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劉波的科研項目、成果、獲獎、專利
作為骨幹人員參與完成的項目有:
《纖柵式多參數、多功能、分布式感測技術與網路系統》(天津市重點攻關項目)、
《寬頻光纖光柵水聽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光纖光柵感測系統中的關鍵技術及實用化研究》(國家863高新技術重點資助項目)、
《分布式多點光纖光柵感測陣列》(國家博士點基金項目)。
《光纖光柵感測網路及其解調設備的研製》(天津市重點攻關項目)
目前在研的項目有:
1.國家「973」計劃項目:「基於微結構光纖的光電子功能器件的創新與基礎研究」,(2003CB314900)。(主要骨幹人員之一)
2. 上海世博會項目:「大型建築的光纖光柵安全監測系統」(主要負責人)
3.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項目「多維多參量光纖光柵無線感測器網路系統研究」(課題負責人)
專利:
1.輪輻式溫度補償型光纖光柵壓力感測器,國家實用新型專利
2.光纖光柵微振動感測測試儀,國家實用新型專利
3.高速光纖光柵感測復用解調裝置,國家實用新型專利
4.光纖溫度測量儀,國家發明專利
撰寫論文、專著、教材
劉波, 童崢嶸, 陳少華等. 一種應用於光纖感測的長周期光纖光柵邊沿濾波線性解調新方法. 光學學報, 2004, 24(2): 199-202
劉波, 孫桂玲, 童崢嶸等. 光纖光柵感測網路中微弱光信號的檢測, 南開大學學報, 2003, 36(2): 55-57
劉波, 童崢嶸, 曾劍等. 一種利用啁啾光柵反射濾波的光纖光柵感測解調方法. 光子學報, 2004, 33(1): 57-60
劉波, 曾劍, 王躍等. 基於光纖光柵的標准鋼梁拉伸應用分析與測量. 儀器儀表與感測器, 2003, 6: 25-27
劉波, 曹曄, 曾劍等. 高雙折射光纖Sagnac環鏡強度型溫度感測特性研究. 光子技術, 2004, 1:32-35
劉波, 孫桂玲, 曾劍等. ADuC824在光纖光柵感測網路中的應用. 儀表技術與感測器, 2004, 5:25-27
劉波, 牛文成, 楊亦飛等. 基於光纖布喇格光柵感測器的精密位移測量. 納米技術與精密工程, 2005, 1(3): 53-56
劉波, 楊亦飛, 牛文成等. 新型光纖光柵加速度感測器的研究. 儀器儀表學報, 2006, 27(1):42-44
劉波, 孫桂玲, 楊亦飛等. 光纖光柵感測信號的Sagnac環鏡邊沿濾波解調方法. 南開大學學報, 2005, 38(5): 9-11
劉波, 劉艷格, 羅建花等. 均衡功率的超寬頻可調諧摻鉺光纖激光器. 光子學報, 2005, 34(9):1285-1288
劉波, 曹曄, 羅建花等.光纖光柵水聽器技術實驗研究. 光子學報, 2005, 34(5):686-689
劉波, 楊亦飛, 牛文成等. 光纖圍欄技術特點及研究現狀, 光子技術, 2005, 4: 208-213
講授課程: 數字電子技術,模擬電子技術
社會兼職: 《光通信研究》特約編委,IEEE PTL、IEEE Sensor Jounal、IEEE JLT, CPL, 物理學報、光學學報、中國激光、光子學報、感測技術學報、光電子激光等期刊審稿人
⑵ 劉波的涉案被捕
據吉峰農機公司發布公告披露,在2011年5月13日,公司下屬子公司吉林省吉峰金橋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法人代表劉波(兼任吉峰農機董事)因涉嫌對單位行賄罪,已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據公開資料顯示,金橋農機原有自然人股東11人,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劉波以現金出資398萬元,持有其39.80%股權;其餘10個自然人股東共持股60.2%。吉峰農機上市後,於2010年1月動用超募資金2404.8萬元,對原吉林省金橋農機公司進行增資並受讓金橋農機原有股東部分股權,從而以45.5%的股權實現對金橋農機的控股。劉波本人在金橋農機的持股比例也由39.80%下降到27.11%。
記者進一步了解到,在目前農機采購流程及政府補貼發放中,地方農機局是必經環節,劉波牽連到地方農機局相關人員索賄事件,所涉及的被捕事由是在吉峰農機完成對吉峰金橋的並購之前。無獨有偶,吉峰農機重慶公司的董事賴寒,是因涉嫌單位行賄而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⑶ 劉波的作品
近年主要業績: (酒店類)
重慶國際貿易中心豪生酒店
長沙中銀華天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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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中海國際酒店
廣州嘉逸皇冠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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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心商務大廈潮泰軒
深圳好百年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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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卓越淺水灣
深圳茂業東方時代
深圳茂業港島中心
深圳凱旋國際
深圳佳兆業中心
深圳佳兆業可園
南京山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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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長城喜來登飯店翻新 *
潮湧軒
南昌凱萊酒店重新裝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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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凱萊度假酒店翻新
廣州科學城皇冠假日酒店 *
蘇州凱萊酒店重新裝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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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長安國際俱樂部改建 *
北京紫竹橋香格里拉酒店翻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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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萊酒店中餐翻新
北京皇城食府 *
上海世茂濱江花園 *
湖南長沙華天大酒店貴賓樓客房部分 *
深圳五洲賓館二期
無錫太湖飯店
⑷ 劉波的個人簡介
劉波 ,性別:男
民族:漢族
籍貫:甘肅西和
學歷:大學
⑸ 劉波的個人經歷
1981年9月後,在湖北電子工業學校學習;1983年7月後,任湖北省電子總公司幹部(其間:1985年9月至1988年6月在湖北省省直政法系統電大法律專業學習);1990年10月後,任湖北省公安專科學校(現為湖北省警官學院)教師;1991年7月後,任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其間:1991年7月至1993年7月任馬列主義教研室秘書,1993年9月至1996年6月在中山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碩士學位,1997年12月經廣東商學院高評委通過具備講師資格,2001年12月經省高等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第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具備法學副教授資格)。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掛任韶關市北江區副區長;2005年1月後,任廣東商學院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副所長(其間:2005年 12月經省高等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第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具備法學教授資格);2006年9月後,任廣東商學院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副所長、華商學院管理系主任;2006年12月至2009年7月,任潮州市政府副市長;2009年8月至今任廣東教育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 。
學術專長:經濟法學、涉外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主要兼職:中國法學會環境法理事、廣東省法學會會員、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特邀監察員。
分管工作:學院辦公室、科研設備處、後勤管理處,分工聯系外語系、美術系。
主講課程:經濟法概論 環境保護法學 環境執法 司法文書
⑹ 中國移動移動劉波個人資料
江蘇高郵人,現在經常出沒在上海
⑺ 劉波的個人資料
姓名:劉波身高:182 公分 體重:80 公斤
畢業院校:上海戲劇學院
專長:影視表演、項目策劃、製作及運營、電視節目製作人
經紀公司:慈文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⑻ 劉波的個人簡介
劉波 ,性別:男
民族:漢族
籍貫:甘肅西和
學歷:大學
⑼ 火鍋英雄劉波不是已經構成盜竊罪了嗎
盜竊未遂。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贓、退賠的;
⒊主動投案的
⒋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准,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盜竊罪審判現場
例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
由此,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⒉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⒊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⒋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⒌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⒍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⒎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魚的犯罪性質問題。如果是出於盜竊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定為盜竊罪;如果不顧人畜安危,向供飲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劇毒葯物,或者向堤壩、其他公共設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擲大量炸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大損失的,應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為了偷魚或挾私報復,向魚塘內投放大量劇毒葯物,嚴重污染水質,毒死整塘的魚,使集體的或個人承包的養魚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損失修重的,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還應查明毒物或炸薊的來源,抑牽連犯有其他罪的,則應從一重罪懲處。
⒏盜伐林木的犯罪性質。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秘密地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因為本法分則另有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不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而是盜竊已經採伐下來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則應構成盜竊罪。
⒐對盜竊珍貴文物的,如果僅屬竊取,應定盜竊罪;在盜竊過程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的,可以按盜竊罪或者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中的一重罪從重處罰。
10、盜竊墓葬,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應以盜竊罪論處;雖未竊得財物或竊得少量財物的,如情節嚴重,也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少量財物,情節輕微的,可由公安機關酌情給予治安處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依本法第328條之規定。
⒒故意盜竊槍支、彈葯、爆炸物或公文、證件、印章的,因盜竊的是刑法規定的特定對象,故依法應定盜竊槍支、彈葯、爆炸物罪或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不以盜竊罪論;如果在盜竊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發現放有槍支、彈葯,因無盜竊槍支、彈葯的故意,仍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拎包後發現內有槍支、彈約而又私藏的,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葯罪。
12、盜竊鐵路線上行軍設備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構成犯罪的,根據1990年9月7日通過的《鐵路法》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備罪論處。
13、竊取支票騙兌現金或者騙購物品的犯罪性質。竊取他人購買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簽字,騙兌現款或者騙購物品的,竊取單位蓋過章的空白支票,填寫收款單位和金額,騙購物品的,如果數額較大,一般構成盜竊罪。行為人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他採用秘密竊取手段取得支票是決定性的,而兌現或購物是繼續完成盜竊行為,最終受損失的是丟失支票個人或單位。所以,仍應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如果盜竊犯勾結他人冒充簽發支票的個人或單位人員去兌現或購物的,後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來的,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來的,他冒名頂替,虛構事實,採用欺騙方法佔有財物則可定為票據詐騙罪。
⒕根據本法第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 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 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⒖根據本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即本罪定罪從重處罰。
⒗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9月15日《關於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並從中竊取財物案件定性問題的批復》之規定,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並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款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並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⒘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根據本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應以盜竊罪治罪。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⒙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