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以物抵債裁定問題
不用經過法院裁定
你們雙方協商以不動產抵債,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然後去房管所登記所有權轉移,就可以了,然後就視為判決執行完畢,不需要裁定。但記得,一定要去登記轉移,不然沒有對抗效力。
2. 法院拍賣流拍一次可以以物抵債嗎
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也就是說,第一次流拍後,只要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就可以以物抵債。樓上的回答全部錯誤。
3. 法院變賣程序,以物抵債問題!急!!
首先我國法律為了維護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公平,是不允許債權到期後債權人佔有整個擔保物的,只能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用所得房產償付債務,剩餘款項會退還給債務人。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得以有效實現,同時避免了雙方之間地位的不平等導致債務人的損失。
同時,你說的將債務人的房產全部歸於債權人的話,會對債務人不公平,如果責令債權人予以補償,則對債權人不公平(等於是將該房產強行賣給債權人)。
如果變賣不成,也許會延長期限也許會進行拍賣,總之會將房產賣掉,用其債款償付。但債權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債權人同意,可以優先購買該房產。
4. 法院下達了房子的以物抵債裁定了,下一步怎麼辦
裁定的具體方案是什麼呢?抵債怎麼抵?這些你都要說明呀,法院也會在裁定書上說的,照做就行了。如果是賣房還錢,也分你自己賣還是法院賣。如果僅僅是轉移佔有和收益權,那你直接給鑰匙給債權人,自己搬出就行了。我覺得你應該直接問法院,而不是讓我們來猜,畢竟可能的情況很多,我們都沒看過裁定書根本沒法猜。
5. 法院以物抵債的房屋欠銀行貸款,剩餘流程怎麼辦
首先,房屋已經法院以物抵債給銀行,現在你在銀行處拍賣得房屋,已經與法院無關。即使法院在執行中因政策原因或執行阻力沒有得到房屋或房屋沒有騰空,那是銀行的事情,你在銀行處拍賣來後,如果沒有關系,是很難得到房屋的。說不定還要去法院起訴搬遷。至於能不能執行,因為現在已經執行了,沒有評價的必要,關鍵是能否進一步執行(清場),法院不想惹麻煩,銀行也不想麻煩,所以銀行才對外拍賣。正常的途經是法院以物抵債給銀行並產權,然後銀行再拍賣給第三人,再產權並繳稅。不要以為可以轉讓,轉讓債權可以,但現在房屋已經執行給銀行了就是物權了,法院在執行中不允許轉讓物權,那樣是規避法律,減少國家稅收。所以,給你個忠告,如果沒有過硬的關系,還是不要去惹麻煩。我遇到過類似事情的,不解決。
6. 法院判以物抵債了算還清貸款了嗎
法院判以物抵債 ,那麼這個物資比價值就要等同於貸款的金額 ,如果這樣 貸款就算還了
7. 我申請拍賣的房屋經過三次都流拍了,法院給我以物抵債了我是否還要交拍賣傭金
你當初要是放在保拍網上拍賣還是有可能拍掉的
8. 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以物抵債,具體是怎麼回事
司法實踐中,關於以物抵債的成立要件則是另一番回應。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4]2號認為,以物抵債具有實踐性,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9. 以物抵債可以裁定嗎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第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後,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轉為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10. 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已經下裁定書以物抵債了後一人民法院的查封還有效力嗎
沒有效力了。根據規定,輪候在後的法院查封措施生效條件是前邊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而在先法院不是解除,而是裁定處分,這種處分的效力《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權的變更、轉讓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就是說,輪候查封的財產已被採取措施在先的法院處分,變成他人財產,不再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再進行查封已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