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法第多少條嚴禁保證收益是哪條
證券法
第幾條嚴禁
保證收益,不要管,
反正這個規定完全正確
Ⅱ 有關證券法的簡答題
玉米又名(玉蜀黍)、大蜀黍、棒子、苞米、苞谷、玉菱、玉麥、六穀、蘆黍和珍回珠米等,屬(禾本科答玉米屬)。全世界玉米播種面積僅次於(小麥、水稻)而居第三位。在我國玉米的播種面積很大,分布也很廣,是我國北方和西南山區及其它旱谷地區人民的主要糧食之一。
中國的玉米產量居世界第( 2)位。
玉米喜溫,種子發芽的最適溫度為(25~30)℃。拔節期日均18℃以上。從抽雄到開花日均26~27℃。
灌漿和成熟需保持在(20~24)℃;低於16℃或高於25℃,澱粉酶活動受影響,導致子粒灌漿不良。
玉米為(短)日照作物,日照時數在12小時內,成熟提早。長日照則開花延遲,甚至不能結穗。
玉米在砂壤、壤土、粘土上均可生長。
玉米適宜的土壤pH為(5~8),以6.5~7.0最適。耐鹽鹼能力差,特別是(氯)離子對玉米為害大。
希望採納
Ⅲ 證券法的十二條跟十四條有什麼區別
十二條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募集股票,實際上是募集資本。十四條指的是公司成立後,發行股票,實際上就是通過發行新股增資。
Ⅳ 證券法第13條與第11條的區別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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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20年,其間,歷經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條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訂(大幅度修改),該次修訂奠定了適用至今的現行《證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條文226條,比2005年版《證券法》的240條少14條,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兩章,修改變動的條文在100條以上,為歷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輪《證券法》修訂,正值中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供給側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當前經濟改革的目標,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則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證券法》作為規制直接融資的根本法律,擔負著保護投資者、便利企業融資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冊制,應當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國證監會前主席肖鋼的說法:「黨中央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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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新證券法究竟「新」在何處?
2、注冊製作為亮點之一,迎來全面推進新周期,市場究竟如何變化?
3、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體情況如何?
4、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新證券法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新規定有哪些?
5、新證券法對於市場影響幾何?
新證券法新在何處?
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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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究竟新在哪裡?將給資本市場帶來哪些新氣象?十大亮點迅速get:
1、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修改完善,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方向與決心,同時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讓注冊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穩致遠。
2、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呼應資本市場的要求,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等。
新《證券法》加大對責任人處罰力度,提高罰款倍數、罰款金額,以「欺詐發行」為例,修訂前的處罰金額是募集資金的5%,而修訂後則是募集資金的一倍;再舉個「虛假陳述」的例子,修訂前頂格處罰是60萬,修訂後則是1000萬!讓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這是新《證券法》新增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現了很多中國國情的投資者保護亮點。比如說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還探索設立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證券法》還新增了信息披露專章,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等等。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以深交所為例,根據新《證券法》對現行有效業務規則進行系統性清理後,共廢止業務規則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規取代,有8件是已經不適應市場改革發展,比如大宗交易資格申請之類。
7、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未履職時對投資者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中介機構違法處罰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新《證券法》明確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劃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
9、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會防範處置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執法中凍結、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禁入制度等。
10、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證券=股票呢?其實不然,新《證券法》就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法適用范圍。
信息來源:289財經熱點南方號
注冊制穩步改革
注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堰塞湖」現象;並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此次新《證券法》能夠在2019年完成修訂很大程度上和頂層設計中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有很大關系,本月底國務院有關注冊制授權到期,新《證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無縫銜接。
而新《證券法》中也有諸多與注冊制相關的內容,其核心便是明確接下來的一個周期將全面推行注冊制,不再規定核准制。
但有關注冊制和核准制如何過渡,市場仍存在疑問,新《證券法》生效後,核准制就將告別歷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仍有數量不小的存量企業將接受證監會審核。
也就是注冊制的全面推行在現階段是分步實施。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便指出,注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這次《證券法》的明確規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注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這也是證券法這次新增加這一條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個考慮。
而對於目前肯定會存在的注冊制和核准制雙軌運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指出,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制,並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後,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
信披轉向實質有效
從上市公司層面來看,新《證券法》生效,有關信息披露的變化是同上市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次《證券法》修改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此次對於信息披露優化的重視。
具體的變化包括:
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
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
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內容甚至可以認為新《證券法》重構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總結來看,市場認為新《證券法》推動的信披改革是三個維度。首先是信披主體的根本革新。
「新《證券法》將上市公司為第一責任人改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為責任主體,實現全方位無死角,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主體的監管進入『大一統時代』,各領域、各主體的信息披露標准被全面統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就都應負有直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客觀上實現了對證券市場各來源信息的無死角凈化。」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律所的合夥人對記者表示。
其次是對披露標準的全新界定。此次證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這其中「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冊制大方向,即在保證公告完整性、專業性的同時增強公告的「可讀性」,這無疑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個維度則是對披露內容的全新要求。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總結來看,此次《證券法》信息披露的變化其核心就是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一步轉向為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這在注冊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資者保護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立法宗旨,新證券法是否會重塑市場博弈生態?新法緣何大力強化投資者保護?又何以成為投資者約束上市公司行為的「利器」?
「重融資、輕投資」是我國證券市場上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投融資嚴重失衡,進而導致投資者對市場喪失信心,動搖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並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
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
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舉從根本上回歸到市場發展的邏輯與本質,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全體投資者。具體來看:
一是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在法律上確立了「賣者有責」原則。
二是建立了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這為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拓展了制度空間。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我國股市上有相當一批上市公司是「鐵公雞」,長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資者回報。監管部門在實踐中進行了有效的監管探索,本次修法將相關實踐予以總結吸納,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即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和示範判決制度,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對市場影響幾何
1. 調動券商投行板塊景氣度抬高。《新證券法》降低上市門檻,使大量原先無法上市或僅能在港股、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能夠在國內上市,以及促使許多優質的中國企業「返鄉」,券商投行業績增厚可期。
2. 證券投資者的門檻提高。證券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從需要持續盈利到現在的僅需要持續經營,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其中定會摻雜一些「劣質公司」,炒股風險將進一步推高,需要投資者們自行擦亮雙眼。此次《新證券法》還刪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並單獨增設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統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更好的維護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但同時,也將價值判斷交還給投資者。最後還是那句話,入市有風險,炒股需謹慎!
3. 「重罰60萬」的笑話成為過去式,但具體效果還需具體落實。先前《證券法》的罰款額度低到讓人難以想像,康得新造假120億「重罰60萬」,康美葯業造假887億依然是「重罰60萬」。根據choice統計,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違規總量達到961次,涉案金額動輒幾百億,但罰款金額上限僅60萬,造假的收益與風險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證券法》的處罰標准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雖然《新證券法》對於證券違法成本的懲罰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調高,對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不是證監會一家的任務,行政處罰只是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實更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條第三款加入了「中國版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如果能夠順利實施,將使得民事責任的追究變得更為可行。證券刑事責任早就規定在《刑法》中,眾多證券欺詐行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都可能構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現實中,盡管此類證券欺詐行為頻發,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的案例卻並不多見。問題到底出在哪兒?恐怕不是修法能夠解決的,關鍵還在於落實。
Ⅳ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是什麼
證券法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管理、監督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發專生的各種社會關屬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是資本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證券法》的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Ⅵ 如何評證券法第41條和42條
經濟法
一直是以法條條文為考核對象,約占卷面分值的20%。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第一章 競爭法
必考內容,但是分值不是很高,而且考點直擊法律條文
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從歷年考試出題的規律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出題范圍都沒有超出四種限制競爭和七種不正當競爭的內容。熟記該法第5條至第15條的內容
一、總則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限制競爭行為(4種)
所謂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相關市場主體利用自己的各種優勢來妨礙、阻止、排除其他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限制競爭行為有以下四種具體表現形式:
(一)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限定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不得購買其他經營者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經銷的商品,不得購買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為借款阻礙用戶消費者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此類限制競爭行為,其主體具有特定性,一般的經營者不可能實施此種限制競爭行為。
法律責任: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款,公用企業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政府濫用行政權力的限制競爭行為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政府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為濫用行政權力,搞地方保護主義。
法律責任: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這種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對方意願,強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對方難以接受的不合理條件。
(四)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保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招標者和投標者串通,損害其他投標者的利益;投標者之間相互串通,損害招標者的利益,從而使競爭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喪失。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7種)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採取非法的或者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它有以下七種具體的表現:
(一)混淆行為——欺騙性交易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指未經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既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欺騙性交易行為又稱假冒或混淆行為,它是指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以虛假不實的方式或手段來推銷自己的商品和服務,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侵權物品的處理:收繳銷毀尚未使用的包裝裝潢,責令消除侵權商品上的名稱、包裝、裝潢;收繳作案工具;銷毀侵權物品。銷售明知是上述商品的,比照規定處罰。已經取得專利的包裝、裝潢被仿冒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罰。
(二)商業賄賂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給予交易對方相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是否如實入賬」是判斷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不得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管理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視為經營者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並調查處理,一並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虛假宣傳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所謂引人誤解的宣傳就是宣傳內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錯誤聯想,從而導致其作出錯誤的購買決策,它具有極大隱蔽性,容易引起消費者和用戶的誤認。如,不明確的「買一送一」,附條件的贈送而在宣傳時不明確條件等。進行虛假宣傳的主體包括經營者、廣告的製作者和廣告的發布者,這三類主體對虛假宣傳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跳樓價」等對價格的虛假表示也構成虛假宣傳。用虛假的認證標志和質量標志、名優標志,屬於虛假宣傳行為,不屬於虛假表示行為。虛假表示(混淆行為)是「仿」,虛假宣傳是「編」。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利用非法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內容等信息。
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處理。權利人應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存在的有關證據。權利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責令將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銷毀產品,權利人同意採取其他方式除外。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五)低價傾銷行為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千元。
有獎銷售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常用的一種刺激購買力的促銷手段,法律並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只禁止下列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謊稱有獎實則無獎,或者對獎項內容作虛假、引人誤解的表示。第二,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第三,故意將設有標志的商品、獎券不與同類商品同時投放。第四,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在市場上可能看到以下情況:連環獎,即幾次中獎的最高獎金額相加之和超過5000元是否算不正當有獎銷售?這里就看每一次中最高獎是偶然的還是必然的,如果第一次中獎的最高獎金額獲得者當然是以後歷次最高獎金額的獲得者,這是採取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法律,顯然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果某一中獎者偶然中了連環獎中的各次最高獎,即使各次獎項的最高獎金額相加之和超過5000元,也不能認為是不正當有獎銷售。第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第六,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詆毀商譽行為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不是競爭對手的,則屬於一般侵犯名譽權。
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的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構成這樣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主觀故意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如果不是故意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而是採取對比的方式,對產品或服務的客觀情況給予描述,即使是通過這種方式使競爭對手的優勢明顯低於經營者,那麼也不能構成商業詆毀行為。例如,某礦泉水經營者通過實驗的方式證明純凈水澆花導致花卉的死亡,因此他得出結論人喝純凈水不如喝礦泉水,那麼像這種情況,雖然也有取得競爭優勢的目的,但也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節 拍賣法
一、總則
(一)拍賣的定義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賣的法律特點:
1.以拍賣形式進行的交易活動必須通過中間人即拍賣人來實現;
2.競價是拍賣最主要的特徵,買受人完全通過公開應價來取得交易資格;
3.現場成交是買賣關系得以成立的重要表現。
Ⅶ 證券法 法條解釋
這個最好買一本證券法釋義來看。
Ⅷ 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證券公司的下列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A.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B.有償使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C.將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參考答案:B, C, D
答案解析:
《證券法》第142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所以證券公司是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A是《證券法》所允許的,不應當選。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因此B是被《證券法》禁止的,應當選。
第137條第3款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所以D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Ⅸ 證券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一一指出本案中的違法事實)
1:趙某又與錢某,孫某犯了「操縱證券價格罪」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A公司不能未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同意挪用生產經營為用途的銀行貸款買賣股票
3:A公司就算買賣股票也應該用以自己名義開立的證券帳戶
4:「A公司致函本報向社會公告收購B上市公司股票」這是一種邀約,應該先向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交易所,證券指定披露報紙網站發出、刊登,再由他們向其他媒體發布,已經違反信息披露規定
5:趙某為了替公司賺更多的錢,在並不具備收購B公司條件的情況下,致函某報,某報未經核實即登載於頭版頭條:他和某報涉嫌違法傳播虛假內幕信息
以上違反的全部是《證券法》中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