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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p2p新規細則

發布時間:2021-04-11 08:11:41

『壹』 P2P監管細則什麼時候出台

已經出台了,2017年12月8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第57號文件《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你直接網路搜索看看具體的細則吧。

『貳』 p2p新規之後,規矩沒

崗位職責:基於宏觀環境/客戶需求/競爭者發展,在產品設計、風險控制、流動性支持上設計創新和優化方案;設計底層資產獲取及線上P2P對接方案,開發標准化流程、准入機制及增信方案;充分利用資產自有特性,通過結構化設計(期限/金額/費率等),在一二級市場包裝出有吸引力的投資端產品;應聘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擁有學士以上學位;具備零售信貸經驗,了解零售信貸行業的產品、客群、風控、流程,有無抵押貸款、有抵押貸款、信用卡產品設計及管理經驗的優先;銀行、信用卡、知名P2P、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經驗;善於溝通,具備一定的項目管理經驗;能單獨構思、製作PPT展示文稿,可熟練使用excel進行數據處理,了解一定的公司財務知識。 P2P產品支持崗崗位職責: 關注市場/競爭者的變化,負責收集金融產品需求、調研現狀,完成新產品或新業務模式設計、分析,提供產品方案;負責需求文檔撰寫、參與產品開發測試驗收,協調各部門資源 ,跟進項目進度和質量,推動產品上線和推廣;跟蹤產品運行情況,對產品運行數據統計分析,報告,並進行產品優化;應聘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專業不限,計算機/數學/電子商務/金融相關專業優先;2年以上金融行業需求分析相關經驗,或2年以上互聯網工作經驗;有零售信貸、P2P投融資服務、互聯網理財等經驗優先。對產品流程、用戶操作流程、及用戶需求有一定理解,善於溝通和邏輯表達,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意識及創新精神;熟練使用axure RP、visio等軟體;能靈活、獨立地解決問題;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P2P產品運營崗崗位職責 新產品或新業務模式測算、分析,提供可行性方案;負責業務需求設計、統籌部門間溝通與協調、跟進開發的質量、推動產品最終上線;監測產品銷售及貸後情況,優化業務流程、提高風險控制、對可能風險提前預警;常規投融資產品運營數據收集、統計、分析,定期編制報表、報告;應聘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擁有學士以上學位;有金融行業、互聯網或移動互聯行業背景,有產品管理及項目管理經驗優先;了解國內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P2P監管政策、實際運作、具有一定運營企劃經驗;能靈活、獨立地解決問題;良好的邏輯思維與數據分析能力以及文字功底;較強責任心、良好溝通能力及團隊協作能力。 產品部署崗崗位職責: 在有效期限內完成互聯網金融產品部署工作;監控產品的全生命周期,對兌付異常、突發問題進行處理並跟蹤結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應聘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1~3年工作經驗,有電子商務或熟悉金融產品者優先;了解信託、資管相關的法律;對數字敏感,對工作有熱情和責任心; 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能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變化;理工科優先、男優先。 運營規劃崗崗位職責:支持產品新交易模式的運營規劃;針對現有運營流程,補充子模塊,包括數據採集等體系,獨立完成子模塊建立並協助IT完成開發;協調相關作業部門,梳理、優化各類產品全鏈條作業系統,持續提升運營效率;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應聘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碩士等學歷優先,經濟類專業,金融專業優先;有咨詢顧問公司2年以上經驗,有獨立項目運作經驗;或者2年以上金融機構總行、分行運營工作經驗(不含支公司和櫃面);對金融產品的了解;有一定的英文聽說能力;項目管理能力;運營理解能力和規劃落地能力,較強的工作動力。 希望可以給你帶來幫助

『叄』 p2p合規依據哪些法規

網貸108條問題清單下發後,P2P的合規進程逐步展開了,這意味著,在行業風波中頑強活下來的平台,終於可以繼續開展備案工作了。
到目前為止,北京、上海、廣東、深圳金融辦已經正式啟動P2P平台自查,接下來就是逐個進行自律檢查和行政檢查。很多平台也都成立了專門的整改小組,比如錢來也,目前他們已經根據監管要求,完成了自律檢查,等待協會自查以及行政檢查,對待備案非常有信心,全力以赴應對合規檢查。那麼對照108條,什麼樣的平台的存活幾率更大?
108條基本上是延續之前備案的框架和內容,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改變。而出借人以這108條為綱篩選平台,也會有個基本正確的判斷。
這裡面的核心問題,以及一些易於識別的顯性要求包括:
一、 嚴格定位為信息中介
對出借人來說,判斷的一個簡單方法就是,你出借的項目里,有沒有一份清晰明白的三方合同,你是出借方,有借款方,以及居間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你的錢有明確去處,你的風險自行承擔,平台僅僅承擔信息中介的服務。
錢來也嚴格定義自身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旨在撮合借款人與出借人在線上完成交易,是判斷其合規性的一大准則。
二、 要有銀行存管
銀行存管白名單的事前幾天剛剛傳出重大進展,首批25家名單已經出爐(點擊可查看)。並且同期提交申請測評的銀行有大概70家,陸續第二批第三批也會出來。所以這一個篩選條件會越來越清晰。
錢來也在2016年上線鄭州銀行存管系統,讓廣大用戶的資金更安心。
三、 公司運營上,嚴禁自融
這一點,出借人不好判斷,監管會著重來審。在平台提交的資料里,要求詳細列明股東、高管、員工信息,並且法人股東需穿透至自然人。同時,要提供關聯機構信息,包括平台及實際控制人、股東或高管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和人。此外還有業務合作關系的機構,包括第三方擔保機構、資產端、資金端合作機構等等。所以出借人可以密切關注你出借過的平台,查看備案最新動態。
錢來也平台官網及app均有信息披露專欄,各類信息一目瞭然,堅決根據監管要求進行日常工作。
四、 業務模式上,有觸及底線的平台,絕對合規不了
比如校園貸、現金貸、對接金交所。現金貸因為實際的市場需求一直都在,所以雖然被明令禁止,但是變換著各種花樣在打游擊戰,比如「游戲幣充值返現,提前返,6天後充值」之類的產品或者玩法,堅決不要觸碰。
錢來也平台的所有業務模式均未涉及「校園貸」、「現金貸」等違規模式,嚴守道德底線,合規開展業務。
五、 必須控制額度,堅持小額分散
咱們怎麼來看這條呢?可以根據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佔比、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佔比、平均借款額度、平均借款期限等來看。一般來說,數據真實的情況下,集中度越高,風險越大。
錢來也平台所有標的均遵循小額分散原則,個人不超過20萬,企業不超過100萬,堅持合規先行的原則。
六、 產品設計上要合規
涉及期限錯配的集合標是不合規的,不涉及錯配的投標工具是合規的。不能剛兌,不能暗兜底。但可以引入第三方擔保和保險。
錢來也平台的標的期限靈活,出借人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產品,源頭上杜絕不合規的產品。
七、 不能在物理場所宣傳
也就是不準設線下網點推介和售賣,網貸平台所有全交易流程及宣傳必須線上進行。所以你要還在線下碰到平台的活動,不管多動心也不要考慮了。應該選擇像錢來也這樣純線上業務流程的合規性平台。
以上可謂是目前判斷一個平台是否合規的「干貨」了,廣大出借人需擦亮眼睛,時刻關注監管新規及平台信息披露和合規備案進程,才不會讓自己的資金受損。
聖誕節的新人注冊開戶福利:新用戶注冊有200元紅包大禮相送,並有抽取獎品的機會,抽得「聖」「誕」「快」「樂」四個字即可獲得888元紅包大禮!推薦好友獎勵抽獎活動全新升級!每邀請一位好友成功注冊,推薦人和注冊人都可得1次抽獎機會。平台對於新用戶的獎勵,注冊即可得抽獎機會,首投獎勵給新用戶,2000元即可再加1次抽獎機會。以上活動具體規則請關注錢來也P2P理財!

『肆』 目前p2p平台的規范細則是否出台

目前還沒有明確消息和時間點,只有一些草案在審議中,涉及經濟的規范細則國家發布的尤其慢,因為關系重大

『伍』 P2P新規十二

《辦法》對網路借貸進行了界定,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也就是說,P2P平台只是個體和個體的借貸平台,這就是P2P的本原,為此,《辦法》用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了12種禁止行為。

(一)禁止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這一條禁令是直接針對最嚴重的平台自融問題和資金池問題而設立的。如今很多跑路出事的平台都存在自融問題,包括E租寶也是採取炮製虛假債權的方法進行變相自融。

這種收到大家的錢,不拿去給真實借款人,而拿去自己用了的行為才是最為可怕的,危害極大。當然,除了不能自融,也不能給自己的關聯企業或個人融資,變相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也將被禁止。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這一條是為了禁止平台用各種辦法來規避上一條的規定,繼續把投資者的錢留在自己手裡做資金池,但這一條主要是強調資金要有第三方託管,如果沒有第三方託管,那肯定涉及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可以預見到,未來沒有銀行等權威資金存管方願意進行資金存管業務的P2P平台都將很難生存下去。

(三)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在所有禁令中,這一條是殺傷力最大,也是最難執行到位的。因為中國當前信用體系不健全,網路借貸信用體系就更糟糕了。現在市場上絕大多數的P2P平台,都不同程度承諾提供擔保或者保本保息。

《辦法》里出現這一要求,一方面是強調純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不應該提供擔保和承諾保本保息,因為這樣就異化成了信用中介;另一方面其實就是希望所有的P2P投資人能夠有風險自擔意識,打破中國投資者那種不出問題追求風險收益、出了問題又去找政(府)鬧,總是習慣於剛性兌付的思維慣性。

(四)禁止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未來,P2P也不是你想買就能買的了。因為細則對出借人也設置了金融門檻,例如需要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同時應當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等等要求。

(五)禁止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條也就是明確P2P平台不能充當銀行的角色,不能創造貨幣。事實上,如果一個平台不能自融資和歸集資金,自然也就無法實現「發放貸款」的功能了。

(六)禁止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由於投資者希望的投資期限往往比較短,特別是有些投資者希望資金是靈活、隨時可用的,而融資方則往往希望借錢的時間可以長一些。這么一來,就會形成一種短借長貸的市場需求。

這種情況在銀行很常見,但是作為純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就不能採取這種方式。所以目前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錯配的情況將來應該會在P2P市場中逐漸消失,這也意味著現在非常火熱的P2P活期理財產品未來的命運將存在巨大變數。

(七)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對於大部分P2P平台來說,這一條規定沒什麼影響。反倒是對一些規模比較大,已經走在監管之前的大平台有一定的影響。

正是由於看到了P2P市場有巨大的監管風險,所以許多靠P2P起家的公司已經轉型成了多元化的理財平台,代銷包括銀行、券商、基金、保險、信託等在內的各類正規的理財產品,今後這些平台可能就必須要剝離這些代銷業務了。如果你投資的P2P平台也存在這些理財「功能」,你就要當心了。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這還是在強調其借貸雙方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一邊當信息中介,一邊又充當代理機構。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這一條也很重要,實際上就是迫使平台要大幅增加透明度。而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所有出事的平台恐怕都不滿足這一條的規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規定,P2P平台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佔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還應該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以及管理團隊情況等。

(十)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在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中,不少P2P平台便做起了股票融資、配資的業務,即投資者給他們的錢不再是拿去給公司經營生產或者個人消費,而是給其他投資者拿去放大杠桿炒股票了。所以今後這類主打股票配資的P2P平台恐怕就會變得非常危險,建議投資者不要碰。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P2P和眾籌本來就是互聯網金融的兩個分支,P2P歸銀監會管,眾籌歸證監會管。如果P2P也和眾籌混在一起,那就會給監管帶來巨大的麻煩。所以P2P和眾籌一定要劃清界限。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陸』 網貸新規大限將至 p2p平台怎麼做合規

什麼是合規的P2P平台
一是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金融脫離實體經濟就是泡沫,P2P平台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問題,發展根基更穩固。有實標,專注面向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聚焦商品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資金需求的互金平台才能在激烈的廝殺中存活下來。
二是以發展普惠金融為重點。互聯網金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擴大金融服務輻射半徑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平台應當在此方面繼續發力,釋放價值。
三是以合規審慎為前提。8月24日,網貸監管細則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平台需以此為准線,開始整改工作,包括限額、經營許可證、銀行存管等。
四是以提升風控能力為關鍵。P2P平台發展的好不好,關鍵取決於風控做的好不好。信息化背景下金融業務風險與技術風險可能產生的疊加效應和擴散效應,應該遵循金融的基本規律,摒棄惟規模論、惟技術論等觀念,以投資安全為原則,上線優質項目。

『柒』 中國證監會對p2p網貸行業監管細則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嗎

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網公布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該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金融行業行為標准,也進一步升級了監管政策。
該條例對目前的P2P網貸行業總體來說有如下三點影響:
第一,該條例與最近公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以及《高法》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是一脈相承的,為P2P網貸的細則制定確定 了法律基礎。該條例特別說明了網路小額借貸管理需遵照此辦法執行,因此對P2P網貸來講也具有牌照監管含義,可以想像P2P網貸的細則將是非常嚴格的。
第二,該辦法規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貸組織可以將資產對機構做債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但並沒有允許對個人轉讓,或者有類似吸收存款的行為,這會對現在很多線下吸收資金的P2P網貸機構產生影響,迫使其把線下資金端向線上轉型。
第三,該辦法強調組織信息的共享和報備,有利於建立統一的徵信體系,有望結束目前放貸機 構重復授信和混亂經營的局面,對p2p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是一大利好。
資料參考:迪蒙網貸系統網路。

『捌』 上海最近對p2p出了哪些政策

日前,上海銀監局、金融辦等相關監管機構就上海P2P網路借貸平台摸底排查工內作召開了內部容會議,與會人員包含上海銀監局、金融辦等多家部門。
據悉,未來整頓體系,上海市金融辦將負責專項整治行動中的總體協調,各監管機構根據此前國家層面知道方案,進行分業排查和整治,上海銀監局牽頭管理P2P網貸行業、上海證監局負責互聯網眾籌領域、上海保監局牽頭整治沒有經營資格的網上保險、央行牽頭管理跨界支付等,經過前期的摸底調查後,擬定針對性的排查框架和標准,最終匯總到市金融辦形成最後標准下發。
據了解,此次摸底排查的內容包含及包含平台成立時間、平台經營范圍、平台員工數量、高管人員等基本情況也包含ICP備案、平台網站等網路信息。更重要的是,調查的內容還包含業務模式、平台交易量、貸款余額、平台壞賬率、貸款上限、貸款方式是有抵押貸還是無抵押貸,投資人比例等。

『玖』 P2P監管細則正式發布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界定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確立了網貸監管體系,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租金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三、明確了網袋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督。
四、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六、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失常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

『拾』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10)上海p2p新規細則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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