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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債券違約的三個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4-14 01:27:24

㈠ 債權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可以提出侵權之訴、違約之訴及產品質量訴訟。原因:與旅館形成了合同關系,可以選擇提起合同違約之訴;旅館存在過錯,可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針對風扇是否存在質量瑕疵,也可以提起產品質量訴訟。

㈡ 關於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

1、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擔保性質。

2、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可見如果原告違約的話,被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而本題中定金為10萬元,若適用定金條款,則收受定金方(原告)應雙倍返還對方20萬元;若適用違約金條款,則應支付對方總價款的30%的違約金,並返還10萬元定金。被告可以選擇於自己有利的條款請求對方支付。

3、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可見我國法律是允許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

4、正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依《合同法》第118條,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選擇適用定金還是違約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於15萬元的違約金不能充分補償原告的損失,故原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5、原告可以基於被告的違約行為解除合同,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 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 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 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 形。」

本題中的情況屬於該條第(二)項。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㈢ 案例分析題假定投資者有一年的投資期限,想在三種債卷間進行選擇。三種債券有相同的違約風險,都是十年到

違約風險一樣,那就是損失確定了,自己需要對比一下三種證券哪一種的收益回率高,答而且要考慮利息率的計息方式,最好是連續利率。不過一般來說效率相對比較高的的投資方式就是5:3:2或者4:4:2。希望能幫到你。

㈣ 債權法案例分析

(1)不受法律保護,已過訴訟時效。成為自然之債。
(2)可以接受,過訴訟時效之債權只是喪失了法律的保護,但仍為債權,不構成不當得利。

㈤ 10個法律案例分析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與建築隊訂立鋼材購銷合同,約定於 5月30日前在建築隊施工工地交貨。三天後建材公司又與軋鋼廠訂立合同,由軋鋼廠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鋼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築隊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築隊未收到鋼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貨,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軋鋼廠,軋鋼廠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問題,本廠鋼材產量下降,要求推遲一個月供貨。當時市場上鋼材緊缺,建材公司一時難以組織貨源,建築隊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建築隊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建材公司認為責任在軋鋼廠,要求建築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請問:
1、建築隊能否直接向軋鋼廠索賠?為什麼?
2、本案中包含哪幾個合同關系?
二、大名農場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簡介及價目表。甲企業收到後,立即回電表示希望按照價目表所列價格購買蘋果100噸,並要求一周內運至指定地點。農場收到電報後立即裝車發貨。第五天,大名農場將蘋果運至指定地點。此時,當地水果已經大幅度降價,甲企業遂要求農場按市場價銷售。遭到拒絕後,甲企業拒不收貨,並表示自己不收貨因雙方合同不成立。大名農場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便訴至法院,要求甲企業履行合同。
請問:
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為什麼?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三、服裝廠與紡織廠簽訂了一份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10000m米高檔布料,分兩次在3個月供貨,服裝廠收到全部貨物後向紡織廠支付 100萬元價款。紡織廠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後發現,服裝廠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均系敗訴方,已無能力履行100萬元給付義務。而且,還發現服裝廠在不斷以低價向外轉移財產。紡織廠便決定停止向服裝廠供貨,並要求其提供擔保。服裝廠則認為紡織廠的行為構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請問:
1、紡織廠是否違約?
2、紡織廠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該權利應依照何種程序行使?
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1999年12月31日還清該欠款(甲公司現有資金為20萬)。甲公司還擁有對丙公司的40萬元債權,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沒有按約定還款,甲公司也對其提起要求。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鑒於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難以還債。故減免其50%的債務。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沒有還款能力為由,未向乙公司還債。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甲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請問:
1、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
2、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
五、紅星小學與甲企業於2001年5月簽訂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約定,2個月後甲企業交付1000套校服,紅星小學支付價款。由於甲企業業務量大,未能在約定的交貨期限內交付貨物,致使紅星小學多次臨時租借服裝參加活動,造成較大的損失。紅星小學認為甲企業已經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甲企業則辯稱,自己沒有按期交貨是因訂單太多,工作量過大,並非故意拖延,因而認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
1、簡述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並分析甲企業是否構成違約?
2、如果甲企業違約,則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質大米100噸,甲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收貨後3個月內付清貨款。甲公司委託丙公司運輸,丙公司因業務繁忙,僅將其中80噸按期運至指定地點。另20噸逾期運達且因在運輸中遭雨淋而變質。
請問::
1、甲公司是否對乙公司構成違約?為什麼?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 為什麼?
Ch2 合同法
一、
1、本案中軋鋼廠與建材公司約定在建築對施工工地交貨,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貨義務,但這並不能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軋鋼廠只向建材公司承擔責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築隊承擔責任。因此,建築隊無權直接向軋鋼廠索賠。
2、本案中包含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建材公司和建築隊之間的購銷合同,另一個是軋鋼廠和建材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
二、
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寄送價目表的行為屬於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企業向大名農場發出的回電,內容清楚、具體,屬於要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大名農場接電後立即裝車發貨。並在約定時間運至指定地點,是以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承諾(我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因此,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1、紡織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廠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違約。
2、紡織廠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即紡織廠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償債能降低,才能通知對方暫時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後,可要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保。如果對方仍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四、1、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債的保全有兩種形式,即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和代位權。
2、本案中,甲公司怠於行使其對丙公司的40萬元到期債權,損害了債權人乙公司的利益,對此,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該債權。
甲公司在自己只有20萬元的情況下,宣布減免丙公司的債務,致使自己不能向乙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屬於不當處分自己財產,損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減免債務的行為。
五、1、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方有違約行為(即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沒有法定免責事由。本案中甲企業未履行合同義務,也沒有可免責的事由,構成了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本案中,紅星小學可以要求甲企業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等責任。
六、1、甲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向乙公司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對乙公司構成了違約。
2、丙公司與乙公司無合同關系。丙公司逾期運貨僅對甲公司構成違約。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擔責任即可,故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㈥ 債權法案例分析題 求解!!!!

有效。
9月10日生效,因為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㈦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例分析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㈧ 案例分析:債券法中的保證債權債務關系

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就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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