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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中國上海

發布時間:2021-04-13 12:33:23

『壹』 中國人民銀行在上海有幾家

一家。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地址:上海市陸家回嘴東路181號中國人民銀行大廈

乘坐答455路上川專線 到陸家嘴東路浦東南路下車步行74米

乘坐119路、792路、798路、82路、992路、守航夜宵專線、陸家嘴金融城3路單向行駛、隧道3線 到東方醫院(浦東南路浦東大道)下車步行108米

乘坐陸家嘴金融城3路單向行駛 到東城路金洲街下車步行124米

乘坐313路、607路、774路、779路、799路、818路、85路、971路、981路、陸家嘴金融城3路單向行駛、隧道8線、隧道九線 到浦東南路東城路下車步行128米。

『貳』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
(銀發[2008]191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等法律制度,各類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含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個人定期存款賬戶、個人通知存款賬戶等,以下簡稱個人銀行賬戶)必須以實名開立,即存款人開立各類個人銀行賬戶時,必須提供真實、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證明文件,賬戶名稱與提供的證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稱一致。為進一步做好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明確職責,切實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認真履行對個人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落實賬戶實名制的指導、監督、檢查。
各銀行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要求,加強對個人銀行賬戶開立的審查,識別客戶真實身份,不得為存款人開立假名和匿名賬戶;建立個人銀行賬戶的跟蹤檢查制度,及時掌握存款人賬戶信息資料變動情況;建立健全個人銀行賬戶開立和管理的內控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及責任制,加強對臨櫃人員的培訓和檢查。
各銀行應加強對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記錄檔案,對於不正當使用銀行賬戶和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存款人,銀行有權實施更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逐步實現同一存款人的各類銀行賬戶在行內系統統一管理,鼓勵存款人在同一銀行賬戶下辦理多種銀行業務;在嚴格遵守對存款人身份認證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對不同的存款人確定差別身份認證標准,並按照賬戶余額、交易頻率、交易金額及風險程度等進行分類管理。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個人銀行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存款人開戶信息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開戶銀行。二、關於開立個人銀行賬戶須出具的有效證件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人應出具以下有效證件:
(一)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軍人、武裝警察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可出具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二)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證件外,銀行還可根據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戶口簿、護照、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公用事業賬單、學生證、介紹信等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文件,以進一步確認存款人身份。三、規范個人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應由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開戶銀行營業網點不得委託非開戶網點或其他機構代理開戶。
存款人可以選擇任一銀行營業網點開立個人銀行賬戶。銀行不得通過與收、付款單位進行排他性合作,變相為客戶指定開戶銀行。未經本人同意,任何單位不得為存款人指定開戶銀行。
代理他人開立銀行賬戶的,銀行應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代理個人開戶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示單位負責人、授權經辦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書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規定內容以外,銀行可根據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國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有效期限、聯系電話、郵寄地址、電子郵箱、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單位性質、職業、個人職位、供職於現任職單位的時間、前任職單位、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實際受益人等信息。
銀行應通過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或其他方式明確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項:賬戶信息變更的處理、賬戶信息的使用與保密、可辦理的業務種類和條件、賬戶的有效期限、賬戶超過有效期限的處理方式、賬戶管理費收取標准與方式、對賬方式和頻率、違約賠償責任等。

『叄』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肆』 中國人民銀行為何總部設在上海而不是北京

中國人民銀行有四個總部,理法上總部在北京,其他三個都是地方區域性總部,其中上海(華東)總部早就已經運作,目前密籌的是深圳(南方)總部,第三個是重慶(西部)總部未有進展。
中國人民銀行是採取垂直管理體系的中央銀行,具有獨立制定貨幣規則並落實的權力。區域總部的建設,是完善央行制定規則,地方總部監管,各分支銀行落實的體系性健全的重要一環。該體系的建設完成有利於全部省份升分行,同時一些重要城市晉升中心支行,打破體制中心支行的束縛,兼顧了銀行業務的側重,鞏固了全國金融的穩定,為人民幣走出國門提供內部有力的支撐。
目前各省只有中心支行,不能滿足省份發展業務需要,提出另建支行不利於省內貨幣統一,只有中心支行升分行,才是解決一些目前非分行省份業務的發展問題。而央行管不過來這些分行,所以必須結合國情及自身業務的需要,才提出了總部方案。
除了北京總部是正部級外,上海總部,深圳總部及將來的重慶總部都是副部級配製。各分行依然是正廳級,不過中心支行屆時會修改為副廳級,其他支行依然是正處級編制。
中國國內三大金融中心分別是北京、上海、深圳。重慶在西部實力連成都都未有超過。加上如今搞了一個粵港澳大灣區其目的就是為了鞏固深圳金融地位,即只有深圳落實了南方總部建設之後,重慶才有可能被談及實力的提升相對成都而言,深圳落實人民銀行南方總部被譽為銀行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對中南乃至西南都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所以,上海總部根本不是北京總部的那麼回事,也不會只有兩個總部。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是非法設立的產物,因為中國人民銀行法並未授權國務院擁有在上海設立總部的許可權。根據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作為派出機關。根據國情就是設立分行和支行,並且確定為廳級和處級級別。
那麼合法的上海總部是如何設立的呢?規范的流程是,國務院授權深圳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南方總部的創新,有了國務院法規的專項創新政策,深圳根據經濟特區法就可以探索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南方總部。以深圳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南方總部的經驗和措施報告國務院總結,國務院以經濟特區法與中國人民銀行法無法在國內統一為由向全國人大申請法律條紋修改。全國人大以同意設立深圳和上海設立總部的國務院申請修改法律條紋。國務院以新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依法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上海總部,這樣上海總部才是合法的產物,這是最基本的常識。

『伍』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別是什麼行政級別的單位

中國人民抄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它的行政級別是省部級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央行上海總部的成立,是完善中央銀行決策與操作體系、更好地發揮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職能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同時也是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上海總部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部分中央銀行業務的具體操作職責,同時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能。上海總部是央行的下設單位相當於地市級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陸』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中心的地址在哪

是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地址在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81號。人行在上海的分支機構是總部(同時掛上海分行牌子),其他地方是分行或者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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