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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會影響股價

發布時間:2021-04-14 00:22:22

A. 上市公司通過自有土地出售的利潤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這個得從倆方面來分析
第一:如果公司是在經營不算,出現資金裂口的情況下回出手土地來答進行正常的營運,那麼無疑是利空的。這個時候投資者會擔心該公司的後期命運,有恐慌就容易拋售,最終導致股價下跌。
第二:如果公司營運良好,只是通過賣土地籌集大量資金做一項大投資,那麼投資者往往會看好這家公司,看好的話就會繼續持有,並且會吸引其他投資者的加入,這樣股價自然會上升。

B. 土地徵用權的弊端

一、我國土地徵用制度的世紀變遷
財產徵用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1](P365)它的一個重要組成內容即為土地徵用,我國當前的土地徵用制度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
「憲法是一個國家發展進程的縮影,社會的變遷首先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憲法,使憲法具有歷史與時代的特徵。」[2](P1)從憲法層次上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後誕生了四部憲法,即54年、75年、78年、82年四部憲法,每部憲法都規定了財產徵用制度,反映出我國土地徵用制度從一個由產生到不斷發展健全的實踐演變過程,同時也確立了財產徵用的憲法規范。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1975年憲法與前部憲法相比沒有大的差別,僅在相同條款刪去「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9個字。1978年憲法差別稍大一些,與前部憲法相比,主要是在相同條款刪去了「城鄉」「和其他生產資料」9個字。1982年憲法與前部憲法相比,增加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9個字,恢復了1954年的提法,但又刪去了「的條件」「征購」「或者收歸國有」共11個字。2004年3月14日,由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次修正案最明顯的舉動之一就是提出了土地有償使用,這較前部憲法及修正案有了巨大的進步。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現行憲法在明確授予政府徵用權的同時,沒有為政府徵用權設置范圍、程序和補償標准,導致徵用在事實上的不受控制,這顯然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
二、我國土地徵用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制度和經濟發展之間究竟存在何種關系?林毅夫認為:「制度與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著清晰的雙向關系:一方面,制度會影響經濟發展的水平和進程;另一方面,經濟發展可以而且確實經常導致制度變遷。」[3](P16)我國現行土地徵用制度就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起過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日益深化,原有土地徵用制度的賴依生存的基礎逐漸在蛻變,從而導致原有制度設計與實施中的弊端顯現化,並開始制約和影響我國農業經濟的健康發展和農民收入的穩步增長。
(一)制度設計指導思想有失公平。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4](P225-226)他認為,制度就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一項好的制度安排,其最基本的功能是節約,即讓一個或更多的經濟人增進自身的福利而不使其他人的福利減少,或讓經濟人在他們的預算約束下達到更高的目標水平。但是,在我國土地徵用制度的設計理念中,存在一個明顯以犧牲農民利益實現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這是由計劃經濟的特點和當時的國情所決定的,在「整個社會就像一個大工廠」的年代,由於資本投入的先天不足,發展經濟只能靠農業支持工業,從內部來實現資本積累。這種指導思想下所設置的制度安排,在建國後的一段時期內適應並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重工業的快速崛起。但是,這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也決定了土地徵用制度實施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不對稱,農民處在「游戲規則」不利一方,承受了巨大的制度成本,並嚴重製約了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長。
(二)立法程序輕視農民土地財產權。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農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憲法》的上述規定,存在著一個理論悖論。我們知道,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排除了其他權利人的存在。隨著城市的逐步擴容,不斷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劃入市區,這就導致了市區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到國家所有的一種許可權歸屬轉變。如何實現轉變?農民權益在這種轉變中的地位如何?首先,為將新劃歸市區土地轉為國有,政府必然要動用手中的征地權。依照憲法,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行使征地權。但是,事實上城市大量用地並不符合公共利益。一些地方政府打著「經營土地」口號,以「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的理由,大肆徵用劃入市區的農民土地,以致引發了激烈的社會矛盾和潛在的社會沖突,不利於農業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秩序。從而可知,國家在立法中對農民土地產權保護的一種漠視,在城鄉經濟統籌協調發展的進程中「鄉」的權益又一次被無償的轉移至「城」內。
(三)公共利益界定范圍渾濁不清。國家行使土地徵用權的初衷就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社會最大化。但由於缺乏憲法和法律的明確界定,在計劃經濟年代和當前轉型期,政府一切活動都可以打著「公共利益」旗號,導致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也靠征地來解決。在市場經濟中,土地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應主要靠市場配置。但現實生活中由於行政權力過度介入土地供應,把本應由市場解決的問題轉向採用行政手段,形成徵用全面替代市場,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局面,使得土地徵用機制被無限擴大。《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該條規定,集中反應了我國土地供應的行政化,行政手段代替了市場手段。
(四)土地徵用正當程序缺失。在現代憲法中,正當程序原則是財產權保護的核心。「所謂程序,就是為了法律性決定的選擇而預備的人們相互行為的系統安排。」[5](P76)通過程序規范權力(利)運行。由於財產徵用的不可避免,因此對財產的保護,主要是對財產徵用的目的、補償標准和徵用程序等方面的正當性進行檢驗。在現行土地徵用程序中,只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這與正當程序原則要求相差甚遠。主要欠缺在制定土地規劃、審查公共利益和確定補償標准時的公開聽證制度;在征地補償中,欠缺中立的評估機構;在發生糾紛時,欠缺相應的司法救濟。結果由於徵用程序不規范、不透明,中間醞釀了大量的尋租行為,產生了大量腐敗案件。
(五)補償標准偏低及補償金發放渠道不合理。我國現行土地徵用補償標準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規定否認了農民對土地財產增殖的利益,是一種制度上的剝奪。拿耕地來說,具體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忽視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存在。在實踐中,即使是上述較低的標准也由於農民在土地徵用中的弱勢地位,也往往不能及時、足額拿到。關於補償金發放,實際操作中多是由用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至於具體標准、數額,如何分配,往往是暗箱操作,這就導致農地補償金發放渠道不透明,使農民在征地補償中受到政府、開發商、村組負責人三層剝奪,利益嚴重受損。
(六)現行土地收益分配製度刺激政府多征地。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55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70%歸地方政府。在實踐中,土地出讓費多採用一次性支付方式,造成土地徵用的收益和成本在地方政府官員的不同任期間的不平衡分布。在現有體制下,誰在任期間征地多、出讓多,誰收益就大。在出讓土地的收益和成本分配上,在任官員獲得都是收益,接任的官員幾乎承擔的都是成本。在這種激勵約束制度下,怎麼可能不刺激地方政府多征地呢?據國土資源部統計,到2002年低,全國累計收取土地出讓金達7300多億,以非市場化的方式低價征地,高價出讓,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創造政績,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三、完善我國土地徵用制度的對策及措施
(一)重新樹立土地徵用正確理念。從規范國家與農民利益分配關系入手,建立以市場配置為基礎的土地供應制度。新中國建立後,國家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讓廣大農村、農民付出了沉重代價。至今為止,在國家與農民利益關系問題上,各級政府仍普遍自覺或不自覺地存在著實現現代化必須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的觀念。在當前城鄉差距加大的社會背景下若繼續採取「農業為工業積累」的征地思維是不可取的。這種觀念不改,農民永遠不能享受「國民待遇」,土地徵用制度改革就不會到位。在土地徵用制度改革設計中,應認識到土地徵用權這種公權力並不是政府廉價獲取土地的手段,真正地確立並落實「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指導思想,轉變政府職能,建立以市場配置為基礎的土地供應制度。「政府永遠只是一個服務問題,而不是權力問題。」[6](P46)土地徵用制度只是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為社會服務的形式,而不是政府謀利的手段。
(二)尊重和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所謂財產,從法律的觀念來看,財產是一組權力,一組所有者自由行使並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關於資源的權力。」[7](P125)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憲法確立和保護的屬於農民的重要財產,農民理應有自由運用財產、創造利益的權利。但在實際當中,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常被虛化,這固然與這種權利形式的缺陷有關,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府保護產權意識淡薄。在土地徵用制度改革中,應把尊重和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作為制度設計的基礎。一是取消憲法第四款規定,掃清憲法上的障礙,二是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同等對待,同等保護,不許厚此薄彼。允許規劃區內和規劃區外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由用地者和農民自由交易,政府只制定交易規則,做好監督者。這樣既可以減少土地徵用過程中的對抗,既擴大了土地供應,解決了城鎮化用地需求,又實現了土地供應平穩;也可使農民土地財產進入市場,獲取資產性收入,提高收入水平。
(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確立征地范圍。政府只有為了公共利益才能佔用私人財產,是因為政府是某些公共產品的最有效率的供應者,這就意味著徵用權應被用來促進政府的公共產品而不是私人產品的供應。因此,當政府要供應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對抗性特徵的產品時,徵用私人財產才是正當的。故公共利益是和公共產品相關聯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建設項目不再像計劃經濟體制下完全由國家壟斷,現實建設中有些屬於公共利益范疇的用地具有較大的營利性。許多公共用途、公共事業項目都需要社會主體參與,這種情況下用地主體不僅包括公益性主體,也包括了營利性主體。具有公共利益目的的,其可能存在於市場競爭行業里,也可能存在於非市場競爭行業里。因此只有公共公益產品的供給和某些特殊類型的用地才能考慮行使徵用權。公共利益只是征地的一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因為從原則上,政府可以從私人所有者手中按他們所要求的價格購買到包括土地在內的必要投入品來提供公共產品,只有當該談判成本過於高昂以致行使征地權成為必要時才可動用。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如英、法、美等國家的許多公共事業是藉助民間力量投資開發建設,較少動用征地權,而是通過市場交易獲取土地。因為征地補償相當於市場價格以及征地繁瑣的手續加花費較長的時間往往令公益用地者不會首先考慮到動用徵用權去獲取土地。一般只有在收買困難時才實行土地徵用。這與我國大量「低門檻」濫用征地權的現象恰恰相反。因此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考慮征地。一是為了公共利益,二是談判成本過於高昂。界定較窄的土地徵用范圍,可以改變過去濫用徵用權現象。
(四)完善土地徵用的法律程序。法律的嚴肅性和嚴格性就在於其程序。無程序既無法律。美國憲法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根據美國法院的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包含兩方面含義:(1)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實體法規則,稱為實質的正當法律程序。這種意義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2)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程序法的規則,稱為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這種意義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行使權力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力。因此,聽證是美國公民根據憲法所享有的權利。英國與正當法律程序相對應的是「自然公正原則」。主要包括兩項內容:聽取對方意見和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聽取對方意見又包括三項規則:公民在合理時間以前得到通知的權利;公民有了解行政機關論點的權利;公民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我國土地徵用程序就欠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現有規定是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立之後聽取意見,剝奪了農民聽證的權利,並且沒有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機構主持聽證。在今後的修改中,應重點完善三個程序,健全一個機構。一是土地徵用公共利益聽證程序,主要就是否為公共利益進行聽證,並就征地面積、位置等合理性聽證,為正式聽證程序。二是征地補償標准聽證程序,對補償的公平合理進行聽證。只有在進行上述兩個聽證後,才能行使徵用權。三是土地徵用的司法救濟程序。「行政徵用的救濟制度是公民的權利和受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的防衛手段和申訴途徑。」建立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土地徵用委員會,負責主持公共利益聽證和征地補償聽證,並監督補償金發放,確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實現。
(五) 改革土地出讓金制度,遏制政府征地沖動。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很大程度上是預支未來的收益,表現在跨期地方政府角度,則是在任政府提前支取下任政府的收入,是對下任政府土地收益的透支。因此,可以對土地出讓金恢復其地租的經濟學本質,在任的地方政府可以出賣土地,但土地的收益則按年度在土地的使用年限內分期支付。對於本期政府來說,賣的地越多,給下任政府留下的預期收益就越多,這樣從經濟上就可以約束政府征地的沖動。另外通過土地出讓金分年度支付,降低了房地產開發商的成本,也有利於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六) 提高征地補償門檻,規范征地准入制度。土地徵用補償必須公平合理。財產徵用的社會負擔原則意味著,為政府目的而徵用財產時,應公正地補償財產所有人的被征財產的價值,否則「特定的個體被剔挑出來承擔社會重負」將是不公平的。目前國際上有關投資保護的規定是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我國三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規定的是「相應的補償」,土地法規定的是「適當的補償」。「相應」「適當」與「充分」差別很大,在實踐中掌握的標准也可能極不相同,容易在群眾中引起不滿。法律應該有統一的規定、統一的標准、統一的解釋,按照市價進行補償。「不合理的補償也是一種剝奪」。靠剝奪私人財產來完成城市建設和實現經濟發展是不可取的,法律應當規定對私人財產的徵用給予完全的補償。關於補償金的發放應由土地徵用委員會通過銀行直接發到被補償者個人手中,避免中間倒手,為貪污私分挪用補償金製造機會。
參考文獻:
[1].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2].韓大元.《新中國憲法發展史》[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林毅夫.《再論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4].道格拉斯·C·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王萬華.《行政法程序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6].馬文運.《社會進步的政府成本分析》[J].南京社會科學.1997(9)
[7].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 (張軍譯).《法和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C. 關於土地徵用和買賣

1、取得的房產證就代表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可以進行買賣。
2、由於辦理了所有的土地手續,在買賣時,房屋、廠房之外的地壩、道路等部份也要計入買賣價格。
3、房屋買賣要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正規手續,保護雙方利益。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D. 上市公司出讓幾十億的土地,會對股票市值有何影響

出讓不是出賣對巴,那資本減少了,市值就下降。

E. 農民土地被徵用多少年內能補差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 ...

F. 關於土地徵用

在依法給與補償後,可以強行徵用土地。具體意見可參考以下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提如下意見:
一、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徵收新村集體土地,徵收土地應遵循以下程序:1、擬訂、報批徵收土地方案;2、公告徵收土地方案;3、辦理補償登記;4、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5、交付被徵收土地。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建築物的拆遷,屬於集體土地徵收中房屋拆遷范疇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在對被征土地上的建築物實施拆遷缺少具體操作規范的情況下,可參照國務院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強制拆遷。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徵收集體土地的農民如不自動履行征地決定,可由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強制執行。在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遷走人數達到應遷人數80%以上的情況下,由辦事處及村委會對未在拆遷期限內搬遷的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進行排查(家庭人員狀況,有無老人,民族)。
(二)按照排查的情況,由辦事處及村委會按戶向職能部門(土地行政部門或房產行政部門)申報被拆遷人材料,由職能部門迅速做出裁決,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政府做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限期十五日內搬遷,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拆遷人,逾期仍不搬遷的,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三)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並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評估,做好醫療救助等准備工作。
(四)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不小於原住房面積)。
(五)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六)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所在的村委會及街道辦事處,被拆遷人所在的村委會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批准機關的通知派人協助執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七)被拆遷人的財物由相關部門監運到指定地點,交給被執行人。強制執行過程和搬拆的財物均需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員及其他在場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被執行人拒絕到指定地點接受財物和簽字的,執行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因被執行人拒絕接受造成財物損失的,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責任。
(八)對被拆遷房屋實行強制拆遷的,不付給搬遷補助費。
(九)由相關職能部門、信訪部門和主要拆遷實施單位做好信訪接待的准備工作。

主要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G. 土地徵用社會因素影響

土地徵用社會因素影響社會,影響到群眾有反抗意見,他們徵用自家的土地是不願意的

H. 村裡有「被徵用買養老保險指標」,因為有部分土地徵用。買了會影響今後權益么

肯定有一定的影響

I. 土地徵收對農民有什麼影響

一.對農民生活方式的影響
對於農民來說,土地就是其生存來源。土地徵用行為的直接影響之一就是鄉村居民生活方式的轉變,而這正是直接關繫到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能否得以實現的重要問題。調查發現,村民入廠後家庭收入增加,消費結構和家庭耐用消費品的品種與數量都發生了變化。征地入廠之後村民家庭結構、子女教育、閑暇娛樂、社會交往和風俗習慣也都發生了變化。

二.對農民身體健康的影響
征地農民問題的研究多集中於養老領域,而較少關注城市化征地對農民健康問題的影響。現行的征地補償標准較低,導致部分被征地農民淪為生活貧民,增加了被征地農民的健康風險。如果按照我國農村居民的消費水平計算,則征地補償款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基本生活;而按照城鎮居民的消費水平計算,則征地補償款僅能維持2年多的基本生活。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壓力較大,無力進行必要的健康投資,加速了健康折舊,因此降低了健康水平。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健康投資,可以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由於政府是征地行為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應該強化政府在被征地農民健康投資。
三.對農民就業的影響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粗放型經濟發展,巨大的消費和投資的需求被驅動,從而產生更多的就業機會。然而,城市化發展的成果並未最大限度得惠及城市化推進中犧牲最大的被征地農民,特別是在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困難,使得失地農民成為現代城市中的弱勢群體。互聯網和資訊平台地高速發展讓我們看到各地因拆遷安置引發的矛盾糾紛案件頻頻高發,被征地農民已經成為了上訪群體的主要力量之一,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他們普遍反應就業矛盾突出、社會保障不健全等問題,這些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那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問題將進一步惡化,最終演變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
土地徵收對農民有利也有弊,這就需要看政府的政策扶持,及農民自身的個人發展。

J. 上市公司即將被徵收股票會漲嗎

上市公司即將被徵收一般的話肯定會上漲的,相當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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