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現在能提取嗎情況如下:購房已一年多,平時還貸...
合理的,你讀了以下認識:
關於國家公積金政策:
決定,國務院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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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350特此通知,自入境之日起國務院的決定,對公告的目的。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三月24,2002
國務院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如下:
1,第2款的規定,內容如下:「長期的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服務人員支付的長期住房儲蓄。「
II 7.2如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金融部門一起,人民的中國銀行分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的監督。「
/>文章:直轄市和省,自治區地區人的座位政府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縣,州,盟)政府,它應該是成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的成員管理委員會作為一個決策體的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是負責與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和專家佔1/3,1/3,工會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社會信譽。」對應至第九條,11,18,XX,20 -8,31,32,「房屋委員會」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第四,第五同比增長9:」( e)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9,第五和第六位。
5:流線型的性能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政府政府應該建立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各縣(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的規定,應符合的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在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的條件分支,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接根據市委,市政府的人目的是不盈利的,獨立的組織。「
第六十22條第1款:」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指定的商業金融服務銀行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為委託銀行);應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和其他金融服務,並建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歸還程序。「
24條第4款的第一款:」(四)出境定居。「
8添加違反第39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機關,秩序,並在時間限制。「
9,添加,作為第四十條:」違反規定本條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1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的職權范圍下的行政部門,國務院或在省,自治區地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責令限期建設的期限內改正,應當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BR />()不按照批準的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工作人員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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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以外的機構; BR p>(e)不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擊穿; BR p>(六)支付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存款證;
(G)不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購買債券「。
10,39,41:」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建築施工管理功能,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為了向恢復的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將被沒收;人民政府負責的挪用的住房積累基金挪用或批准,並在政府部門負責人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的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XI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金融機構。」
的變化,一些規定的順序進行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相應修訂/ A>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做出這個決定,重新發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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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的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生活,制定本條例的標准。
BR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規定,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國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服務人員支付的長期住房儲蓄。 p>第三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的工人,屬於嗎?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落實住房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儲,財政監督,操作的原則的銀行賬戶。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裝修,翻新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批准了意見。
在金融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國務院,人民銀行對中國的發展,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金融部門配合和人民的中國銀行分行,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該政策的實施。
/>第二章機構及其責任
省市,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分為區(地,州,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該可以成立,作為一個決策的身體,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是負責建設,財政,人民銀行,以及會計為專家的1/3,佔全國的1/3,工會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擔任的社會公信力
9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b)在根據該法第18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發展; BR /> />(三)確定最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E)考慮增加撥款的資金為低收入住房方案;
(F),以考慮及批准實施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的報告。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地區人的座位政府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縣,州,盟)政府應建立的原則,按照的流線型的性能,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基金管理操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你可以設置在縣(市)的條件分支。房屋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符合的法規和規章,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組織。...... / a>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 / A>
(2)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提取和使用的記錄;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D )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存和恢復;
(F)編制的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的商業銀行和金融服務指定的住房公積金基金(以下簡稱為委託由銀行)應,根據的有關規定,人民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申請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貸款,結算和其他金融服務,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歸還和其他程序。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存款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是審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他們委託一家銀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住房公積金應建立,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提取故障。
日期應建立之日起30日內,新成立的14個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核文件之日起工人舉行繳存住房公積金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銀行賬戶,住房公積金計劃。
單位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時,原登記之日起的20天之內登記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上述情況之日起的30天之內發生的,因為登記完成的審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注銷登記之日起,舉行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存儲過程。
存款在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15日,並舉行了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辦理委託銀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的30天之內
工人的僱傭關系終止的,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復制到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的工人轉移或歸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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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總額的16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支付的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去年工人,每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7個月,從第一個月的工作,支付工人的每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參加工作的工人。
單位新聘工人的工資已經通過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工人的月薪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存款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不低於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的比例,適當增加保證金。比存比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審核和批准。
19名工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代為扣繳公積金繳存。
單位應當在五日內支付每月存款單位和職工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匯工作人員介紹,包括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賬戶。
20個單位應及時,全面,住房公積金繳存,逾期存款或少繳
困難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討論並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員工或工會代表大會批准審計單位,可以降低存比率或推遲到提高經濟效率
以來第21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年利率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機,然後提高存款的比例,或償還延期。國家有關規定。
22認證的工作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款應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
23個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工人的工資和費用,按照下列規定:(一)機關
預算中扣除;
(二)批準的預算收入和支出,由財政部門機構或成本;
(三)所產生的成本。
24名工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存儲在員工中的數據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如下:
(一)購買,建造,裝修移民,大修自住住房的;
(b)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終止僱傭關系的單位;
(D);
(五)償還住房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六)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基金賬戶應被取消。
名工人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中存儲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平衡附加值的住房公積金福利。
25名工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進行驗證並出具提取證明。
提取工人應該將舉行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公積金提取證明。的批准,以提取或不能以提取的決定,並通知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天之內應當受理;授予提取過程
26名工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你可以申請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銀行支付。
在15天之日起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作出的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委託銀行貸款程序批準的貸款或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前提下,提取貸款擔保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購買政府債券的批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提供擔保等。
的29個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增值收益,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補充資金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城市。
30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風險金融業的年度總預算,管理成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准備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標准水平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財政收入,財政支出水平的支出水平。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中央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所設定的標准,在金融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成本略高於國家規定。 BR p>章監督
31個地方人民政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控管理和兩稅合一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對金融部門的意見。
房屋通知人民政府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財政部門歸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積金編制年度預算,帳目,審計,應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由財政部門32。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向公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第33條的規定,須經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34條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工人「人權監測單位履行下列義務:(一)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繳存登記
BR />或變更,注銷登記;
(二)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轉讓或蓋章;
(三)完整的住房公積金存款。
第35條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辦理委託合同中應當督促公司及時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商業信息。
36名工人,有權檢查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工人,存儲單元內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反對,你可以申請一個銀行委託審查,考試的反對的結果,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審視。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五日內從收到申請之日起,給予書面答復。
工人都有權檢舉,揭發,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
章處罰 BR p>第37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存款登記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既定程序的時限內處理不少於10000元和50000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逾期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支付或將支付少責令限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仍然沒有存款,你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計劃的金融部門的州立委員會,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的管理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建設行政部門的資金使用的時間幀的同一水平在金融領域內根據管理許可權的訂單。
第40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政府的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按照監管部門更正;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不按照批準的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C )不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委員會; BR p>(五)不存在職工住房公積金故障;
(F)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存款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書;
(G)不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購買債券。
4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權力,根據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省,自治區地區和政府的,政府的建設行政部門主管的責任嗎??建設的住房的基礎上,積累了資金恢復的挪用沒收;政府的人,和政府部門負責挪用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或批準的撥款,應追究刑事責任;嚴重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4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金融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金融機構。
>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給其他人的安全,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法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工作職責濫用權力,徇私舞弊,疏於職責,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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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45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根據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開發的商業樓宇,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
46個單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既定程序,本條例實施前,應當在本條例生效之日起在60天內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手柄存款登記,並委託銀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程序。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的生效日期應是有效的。
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部門在城市地區的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和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規定繳存的長期長期儲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工作單位,包括工人分為兩部分,所有的情況下,由職工個人支付的職工個人,由兩部分組成:存款比率目前職工個人工資的8%。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個家庭安全系統,是住房制度的一種形式。
2. 離職後,暫時沒有找到合適工作,原來單位繳的住房公積金應該怎麼辦謝謝!
一般員工辭職後,單位財務(或者人事)應該將該員工的公積金賬內號轉入員工新單位的容賬戶。或者暫時沒有找到新工作的,就應該轉入市「封存辦」。
也有單位比較懶不辦理,但是這是不可以的!
如果你要提取,就拿好身份證,到辦公積金的建設銀行(可能每個地方不一樣,上海是建設銀行),申請提取。
單位是不能提取的,最多不幫你交公積金,不幫你辦手續。
3. 我在本地上班,單位給我交的公積金我辭職以後能取出來么,大約交了8個月
你是本地人 而且在單位離職,那麼拿到離職證明、提取公積金證明,即可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4. 蘇州公積金貸款規定有什麼標准
蘇州公積金貸款規定標准和國家標准差不多。具體可以到公積金中心咨詢。
蘇州公積金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資購買住房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職工本人與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婦、女婿)共同出資購買住房的,可共同申請一筆公積金貸款。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應當作為共同借款申請人,其他住房共同買受人及其配偶也應當作為共同借款申請人。下列兩種情形的住房共同買受人,可作為借款申請人或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
(一)在蘇州工業園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二)在上海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家庭所在地在蘇州市的上海鐵路局上海地區職工。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且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二)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首次或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蘇州市范圍內的自住住房;
本項所述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聯排別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產權);
(五)購買住房的首付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六)能夠落實貸款擔保。
第八條 首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住房總價的20%;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住房總價的30%。
5. 外地人在上海辦理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關於發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房委會發[1999]第8號
上海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便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順利實施,現發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便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受託銀行)
經市住房委員會同意,下列銀行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一)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銀行;
(四)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五)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銀行上海分行;
(七)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確定)
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於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下一年度的公積金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各受託貸款銀行當年度實際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及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可使用資金確定各受託貸款銀行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最高計劃額度。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各受託貸款銀行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
市公積金中心確定及調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應報市住房委員會批准。
第四條(簽訂委託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與承辦公積金貸款的各受託貸款銀行簽訂的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貸款資金計劃額度的確定及調整原則、方式;
(四)貸款資金的劃撥時間、方式;
(五)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責任;
(六)公積金貸款統計報表的編制;
(七)公積金貸款的風險責任承擔;
(八)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九)委託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擔保權第一受益人)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市公積金中心為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是指當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償還本息義務而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公積金的貸款本息先於商業性貸款本息獲得擔保,公積金貸款本息未獲得擔保前,擔保人不得對商業性的住房貸款本息履行擔保責任。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於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後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於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金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於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是指已經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能力而造成違約的可能忙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人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具體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委託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委託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准予貸款決定書內容)
准予貸款決定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准予貸款決定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後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或者由於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後簽發准予貸款決定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准予貸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已登記的編號予以及時注銷。
第四章 貸款額度確定、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根據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並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第二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託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約定,並由受託貸款銀行於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託貸款銀行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末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託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後剩餘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貸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託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m=Pr/n×[1+(n-m+1)×I]
(公式中R為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Pr為提前還貸後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後的剩餘貸款的還貸月數;工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後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Rm為提前還款後第m月的償還貸款本息金額;m為從1到n的正整數)。
第二十五條(告知義務)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受託貸款銀行應當與借款人、擔保機構簽訂補充條款,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市公積金中心。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貸款擔保)
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並將貸款購買的有所有權的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二十七條(擔保原則)
公積金貸款擔保應遵循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保證責任)
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保證合同)
擔保機構提供公積金貸款連帶責任保證的,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的委託貸款人、受託貸款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或書面保證條款。
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公積金貸款金額;
(二)借款人履行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期限;
(三)保證擔保的范圍;
(四)保證擔保的期間;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
擔保機構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所購買的自住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三十一條(履行保證責任)
借款人未按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達六個月時,由受託貸款銀行向擔保機構送達《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擔保機構接到《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後七日內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使反擔保權的時間)
擔保機構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根據借款人的不同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反擔保權及行使反擔保權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反擔保權實現的方式)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經濟來源或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賴社會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作出對借款人債務延期、債務重組、免除罰息等安排。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無前款規定原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採取拍賣、變賣、協議作價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擔保權。
第三十四條(費用確定的原則)
擔保機構根據所保證的責任范圍按年或一次性分別向市公積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擔保費用。
擔保費標准根據所擔保的貸款本金的數額、期限、預計逾期率等因素綜合確定,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風險防範)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擔保評審制度和科學的決策程序,建立風險防範、分散和化解機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
本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