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黃金市場的健
康發展,規范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組織和行為,保證黃金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黃金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交易所規定職能,按照本章程組織黃金交易並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條交易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管。
第四條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設立、變更與終止設立
第六條交易所中文名稱為:上海黃金交易所;英文名稱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縮寫為SGE。
第七條交易所注冊地址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八條交易所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九條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是為黃金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並履行相關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理事長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交易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二條交易所職能:
(一)提供黃金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規范交易行為;
(三)設計交易合同;
(四)組織、監督黃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場價格,發布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交易業務,查處會員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九)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黃金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交易所的業務范圍:在指定場所組織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詢、培訓等相關服務。交易所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項解散的,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會員
第十五條交易所會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法人。
第十六條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項業務規則;
(三)擁有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黃金經營資格,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認繳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
(八)中國人民銀行和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須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時頒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在交易所內進行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交易信息和服務;
(五)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六)聯合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交易所的監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交易所業務監管;
(六)按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會員應選派若干名交易員,交易員須經過交易所業務培訓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入市參與交易。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對會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對會員交易員資格實行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的數量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交易所會員依其業務范圍分為金融類會員、綜合類會員和自營會員。金融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及批準的其它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自營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按照不同的會員類型、不同的權利義務,制定相應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金融類會員,資格費80萬元,年會費5萬元;綜合類會員,資格費50萬元,年會費4萬元;自營會員,資格費30萬元,年會費3萬元。
第二十五條會員可以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序轉讓會員資格,轉讓方必須提前6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和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受讓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六條兼並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並後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兼並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並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交易所對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章的會員,可提請理事會終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理事會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
會員因故被終止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會員轉讓交易席位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結清交易業務,清償債務。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所應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交易所章程、會員管理辦法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交易所風險基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人數不足《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數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五條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監督總經理履行職務行為;
(五)擬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人選;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和轉讓;
(九)決定對嚴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對涉嫌違規的行為採取臨時處置措施;
(十二)在異常情況下採取緊急措施;
(十三)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四)審定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六)本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八)、(九)項的職權,理事會可授予專門委員會行使。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由9人至15人理事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派。交易所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六)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人民銀行提議;
(二)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下設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為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理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交易所會員、交易所工作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由理事會任命,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六條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由會員擔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命。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各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職務。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2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人民銀行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八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組織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並實施經批準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交易所變更方案;
(七)擬定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八)決定交易所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獎懲;
(九)本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總經理離任時,交易所理事會應當聘請具有一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離任審計。聘請的中介機構和審計報告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業務管理
第五十條交易所實行《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暫行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實施細則》、《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應急交易管理辦法》、《上海黃金交易所指定倉庫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則。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五十一條交易所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9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業務資料和經具有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四條交易所按規定向會員收取年會費。
第五十五條交易所從稅後利潤中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或理事會決議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條為保證交易所正常運行,交易所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交易所設立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
第五十七條風險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於風險基金的撥款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五十八條風險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對風險基金實行專戶專儲、專款專用。
第五十九條風險基金的使用
用於為維護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力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所帶來的損失。風險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會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條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於市場發展的投入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六十一條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發展基金主要是為適應市場發展,開拓市場業務,進行人員培訓,實施市場建設方面的投入。發展基金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
2. 上海的黃金交易所是否合法的呢
上海黃金交易所等同上海證券交易所。
都是國家機構。
他們推出的產品都是合法的,但是不排除有人利用他們的名義做非法的事情。
3.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大事記
2008年1.17,交易所在海南三亞召開2008年度優秀會員表彰會,對做出重大貢獻的20家會員和11位銀行類優秀黃金交易員進行表彰。
2008年1月19日,在交易所的協助下,興業銀行首家在全國范圍內向個人客戶推出了黃金現貨延期交收產品,拓寬了國內投資者的黃金投資渠道。
2008年3月11日,交易所在海南三亞召開資金清算工作會議,會議總結了2008年度的工作並對2009年度工作做出了安排,同時對在2008年工作中成績優秀的銀行予以表彰。
2008年3月10日—13日,交易所在浙江杭州召開2008年度可提供標准金錠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總結表彰大會,交易和交割專門委員會會議同時舉行;總結了2008年度可提供標准金錠企業質量管理工作情況,提出2009年度質量管理工作的規劃和要求,對2008年度可提供標准金錠企業先進單位山東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煉廠等5家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2008年3月27日,交易所指定倉庫USB-Key系統正式上線。
2008年5月15日,2009年陸家嘴論壇在上海舉行,交易所主辦了浦江夜話欄目,主題為「全球經濟危機中黃金和大宗商品市場的發展」。沈祥榮理事長作重要發言,鄭良豪先生代表世界黃金協會首席執行官發言,渣打全球貴金屬部總裁Jeremy East、中國黃金集團總經理孫兆學作了演講。
2008年6月4日,交易所在江西南昌召開第二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長城金銀精煉廠調整理事的提案」、「上海黃金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上的報告」、「上海黃金交易所市場運行情況和2009年度工作安排的報告」、「上海黃金交易所財務預決算報告」、「關於加強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黃金增值稅發票規范管理的提案」和會議決議。
2008年6月10日—12日,交易所在北京召開「2008年度指定倉庫工作總結表彰會議」,沈剛副總經理對指定倉庫2008年的工作進行了全面總結,提出2009年度工作設想。同時表彰了2008年度優質服務倉庫、突出貢獻倉庫和操作無差錯倉庫。
2008年6月28日,交易所組織召開了2008年度保險運輸工作總結會議,中工美運輸公司及保險公司參加了本次會議。對2008年的調撥運輸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同時提出2009年繼續堅持安全、高效、低廉的原則開展調運工作。
2008年7月8日,交易所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市場管理部、中國黃金協會、上海期貨交易所合作編寫的《2008年中國黃金市場報告》舉行發布會,這是首次由黃金市場的監管單位、自律組織和市場中介聯合編撰出版的報告。
2008年7月9日,交易所在北京舉行國際顧問會議,向國際顧問介紹了黃金現貨期權業務、外資銀行會員參與市場情況等,國際顧問們對方案和市場的未來發展提出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
2008年9月1日,交易所與世界黃金協會、興業銀行合作推廣的個人黃金實物交易產品「興業銀行·金交所交易金」舉行新聞發布會,進一步擴大交易所產品的市場影響力,為國內黃金投資者提供更加安全快捷高效的交易模式和投資渠道。
2008年9月18日,為加強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交易發票管理工作,規范市場行為,交易所向全體會員印發了《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發票管理辦法》。
2008年9月18日,交易所順利完成了首家綜合類會員向商業銀行平移個人代理業務工作。
2008年10月15日,交易所在上海召開第六次會員大會,大會審議通過了「上海黃金交易所第六次會員大會工作報告」、「上海黃金交易所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市場運行、經營情況的報告」、「上海黃金交易所年度財務報告」和會議決議。
2008年11月19日,交易所在海南三亞召開第二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調整理事的提案」、「上海黃金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上的報告」、 「上海黃金交易所2009年1-10月份市場運行、經營情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報告」、關於執行新《會計准則》與《企業財務通則》、調整交易手續費和運保費、調整交易所考核激勵獎懲機制的提案和會議決議。
2008年12月25日,交易所單獨建立的會員查詢系統和倉庫查詢系統正式上線,將會員服務系統和倉庫管理系統中的查詢功能進行了分離,更好地滿足會員和倉庫的業務需求。
2011年08月17日 經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一致認為上海瑞祥金銀飾品公司向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會員資格符合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其提交的各項申請資料完整有效,同意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上海瑞祥金銀飾品公司不再作為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
2012年3月1日晚9點至3月2日收市,金交所部分線路故障,導致多家銀行的客戶委託收到影響遭到凍結,形成「堵單門」,受影響銀行的行情及委託屢次中斷,其中已深圳發展銀行受影響最為嚴重。上海黃金交易所仍未查明原因。
2013年4月5日上線,籌備多時,上海黃金交易所(簡稱「上海金交所」)的周五夜市交易功能將在4月上線。
昨日獲悉,上海金交所日前下發《上金交發[2013]9號》文件通知,上海金交所第2.5代交易系統擬於2013年4月5日上線(最終上線時間以金交所公告為准)。此系統將增加周五夜市交易功能,增加周五21:00至周六2:30的交易時間段,與周一白天交易時段合並作為一個完整的交易日進行清算。如遇周五次日為法定節假日(非普通雙休日),則當周周五沒有夜市。其實,國內黃金交易時間的延長早在預期之內。上金所相關負責人此前曾表示,計劃進一步延長交易時間,包括將夜盤收市時間延後至隔日3:30及增加周五的夜盤交易。
上海金交所交易品種的交易時間分為周一至周五的三個時段,上午為9:00-11:30,下午為13:30-15:30,夜間為21:00-次日02:30。
人士表示,上海金交所此前降低交易手續費,此次關於周五開通晚盤交易的消息表明,該所將為貴金屬投資者增加更多交易便利,同時也在相當程度上規避了周五夜間面臨大幅波動的風險。
過去一兩年,以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為代表的新興黃金市場,保證金低、採用做市商制度及更便利的24小時交易時間等特點,吸引了不少國內投資者參與交易。不過2011年底,中國央行等五部委已聯合發文確定除上海金交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簡稱「上期所」)外,國內不得再設立黃金交易所和中心,已經開業的,要立即停止開辦新的業務。
但上海金交所和上期所共同具有的以黃金、白銀為交易標的交易品種,給上述兩家不同監管系統交易所的業務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雖然2009年,證監會和銀監會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進入黃金期貨市場。截至2012年1月,陸續有工商銀行等9家商業銀行成為上期所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黃金期貨交易,但單從交易活躍度來看,上期所要明顯弱於上金所。
證監會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點,於5月對上期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放開了基金、券商、信託、保險、企業年金、社會保證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機構在商品期貨的開戶。
此前有消息稱,上期所對開設黃金期貨晚盤的方案獲證監會批准,不過後來消息被官方辟謠。可知的是,上期所自2012年年中結束黃金夜盤的徵求意見後,相關籌備工作始終在積極地進行中。
4. 關於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方面的規章制度
您好,您應該是做的黃金延期AU(T+D)的品種吧,這樣的話,您如果是開倉買入黃金,版相對於您只是花一定的保權證金買了一份黃金合約,相當於是定金,等價格漲上去了,您的獲利目標也達到了,就可以將它賣掉,這樣您就可以賺錢差價;同時,如果您想提取實物黃金,您只需要以當時買的價格補足余額就可以提取黃金。也就是說您有權利選擇是賺取差價還是買實物,空單也是一樣,可以賺錢差價,目前金交所沒有回收黃金的政策。
5.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機構背景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履行《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職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交易所於2002年10月30日正式開業。
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會員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資信的單位組成。現有會員162家,分散在全國26個省、市、自治區。上海黃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黃金現貨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該所總交易額為4.44萬億元人民幣。
標准黃金、鉑金交易通過交易所的集中競價方式進行,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撮合成交。非標准品種通過詢價等方式進行,實行自主報價、協商成交。會員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交易所主要實行標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五(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20:00-2:30。交易所的商品有黃金、白銀和鉑金.黃金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四個現貨實盤交易品種,和Au(T+5)與Au(T+D)兩個延期交易品種及Au(T+N1)、Au(T+N2)兩個中遠期交易品種;白銀有Ag99.9、Ag99.99現貨實盤交易品種和Ag(T+D) 現貨保證金交易品種;鉑金有Pt99.95現貨實盤交易品種;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興業銀行和華夏銀行等作為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銀行,實行集中、直接、凈額的資金清算原則。交易所實物交割實行「一戶一碼制」的交割原則,在全國37個城市設立55家指定倉庫,金錠和金條由交易所統一調運配送。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建立,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一起構築成我國完整的金融市場體系。未來,交易所將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一如既往,與時俱進,為我國黃金市場的繁榮做出更大貢獻。
6.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是什麼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 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採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交易時間
第三條
交易所交易地點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四條
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開市時間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晚上 21:--02:30. (周五無晚盤)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三章 交易品種、質量與報價方式
第五條
交易品種為 黃金、 白銀、 鉑。
第六條
黃金交易品種為標准牌號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種和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為標准牌號Ag99.99、Ag99.95兩種。
鉑交易品種另定。
第七條
黃金交易品種的標准重量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條、金錠和法定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的標准重量為15千克的銀錠。
第八條
交易所交易的黃金為經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准金錠企業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質量標準的黃金。
第九條
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元∕克,人民幣元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交易的最小單位為千克,最小提貨量為6千克。
第十一條
交易價格為上海交割地基準價。
第十二條
交易所按成交金額徵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目前暫定為萬分之六。
倉儲費、運保費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會員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路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採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可選擇以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系統。
第十五條
黃金市場的交易工具包括現貨黃金交易以及遠期黃金交易。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後3個工作日內。遠期黃金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成交後T+X日(X為遠期黃金交易的合約期限值)辦理清算與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種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遠期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上述資金與黃金比例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遠期黃金交易管理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
對於未掛牌交易的非標准黃金,會員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詢價交易。
第十八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漲、跌停板)及實施辦法,必要時將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五章 報價成交
第十九條
會員在黃金交易系統中通過報價窗口方式進行報價。
第二十條
會員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
買報價是指會員買入黃金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會員賣出黃金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會員同時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
會員所報價格在本場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會員撤銷。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當日首筆成交中前一成交價(cp)為昨日最後收盤價。
當一筆報價已部分成交,剩餘部分繼續參加當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條
每場交易開盤價為開盤後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最後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十三條
會員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或黃金庫存賬戶相應黃金即被凍結。
第二十四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原報價。
會員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
會員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五條
會員報價成交後,即可列印成交單。
第二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中,會員(自營或代理)賣出黃金,其所得金額的90%可用於本交易日內的交易;會員買入黃金,其所得黃金只在當天清算完成之後,即第二個交易日方可用於交易,不得用於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條
若會員黃金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余額為正,則可通過交易系統列印黃金提貨單。
會員提貨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六章 清算與交割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直接、凈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第二十九條
進行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將需賣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第三十條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下一個營業日,再劃入賣出會員在清算行開立的(自營或代理)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擇庫存入"、"擇庫取貨"的交割原則,會員可自由選擇交割倉庫存入或提取黃金。
第三十二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第三十三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成交當日,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後即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內暫停)。
第三十四條
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3個工作日內(邊遠地區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5個工作日內),有效提取期限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第五個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會員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繳納黃金倉儲、運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七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及時、准確地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場實時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收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漲跌價位、漲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額等。
2、最優報價分布圖:顯示每一交易品種買賣各3個最優價位。
3、實時行情走勢圖:顯示市場最新成交價走勢。
4、國際黃金市場行情:顯示國際黃金市場相關行情。
5、黃金市場歷史行情:顯示黃金市場的歷史行情統計信息
6、會員基礎信息查詢:顯示交易所所有會員的基礎信息。
7、市場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對自身的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包括:
1、歷史行情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行情。
2、歷史成交量統計:按交易工具、品種、買賣方向等統計本會員歷史成交量。
3、當日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當日報價。
4、會員成交統計,包括:
(1)即時成交:統計本會員的即時成交記錄
(2)歷史成交: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記錄
5、會員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資金余額及應計利息等相關信息。
6、會員黃金庫存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黃金庫存等相關信息。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八章 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
代理業務是金融類和綜合類會員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客戶委託會員單位辦理開戶手續,雙方根據代理章程簽署代理交易協議書。
(2)交易所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會員單位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
(3)每場交易由客戶通過被委託會員下達交易指令。
(4)每筆交易完成後,會員單位將執行指令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5)辦理財務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可參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戶收取保證金和代理手續費,其中代理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千分之一點五。
第四十一條
個人黃金買賣業務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會計帳目必須嚴格分開。當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某筆交易中同時發生時,必須優先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
會員的自營業務、代理業務都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的競價交易完成,自營與代理業務之間、代理業務相互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業務均不能相互私下對沖。
第四十五條
會員有責任如實向委託方提供本會員的資信和業務情況,並需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的風險性,介紹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對客戶進行業務培訓。
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第四十六條
會員及出市代表應按客戶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並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條
會員對客戶的代理交易負全部責任,代理客戶與交易所不發生直接關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對會員開展的各項代理業務有檢查和監督權,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3)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前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延長的除外。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對違規會員和違規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黃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
2、故意破壞交易秩序、操縱市場行情的;
3、指派未獲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黃金交易的;
4、違反資金清算和黃金交割有關規定,造成資金清算逾期到帳、黃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繳納會員費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的;
6、惡意破壞交易系統的;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的,交易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告處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其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
除警告、通告處理外,交易所應將對會員的處罰情況上報主管機關。
第五十六條
對會員發生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交易員,交易所有權給予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
受到暫停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交易所再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條
投資需謹慎,入市有風險。
7. 上海黃金交易所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採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交易時間
第三條 交易所交易地點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四條 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開市時間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種、質量與報價方式
第五條 交易品種為黃金、白銀、鉑。
第六條 黃金交易品種為標准牌號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種和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為標准牌號Ag99.99、Ag99.95兩種。
鉑交易品種另定。
第七條 黃金交易品種的標准重量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條、金錠和法定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的標准重量為15千克的銀錠。
第八條 交易所交易的黃金為經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准金錠企業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質量標準的黃金。
第九條 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元∕克,人民幣元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交易的最小單位為千克,最小提貨量為6千克。
第十一條 交易價格為上海交割地基準價。
第十二條 交易所按成交金額徵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目前暫定為萬分之六。
倉儲費、運保費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會員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路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採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可選擇以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系統。
第十五條 黃金市場的交易工具包括現貨黃金交易以及遠期黃金交易。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後3個工作日內。遠期黃金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成交後T+X日(X為遠期黃金交易的合約期限值)辦理清算與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種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遠期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上述資金與黃金比例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遠期黃金交易管理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 對於未掛牌交易的非標准黃金,會員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詢價交易。
第十八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漲、跌停板)及實施辦法,必要時將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五章 報價成交
第十九條 會員在黃金交易系統中通過報價窗口方式進行報價。
第二十條 會員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
買報價是指會員買入黃金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會員賣出黃金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會員同時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
會員所報價格在本場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會員撤銷。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當日首筆成交中前一成交價(cp)為昨日最後收盤價。
當一筆報價已部分成交,剩餘部分繼續參加當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條 每場交易開盤價為開盤後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最後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十三條 會員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或黃金庫存賬戶相應黃金即被凍結。
第二十四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原報價。
會員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
會員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五條 會員報價成交後,即可列印成交單。
第二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中,會員(自營或代理)賣出黃金,其所得金額的90%可用於本交易日內的交易;會員買入黃金,其所得黃金只在當天清算完成之後,即第二個交易日方可用於交易,不得用於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條 若會員黃金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余額為正,則可通過交易系統列印黃金提貨單。
會員提貨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六章 清算與交割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直接、凈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第二十九條 進行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將需賣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第三十條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下一個營業日,再劃入賣出會員在清算行開立的(自營或代理)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擇庫存入"、"擇庫取貨"的交割原則,會員可自由選擇交割倉庫存入或提取黃金。
第三十二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第三十三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成交當日,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後即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內暫停)。
第三十四條 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3個工作日內(邊遠地區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5個工作日內),有效提取期限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第五個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會員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繳納黃金倉儲、運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七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及時、准確地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場實時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收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漲跌價位、漲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額等。
2、最優報價分布圖:顯示每一交易品種買賣各3個最優價位。
3、實時行情走勢圖:顯示市場最新成交價走勢。
4、國際黃金市場行情:顯示國際黃金市場相關行情。
5、黃金市場歷史行情:顯示黃金市場的歷史行情統計信息
6、會員基礎信息查詢:顯示交易所所有會員的基礎信息。
7、市場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對自身的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包括:
1、歷史行情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行情。
2、歷史成交量統計:按交易工具、品種、買賣方向等統計本會員歷史成交量。
3、當日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當日報價。
4、會員成交統計,包括:
(1)即時成交:統計本會員的即時成交記錄
(2)歷史成交: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記錄
5、會員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資金余額及應計利息等相關信息。
6、會員黃金庫存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黃金庫存等相關信息。
第八章 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 代理業務是金融類和綜合類會員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客戶委託會員單位辦理開戶手續,雙方根據代理章程簽署代理交易協議書。
(2)交易所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會員單位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
(3)每場交易由客戶通過被委託會員下達交易指令。
(4)每筆交易完成後,會員單位將執行指令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5)辦理財務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可參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戶收取保證金和代理手續費,其中代理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千分之一點五。
第四十一條 個人黃金買賣業務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會計帳目必須嚴格分開。當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某筆交易中同時發生時,必須優先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 會員的自營業務、代理業務都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的競價交易完成,自營與代理業務之間、代理業務相互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業務均不能相互私下對沖。
第四十五條 會員有責任如實向委託方提供本會員的資信和業務情況,並需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的風險性,介紹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對客戶進行業務培訓。
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第四十六條 會員及出市代表應按客戶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並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條 會員對客戶的代理交易負全部責任,代理客戶與交易所不發生直接關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對會員開展的各項代理業務有檢查和監督權,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3)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前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對違規會員和違規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黃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
2、故意破壞交易秩序、操縱市場行情的;
3、指派未獲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黃金交易的;
4、違反資金清算和黃金交割有關規定,造成資金清算逾期到帳、黃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繳納會員費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的;
6、惡意破壞交易系統的;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的,交易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告處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其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
除警告、通告處理外,交易所應將對會員的處罰情況上報主管機關。
第五十六條 對會員發生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交易員,交易所有權給予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
受到暫停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交易所再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做黃金不能直接在上海交易所開賬號事嗎
一般都會通過代理分部來開戶,比如黑石財經就是可以代理黃金開戶,因為投資是需要很多後續服務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經國務院批准,履行《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職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上海黃金交易所於2002年10月30日正式開業,經營范圍包括提供黃金、其他貴金屬現貨、延期及其衍生品交易服務等。
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戶的要求及流程:
1、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戶要求:凡是熱愛或是需求鉑金、黃金的朋友們都可以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開戶要求由會員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戶需要提供的資料有:
(1)法人身份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4)一般納稅人證明
以上證書的復印件各兩份,要記得蓋單位的公章。
3、正確填寫《客戶須知》、《黃金現貨委託代理交易協議書》和《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戶登記表》,並簽字蓋章。
4、由會員報上海黃金交易所審批備案。
5、把開戶保證金壹萬元打入上海黃金交易所代理帳戶。
6、由上海黃金交易所生成客戶交易代碼,開戶完成。
上海黃金交易所開戶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的劃入:
為保證客戶資金的安全,上海黃金交易所對客戶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資金的劃轉有著嚴格控制。
1、資金存入或帳面劃轉的方式打入公司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清算行的代理專管帳戶。
2、客戶向上海黃金交易所劃入資金後,應及時通知公司財務部劃入金額的詳細情況並將銀行回單傳真給公司財務部。
3、公司財務部在收到資金並核准無誤後,在開盤時間20分鍾內確保資金及時劃轉上海黃金交易所清算部帳戶,並通知客戶入金完成。
4、客戶即可通過網上客戶交易系統自助查詢入金情況。
黑石財經除了提供安全正規的開戶交易平台外,還根據國內新手較多的情況,開設了金融直播間,為廣大投資者提供24小時的專業指導服務;
9.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國際合作
上海黃金交易所將引入國外資金進入中國黃金市場。
預計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有望成為金交所的首批境外會員單位。這一信息是金交所理事長沈祥榮於在上海黃金交易所與世界黃金協會聯合舉辦的2007年中國黃金銷量創新高的信息發布會上透露的。上海金交所開業5年多以來,為國內黃金市場的參與者提供了一個安全、穩定、高效的現貨交易平台,使黃金生產與消費企業的產需供求實現了較好的銜接,完成了黃金統購統配向市場交易的平穩過渡。通過增設現貨延期交收項目和中遠期業務,以及新推出的個人黃金實物投資品種等,金交所已由單純的現貨商品市場向金融投資性市場轉變。但是,國內黃金市場存在交易量小、流動性不高等問題。黃金交易的總體規模,占同期GDP的比例較低,與世界上最大的黃金市場——倫敦市場相比,年交易量不足其1%。這說明中國黃金市場的發展空間很大。 上海金交所走國際化道路,有助於解決中國黃金市場存在的問題。沈祥榮表示,通過引進外資銀行這一方式,國外的資金將可以通過正常渠道進入中國黃金市場,進而打開中國市場與國外市場的通道,帶動國內黃金市場進一步發展,提高交易量和流動性。這對中國黃金市場的發展將起到促進作用。沈祥榮認為,從國際黃金市場的發展軌跡和未來趨勢看,各國的黃金市場不可能脫離於全球黃金市場之外而獨立發展。為此,上海黃金交易所決定堅持走國際化道路,並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部署,進一步細化引入境外銀行會員的操作方案,在交易、清算、交割、實物進出口、資金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落實可操作步驟。
2012年以來,黃金市場價格漲幅較大,市場風險增加。為了防範黃金延期合約的交易風險、保持市場穩定、維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交易所自2011年8月11日(星期四)日終清算時起,調整黃金Au(T+D)、Au(T+N1)和Au(T+N2)合約的保證金比例至11%。如果黃金價格波動繼續加大,交易所將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進一步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防範市場風險。 8月11日日終清算時,交易所對黃金Au(T+D)、Au(T+N1)和Au(T+N2)合約的持倉按調整後的標准計算保證金,請持有該合約的會員和客戶提前做好相應的資金准備。
10. 上海黃金交易所對T+D保證金監控是怎樣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使用封閉式資金管理系統,並頒發《會員代理交易資金管理辦法》具體見上海黃金交易所網站。 其中條款: 第五條: 會員須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開設代理交易專用賬戶,代管簽約客戶交存的資金。該賬戶實行專項管理;同時,會員應對簽約客戶交存的資金設立專項科目並分客戶進行明細核算,實行專項管理。 所謂專項管理是指必須單獨立戶、單獨立賬、不得將該資金同其他資金混用,也不得將其挪作他用,須專款專用。 第七條 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我們是專業做黃金白銀的分析團隊,與我們合作我們將給您調低手續費,行情分析及操作建議。詳細了解加我扣24120+0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