,研究提出並協調落實相應的扶持政策;
4、加強與律師、會計、評級、公估、金融資訊等中介服務業的溝通,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
5、促進新金融行業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交流,負責推動建立對新金融行業的服務平台;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金融合作處
1、研究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金融需求,提出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並配合有關的部門實施;
2、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新型金融工具的運用、推廣並服務於地方經濟發展與社會管理;
3、負責與央行徵信中心的聯系和協調,加強與信用評級機構的聯系和服務,促進本市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
4、承擔本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5、按照金融支持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市區聯運的工作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完善本市各金融集聚區的規劃,落實金融資源與區縣對接工作;
6、承擔金融支持上海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八)金融穩定處
1、會同金融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工作機制。研究提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意見建議;
2、負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完善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預案,健全日常溝通協調機制。承擔「3+2」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3、協助金融監管機構和市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開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
4、負責提出來制定地方性金融法規的意見建議,推動落實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法制工作;
5、落實本市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工作;
6、會同市有關部門,加強金融法制宣傳、普及;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九)聯絡推廣處
1、負責與外資金融機構的日常聯絡、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服務工作,並按照中央對金融業開放和發展有關要求,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2、研究提出集聚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和工作措施。協調、聯系有關部門,落實吸引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
3、落實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推介工作。具體承擔「陸家嘴論壇」的籌辦工作,負責國際顧問和國內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負責專業化金融培訓的國際合作,協調推進國際金融資質認證機構的引進和發展;
5、協調推進滬港、滬台金融合作事宜;
6、負責國際交流和與外國使、領館在金融事務方面的聯絡、溝通和服務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5. 上海金融服務辦公室會轉製成為行政單位嗎

金融辦是屬於市政府來的直屬機關單位,源所以不管怎麼樣都是行政單位,公務員編,你說的那種服務中心是事業編,中心的領導是行政編制,但是中心是不可能轉成公務員單位的,不然沒個行政單位下面的事業單位都一大把要是都轉成公務員單位了怎麼得了,國家也沒那麼多公務員編制。

6. 上海市金融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上海沒有來金融管理中心,源上海是金融交易和上市中心. 而且上海金融都是證劵交易機構.
只有北京有金融管理中心,是金融管理和決策中心,北京的金融都是總部機構。
ps:個人理解,北京是玩政治的,上海是玩經濟的,所以金融管理決策機構總部要建設在北京,上海金融證劵交易場所之類的要建設在上海.

7. 上誨金融監管局和上海銀監局是一個部門嗎

上誨金融監管局和上海銀監局不是一個部門,金融監管局是上海本地機構,歸當地政府管理,上海銀監局是垂直管理機構,歸銀保監會管理。

8. 上海市金融穩定委員會是什麼部門

屬於上海市牽頭,由人民銀行,市金融管理局,銀保監局,證監局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協作組織。

9.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
(二)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和國內外金融形勢,監測評估新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政府服務、促進金融發展的意見建議,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和特點,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布局規劃,完善新區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集聚區建設的服務和指導;配合新區有關部門參與制訂與金融業發展相配套的商業設施布局規劃,對商業配套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四)完善對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和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人才的公共服務;為各類金融機構發展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平台和服務措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咨詢、教育培訓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新區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五)推進新區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積極聯系金融要素市場機構,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支持和鼓勵為金融市場提供登記、託管、結算、清算和支付服務的各類組織發展;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和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制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支持新區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
(六)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制訂推動金融與新區其他產業聯動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拓寬服務領域,開發金融產品,加大對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利用金融資源支持新區重點項目融資,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培育和發展新區金融機構,加強對區屬金融機構的指導管理,協調地方金融資源優化配置。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的初審,做好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融資租賃、航運金融、信用擔保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會同新區相關部門,編制企業上市工作計劃,推進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上市,協調解決新區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配合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推動新區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
(九)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促進長三角區域的金融合作和協調發展;推動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和國內外各類金融組織的交流、合作,加強浦東金融核心功能區建設的宣傳、推介;支持和鼓勵舉辦各類金融文化活動,營造金融文化氛圍,推動浦東社區金融文化的普及和深入。
(十)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新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0.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發展方向如何

從2002年上海金融辦成立至今,國內各地金融辦走過了10年的發展歷程。從最初的協調服務到金融監管的職能擴充中,金融辦在維護當地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金融辦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須加以有效應對和及時解決。
一、設立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必要性
(一)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服務地方經濟。經過30年改革開放的發展,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是全國許多地區的現實選擇,而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業,不僅是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產業,而且還對其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引導促進作用。作為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和監管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在企業上市、債券發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等許多方面都發揮重大作用。同時,近年來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涉及金融穩定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類事件往往涉及人員較多、處置難度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辦具體落實。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特殊歷史背景下,金融辦異常活躍,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國家金融調控政策。按照國家現行金融監管框架,金融風險防範具體工作主要由「一行三會」及其派出機構承擔。我國幅員遼闊,國情復雜,不同城市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存在極大的差異,這造成地方在落實貫徹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過程中,呈現出截然不同的適應性,排異現象的出現時有發生。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往往涉及人員較多、風險處置難度較大,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參與。金融辦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轄區的實際情況,能夠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金融辦的存在有效彌補了以「一行三會」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機構職能的不足。
(三)填補金融監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為滿足市場需要,各地相繼成立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准金融機構,地方政府需要一個機構對上述已明確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的市場主體履行管理職責,金融辦的職能由此得以擴展。「一行三會」主要關心的是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宏觀貨幣政策實施,其雖然也為地方金融發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會出現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情況。「一行三會」垂直監管也有其覆蓋不到的領域。以廣東省為例,證監會只設到省級,銀監局設到地級市,保監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設立,只有人民銀行的分支可以設到區縣。但現在很多小型金融機構活躍在縣級甚至在鄉鎮,在「一行三會」觸不到的地方,監管的職責同樣落到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身上。此外,中國區域差異巨大,一刀切的監管制度可能並不適合所有的地方,反而會打亂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統一監管規則下,由中央和地方實行分別監管的模式,對於一些准金融領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適當下放給地方,相應的風險責任也落在地方,從而形成大統一、小分權的監管格局,金融辦則是這一格局的重要一環。
二、地方政府金融辦在職能定位上存在的問題
(一)職能邊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間的職責邊界模糊,職能存在交叉和重疊,容易產生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地方經濟發展局部利益之間的不協調。目前國家政策雖已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體的工作任務,但都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然屬於政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等在執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據。
(二)職權范圍不斷擴張,但自身力量薄弱,專業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辦是金融改革的產物。本世紀初,國家對金融事務管理實行「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在此金融監管模式下,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金融辦應運而生。中國最早的金融辦出現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辦並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審批權,主要任務是聯系並配合「一行三會」在上海的工作。隨後各地政府為協調金融管理也紛紛設立金融辦。在地方政府對金融產業越來越重視的背景下,金融辦承擔的職能亦實現了升級和擴容。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辦都進行了嘗試和探索。
由於金融監管權的下放,金融辦的職權范圍在不斷擴大,這對金融辦人員配備的質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屬於高端人才,它會向經濟發達的地區特別是金融中心流動,所以地方上的專業金融人才非常匱乏,這導致金融辦金融專業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職的效能;其次,經過幾次機構改革,金融辦的編制指標非常稀少,這導致金融辦的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正是由於金融辦人員配備上的質、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沒有專門的時間和人手去研究,也難以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金融辦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就是金融辦人員配備不足所致。
(三)角色沖突,職能矛盾,弱化自身職能。從議事協調機構到政府部門,金融辦地位日趨提升,職權范圍不斷擴大。但這也導致金融辦自身職能之間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職能間出現了重疊和沖突,這不僅干擾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職能,也弱化了金融辦自身的職能發揮。
1、與人民銀行部分職能重疊。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重要職責之一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辦往往也會出台一些指導意見,形成了政出多門的狀況,使金融機構處於無所適從的境地。在涉及整個地區的金融機構協調時,一般由金融辦牽頭,「一行三局」此時處於被協調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機構的相關活動中,通常也是金融辦排在首位,之後才是「一行三局」。這弱化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干擾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傾向。 2、與宏觀調控目標有時存在沖突。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的下屬機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要求,多從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中央金融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實施選擇性配合。當宏觀調控貨幣緊縮與區域型產業發展存在矛盾時,地方政府會通過金融辦爭取金融支持,從而影響金融機構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不易顯現,加大了金融運行的波動風險,增加了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運行成本。
三、合理劃定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邊界
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協調服務上:一是協調金融機構服務地方建設,即要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好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二是協調地方政府服務金融機構,即要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服好務,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以此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如下:
(一)服務職能。金融辦的服務職能主要是營造金融發展環境。不論是全國性金融機構還是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有助於降低融資成本,提升融資總量,有助於獲取金融創新的先機。因此金融辦要將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辦要大力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爭取多部門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加強信用環境建設,切實幫助銀行業機構防範和化解地方融資平台風險,協調地方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增進銀行信心,為金融機構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其次,金融辦要協助和會同金融監管機構、政府等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以及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等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保障地方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二)協調職能。金融辦負責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聯系,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好扶持發展、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協調推動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優化配置。配合中央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好國務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監管措施。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以及注冊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規劃、引導職能。金融辦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定當地推進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地方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研究金融形勢,分析發展中的問題,提高金融發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四)監管職能。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辦的職能范圍不斷突破,從原來的協調服務拓展到監督管理。金融辦要承擔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各類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對所轄區內非上市企業股權、產權交易等權益類和合約類交易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典當行、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等投融資機構;目前在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形勢下,金融辦應當承擔依法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交易所等違法活動職責,維護金融秩序,守住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這條底線。
上述金融辦四項職能中,服務職能、協調職能和規劃、引導職能屬於金融辦固有的職能。對於固有職能而言,因其體現了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因此必須首先明確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辦改革發展的方向,避免金融辦因職能擴張而模糊職能重心;監管職能屬於金融辦發展中擴充的職能,而且在金融辦職能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必須處理好金融辦固有職能與擴充職能之間的關系,避免因監管職能擴張而背離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
四、實現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准確定位的建議
(一)剝離金融辦融資和金融資產監管職能。剝離融資職能。實現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化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和目標,金融辦在職能擴張過程中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對具體金融業務的直接行政干預明顯減少,但與此同時,隱性干預現象仍然存在,並有加劇的趨勢。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金融辦所承擔的融資職能。金融辦承擔的「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資金」的角色與其金融監管職能之間存在沖突,地方政府利益動機會導致金融監管職能弱化和紊亂。例如,2009年某省農村信用聯合社組織轄區內134家縣級信用社,共計動用397.5億元資金通過信託方式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項目資本金。此事早被某銀監局發現,但銀監局給省聯社和金融辦打了幾次招呼,對方都置之不理。最後某銀監局只好緊急報告銀監會,銀監會又報告國務院,然後銀監會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糾正。金融辦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應該是宏觀的,通過發揮金融辦固有職能和拓展職能予以實現,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機構、企業的具體業務。融資職能會促使金融辦背離其固有的服務、協調和引導的職能,在監管職能的助推下,必然導致其介入微觀金融活動或決策,因此必須予以剝離。
剝離地方金融資產監管職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對外公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和市屬金融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出台市屬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意見》,上海金融辦通過《意見》實現了「擴權」。《意見》規定,「按照(上海)本市國資委委託監管有關辦法,由市國資委委託市金融辦對國家出資的市屬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市金融辦根據相關法規和委託監管職責,負責研究制定金融國資監管的具體辦法,實施對金融國資的具體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辦(或金融局)不僅僅是金融服務機構,還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國資委」。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身份重合,這必然加劇與金融辦金融監管職能間的矛盾沖突。特別是多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都有政府參股情況下,如不剝離上述職能,金融辦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必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相關立法。到目前為止,將部分金融管理權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信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將農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負責;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對農信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48號),明確各省政府對轄內農信社的基本職責;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明確省級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2010年銀監會、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公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業基本法律中則沒有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中也沒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內容。
現有的有關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地方金融管理職能規定分散,法律層級低,而且規定的內容是針對具體的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沒有從金融監督管理權的角度進行立法。這導致金融辦在履行其金融監管職能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職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辦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層面上,為其職能范圍進行界定,並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進金融辦職責的法定化。建議對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協調機制的內容進行清理,提出保留、廢止、完善建議,進而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原則、工作目標,需協調的部門、職能、權力邊界、工作程序、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金融突發事件的磋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請求權的實施、交叉職責監管許可權爭議處置程序、法律責任追究等內容;國務院應盡快制定行政法規,以地方經濟發展和區域金融穩定為平衡點,明確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許可權,明確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職責中的主要內容,依法構建中央金融管理機關同地方政府之間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綜上所述,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運用金融資源愈發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地方政府金融辦應運而生。盡管近年來金融辦的職權不斷擴張,並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問題,但這無法掩蓋金融辦為地方經濟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只要不斷深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金融辦職能邊界,金融辦這一機構必將煥發出磅礴的生機和活力。

閱讀全文

與上海市金融辦職責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基金凈值查502013 瀏覽:43
平安個人貸款查進度 瀏覽:145
2019年4月焦煤價格 瀏覽:575
創新投資券商 瀏覽:306
理財幫幫忙 瀏覽:633
怎麼用公積金貸款裝修 瀏覽:115
銀行貸款家訪看購房合同嗎 瀏覽:814
丹東無抵押貸款 瀏覽:203
深圳天弘基金公司官網 瀏覽:109
信誠滬深300分級母基金 瀏覽:740
格力理財 瀏覽:978
sml理財 瀏覽:129
水杉投資有限公司 瀏覽:864
國投瑞銀核l心基金 瀏覽:584
黃金2007年價格查詢 瀏覽:707
現在還能買理財產品嗎 瀏覽:82
2019年4月19號黃金價格 瀏覽:670
理財師工具 瀏覽:857
人民幣日元元匯率走勢 瀏覽:350
個人創業貼息貸款 瀏覽: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