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一份《互聯網+時代下傳統商業銀行商業模式創新的案例分析》論文提綱
互聯網+時代下傳統商業銀行商業模式創新的案例分析
我可以給你整套的哦
㈡ 貸款風險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銀行在這筆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請予以簡單說明。(至少四點)回
⑴2006年企業出現虧損,無法足額答償還本息;⑵企業不提供擔保,信用等級下降,貸款風險加大;
⑶銀行未進行有效的催收;⑷ 銀行未進行有效的貸款風險迴避
2.該筆貸款在2006年8月時可定為風險分類中的哪一級?請簡單說明理由。
次級貸款。該公司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本息。
3.在2007年9月時應定為哪一級,說明理由。
可疑貸款。該公司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較大損失。
㈢ 企業跨國經營風險有哪些互聯網時代跨境電商創業的風險有什麼
1,國家金融風險。全球化是一柄雙刃劍,既有利也有弊。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防範能力還比較弱,近年來金融危機從來沒有中斷過。
2,政治風險。目前不少發展中國家政局不穩,社會矛盾尖銳,再加上文化、宗教、民族、部落等沖突,都會引發政治風險。外商投資律師
3 合同風險
4 市場風險(地理環境、政治、經濟、法律、以及社會人文等因素變化的影響)其中價格風險是最典型的市場風險
5,主權風險。隨著對外經濟交往頻繁,我們和其他國家的矛盾和糾紛日益增加,遭遇的主權風險也隨之增多。
6,國有化風險。去年以來,國有化逐步從直接的、一次性剝奪轉變為間接的、逐步的國有化趨勢。
7,恐怖主義風險。
㈣ 企業經濟管理中外匯風險管理的案例分析3000字
什麼是外匯風險管抄理襲
外匯風險管理是指外匯資產持有者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控制等方法,預防、規避、轉移或消除外匯業務經營中的風險,從而減少或避免可能的經濟損失,實現在風險一定條件下的收益最大化或收益一定條件下的風險最小化。
編輯本段外匯風險管理的原則
(一)保證宏觀經濟原則 在處理企業、部門的微觀經濟利益與國家整體的宏觀利益的問題上,企業部門通常是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外匯風險損失,而轉嫁到銀行、保險公司甚至是國家財政上去。在實際業務中,應把兩者利益盡可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共同防範風險損失。 (二)分類防範原則 對於不同類型和不同傳遞機制的外匯匯率風險損失,應該採取不同適用方法來分類防範,以期奏效,但切忌生搬硬套。對於交易結算風險,應以選好計價結算貨幣為主要防範方法,輔以其他方法;對於債券投資的匯率風險,應採取各種保值為主的防範方法;對於外匯儲備風險,應以儲備結構多元化為主,又適時進行外匯拋補。
㈤ 求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案例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國際案例
案例一:巴林銀行。1995年2月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宣布了一條消息:巴林銀行不得繼續從事交易活動並將申請資產清理。10天後,以1英鎊的象徵性價格被荷蘭國際集團收購。巴林銀行總損失為13億美元;資本損失100%;從違規到災難發生的時間為三年;違規內容是未經授權及隱匿的期權和期貨交易、隱匿虧損;違規者為新加坡附屬機構交易員;操作風險發生的原因在組織因素上,治理、管理、文化多元、溝通失敗;在政策因素上,違反政策、不合規、職責不清;在人員因素上,雇員不當、僱主判斷失誤。
具體分析巴林銀行倒閉的原因
首先,巴林銀行沒有將交易與清算業務分開,允許里森既作為首席交易員,又負責其交易的清算工作。在大多數銀行,這兩項業務是分立的。因為讓一個交易員清算自己的交易會使其很容易隱瞞交易風險或虧掉的金錢。這是一種制度上的缺陷。
其次,巴林銀行的內部審計極其鬆散,在損失達到5,000萬英鎊時,巴林銀行總部曾派人調查里森的賬目,資產負債表也明顯記錄了這些虧損,但巴林銀行高層對資產負債表反映出的問題視而不見,輕信了里森的謊言。里森假造花旗銀行有5,000萬英鎊存款,也沒有人去核實一下花旗銀行的賬目。
監管不力不僅導致了巴林銀行的倒閉,也使其3名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法律懲處。
㈥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㈦ 誰能提供國際結算案例,關於風險方面的,網上都搜不到
1990年6月,我國天津P企業與來往多年的客戶英國N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出口一批貨物,合同金額為$1,000,000.00,合同規定P企業於7月15發出貨物,採取貨到付款結算方式,貨到後20天付款。7月15日P企業將貨物由天津港發出,8月15日貨物抵達。直至9月20日,我國P企業仍未收到貨款。據查,N公司已於8月30日申請破產。我方從中應吸取什麼教訓?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60天見票付款交單方式,出口商在填寫的托收委託書中,雖說明除本金外還需加收利息,但並未說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商所提交的匯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條款。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時,進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絕利息,在此情況下,銀行在收到本金後即交出單據,並通知出口商有關拒付利息的情況。問,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單的責任?
我公司收到國外某銀行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經由在我地方的另一家銀行通知並加保兌.我方按信用證要求出運貨物之後,接到保兌銀行的通知,聲稱開證銀行已破產倒閉.保兌銀行也不打算承擔信用的付款責任,但可代我方向買方收取貨款.部我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為什麼
我國M公司向香港G客商出售商品,價格條件CIF香港,D/P見票30天付款.M公司同意G客商指定的香港匯豐銀行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裝運,取得清潔提單後,出具跟單匯票委託中國銀行通過向匯豐銀行G客商收取貨款.5天後,所裝運貨物安全運抵香港.因當時該商品行情看漲,G客商憑信託收據向匯豐銀行借單提貨,並將部分貨物出售.不料,因到貨過於集中,貨物價格迅速下跌,G客商遂以缺少保險單為由,在匯票到期時拒絕付款.你認為M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
中國W公司為開拓中東市場,同意了進口商提出的D/P30天付款條件。出口商在國內交單,到期日卻沒有收到貨款。該公司通過船泊公司查詢後獲悉,貨物早已提走。國內托收銀行即發電進口國代收銀行。回電稱:D/P遠期在當地一般做成承兌交單處理,進口商已承兌,故有權將貨運單據提走,至於到期進口商是否付款,銀行不承擔責任。
我進口公司向西歐某國進口一批商品,在收到單據,付了款的情況之下,忽然接到港口來電稱這批商品在抵達港口之後,受到海關衛生檢疫當局的阻攔。因此我方要求出口商重新出口,或者退款。
對方代收行認為這樣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因為《URC 500》的第四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信用證的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非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s may relate)。這一條款是信用證涉及到有關銀行的基本原則,我們無論是開證銀行,還是議付銀行都不應當捲入到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所產生的糾紛當中去,開證行既然已經付了款,那麼這就是無追索權的最終付款行為,並且已關閉了卷宗。有關貨物的糾紛,必須由買賣雙方自行直接交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