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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4-02 22:50:49

Ⅰ 1.證券公司承銷一共有幾種方式各自的含義是什麼發行風險各自由誰承擔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Ⅱ 跪求QP案例分析大賽的一些准備資料

http://my.tv.sohu.com/us/63281592/21451589.shtml這鏈接是QP案例分析大賽的一個視頻,希望對您有幫助。

這個是QP比賽的案例,但卻更簡單。我只是想讓你們知道什麼是真正的案例分析。
對於你們來說現在做這個案例分析也許很難,但對你們自己大有益處。
問題如下:
通過在恰當的地方實行的研究,在接下來的五年時間里你們將如何發張這個企業?

案例
Omega Asia Bank(虛擬銀行,QP案例分析虛造。)
Omega Asia Bank是一個成熟的提供銀行業務和金融服務集團,它的總部在香港,在澳門和菲律賓進行經營。這個銀行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進行進行監管。這個銀行提供廣泛的銀行業務和金融服務包括:儲蓄、國債業務,商業貸款,個人貸款,投資和銀行業務以及保險和代理業務。
集團背景
OAB成立於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火剛息的香港。葉·羅伯特之父葉世榮在這一年創立了葉氏商業公司,最後在1984年發展成為執照商業銀行。 在1973年,葉·羅伯特在自己名下進行商業經營,並成立了MEI,MEI發展很快。它定義了香港的商業銀行模式並成為香港國際金條交易的領跑者。更成為了亞洲金條交易的帶頭人。
在1979年,MEI與OBA完成重組。同一年,公司業務擴展至金融研究、秘書服務、以及擔保業務。Omega 集團成立來滿足監管不同商業活動。
在1988年,葉世榮先生希望從公司主管一職辭職,於是葉·羅伯特成為公司主管。羅伯特上台後決定合並omaga 集團和葉氏商業公司。這次合並的結果是使這

個集團在香港商界各個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這幫助這個公司了商業活動和人力資源合理分配,推動了公司的長遠發展。
在1996年公司進入澳門和菲律賓的市場。同一年,這個集團通過與白銀集團(platinum fire)和marine reinsurance company戰略聯盟進軍保險業。 經過一系列擴張性活動,在2001年這個集團成立了一個新機構OAB,並且它的成員進行了重命名以便它的發展。MEI成為omaga asia 信貸公司,葉氏商業公司成為omega asia 商業公司。
在2004年,這個集團合並了platinum fire 和marine reinsurance 集團並開始著眼於發展綜合性的金融業務。
最近30年來這個集團在香港和澳門有了標志性的發展,並在菲律賓也有較小進步。這個集團在香港和澳門有巨大的市場。最近幾年,集團正集中精力開發大陸市場。商業銀行業務是集團的重點領域。集團在香港和澳門推動了經濟發展。集團成為有興趣在中國投資的企業家的首選合作夥伴之一。在新的經濟形勢新的商業環境中,這個集團面臨著新的定向,並主要在商業銀行業務、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三個領域。
主要業務

商業\個人信貸
·抵押貸款 ·設備融資 ·消費品按揭貸款 ·應收籌資帳款 ·金條貸款 ·各種商業借貸 ·小型、中型公司貸款
投資和商業銀行業務
·股票投資,金融期貨和證券交易 ·包銷新債券和股票配售 ·並購和商業顧問
·組合經營(portfolio management) ·聯合信託和共有基金 ·固定及浮動利率債券 ·監管業務
·秘書,賬戶和代理業務
保險和經營業務
·公司、海事和意外保險 ·外匯保險 ·旅遊保險 ·醫療保險

·機動車保險 ·家庭保險 ·個人意外保險
吸收存款
·現金和當地儲蓄存款(含外幣) ·當地定期存款(含外幣)
貿易融資
·開具信用證 ·信託金融
·出口DA/DP證書申請 ·外包信貸 ·協商出口期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treasury services)
·外幣兌換和遠期交易 ·外匯支票交易 ·信函及需求草案 ·外匯支票協商 ·旅行支票兌換
其他貿易業務
·出租汽車 ·旅遊顧問服務 Omega asia bank

2010前幾個月香港經濟低迷沖擊了OMAGA 的商業利潤。Omaga三個主要領域以及其他業務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在保險產業縮水的事實下保險業務出現了縮減。
商業和銀行業務被商業和個人接待縮減所沖擊。 其他部分包括汽車租借因旅遊人數下降收到沖擊,特別是個人獨立租借市場。
這使得公司重新審視三個主要業務領域,Jolene Tay 相信重新審視公司的商業基礎,將提供重新整合三個業務領域的經濟價值。為了提出這個分析Jolene收集了下面的六個月的財務分析(到2010年6月30截止)。她十分自信這個預測的財務報告,因為這是建立在實際的月度賬務(從2010年1月到4月)上的。 【財務報表】(暫不提供)
未來發展的機遇
集體想拓展他們的投資銀行業務,最近建立了兩個經意公司來培育這個----Omega亞洲證券有限公司和Omega財富管理有限公司。這兩個公司將從事這些活動:承銷,證券拓展,期權交易,商品期貨拓展,衍生物和結構性產品的建立,組合管理,以及投資咨詢系列。

Ⅲ 經濟法五、案例分析題:

1、民營企業、光明印刷廠;各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和許可權。
2、侵權方在獲利范圍內賠償國企損失,同時根據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規定對2家公司的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地方工商管理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侵權獲利就是國企的損失。

1、B退還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
2、B退還2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另外還要把原來A給的15w返還。
3、見以上。

1、有權。一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由於對方違約無法達成,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原合同解除不代表原合同不生效,生效就該按照原合同規定的違約條款履行。

1、代銷;包銷。
2、不會。

有法律依據。合同履行方式同協議不同,另一方有權拒絕並要求對方重新履行。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駁回乙方訴訟請求。

1、效力待定。
2、合同無效。電腦專賣店退錢,甲退電腦。
3、有效。買賣成立。

Ⅳ 急!!!在線等.證劵法案例分析題

1、永發公司對股東的損失應賠償的,這是因為虛假報表的有意誤導。
2、假專設在年終報告中做屬虛假記載是永發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的,那麼永發公司的董事對股東的損失應否承擔責任,當然承擔責任,而且要按其股份(責任)大小處以罰金。
3、在上述案例中,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也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公司只能 在減少注冊資本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並時才能回購本公司股票。
根據我國《證券法》《刑法》及有關規定,證券交易中可構成的證券違法行為主要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挪用公款買賣證券;挪用單位資金買賣證券。
上述這些都是該公司違法之行為。

Ⅳ 公司法案例分析

答案及解析:

(1)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本題設立中的公司7個發起人中只有3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沒有超過半數或達到半數。

(2)公司的注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而本案中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沒有達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資必須是貨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為了保證資本的確定和充實,公司法規定,發起人除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外,其他股東必須是貨幣出資。當然,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4)發起人決定成立專門小組,自己發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因此發起人是不能自己發行股份的。

(5)認股人在繳納股款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6)創立大會可根據需要,結合市場情況由發起人決定召開的時間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

(7)如果公司不能設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認股人會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Ⅵ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債券承銷(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一、債券承銷程序:
1、獲得債券承銷業務
(1)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2)另一個途徑是參與競爭性投標。許多債券發行人為了降低債券的發行成本,獲得最優的發行方案,常常採用投標的方式選擇主承銷商。投資銀行可以單槍匹馬地參與投標,但一般先於若幹家其他投資銀行聯合組成投標集團,以壯大自身實力。中標的投標集團在與發行人簽訂債券發行合同之後,便立即開始著手組建承銷。
2、組建承銷:
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
(3)實施發行
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二、債券承銷方式與承銷條件

1.代銷: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2.余額包銷:余額包銷也稱為助銷,是指由發行人委託承銷商按照已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期限內向社會推銷債券,到了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認購。其特點是既保證債券發行總額的完成,又能減輕發行者的費用和中介機構的風險壓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額包銷:全額包銷也叫承購包銷。它是指承銷商先將債券全部或部分認購下來,並立即向債券發行人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按照市場條件轉售給投資者,轉售剩餘部分由中介機構擁有。中介機構賺取的不是發行者支付的手續費,而是轉賣債券的價差。採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商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同時又要保證發行人及時得到所需的全部資金,因此發行者必須付出較高的發行費用。
三、銀行債券分銷銷辦理程序:
1、每期債券投標前,客戶根據銀行發送的發債信息及投資預測分析並結合自身需要,確定是否分銷債券;
2、客戶有投資需求時在招標日前將分銷的額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過「代理系統 」編制「債券分銷意向書」,發送或通過書面方式傳真給銀行;
3、債券發行日,如果客戶中標,我行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若客戶落標或仍有投資需要,銀行行如有分銷額度,可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
4、分銷繳款日,客戶根據債券分銷合同將債券分銷款項劃入銀行指定的銀行帳戶,銀行在繳款次日將債券過戶給客戶,客戶可以通過電話直接查詢債券是否到帳。

Ⅶ 案例分析(經濟法)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Ⅷ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急

1,李紅可以向丁或丙公司要求賠償
2,(1)《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現金出資應該是90萬。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故德國公司出資應該是人民幣50萬元。公司解散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該公司屬於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即是2800萬。
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發起人在三十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4,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稱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6)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本地產品的流出或外地產品的流入;(7)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8)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
5,甲廠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所以乙廠有權根據自己的經濟損失要求甲廠賠償損失。

Ⅸ 五、案例分析題:五、案例分析題:

1.(1)民營企業、印刷廠屬於共同侵權,侵犯了該國企商標權。專賣店明知假冒而出售,也構成對該國企的侵權。
(2)首先這已經屬於刑事案件,走刑事的那條路。至於民事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實際損失+可得性損失
2.定金應該小於標的額20%也就是10萬,多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定金不退。但可得5萬無效定金,依據不當得利。
(2)雙倍返還定金,20萬(多出的5萬法院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條款
(3)分別是5萬、25萬(包括不當得利部分)
3.(1)有權解除、對方不履行合同。
(2)不合法,合同無效不影響責任條款效力。
4.不會做不熟悉這塊 不好意思
5.有權拒收。食品廠的無通知提前履行行為導致食品公司接受履行會導致損失,依據相關發條(合同法)。
6.(1)效力待定。
(2)合同無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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