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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變更會計事務所是利好利空

發布時間:2021-04-16 16:29:04

股票資產減值對股價的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

不屬於利好消息,長期以來,由於眾多因素的影響,高估資產價值在我國企業界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資產減值為資產的真實價值提供了量度,其實質是用價值計量代替成本計量,並將賬面金額大於價值部分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或費用,資產計量接近真實價值,有助於信息使用者投資決策。

資產減值准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企業財務資料的真實,資產減值准備規定不僅說明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也避免了資產的虛增導致企業利潤的虛增。

(1)股市變更會計事務所是利好利空擴展閱讀

企業通過確認資產價值,不僅可以消化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而且還可以提高資產的質量,使資產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未獲取經濟利益的實力。

同時,實行資產減值會計可以使企業根據其實際情況合理地預計可能帶來的損失,這樣有利於提高資產的效益,降低潛在的風險,提高企業的風險防範能力。這更加真實客觀地反映出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財務狀況,對規范市場信息行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❷ 關於會計估計變更是利好還是利空

會計估計變更也要有實際情況做支持的,重要的變更的事項期末在報表裡要做披露

❸ 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如果是理智的投資者會有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只要就意見類型和企業溝通過程中不是存在特別問題,一般企業不會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內部大部分都是有比較大的問題.事務所不願意承擔風險,企業有對意見類型不滿意,所以我建議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上市公司一定要認真分析再做投資.

❹ 看到某股票說要整體上市,請問這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整體上市意味著上市公司持有的資產增加,不過如果要公開增發的話,資產的價值就難說了,一般有人要的資產會使用非公開增發。
原則上,整體上市是對有優質資產注入的公司股票是利好。

❺ 上市公司更換實際控制人是不是利空

上市公司更換實際控制人一般是利好。除非這個公司在做假。很多是實際控制人看好這個企業,或者項目。還是努力買股票,一步一步搞到手的。也有因為重組,整合,改變實際控制人。更換實際控制人的第一步是舉牌,萬科你是知道的吧。其他的,比如自然人舉牌姚記撲克(002605) 。等等

❻ 財務公司獲得銀監局開業批復的公告是利好還是利空,對股票價格有何影響

當然是利好,獲得行業准入,會產生新的盈利模式和新的利潤,另外,僅牌照資源就值錢哦。

❼ 如何看一支股票的業績呢 那些是利好 哪些是利空呢

如何判斷上市公司公告中的價值
上市公司公告是指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並購重組等所有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事項的公開正式披露的報告。由於上市公司對公告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性負有法律責任,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總體來說,上市公司公告中一般不會存在明顯的虛假、誤導或遺漏。

非正式公告是指沒有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進行披露的消息,或者指小道消息、傳聞,由於非正式公告不是上市公司依法通過正規途徑或渠道披露的信息,其真實可靠性沒有保障,一些消息甚至成為莊家用以欺騙散戶、操縱股價的工具。

因此,投資者應把上市公司公告作為主要的信息來源,加以仔細閱讀和分析。那麼,投資者如何讀懂上市公司公告呢?

一、「三步法」讀公告

第一步,初步瀏覽公告內容。投資者應關注那些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可能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告。如重大投資、合作、資產重組、兼並收購、股權轉讓公告、經營業績增長、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重大訴訟、分紅方案、股票狀態變化等等,投資者大體對公告的內容屬利好、利平還是利空大致有個判斷。

第二步,詳細分析公告細節。投資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詳細分析:

1、公告說明事項的具體情況,該事項的背景等。上市公司以前發生過類似事項嗎?

2、該事項的進展情況,真實性如何?是已發生的,還是意向性的,其執行是否有其它前置條件或不確定性?

3、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如何,發生影響的時間是現在還是未來?如果上市公司以前發生過類似事項,那麼當時發生了多大影響?

4、是否有承諾事項,對未來會有什麼影響?承諾事項有保證措施嗎?

5、澄清了哪些傳聞、研究報告、媒體報道等?

6、該事項存在哪些風險?

第三步,全面了解上市公司。投資者可查閱上市公司最近的年報、半年報、季報,一方面關註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分紅方案、業績預告等信息,另外還要關注3個問題:「資金從哪來?貨往哪銷?誰在管理?」

普通投資者所想要了解和研究的主要信息往往集中在年報的會計資料和業務資料、董事會報告、財務報告三部分。

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提供了上市公司報告期內的諸如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每股凈資產、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等基本的財務數據和指標

董事會報告陳述了報告期內公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分紅方案、投資情況、業績預告等基本信息。

財務報告則包括審計報告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三大會計報表等內容。

抓住了這些要點,投資者就可對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有較完整的印象和大致的了解。

二、判斷公告信息的影響

普通投資者往往希望獲取公告信息後直接來判斷股價的走勢。一個比較簡單的辦法就是看公告中

「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部分的描述,這是公司對此事項的「官方」認識,但有些公告並沒有披露「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投資者就要經常有意識地去分析,以便從蛛絲馬跡中發現新的市場機會或者公司的風險。

1、財務影響和非財務影響。財務影響是能新增多少收入和利潤、提高多少凈資產等等。非財務影響比如會計師更換、管理層的變更、大股東的變動、公司獲得國家部門認證等等。非財務影響是無形的,經常被投資者忽視。

2、短期影響和長期影響。投資者不但要分析短期影響,還要兼顧長期影響。如A公司賣出一個子公司70%股權獲利2億元,而這個子公司是其主要經營性資產,短期來說,賣股權獲利是好事,但長期來看,A公司失去了主要經營性資產,如果沒有新增利潤點,那麼公司相當於賣掉了「生蛋母雞」,不見得是好事。

再比如,收購兼並是上市公司最常用的擴張方式,一個公司往往通過收購兼並來拓展新產品市場份額,或進入其他經營領域。這種重組方式的特點之一就是被收購兼並方生產及經營現狀影響較大,磨合期較長,因而見效可能較慢。資產置換是另一種常見和見效較快的重組方式,就是用公司的「劣質」資產交換外部優質資產,由於是採取整體置換形式,因而公司資產質量得以迅速提高,收益也可立竿見影。

3、一次影響和多次影響。投資者需分清一次影響還是多次影響。例如B公司2006年度收到政府補貼6000萬元,公告里寫的是「為支持公司發展,特給與公司一次性政府補貼6000萬元」,再查查公司年報,發現公司2004年、2005年已連續兩連虧,2006年的政府補貼很明顯是保證公告不被暫停上市之舉,是一次性行為,今後可能很難再得到政府補貼了。再如C公司收到2006年度政府技改項目補貼5000萬元,它是今後幾年都有的,顯然是多次影響,利好程度就高得多。

4、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同一事項的直接影響比間接影響的力度要大很多。例如D公司參股E證券公司5%,E證券公司剛獲得創新類券商資格。獲得創新券商資格對E證券公司就是直接影響,對D公司就是間接影響了。

5、歷史影響和現實影響。

如果上市公司以前發生過類似事項,投資者就可「以史鑒今」,分析以前類似事項的在當時的影響,就可大致推測出現實影響了。

需特別注意的是,事項對公司股票價格的影響是投資者自行判斷的,與公司無關。公司也不會對股票價格的走勢進行判斷。

三、莫忽視風險因素

上市公司公告往往對披露事項作出風險提示,但可惜的是,許多投資者盲目追求利好效

應,「思漲心切」,有意、無意地忽視風險因素,甚至明知有風險,也不予理會。

例如 F公司公告了與某外國大公司合作投資的事項,被投資者視為重大利好。但很多投資者沒有繼續分析該事項的風險因素,如投資協議最後未經商務部批准導致合作失敗的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如果不象當初預期的那麼好,而面臨經營業績下降的風險;法律方面風險等等。

再例如G公司公告了承接境外巨額的工程建設訂單事項,仔細分析下,可以分析出其中蘊含的風險極大。如該訂單是真實的嗎?即使訂單是真實的,訂單可實現性有多大?最終訂單帶給公司的收益能有多少?收益穩定嗎?收益實現了,能收到工程款嗎?海外訂單受當地社會、經濟環境、政策影響的風險有多大?以前有類似公司承接大單後續發生過風險嗎?

四、謹慎使用各種研究報告,勿輕信傳言。

一般而言,研究報告是分析師通過研究上市公司公開信息,加上分析師行業研究,實現上市公司價值發現、價值重估。遺憾的是,近期一種不良的風氣正在一些研究報告中蔓延,過多的主觀臆斷和大膽猜測、甚至傳言出現在報告中。

例如某券商對 H公司的研究報告中公司主營產品VB2價格從240元/公斤上漲至340元/公斤的說法,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大膽猜測「公司2007年業績為0.77元,至未來4個季度的業績1.1元」,對投資者造成誤導。另外,已經有證券分析師由於在網站上連續發布不實信息,導致相關公司股價大幅波動,被證監會立案查處。

對於各種傳言、媒體上的不實報道,上市公司也會及時做出澄清,投資者應正面理解澄清公告內容。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深市發布的針對股價異動公告的澄清公告共102份,而經上市公司承認部分屬實的僅20餘份,佔比不到20%,也就是說,傳言的真實性極低。所以,投資者不要根據傳言進行逆向推理和任意猜測。

❽ 上市公司為什麼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原因復雜多樣,通過查閱中注協相關信息,變更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年報、公告等相關資料,將事務所變更的原因歸結為三方面:上市公司方面、事務所方面和外部環境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方面
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避免損害公司形象和利益而從主觀上採取某些手段,比如強行更換事務所。當然,有時更換事務所並非上市公司意願,而是由於控股股東要求、前任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年限較長或聘期屆滿、前任事務所失去執業資格等客觀原因所致。下面著重介紹從主觀上來說,上市公司更換事務所的意圖。
1、購買審計意見。上市公司希望通過審計報告向市場傳遞樂觀積極的信息。然而,當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甚至處於財務困境和面臨破產時,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審計意見並不一定能迎合公司的需求。當與前任事務所溝通無果,為了實現掩蓋或推遲傳遞不利信息的目的,上市公司選擇更換事務所,尋找那些能滿足管理層需求的「更好的」合作夥伴。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ST水井)2015年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隨著事務所的變更,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也由14年的保留意見變更為15年的標准無保留意見。這不得不讓我們懷疑*ST水井通過更換事務所來購買審計意見。
2、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事務所的聲譽、行業專長及特殊技術、地域分布、規模以及提供非審計服務的能力影響著事務所審計服務質量。當上市公司認為事務所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時,通常會選擇更換大型事務所。延華智能2015年因業務規模擴大由普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以滿足公司長期的發展要求。
(二)事務所方面
1、主動請辭。訴訟風險是事務所主動辭聘的一個因素。訴訟風險主要是由於財務報表使用者,事務所自身及社會方面的原因。
2、審計成本。上市公司經營業務的復雜性等原因使得審計業務難度增加,事務所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當審計成本大於審計收益時致使事務所與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委託關系的終結,上市公司更換事務所。
(三)外部環境因素
外部環境因素主要是政府的影響。一方面,國家監管部門規定,同一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該超過5年,達到規定年限的上市公司必須強制輪換。另一方面,在地方保護主義政策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門為了保護本地會計師事務所,可能要求上市公司選擇本地事務所。

❾ 股市裡公司更名是利好還是利空

即非利好也非利空,而是看公司的高層想要獲取更多資金的別有用心

更名有很多原因,比如【凱樂科技】主業是生產塑料產品的,比如茶品,杯具,板凳,奶瓶等。但是在後來因為2012年【白酒板塊】強勢,於是公司立刻像更名叫【黃山頂】並且企圖收購該酒的買斷產品後,在吸納更多的資金。

所以說,名字只不過是看公司怎麼用,把名字改叫白酒的,是因為白酒當時強勢吸納的資金最多。也等於做了一個無形的廣告宣傳

另外還有【熊貓煙花】本來是做煙花炮竹的,結果因為最近兩年【互聯網金融】概念強勢吸納資金比較多,於是他就想通過改名【熊貓金控】聲稱自己是做互聯網金融服務的,於是一下子榮6元漲到現在的40多元(當然還會繼續漲,因為停牌要補漲的)

這里說明,大家改名,不是什麼利好,也不是什麼利空,而是公司高層管理希望在股市裡用最低的成本吸納最多的錢。

美國和歐洲日本等國家的融資成本為7%,非常便宜,

中國的融資成本是20%,幾乎是美國的三倍,比如你發1億股票,要付給證券公司7%的股息,然後要在付13%的錢給證監會,這樣一來,為了用更低的成本將自己股價推高,然後在高股價的時候賣出一部分股票套現,就能將為自己公司套現更多的錢。

有些公司根本不用更名或者什麼概念來套現或者推高股價,而是直接請操盤手一起互相高價買賣推高後然後自己在賣出。

❿ 什麼是股票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特點
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願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類型。部分自願要約,是指收購者依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預受要約的數量超過收購人要約收購的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收購要約的重要內容,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主要有自由定價主義和價格法定主義兩種方式。
2、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證券法》未對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進行規定,《收購辦法》第36條原則認可了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但《收購辦法》第27條特別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 股東選擇。
3、收購要約的期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變更和撤銷。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購要約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收購過程的復雜性,出現特定情勢也應給予收購人改變意思表示的可能,但這僅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程序
要約收購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全面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述規定。
1.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
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准方可進行。
未取得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
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
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3.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要約價格低於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說明收購人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並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於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於1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並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4.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後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後的要約期應當不少於15日,不得超過最後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並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於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應當根據《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予以公告。
5.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購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這里所說的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
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
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出現競爭要約時,接受初始要約的預受股東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預受的股份,並將撤回的股份售予競爭要約人的,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初始要約的手續和預受競爭要約的相關手續。
6.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收購期限屆滿後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期限屆滿後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關於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協議收購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而後者是更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從協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發展,是資產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必然選擇。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但是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選擇,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收購模式。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三是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四是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五是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法律規定
要約收購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五條 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條 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第二十八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報送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第二十九條 前條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四)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五)收購價格;
(六)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
(八)收購期限;

報告書
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收購要約方式增持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以下簡稱收購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數據應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2.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3.收購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要約收購報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應採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於標準的A4紙規格);
5.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其他要求
1.收購人屬於一致行動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參與一致行動或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各成員可以推選其中一名成員以全體成員的名義統一編制並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均應在報告上簽字、蓋章。
2.由於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3.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4.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在指定報刊刊登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5.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及要約收購報告書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並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於指定網站,或者提示刊登該報告的收購人或上市公司的網址。收購人應當將要約收購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於上市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6.收購人可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摘要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考|試/大 但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
7.收購人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保證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8.收購人的律師受收購人委託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應對要約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就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9.收購人聘請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財務顧問及其所服務的專業機構應書面同意收購人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
三、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形式要求
1.要約收購報告書包括封面、書脊、扉頁、目錄和釋義五部分。
2.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封面至少應標有「XX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字樣,並應載明收購人的名稱和住所及簽署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日期。
3.要約收
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書脊應標明「XX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字樣。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扉頁應當刊登如下內容:
(1)被收購公司的名稱、股票上市地點、股票簡稱、股票代碼、股本結構;
(2)收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通訊方式;考|試/大
(3)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4)要約收購的目的;
(5)要約收購的股份的詳細名稱、要約價格、要約收購數量、占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
(6)要約收購所需資金總額及存放履約保證金的銀行,或者委託保管收購所需證券的機構名稱及證券數量;
(7)要約收購的有效期限;
(8)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及律師事務所的名稱、通訊方式;
(9)要約收購報告書簽署日期。
5.要約收購報告書扉頁應當刊登收購人如下聲明:
(1)編寫本報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2)依據《證券法》、《收購辦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購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3)收購人簽署本報告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准,其履行亦不違反收購人章程或者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4)本次要約收購是否以終止被收購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為目的;
(5)本次要約收購是根據本報告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收購人和所聘請的財務顧問外,沒有委託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6.收購人應對可能對投資者理解有障礙及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做出釋義。要約收購報告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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