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在建的環球金融中心高層發生火災一共有多少人傷亡.損失多少錢
新華復網上海8月14日電制(記者楊金志)在建的上海環球金融中心大廈14日16時30分左右發生火災,到17時45分左右,火勢被消防部門撲滅。這起事故中沒有人員傷亡。
8月14日16時34分,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110報警,稱浦東陸家嘴地區在建的環球金融中心大廈發生火災。上海市公安局立即指令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前往現場展開滅火工作,並疏散在工地上作業的工人。17時45分左右,火勢被撲滅。消防官兵對大廈進行了逐層搜索,確認無明火和人員傷亡。
② 上海火災
上海「火災」的啟示
上海當局用了250個場館、6個月的時間、7300萬人來宣揚「城市讓生活更美好」,而1幢大樓、4個小時、53位亡靈證明了這不過是一個口號。
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不在於能不能辦奧運會,不在於能不能辦世博會,能不能辦亞運會,也不在於能買多少美國laji國債,更不在於能去國外幾十億幾百億下訂單,而是在於讓公民坐在家裡不會被燒死、上街擺攤不會被扇耳光,走路不會被李.剛家的寶馬車撞,想吃什麼都不用擔心會有毒。
這個世界就是,不吸煙的得肺癌,不工作的做老闆,不愛國的當大官;真正的愛不能要,真正的事不能幹,真正的人不能做;需要書的讀不起,需要房的買不起,需要人的娶不起;有文化的留不了學,有能力的找不到活,有良知的賺不了錢。
三聚氰胺害了那麼多兒童,最後抓了幾個養奶牛的;央視大火燒掉10幾億,抓了幾個運煙火的;上海靜安大火燒死53人,是4個電焊工的責任!跟西遊記一樣,有背景的妖怪都被帶走了,沒背景的妖怪都被亂棍打死。
豹子辦了個澡堂子,包給狐狸,狐狸包給松鼠,松鼠雇幾只螞蟻搓澡接客。有一天,獅子去洗澡,掉臉盆里淹死了。。。。虎大王震怒,派警察調查情況,罵了狐狸,打了松鼠,最後,抓了8隻螞蟻......因為他們,竟然沒搓澡證!!
③ 火災損失到底該由誰來賠償
大火之後,政府大膽承擔責任,對遇難者、受災者提供賠償和救助,是值得肯定的。 但從法律上說,上海大火既然被定性是一起責任事故,那麼承接本次改造工程的建築商(或者承包商)無疑是第一責任人,負有承擔火災中受損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火災大樓工程的承包商——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2009年營收達1.1億元。直接責任單位年入過億,卻未見任何公開報道這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挺身而出的竟然是政府。 火災責任單位必須拿出全部家當賠償受害者,不足部分再由政府出面救助才算合情合理。政府財政收入的錢,支配權應歸全體納稅人,不應該替那些違規違法的公司埋單。政府的慷慨,表面上看起來是幫助了受害者,實際上是在給肇事者解圍,替肇事者賠錢。 難道這家公司可以置身事外?難道這樣一家違規轉包工程的公司,事後仍然可以頻頻出現在中標榜單上? 政府的高額賠償背後,掩蓋的還可能是工程招投標中的官員腐敗、瀆職、失職。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近年來在市政工程中頻頻中標,同時其營業成本更是不同一般地飆升,這些「巨額成本」到底去了哪裡,進了誰的口袋,至今沒有答案。 更進一步說,政府「主動」賠償的這些錢,如果本來計劃好是打算要建一家醫院的,現在建不成了,受損失的還不是更多更大范圍的老百姓? 拿老百姓的錢去替做壞事的人「擺平」,除上海大火賠償外,還有三聚氰胺牛奶賠償。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越俎代庖,關鍵還是政府財政支出缺乏必要的規劃和監督,官員可能也未全都養成依法行政的習慣。
④ 2010年上海火災損失數據
上海火災總損失超十億 快速賠付難掩商業險困境2010年11月26日 22:40華夏時報【大 中 小】 【列印】 共有評論0條本報記者 胡金華 上海報道
每一次大型火災過後,最直接撫慰人心的是對人身、財產損失給予快速合理的賠付。
《華夏時報》記者采訪了解到,傷害火災僅在房產直接損失上就高達5億元,再加上居民其他財產項,總損失額將超過10億元。
火災之後的兩周時間內,上海市政府和24家商業保險機構快速啟動了善後和賠付工作;其中,每位遇難人員將獲得約96萬元賠償和救助金。
⑤ 火災沒錢賠償損失
等待消防機關的火災勘察、鑒定結論。然後向肇事者提出民事賠償申請。如果對方不賠償可以起訴。
參考內容
⑥ 失火案賠償第一套會被法律強制制行嗎
與處理建築火災事故相關的立法、執法、民事賠償等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立法現狀。我國《消防法》等現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導致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無法可依。
我國《消防法》只規定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沒有規定民事責任。《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法律也沒有對火災事故侵權類案件的歸責原則作出規定,這樣的情形,阻斷了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等消防專業領域與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之間的聯系,導致火災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難以確定。
從某種程度上講,我國《消防法》僅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並且過多地強調了消防管理機構的權力,而較少規定消防機構的義務。至於,司法對消防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審查,就更是弱之又弱了。例如,我國《消防法》將封閉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規定為公安消防機構的權力,將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規定為公安消防機構的義務。但是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如果消防機構不及時製作或者根本就不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果當事人不服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結果或者認為消防行政主管機構不作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我國《消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領域成為司法審查的真空地帶,可能導致消防行政機構執法的隨意性並最終影響民事賠償訴訟案件的正確處理。
第二,執法現狀。我國《消防法》將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規定為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但是該法並沒有給出火災事故原因的定義,也沒有確定認定的范圍。實務中,公安消防機構只對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災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分析,而何謂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災事故要由公安部門確定。
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是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兩個很重要的概念,二者共同構成火災事故原因。實踐證明,火災事故認定結果對處理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案件有著舉足輕重的證據作用,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共同確定火災事故侵權的主要責任主體范圍。
火災事故認定是專業性、時效性很強的一項業務,既涉及復雜的技術、經濟問題,又涉及法律問題。如果專業的消防機構都不能查清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的話,其他不具備消防專業知識的部門或者人員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來,因火災事故受損失的當事人就很難通過民事訴訟得到應有的賠償。試想,如果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能夠像交警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一樣明確而注重時效性,那麼,對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問題的解決會容易得多。
第三,處理現狀。目前,某些政府部門大包大攬是處理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主要方式,該方式程序違法且有強買強賣的味道,某種程度上堵死了當事人的司法救濟途徑,剝奪了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的權利。
一起火災事故,尤其是責任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責任。我認真考察了近幾年發生的多起重大火災事故案件的處理情況,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導下,很快就對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作出認定處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毫無疑問,這種做法彰顯了地方政府查處火災事故責任者、懲處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賠償部分卻往往久拖不決,雖有多方原因,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攬,甚至有意阻止民事賠償進入司法程序,因為民事訴訟所涉及的主體范圍和相關利益方比行政和刑事訴訟要廣泛得多,該程序一旦啟動,有可能讓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過失行為和不作為行為。這是某些地方政府無法控制且不願意看到的。
政府的大包大攬通常也不能圓滿地解決賠償問題,因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當事者,與火災事故有著各種各樣的利害關系,災民對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賠償標准或者故意壓低賠償標準的做法,不但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反而可能會使問題更加復雜化。另外,地方政府賠償費用的來源也是備受質疑的。
實踐中,經歷了很多重大火災事故後,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審判解決火災事故案件的機制,使得一些有價值的、對處理類似事件有借鑒意義的案例或判例沒有呈現出應有的樣本意義。
第四,審判困境。以上問題相應地給民事賠償的審判工作帶來了不暢及難度。
一是立案難。起火原因和災害原因認定難,導致火災事故民事賠償案件確定責任主體困難,受害方起訴誰的問題解決不了,就無法立案。
二是民事訴訟舉證難。從火災事故案件本身的特點來看,火災都是毀滅性的,有價值的證據在火災中基本上都毀滅掉了,有很多東西連殘留物都沒有留下,因此,面臨著無法舉證的問題。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作為受損失一方的原告必須首先完成所受損失及其數額的舉證責任,否則,按照證據規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消防機構作出的損失統計,是站在行政管理的角度為確定火災事故的級別作出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還要看該統計有沒有原始證據支撐。訴訟中,舉證難的重要表現還在於缺失直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只能用間接證據來證明損失,但是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會被認可。因此,在火災事故民事訴訟中,間接證據多,直接證據少,甚至沒有直接證據,更有甚者,連間接證據都沒有,導致事實難以認定。
三是審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權,導致誤差疊加。該問題主要表現在責任主體范圍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歸責原則的適用,損失數額的確定等方面。這幾乎包括了侵權案件成立與否的所有關鍵環節。每行使一次自由裁量權,難免就會產生一次誤差,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權後會產生誤差的疊加效應。所以此類案件的上訴率、申訴率、抗訴率都是很高的,訴訟程序走完後再去無休止的上訪等,使得案件長久難以息訴。
四是司法救濟手段乏力。火災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害。就一個家庭或者一家企業來講可能一輩子或者企業存續期間都不會發生一次火災,但是在全國范圍內,每天都有火災發生,尤其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經濟發展快速增長與消防投入嚴重不足以及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導致火災發生的幾率比其他地區要高出很多。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1至10月份,全國城市共發生火災42萬起,死亡340人,受傷272人,直接財產損失54億元。這樣大量的火災事故,尤其是像央視、上海膠州路1115、吉林德惠禽業公司火災等重大火災事故,給家庭、企業、地方政府、社會帶來的痛苦、損失和壓力是巨大的,是不可能彌補的。我們必須用後續的救濟手段來最大限度地減輕痛苦、減少壓力和彌補損失。然而,立法的缺失及司法審判面臨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救濟手段的力度和效果。
五是社會救濟途徑少。目前,關於火災方面的社會救濟手段很少,如財產保險等社會救濟方式還沒有被中國社會普遍接受,尤其是在火災原因不明、在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有效的賠償,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無家可歸,這是目前立法、執法、審判及社會救濟等方方面面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也是法律人研究此類案件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問題的分析,我認為無論是從依法治國,還是從關注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我們都不難看出,火災事故民事賠償案件都是一個值得法律人士關注的重要領域。
第二個原因,我發現迄今為止還沒有一本真正深入到消防專業領域里,系統、專門的研究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書籍。
第一,要解決專業領域里的法律問題,就必須把法律的原則應用到專業領域里邊去,只有將專業的問題與法律的原則相結合,才能真正解決好專業領域里的法律糾紛。但是,我發現迄今為止還沒有這樣一本真正進入到消防專業領域里專門的、系統的研究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書籍。
在互聯網極度發達的今天,人們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識,而是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經驗和法律智慧。毫無疑問,經驗豐富的實務律師便是既有法律知識、法治理念,又有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經驗和法律智慧的一個特殊群體。
律師除了通過個案向自己的當事人宣傳法律知識外,更應該以各種方式和手段向社會公眾傳播法治理念、法律經驗和法律智慧,這是實務律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筆者作為一位建設工程領域里的專業律師,十多年來,一直從事建設工程領域里的法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咨詢求教一些與建築有關的火災事故民事索賠的問題,並邀請我參與處理一些建築火災事故民事索賠案件。在處理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我查閱了大量的相關資料和典型案例,代理了上百起建築火災事故民事索賠案件。通過代理這些案件,對建築火災民事賠償問題有了深入、全面的認識和思考,積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和豐富的司法實務操作經驗,所以我有理由用文字將自己多年積累的實務操作經驗和法律智慧寫出來,傳播給社會上有需求的人,以滿足社會需求。
第二,我在2012年7月1日出版的《建設工程法律實務操作及疑難問題深度剖析》一書得到了很多讀者的關注,這些讀者包括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人員、工程管理人員、造價師、項目經理、建築企業法務、法官、仲裁員、律師同行等。他們分別通過電話、網路向我表達他們的感謝,感謝我能把自己的經驗拿出來跟大家一起分享。這一切都說明律師實務類書籍有很大的社會需求,社會的需求和認可是我繼續寫作出版第二本法律實務書的動力之一。
第三個原因,我希望有關部門系統了解火災事故民事賠償領域存在的問題,喚起社會各界法律人士對該領域重視。
發展經濟的目的是積累更多的財富,消防的設立和投入是為了有效保護人民群眾和財產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國在消防領域的投入與經濟發展的規模和速度還很不協調,消防布局和消防規劃還存在很多漏洞。消防主管部門的火災調查活動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對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都是不利因素。我把這些問題通過本書的案例呈現出來,並說明問題的症結所在,就是希望有關部門系統了解火災事故民事賠償領域存在的問題,喚起社會各界法律人士對該領域重視,達到用法律手段圓滿解決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糾紛的目的,為推進法制建設盡自己綿薄之力。
⑦ 有誰知道1115上海火災賠償方案
1.每條人命96萬。
2.燒毀的房子以市場價賠。
3.有房子貸款的全免。
4.有保險的,全額理賠。
5.對家庭財產評估,按實賠償。
6.受傷的人醫葯費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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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上海火災賠償怎麼樣了!給賠多少錢了!
在上海市政府近日舉行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靜安區區長張仁良表示,每位遇難人員將獲得約96萬元的賠償和救助金。其中,根據《侵權責任法》一次性獲得賠償約65萬元,政府幫扶金和愛心捐助31萬元。(《新京報》 11月24日)
災難發生3天後,國務院調查組官員就說要「給遇難者家屬和受傷人員一個交代,給全社會一個交代」。上海市政府及時提出賠償方案,表明了對公眾負責任的態度。可能是時間緊促,賠償方案不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希望隨著調查問責和善後工作的進一步推進,能彌補這些缺陷。
既然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政府制定賠償標准前不僅應該依法徵求受害人的意見,還應組織受害人或其家屬與責任方協商,協商不一致時由法院裁決。但在整個賠付方案的制訂和發布過程中,沒看到政府組織受害人或其家屬進行協商的過程,65萬元標準的橫空出世,無疑係政府單方面所為。由於未能告知65萬元背後的計算原則和計算方式,公眾對此一頭霧水。
除去65萬元賠償金之外,每個死難者還可獲得31萬元的政府幫扶金和愛心捐助資金。31萬元中政府幫扶金佔多少,愛心捐助金佔多少,背後的理由是什麼,公眾也都不得而知。同時,愛心捐助金是應該由慈善基金會、紅十字會或其他基金會提出發放方案並親自實施,還是由政府包攬,是否應該和通過怎樣的渠道向捐贈者報告善款去向,這些都沒有任何說明。
按《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既為賠償,應事先明確承擔賠償義務的行為人。這次事故中究竟誰是責任主體,責任大小如何劃分,賠償資金如何切塊,應該有個明確說法。從目前看,4名不具備執業資格的焊工,顯然不足以充當責任主體,那違規承包和分包外牆節能改造工程的公司、相關監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又如何劃分,乃至當初未按規定在牆體表面足額填加阻燃材料的相關建築企業是否應受到追究,應受到怎樣程度的追究,這些本應一並告知公眾。這不僅牽涉到賠償責任劃分是否合法合理,還關繫到賠償資金的來源和保障問題。
按上述賠償方案粗略估算,上海火災針對死者、傷殘者及其他受災者的各類賠償和救助資金數額巨大,目前負責人被刑拘的上海靜安區建設總公司、靜安區建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具備完全賠償能力,就值得追問。如果負有賠償責任的企業無力支付,那巨大的資金缺口將通過什麼渠道予以填補,這就成了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如果動用財政資金進行賠償和救助,固然體現了政府的道義,但相關企業是否會因此逃避應有的責任?再者,如果將納稅人的錢用於巨災賠償救助,是由政府自己說了算,還是應該事先得到人大批准?
唯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證實體公正。上海火災賠償救助方案的迅速出台,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但是,一起特大安全事故賠多少,怎樣賠,應該有個周密細致的決策過程,既要尊重法定程序,又要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既要著眼於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意志,也要爭取公眾的理解支持。
⑨ 出租房著火賠償問題
這需要現場勘察,搜集證據,分清責任。這是首要的。然後才討論罪與非罪,賠償多少等等。點擊「上海小律師」(用戶資料)有聯系方法
⑩ 上海11.15特大火災怎樣處罰
三個施工人員被抓.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依法對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等三名「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責任人開展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上海市檢察機關表示,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靜安區建交委綜合科科長周建民和靜安區建交委建管辦副主任張權因涉嫌濫用職權罪等,被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