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分析 > 理性分析已驗證

理性分析已驗證

發布時間:2020-12-15 21:09:39

Ⅰ 求驗證一句話:一件事兒,只要有20%的可能性成功,那為之付出努力 是否值得

是否值得,都在於你自己的思想!
自己感覺值得就好1

Ⅱ 自由心證

有中國特色的自由心證制度之探討

自人類舍棄「神明裁判」、「司法決斗」等非理性的證明方式,採用證據裁判主義以來,歷史上出現了兩種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與自由心證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先前採用法定證據制度,後來轉為自由心證制度。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採用內心確信的證據制度,但內心確信即自由心證,只不過名異而已。英美法系國家雖然制定了龐雜的證據規則,但在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上卻交由陪審團或法官「自由證明」,故其實行的仍是自由心證制度。我國法學理論界在批判西方法定證據制度與自由心證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事實求是的證據制度。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司法解釋生效施行,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自由心證制度初步確立。本文試結合該《規定》的有關內容,對自由心證制度的有關問題做些探討。

一、西方自由心證制度歷史發展之考察

自由心證,又稱內心確信,源自法文I』 intime conviction,日文譯為「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由法官根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斷,形成確信,並依此認定案情的一種證據制度。」 〔1〕其核心內容是對於各種證據的真偽、證明力的大小及案件事實如何認定,法律並不作具體規定,完全聽憑法官根據「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斷。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在思想中所形成的信念,就叫「心證」,「心證」達到無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叫做「確信」。法官通過自由判斷證據所形成的「內心確信」這樣一種心理狀態,就是判決的直接依據。自由心證制度要義有二:一是自由判斷原則,即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法律不作預先規定;二是內心確信原則,即法官依據證據,在內心「真誠地確信」,形成心證,由此來判定事實。

作為傳統意義上的自由心證制度(以區別於現代自由心證制度)是由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家、法學家杜波爾首先提出的。1790年12月,議員杜波爾向法國憲法會議提交了一項革新草案,認為法定證據制度起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明力的規則,既不要求符合案件的真實情況,也不要求法官的內心是否確信,這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荒誕的做法。他主張用自由心證取代法定證據制度。但是這一建議遭到了保守議員的激烈反對。他們認為法定證據制度具有客觀確實性,而自由心證只能使法官主觀擅斷。經過激烈的爭論,最終杜波爾的建議獲勝。1791年1月,法國憲法會議通過了杜波爾改革證據制度的草案,並於同年9月29日發布訓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須以自己的自由心證作為裁判的唯一根據。〔2〕1808年《法蘭西刑事訴訟法典》第342條對這種新的證據制度作了經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審員報告他們建立確信的方法;法律不給他們預先規定一些規則,使他們必須按照這些規則來決定證據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規定的是要他們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處探求對於所提出的反對被告人的證據和被告人的辯護手段在自己的理性發生了什麼印象。法律不向他們說:『你們應該把多少證人所證明的每一個事實認為是一真實的』;它也不向他們說:『你們不要把沒有某種筆錄、某種文件、多少證人或多少罪證所決定的證據,看作是充分證實的』;法律只是向他們提出一個能夠概括他們職務上的全部尺度的問題:『你們是真誠的確信嗎?』」 〔3〕繼法國之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在各自刑民事訴訟立法或證據立法中確立了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

自由心證制度是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司法的法定證據制度而提出的,具有強烈的時代色彩。其在長期演進的過程中,經歷了兩種主要發展形態,即傳統自由心證制度與現代自由心證制度。現代自由心證制度是在批判傳統自由心證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斷證據的職權和職責,其他人無權隨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證據的行為受到法律規則,尤其是證據規則的制約,其行為必須符合基本的證據法則。現代自由心證制度徹底摒棄了傳統自由心證制度的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別:首先是內涵不同。傳統自由心證片面地強調法官的心證自由,而現代自由心證保留了傳統自由心證的合理成份,但否定了法官單方面的自由。它擴展了自由的外延,強調「對等的自由」。它不僅要求法官的心證自由,而且要求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旁聽自由」,以及對審判結果(心證結果)進行公正評論的權利。可見現代自由心證已拋棄了傳統自由心證絕對的性質,而具有相對性。其次是性質不同。傳統的自由心證實質上是一種秘密心證,它要求絕對保證法官內心思想(即心證)的自由,法官有權不公開關於案情的任何看法,除了審判結果。但審判結果是如何形成的,法官有權拒絕回答。因此,傳統自由心證具有濃厚的隱秘性和神秘感。現代自由心證具有公開性,其公開性表現為心證條件、心證過程和心證結果等方面的公開。總之,現代自由心證在本質上是一種開放的心證,一種公開的心證。它一方面保障法官內心的思想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公開其判決的理由。傳統自由心證制度發展為現代自由心證制度有其歷史的必然性。從法律技術上說,現代自由心證制度既有助於發現真實,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裁判者的主觀隨意性。因此,現代法治國家在證據評價方式上幾乎無一例外地採用了現代自由心證制度。

二、我國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之評判

傳統觀點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工作都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僅有「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定證據」等原則性規定,故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採用的是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它「體現著馬克思主義的調查研究方法,充分發揮主觀能動作用,一切從實際出發,以查證屬實的證據作根據,准確地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由於實事求是是貫穿於整個證據制度的基本精神,所以,我們把它叫做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 〔4〕這一證據制度要求司法人員從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深入研究客觀事物的內部聯系,科學地運用證據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且司法人員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主觀必須符合客觀,經得起實踐的檢驗。其核心和最有說明力的理由是這種證據制度科學地解決了主觀和客觀之間的關系,即主觀正確地反映了客觀。

我們認為,作為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具有法律性,是法律原則,非政治原則或理論原則;二是具有指導性,對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具有指導意義;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誠然,實事求是是我們做一切工作的指導思想,但將實事求是奉為我國運用證據的基本制度,是不妥當的,也是不科學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實事求是是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是一個政治術語,它只是給認識事物的本來面目提供了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思想認識方法和工作方法。把普遍意義的認識方法和工作方法作為一門專門的科學的制度原則,不能體現該門科學的制度特點,其結果必然造成證據制度的空洞化。

其次,法院或法官認定案件的事實,是法律事實,不一定是客觀事實。因為民事糾紛總是發生於起訴之前,法官探求糾紛的過程總是處於起訴之後,且案件的真實情況是通過證據的證明而得以反映的。它有時和客觀事實相符,有時接近客觀事實,有時卻和客觀事實相反。正如弗蘭克所說:「一個發生爭執的案件的事實,並不是當事人之間實際曾經發生的事實,而是法院現在認為發生了的事實。」顯然,將客觀真實作為訴訟證明的任務,在實踐中不能完全做到,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它提高了證明要求,脫離了訴訟實際,為民事訴訟中的超職權主義行為提供了理論依據。因此,將實事求是規定為我國的證據制度,對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都是有所損害的。

再次,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並不能完整概括民事訴訟中法官判案的實情。比如,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沒有提出證據材料,法官也沒有收集到相應的證據材料時,法官是不能拒絕裁判的,他必須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進行裁決,即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理所當然地要敗訴。如果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有證據就判,沒有證據就不能判。那麼類似案件就必須先擱下來,等到有了證據後再行判決。如果這樣的話,民事訴訟將產生數不清的懸案。顯然,這與民事訴訟的宗旨和目的是相違背的。

最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根本沒有回答法官是如何形成對客觀事實判斷的過程問題。實際情況是,法官總有一個由不知到知,由不全知到基本知的過程。隨著過程的推進,法官腦海里會逐漸形成一種印象、一個判斷。對一種證據制度的命名,基本上應反映法官的這種認識過程。將實事求是的政治術語套在訴訟理論上貌似時髦,實則抽象。它既不能指導理論研究,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顯然不能成其為一項證據制度。

其實,從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來看,由於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內容的規定過於粗疏,加之內涵不明確,事實上賦予了法官幾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審判人員往往依靠審判經驗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實際上不知不覺都在運用自由心證原則。對此,台灣著名民訴法學者楊建華先生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不論大陸學者如何解說其判斷證據方法實事求是,諱言自由心證主義,但在審查分析比較各個證據後所為之事實判斷,在不採法定證據主義情形之下,仍需視各個法官之學識或經驗與智慧行之,最後仍落入自由心證主義原則之內,在非唯自由心證之餘,仍難免受自由心證主義之影響。」 〔5〕不僅如此,何家弘教授進一步指出:「由於我國多年來一直宣稱我國採用的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一直強調在運用證據時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因此,我國的司法人員在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確實享有頗讓外國法官羨慕的自由裁量權。」 〔6〕由於在實踐中我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膨脹,有學者乾脆將我國的民事證據制度定性為「超級自由心證」。

三、有中國特色的自由心證制度之構建

縱觀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在證據制度上基本上是以現代自由心證為主,並在吸收法定證據合理內核的基礎上進行改良。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大膽地摒棄了以往對自由心證的誤解,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司法實踐,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自由心證制度。

1. 《規定》的出台標志著自由心證原則的確立

自由心證作為一種制度立足於自由心證基本原則之上。《規定》第64條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自由心證原則。該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根據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對《規定》的起草說明中所作的解釋,該條所指的「法官職業道德」相當於「良知」、「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相當於「理性」、「獨立」相當於「自由」。結合前面對自由心證的闡述,可以斷言:《規定》第64條涵蓋了自由心證原則的基本要求,在證據審查判斷方面實際上採納了現代自由心證原則。只不過考慮到公眾對法律觀念的適應性,在名稱上使用了中國化的術語:法官依法獨立判斷。

2. 《規定》對自由心證原則的規范與制約

在自由心證原則下,存在著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內在危險,因此對自由心證進行規范,也就成為其正當發揮作用的必不可缺的前提。這種盡可能限製法官個人感性因素在證據判斷中的影響的制約機制是多層次多方面的。這些制約在促使自由心證從絕對化走向相對化、由主觀化盡可能走向客觀化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試就《規定》的有關內容予以闡述:

(1)自由心證與法官職業道德

所謂法官職業道德,是指法官從事法律職業時為了維護法官的職業形象,規范其相關行為,在倫理道德上所應當遵循的基本准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之規定,法官職業道德的具體內容包括法官的獨立與公正、司法效率、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法官自身素質、約束法官職務外行為等。法官的職業道德即「良知」,可見法官職業道德的重要性不亞於法律的素養。法官個人的正義感、廉潔與否、個人的好惡和偏見等因素,對於司法判斷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是司法公正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自由心證由法官秉承自己的「良心」作出判斷,而「良心」作為一種職業道德規范,對自由心證的約束一般需通過自律機制予以實現。

(2)自由心證與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

所謂邏輯法則,是指人們能夠得以進行正確的思考所必須依據的規則。其主要包括同一律、排他律、矛盾律等。邏輯法則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了以經驗法則為根據,從既知事實推導出未知事實的邏輯推理工具。無論任何法系,任何國家,司法審判都是按照三段論的邏輯形式進行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採用演繹推理,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慣用類比推理。邏輯是法律思維的工具。公正司法需要邏輯力量和邏輯程序來加以保障。所謂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對客觀外界普遍現象與通常規律形成的一種理性認識。經驗法則具有一般性,它是一種不證自明的顯然性命題,是法官評價證據的主要依據。邏輯推理及日常生活經驗是對法官的邏輯法則與經驗法則的認知提出的要求,這個要求可以簡單地概括為「理性」。法官應當是一個理性的人,其經驗、推理、自由心證都應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構成了對自由心證的內在制約。

(3)自由心證與公開原則

公開審判是訴訟制度文明和進步的標志。訴訟活動採用公開原則的首要意義在於,能夠將訴訟這種特殊的社會活動置於廣大人民與社會的監督之下,增強訴訟活動的透明度,促進法官依法公正裁決,進而有利於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正因為如此,現代各國的訴訟法都將公開原則作為一項根本的訴訟法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開審判制度主要包括:庭審過程的公開與審判結果的公開。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有關心證公開的要求,在證據評價中具體包括心證過程的公開、心證結果的公開以及心證理由的公開。公開原則不僅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審判進行有效的監督,而且也構成了對法官自由心證的有效制約。

(4)自由心證與證明標准

自由心證原則在賦予法官在事實認定中自由裁量權的同時,為了不至於使法官的心證這種主觀性的把握為法官個人所濫用,就必須使心證具備客觀性、外在性的基礎。而證明標准則是自由心證客觀化最好的表現形式。所謂證明標準是指「事實認定中法官形成心證的最下限」。〔7〕自由心證是審判行為的靈魂,同時它也是深刻地打上心證主體的經驗、學識、情感烙印的主觀性活動。當人們意識到放任法官心證的恣意與沒有法律一樣都會造成秩序的混亂時,證明標準的客觀化於是被提上了日程。《規定》第73條即為我國民事訴訟確立了「高度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准。通過證明標准對心證過程中的客觀蓋然率的要求,使得法官不再象以前那樣僅以自己內心是否獲得純粹的心證為依據,而更多的要考慮心證的獲得與客觀現實的必然聯系。由此可見,在事實探知相對化的理念和現實境況下,以證明標准限制自由心證是實現程序正義的最佳選擇。

(5)自由心證與證據規則

證據規則即有關證據運用的法定原則與規范。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據規則實際上是對人類一般的倫理的、普遍的經驗的一種總結,是經驗法則的一種法定化形式,但與法定證據制度(狹義的證據規則體系)有質的區別。為把自由心證裁量空間限定在合理范圍之內,最高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在《規定》中確立了一系列證據審核認定的規則。如相關性規則(第66條)、自由排除規則(第67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68條)、補強證據規則(第69條)、最佳證據規則(第70條)、自認規則(第72)條、優先規則(第77條)、證人能力規則(第78條)。這些證據規則一般是對證據能力即可采性進行消極限制,但也有對證明力的大小直接予以規定的,如第77條(優先規則)。證據規則是自由心證原則的例外,當然也構成對自由心證原則的制約。

四、有中國特色的自由心證制度之完善

入世後,我國加快對國外先進法律制度學習和借鑒的步伐。為完善有中國特色自由心證制度,至少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提高法官素質,推進審判長選任,嚴格執行法官獨立審判制度

自由心證在一定意義上是一項依賴於法官主觀人格、品德、經驗運行的法律技術。因此,法官具備良好素質,是公正、准確評判證據的前提,也是其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保證。正如我國台灣地區學者所言:「法院於事實之真偽,雖有判斷之自由,然亦非可率爾以從事,法律之所期待者,是審判官恆為富於學識經驗之人。」法官是社會的精英,如今我國離培養專家型、學者型的法官之路還很遙遠。在我國當前法官隊伍的總體素質不高的情況下,以一套公開、透明、科學的方法,將少數道德素質高、專業修養深、審判經驗豐富、工作實績突出的法官,選任為審判長,並賦予他們較大的審判權,使法官與合議庭真正承擔起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是非常必要的。馬克思早就說過:「法官沒有別的上司,僅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嚴格執行法官獨立審判制度,有利於提高法官的使命感、責任感和法官的業務素質,從而為法官迅速審查、准確判斷證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2.進一步推進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改革

當事人主義的哲學基礎就是「讓雙方當事人的偏見在激烈的碰撞中使真實浮出水面」的法諺。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表現為等腰三角形,原、被告各為一方,法官為第三方。為了保證裁判者的中立和程序的公正,法官必須與雙方當事人保持相等的司法距離。盡管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已開展了多年,但當前訴訟模式中的職權主義成份仍然過濃。法官庭外調查取證行為還在延續,當事人的辯論結果尚不能對法官的裁判形成實質性的約束等。這樣就有可能使本來中立的裁判機關,在證據收集過程中喪失中立性,容易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加之當事人的辯論要旨不能對法官的自由心證形成必要的限制,所以法官形成心證的合理性與正當性令人質疑。而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下,法官在訴訟實體方面保持相對的消極,以實現中立。法官失去了產生先入為主的可能,亦根除了裁判的恣意,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持了法官形成心證的中立性與合理性。可以說當事人主義既是自由心證原則的要求,也是自由心證原則良好運作不可或缺的前提,進一步推進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改革,是我國較長一段時間內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

3.加強裁判文書改革的力度,要求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詳盡展示其心證形成的過程,並建立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我國法官對於裁判文書的製作重視不夠。許多判決書往往單純列舉證據,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論證。一般在列出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後,即寫明法院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並用「以上事實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證明,來表明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是有根據的,然而從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根本看不出對存有爭議的材料法院是如何評價、如何採信的」。〔9〕針對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最高法院院長肖楊曾在全國法院院長座談會上作出了措詞嚴厲的批評——「現有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形象。」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作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重要內容,而改革的重點則是「加強對質證中有爭議證據的分析、認證,增強判決的說理性。」正是根據這一綱要精神,《規定》第79條指出:「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裁判文書詳盡展示法官心證形成過程,對於制約法官評判證據時的自由裁量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對法官分析、推理、表達能力的提高,總結司法經驗也是十分有益的。同時,為了擴大法官心證接受監督的范圍,還應考慮建立裁判文書公開制度,以便於社會公眾知悉案件審判的結果及法官心證形成的過程。

4.完善心證的監督機制,嚴格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

雖然我國與自由心證制度相關的監督機制是多層次、全方位的,有法院內部的自我監督,外部的檢察監督、權力機關的個案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但它們的運作方法和效果卻並不令人樂觀。在現階段,著力加強法院內部的自我監督,不失為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對法官在判決書中拒絕開示其心證理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反映,要求追究法官瀆職審判的責任。同時,應通過對上訴、申訴、當事人及案例人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的案件實行嚴格的心證過程審查,對惡意運用自由心證的枉法裁判者,按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嚴厲制裁。

5.加快民事證據立法,科學設定自由心證與證據規則的關系

自由心證存在於證據體系中,就其孤立的行為過程來看,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只有完善了保障程序,特別是相關的證據制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抑製法官的主觀性。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只有12個條文,而且基本上都是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雖然是一部比較系統針對民事訴訟證據問題所作出的司法解釋,並且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許多問題,但它畢竟只是一種解釋,其全面性、權威性和穩定性都不及於法律。因此,我們應在認真總結我國民事審判實踐,尤其是《規定》實施後運用證據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科學定位自由心證與證據規則的關系,合理確定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目標模式,以《民事訴訟法》的修訂為契機,盡快建立起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自由心證制度。

Ⅲ 怎樣用理性推理的方法證明牛頓第一第二定律

牛頓第一二定律的根基就是實驗,那個時代的物理理論還不成熟。而廣義相對論解釋了這兩個定律。但廣義相對論怎麼是以牛頓定律為根基的呢?為什麼你這樣說呢?廣義相對論在狹義相對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它完全拋棄了牛頓的時空觀,根本沒有以這個定律為根基。
慣性定律可由安因斯坦的場方程中得出,其物理根源是其他所有物質對這個所研究物體的作用,慣性是相互作用!雖然我對此理解也不是很深刻,但這正是廣義相對論的思想,也是馬赫曾提出的觀點。
根據最基本的原理而推演出任何力的形式是愛因斯坦後半生努力的方向,但宣告失敗。在談論無法理解量子論的時候,甚至他自己也說過,新思想什麼時候才能出現呢?誰要是能夠活到那個時候將是多麼幸福的事情呀。

Ⅳ 宣傳噱頭:疫情之下的花式健康車 理性很重要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全國人民的心,有網友調侃稱,新型冠狀病毒是今年當之無愧的帶貨王,無論是口罩亦或雙黃連口服液,一夜之間全部脫銷。在汽車圈內,眾多車企也針對此次疫情推出健康車,但這種宣傳似乎並不被消費者看好。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續,車企試圖結合疫情,以健康為重心不斷研製健康車,衍生諸如病毒車、中葯保健車等車型這種想法是好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車企在宣傳過程中,一定要理性告知消費者,倘若以疫情為噱頭,誇大宣傳,放大療效,恐怕會適得其反。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Ⅳ 怎樣才能不吃醋

1、不要刻意比較
你可能會想要和出現在戀人周圍的其他人進行比較,希望戀人認為你比其他人都好。記住,一定要擺脫這種負面的情緒。約會的時候,人們不會這樣進行比較,不管戀人的前任和朋友怎麼樣,他喜歡的是你,只是你,不要自尋煩惱。

Ⅵ 普通心理學 怎樣理解心理學是一門實驗科學

因為一門科學的建立需要經過實證,而心理現象能夠用實驗進行觀察和分析,也標志著心理學不再是哲學的組成部分,是可以像其他科學一樣進行系統分析研究的。當然,心理學也有經驗分析和思辨的部分,但是這在當今心理學的學科發展中並非是主流。

除了心理咨詢外,心理學主要還包括普通心理學、認知心理學、實驗心理學、人格心理學、社會心理學、教育心理學、管理心理學、變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統計學、測量學等等。

學習心理學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與理性思維,能夠自己設計心理學實驗,並用統計與測量的知識對實驗加以分析驗證。同時還需要較強的記憶力,因為每種心理學都有大段的理論背景需要識記。只有對各種理論融會貫通,才能在應用中運用自如。

(6)理性分析已驗證擴展閱讀:

心理學從研究對象的選取上劃分

1、個案研究

case study method,是對一個或少數幾個被試進行的研究,這種研究往往採取縱向的追蹤方式,如我國早期心理學家陳鶴琴對自己的孩子出生後808天的心理發展進行追蹤研究。有些個案研究並不採用追蹤方式,如著名心理學家皮亞傑的實驗研究。它能對被試進行詳細、深入、全面的考察,但被試太少,影響研究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2、成組研究

group study method,是對一批被試進行研究。從統計學的角度,一般以30名被試的小樣本組為下限。該研究取樣較多,可以作統計處理,科學性較強,代表性也較好,只是不便於個別深入研究。

3、個案-成組研究

是將上述兩種研究類型結合起來的研究。

Ⅶ 學習的最終目的是什麼

學習是一個動詞,就是學你不懂的,而對你有用的知識或技能,何為有用的,其實就是知識和技能對你來說有些什麼使用價值.
學習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你為了什麼而學這些東西,目的是什麼,只有明確了學習的目的之後,你才會有學習的動力,才不會覺得學習是一種負擔,不是應付,如果是應付了事,那肯定忘的非常的快的;一般來說,學習的目的越實現,是自己的興趣所在,學習的動力就越大;
其次還要掌握學習的方法,學習同一個知識或技能,有的人學的快學的好,但有的人卻學的慢而且又容易忘,如果排除IQ問題,那就是一個學習方法的問題,記得那上學時,我們老師就反復跟我們講要注意學習方法.但是學習的方法有多種,而且每名學科或每種知識又有不同的學習方法,但到底何種學習方法適合自己呢?以在下的經驗,要判斷一種學習適不適合自己,要在學習的實踐中證明,看看學習的郊果,不過最好是自己可以邊學習邊總結,這樣在慢慢的積累當中,就形成了自己的學習方法了.
再次、在學習當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困難,我任為,遇到困難時,首先要自己獨立的思考解決,如果實在解決不了,也要理清一下思路,到底是哪裡解決不了,記得愛因斯坦說過,提出一個好的問題就等於把問題解決了一半。再向別人提問,這樣別人也就能搞清楚你是哪裡不懂,做到有的放矢。在學習當中遇到困難時,要有堅強的意志力,不能遇到困難就放棄,這一點很多人都不以為然,在很多的學校教育當中,重視的程度不夠,但這往往決定一個人的成與敗。
另外,如果樓主是一個學生,那麼還要了解老師在整個學習當中起什麼樣的作用,有什麼樣的地位,其實老師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授業解惑,使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要過分的誇大老師的作用,學習的主角還是自己,也不要渺視老師的作用,有時有問題時,老師是你解惑的首選人,內因是你自己,外因可以有多種,包括學習的環境。
我不是搞教育工作的,但是差點就去當老師了(讀的是一所師范大學),與其說這是回答問題,還不如說是對自己經驗的總結,在這個知識爆炸的時代,知識與技術是日新月異,要不斷的學習,才不會被社會淘汰。最後祝樓主學習愉快,天天進步!

Ⅷ 上帝存在的知識論證明了什麼

奧古斯丁關心的主要問題並不是知識的確定性問題。對他來說,人類知識的確實可靠性是顯而易見、無可置疑的事實。他竭力探究的問題是:人的知識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確定性?確定的知識是從哪裡來的?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考查,他得出上帝是真理自身和人類真理來源這一結論。他的探究並沒有直接訴諸教義,宣揚上帝的全知全能,而是以繽密的推理說明人的認識的性質、過程和標准。

奧古斯丁按照柏拉圖主義的思想,把知識對象和知識的關系理解為由下到上的等級關系,人的外感覺以外部有形事物為對象,內感覺以外感覺為對象,理性以內感覺為對象。這樣,有形事物、外感覺、內感覺和理性構成了一個由低到高的等級。他說:「很明顯,有形事物被身體感覺所感知,身體感覺不能感知自身。內感覺不但可以感知被身體感覺所感知的有形事物,而且可以感知身體感覺自身。理性卻認識所有這一切,並認識自身。因此,理性擁有嚴格意義上的知識。」所謂「嚴格意義上的知識」指確定的真理,包括數學命題、邏輯原則和像「人人都追求幸福」之類的哲學命題。

奧古斯丁接著追問:人的理性所擁有的這些真理的來源是什麼?只有三種可能的答案:來自理性之下、之中和之上。他依次分析了這三種可能性。

首先,真理的來源不可能低於理性。因為在上述知識對象和知識的等級關系中,在上者居於判斷在下者的優越地位;如果真理低於理性,那麼真理將被理性所判斷,而不是相反。然而,真理作為判斷的規則,不可能處於低於理性的、被判斷的地位。

其次,真理也不可能來自理性之中,因為理性不可能於自身中產生規則。理性是心靈的能力和狀態,處於流動變化之中,而真理卻是確實不變的,不隨理性的變動而變動。奧古斯丁說:「我們的心靈有時認識得多,有時認識得少,因此證明了自身的可變性。但真理卻固守自身,不因我們認識得多而誇張,也不因我們認識得少而短缺。」永恆不變的真理不可能等同於變動不居的理性。

奧古斯丁的結論是:「如果真理既不低於、也不等於我們的心靈,它必然比心靈更高級、更優越。」在人類知識等級之上,存在著一個處於最高級地位的真理,它賦予人類理性以確定的規則,使人的心靈認識真理。這一最高的、外在於人類知識的真理就是上帝。奧古斯丁的哲學認識論同時又是對上帝存在的神學證明,兩者的密切結合顯示出奧古斯丁哲學和神學一體化的特徵,驗證著他的「基督教是真正哲學」的思想。

Ⅸ 我是男生,自己的直覺可以相信么

可以相信的,直覺是指的是一種不使用證據、實驗、有意識的推理,或者在不明原內因的情況下迅速出現的容直接想法、感覺、信念或者偏好。用通俗的話說,就是我們在瞬間產生了某種想法或傾向,無法解釋它從何而來,但卻有很強的動力要去實現它,。在一些決策的時刻在無意識中被某種神秘力量驅動,就跟隨直覺做出了決定,有人分享說,回想起來人生的幾次重大選擇,在當時似乎都是「跟著感覺走」的,但神奇的是幾年後回頭看,才發現當初不被他人理解的那些決定實際上都是非常正確的,也隨之改變了自己的一生,正是它們環環相扣,造就了今天的自己。
經過大量的數據收集、分析推理後做出的決策,似乎並不一定就比直覺做出的決定更好。並無太多知識、也沒有 進行分析推理的普通人,卻在利用直覺預測時表現出了和專家相仿甚至超過專家的准確度。 
直覺之所以可靠,是因為當我們依賴直覺時,其實依賴的是 「少即是多 」原則:一些時候,時間短、信息不足和選項較少,其實反而能夠改善我們的決策。
很多時候相信自己的直覺是很重要的,比如考試不會做選擇題的時候,往往第一直覺很重要,正確率很高的。

Ⅹ 宗教提問:請問基督徒:如何證明聖經的可靠性(不要引用經文,以理性推理、考古學的證據論證)

我想回答還是必要的,也向世人顯明無論從什麼方面都表明神是真實的那位神。
1.聖經的概況
《聖經》包括舊約三十九卷和新約二十七卷,共六十六卷,由不同的作者寫成。舊約主要用希伯來文寫成(其中有一小部分用亞蘭語),新約則是希臘文。舊約完成於耶穌降生前數百年,新約則始於耶穌受難、復活、升天以後。除了〈約伯記〉外,最古老的摩西五經(舊約前五卷書〈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的通稱)寫於公元前一千四百年左右,舊約《聖經》各書卷在公元前四百年左右寫成。新約《聖經》的寫作從第一世紀中葉開始,於第一世紀末完成。兩約之間有四百年的間隔期(被稱之為「沉默期」)。所以新、舊約的寫作歷時一千五百年左右。
《聖經》最初書寫在羊皮(綿羊、山羊或羚羊)、小牛或盛產於埃及、敘利亞淺湖中的蘆葦製成的紙上。。英文的「紙」字(Paper)也源於希臘字「紙草」(Papyrus)。此外,有些經文則保存在瓦卡、石碑、蠟板等上面。抄寫的工具有蘆葦、羽毛、金屬筆等。
《聖經》的四十幾位作者,不僅各自所處的時代不同,職業、身分不同,寫作的環境也有很大差異。摩西是政治領袖,約書亞是軍事領袖,大衛和所羅門是君王,但以理是宰相,保羅是猶太律法家,路加是醫生,彼得、約翰是漁夫,阿摩司是牧羊人,馬太則是稅吏。新約時代,猶太人被羅馬人統治。稅吏是那些身為猶太人卻替羅馬政府向自己的同胞征稅並從中漁利的人。好像抗日戰爭中的漢奸.有的寫於皇宮之中,有的則著書在牢獄或流放島上;有的寫於戎馬戰時,有的卻完成於太平盛世;有的寫於喜樂的高潮,有的則寫於悲慟、失望的低谷之中。《聖經》各卷書都是獨立寫成的,寫成後即在各猶太會堂或基督教堂傳讀。《聖經》的作者們並不知道這些書卷日後會被匯編成冊,形成新、舊約正典。奇妙的是,當人們把這六十六卷書編在一起時,這些跨越六十代人寫成的、風格迥異的作品卻是那樣的和諧,前後呼應,渾然一體!不用說一千多年所造成的時、空差異,就是同一時代的人獨立寫成的作品,也很難彼此和諧。即便是同一人的作品,隨著時間的推移,其觀點也會自相矛盾呢!試想,我們會怎樣看待自己在十年前寫成的作品呢?事實幾年前出版的書,幾年後就不得不出修訂版了!《聖經》的奇特的連貫性,只能解釋為是神的靈貫穿始終,神是《聖經》的真正作者。
2.聖經的歷史性
很多人認為《聖經》是一部優秀的文學作品,是一部偉大的倫理著作,而非真實的歷史事實。十九世紀中葉達爾文提出進化學說後,《聖經》的權威受到嚴重的挑戰,被不少人認為是虛構的、不科學的。為了回答這種挑戰,《聖經考古學》應運而生。此門學科的研究范圍包括出土文物的鑒定、《聖經》所記錄的古代城鎮的發掘、與《聖經》有關的古文字的譯解等等。十九世紀以前,有關《聖經》的時代背景的知識相當貧乏,一般只有參考《聖經》本身的記載和古希臘史學家的著作。而這些著作主要是關於新約的,有關舊約的卻極為稀少。《聖經考古學》雖只有一百多年歷史,但已碩果累累。尤其二十世紀以來的許多重大發現,幫助人們建造起《聖經》的歷史架構,並驗證了一些過去被懷疑和被嘲笑的聖經故事,充分肯定了《聖經》的歷史性。
例如,有人曾基於人類文化的觀念,堅持摩西五經不是摩西寫的,因為他們認為在摩西時代大多數人還沒有文字,摩西不可能寫出如此詳盡的律法條文。而一九○一年出土了《漢慕拉比法典》(The Law Code of Hammurabi)。它是一塊高約210公分,寬180公分的石碑,其上刻有近三百條律法。此法典屬於漢慕拉比王統治下的巴比倫時代(公元前1728~1686年),比摩西五經的寫作時間還早二、三百年。從此,這種認為摩西五經不是摩西所寫論調才消聲匿跡了。
《聖經》中記載了一個民族叫赫人。摩西五經中提到赫人在迦南地居住,亞伯拉罕在希伯侖定居時曾與赫人為鄰。但史書上從未有過關於赫人的記載,故批評家們都認為《聖經》的此項記載毫無歷史價值。然而,一九○六年在土耳其首都安加拉以東一百四十五公里的哈里斯河灣(Halys River),考古學家發掘出赫人帝國的首都波格斯凱的廢墟,發現一大批刻有赫人楔形文字的泥板。證明赫人是一個重要的古民族,曾有兩個強盛時期(公元前1800年左右及公元前1400~1200年),其帝國滅亡於公元前一千二百年左右。不僅如此,這些被鑒定和翻譯的泥板,開始展現出整個古代《聖經》世界的時代背景。比如,根據赫人律法,在買賣土地時,買主必須同時買去土地上的一切附屬物;其買賣須在城門口進行,並有見證人在場等。這與創世記第二十三章記載的關於亞伯拉罕為葬妻子撒拉想向赫人買一塊墓地,最後卻不得不把墓地所屬的田地並田地四周的樹木全部買下來的記載完全相符。
考古學的發現證明,以色列人的祖先亞伯拉罕的家譜具有絕對的歷史性,是都可以證實的歷史人物。不僅考古的發現可以證實《聖經》的記載,《聖經》的記載也可以幫助考古發掘。翁格(Merrill Unger)說:「根據新約《聖經》的資料,考古學家們挖掘出好幾座古代的城市,發現過去被人視為根本不存在的民族。考古學以驚人的手法增添我們《聖經》知識的背景,也填補了歷史上的空隙部分」1。舊約〈列王紀上〉九章15節記載的米吉多、夏瑣和基色三個城市都是由以色列王所羅門建造的。一九六○年,當著名以色列學者也丁(Yigael Yadin)繼發掘米吉多城後發掘夏瑣城時突然有了靈感。他想米吉多城門每邊都有三間房子,夏瑣城門是不是也這樣呢?於是,他將米吉多城門大閘的圖形在發掘工地上畫上臨時記號,然後通知工人挪開瓦礫碎片,按記號挖掘。完工時,工人們都用奇異的眼光看著他,好象他是魔術師或占卜師似的。因為,發掘的結果與他按米吉多米門復制的草圖完全一樣!
聖經考古學的資料不斷充實《聖經》的背景知識,有助於人們對《聖經》經文的理解。在摩西五經中,在神引領以色列人從埃及進到所應許的迦南美地時,對迦南人採取絕滅的政策。許多人覺得神似乎太殘忍了。從一九二九年到一九三七年在敘利亞海旁的拉斯珊拉(Ras Shamra)出土的大批烏加利(Ugarit)泥板,是公元前1500~1400年的迦南人的宗教文獻,充分揭露了迦南宗教的黑暗、敗壞和邪惡。有史以來人類絕少有象迦南宗教那樣驚人地將暴力、情慾集於一身的。對邪惡的迦南人,神也曾給予寬容,等待其悔改。從考古學的發現看,從亞伯拉罕時代到四百多年後的約書亞時代,迦南人毫無悔改之心,已惡貫滿盈,非被徹底剪除不可了。按其惡行和淫虐,即使約書亞和以色列人不加征討,迦南人也會自取滅亡的。
新約中的許多記載都為考古學所證實。使徒保羅的三次傳道旅程,如今都可根據考古學的資料很正確地追溯出來。史學家們一度對路加著的〈路加福音〉和〈使徒行傳〉的記載的歷史性提出質疑。他們認為在〈路加福音〉第三章一到三節中描寫的有關耶穌誕生前的情況是不真實的。因為歷史資料找不到有關申報戶口的事,居里扭也沒有作過敘利亞巡撫。但後來考古學的發現證實羅馬帝國每隔十四年就有一次人口普查,要求交稅人報名注冊。此法令是從羅馬皇帝亞古士督任期開始的,首次申報戶口是公元前二十三年至二十二年,或公元前九年至八年。路加所記載的可能即後者。同時,考古學家也找到了居里扭在公元前七年左右任敘利亞巡撫的證據。有趣的是,凡是路加的記載與史學家的資料不相吻合之處,考古學都證實路加是對的,史學家是錯的。世界著名考古學家蘭賽爵士(Sir William Ramsay)甚為欽佩地寫道:「路加是位第一流的歷史學家,他所寫的資料不但真實可靠,他也具有史學家應有的歷史感。路加的名字應與世間偉大的史學家同列」2。
耶魯大學的考古學家鮑羅斯(Millar Burrows)說:「全面來說,考古學的發現無疑地印證了《聖經》的可靠性。許多考古學家因為在巴勒斯坦的挖掘工作,而使自己對《聖經》的敬畏之心大增」。猶太考古學家葛魯克(Nelson Glueck)說:「我可以肯定地說,至今所有考古學上的發現,沒有一項是與《聖經》文獻相抵觸的。……《聖經》中有關歷史記載的正確性是無可比擬的,尤其當考古學的證據能印證它時更是如此」。世界著名考古學權威亞布萊特(William F. Albright)的話,可以作為《聖經》的歷史性的總結之言:「十八、九世紀期間,許多重要的歷史學派都懷疑《聖經》的可靠性,雖然今天仍有一部分當時的學派又重復地出現於學術界,但早期懷疑學派之說均已逐漸被否定了。考古學上的新發現一再印證《聖經》中許多細節,使人們重新認識《聖經》乃是查考人類歷史的一部最好資料」。
3.手抄本的可靠性
我們今日的《聖經》是根據歷史上保存下來的手抄本印刷而成的。《聖經》經卷的原稿已無處查尋。那麼,我們今日的《聖經》是否與原稿一樣呢?也就是說,歷史上流傳下來的手抄本是否可靠呢?新約各卷在公元一世紀末完成。現在已找出五千多本新約手抄本(完全的或部分的),最老的手抄本來自公元第四世紀,與原稿只相隔二、三百年。新約手抄本之多,距原稿時間之短,都是別的古典著作無法相比的,充分顯示了新約手抄本的可靠性。
羅馬凱撒的《高盧之戰》(Gallic Wars)寫成於公元前一世紀,現只有九十一本較好的版本,其最早的手抄本是公元九百年寫成的,與原著相距一千年。其他古典著作,如古希臘作家沙浮克理斯(Sophocles)的悲劇作品,塔西圖(Tacitus)的《年鑒》等,其保留至今的手抄本數量之少,距原著時間之長也與《高盧之戰》相似。此外,新約各手抄本的差異是非常小的。除一些字的拼寫有些差異外,整本新約的二萬句話中,僅有千分之一、二是有疑問的。寫於公元後七世紀的荷馬史詩伊利亞忒(Iliad)的一萬五千句中卻有5%的句子有疑問。莎士比亞的作品至今只有三百年,但原稿亦均不復存在。其三十幾個劇本中,每一本都有上百處地方引起爭議,這些差異都足以影響整個句子的意義。與莎翁的印刷版本相比,新約《聖經》手抄本的高度准確、可靠,令人肅然起敬。
保存至今的希伯來文舊約手抄本的數量不如新約手抄本那麼豐富。在死海古卷發現前,人們擁有的最早的希伯來文舊約手抄本是來自公元九百年左右的「馬所禮經卷」(Massoretic Texts),與原著相隔1300年。舊約手抄本流傳下來不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猶太人對舊約手抄本的極嚴格要求是一個重要原因。猶太人中的文士按照猶太法典的規定以非常嚴謹的態度抄寫舊約經卷。如果某一頁中發現任何一點差錯,整頁經文就完全毀掉。經卷抄寫後,經嚴格審查完全無誤後,抄本就被當作正本一樣,一視同仁地在猶太會堂誦讀。
按中國人傳統,往往視原著最寶貴,哪怕殘缺不全也然。但猶太人的注意點卻完全集中在手抄本的完整無缺,以便無誤地傳達神的話語。所以猶太人視新手抄本比舊手抄本更可貴,因為它們是完整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長久使用而殘缺的舊手抄本不斷被新手抄本所代替。這些殘缺的手抄本就被廢棄。每個猶太會堂中都有一個大木櫃,專門用來存放這些殘缺的舊約手抄本。這些手抄本在木櫃里往往因為被忽視而進一步被損壞。當木櫃中累積的手抄本太多時就會被埋到地下。不少現存的最古老的舊約手抄本都是在這種木櫃中找到的。猶太人世世代代飽經憂患,流離失所,舊約的手抄本也隨之喪失。
馬所禮經卷是由專門從事編輯、校訂舊約經文的馬所禮人編成的。他們使用了整套極嚴密細致的查驗方法,以避免在抄寫、編輯中出現錯誤。同時,他們在經文中加上母音的拼音符號,以幫助讀者正確發音(在此之前,希伯來舊約抄本中無母音),被視為當今標準的希伯來文舊約經卷。然而,馬所禮經卷畢竟與舊約原本相隔一千多年。而且馬所禮經卷與公元前二世紀被譯成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舊約相比,由於翻譯的原因,也有不少差異。馬所禮經卷是否與舊約原本一樣呢?多年來,人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一九四七年春天,在耶路撒冷東面的死海(鹽海)附近牧羊的阿拉伯牧童,為了尋找迷失的羊,將石頭擲進死海西邊的岩洞里,結果其中一個岩洞發出石頭打破瓦罐的聲音。進洞後發現了很多皮質經卷用棉布包著,裝在幾個大瓦罐中。其中五卷被耶路撒冷城中敘利亞東正教修道院的紅衣主教所收購。因這位主教不識上面的文字,他打電話給耶路撒冷的美國東方研究學會,其代理會長查偉(John Trever)把部分經卷拍攝下來寄給霍普斯金大學的美國《聖經》考古權威亞布萊特教授(W. F. Albright),被鑒定為在公元前一百年左右寫成的希伯來文舊約經卷!
接下來的幾年,各國考古學家紛紛到死海地區發掘,一共發現了四萬多經卷碎片,有五百份經卷是由這些碎片拼成的。根據C14放射性測年法、古文字鑒定法、出土的錢幣和「昆蘭社區」的習俗等綜合鑒定的結果,證實這批抄本是公元前三世紀至公元一世紀中葉的作品。其中,有〈以賽亞書〉十幾個抄本。這些抄本中,以1QIsa和1QIsb最完整、重要,被專家們確定為公元前一、二世紀的作品。1QIsa大致完整,在字句方面和馬所禮〈以賽亞書〉有些差異,但對經文的解釋沒有重大影響;1QIsb含〈以賽亞書〉十章至六十六章,和馬所禮〈以賽亞書〉完全一樣!從死海古卷到馬所禮經卷,《聖經》被抄傳千年之久,仍准確無誤!這樣,人們所擁有的希伯來文舊約抄本一下子提早了一千年,與舊約原本僅相差二、三百年。
綜觀上面所談,如果我們仍對《聖經》各書卷持懷疑態度的話,實際上是在貶低其他古典巨著的地位,因《聖經》遠比它們可靠。麥道衛(Josh McDowell)在《鐵證待判》中寫道:「我個人原企圖粉碎《聖經》的歷史性及可靠性,結果卻因此認識《聖經》在歷史性上是絕對正確可靠的。如果一個人認為《聖經》是一本不可信的書,必須將之拋棄的話,那麼除了《聖經》外,他恐怕要連所有的古典文學作品都擲棄不用了。我個人所面臨的最大試探,我相信也是大多數人最易犯的一項錯誤,就是用一種標准來衡量通俗文學,卻用另一種標准來衡量《聖經》。其實我們該用同一尺度來衡量所有的文學作品,不論它們是通俗性的,還是宗教性的」
聖經》中的許多著名預言,如推羅、西頓兩城的遭遇、以色列人的歷史、耶穌的降生、受死及復活等,在各種福音書籍或文章中都有極詳盡的論述。所以我不打算再佔用大的篇幅描述這些預言的細枝末節,而主要談談我對這些預言的一些感受。
地處地中海東岸的古城推羅曾是世界著名的航海、商業中心。由於其居住的腓尼基人罪惡極大,神通過先知以西結預言說:推羅城將受到多國的攻擊,財物被掠,城垣、房屋被毀,其石頭、木頭、塵土都將被拋在水中,使之成為凈光的磐石,作漁夫曬網的地方(詳見〈以西結書〉第廿六章)。同時,明確說明此城將不會被重建:「我必叫你令人驚恐,不再存留於世;人雖尋找你,卻永尋不見。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以西結廿六21)。預言發出不久,推羅即遭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的圍攻,十三年後破城。其後,希臘亞力山大大帝進兵已遷至海島的推羅,把老城的木、土、石拋在海里,築成一道通向海島的長堤,配合戰船,將推羅攻破。經風雨洗涮,老城磐石裸露,終成為漁人曬網的地方!
史東納博士(Peter W. Stoner)曾著《科學的見證》一書(Science Speaks -- An Evaluation of Certain Christian Evidences, Chicago: The Moody Bible Institute, 1958; 周博羅譯成中文,1960年由香港宣道書局出版)。書中說:「推羅大陸城內有雷雪蘭大泉水(Springs of Raselain),能供應該城大量鮮水,該泉迄今猶在不斷流著,但是所有的水,都流入海中。有一位工程師估計該泉每日所產水量,約為一千萬加侖。推羅依然是一個優良的城址,並有足夠的鮮水,可供一個近代化的大都市之用,但是迄今猶未重建。這就應驗了距今已達二千五百年之久、迄今仍屹立不移的預言。這就是以西結所作預言中的第七件事:推羅古城將永不重建」(P. 56)。根據某些網上的資料(如Britannican.com),在推羅遺址,以捕魚為主要職業的居民在1991年已達約七萬人。但推羅卻已不能重建昔日的輝煌。
《聖經》關於以色列的預言也是非常奇特的。猶太人是神的選民,神要借著他們把神的道彰顯出去。猶太人在抄寫、保存、傳揚《聖經》方面確實是立了大功的。神指派先知摩西將猶太人從為奴的埃及地領出來,遷往神應許的迦南美地。一路上神行了很多神跡幫助他們(如賜雲柱、火柱,分紅海、約旦河等)。然而猶太人雖清楚地知道耶和華是他們的神,卻不能專一地順服、事奉 。稍遇困難,他們就怨聲不迭,轉而去拜別的假神,使耶和華常常震怒。摩西到晚年時已預感到猶太人可能遭遇的悲劇,曾痛心疾首地勸勉他們。但猶太人沒有聽從摩西的規勸,果然受到神的嚴厲懲罰。神通過先知耶利米說:「我必使他們交出來,在天下萬國中拋來拋去,遭遇災禍;在我趕逐他們到的各處,成為凌辱、笑談、譏刺、咒詛」;「我在怒氣、忿怒和大惱恨中,將以色列人趕到各國。日後我必從那裡將他們召聚出來,領他們回到此地,使他們安然居住」(耶廿四9;卅二37)。歷史准確無誤地印證了這些預言。公元七十年羅馬軍隊攻陷耶路撒冷。公元一三五年羅馬大帝哈德里安(Hadrian)將猶大地全部充公,並賣給外邦人,從此猶太人流離失所,被驅趕到世界各地,在萬國中拋來拋去。他們沒有國土、沒有政府、沒有軍隊,飽受殺戮、慘害。
然而,耶利米預言說將來猶太人還會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很多人都以為不可能。猶太人離開本土後,該地相繼為波斯人、阿拉伯人所佔據,長達千年以上,早已被視為他們的故鄉。回教興起後,猶太地區成為其勢力范圍。回教徒在耶路撒冷猶太聖殿原址建了兩座清真寺,把耶城當作回教的聖地之一。回教徒與猶太人水火不容。另外,直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猶太地區仍是一片荒蕪,不宜居住。同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東歐各國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和以美、英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的對壘之勢更加尖銳。在聯合國安理會中,蘇、美總是對著乾的。如果美、英支持以色列復國,蘇聯必加反對。任何一方投反對票,決議就無法通過。無論從哪方面看,猶太人回歸自己本土的希望都是極其渺茫的。然而,事實是,猶太人不僅回歸了,而且於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建立了以色列國,並順利地加入聯合國,成為其第五十九個成員國!至此,耶利米在兩千多年前傳達的神的預言,完全成為現實。
不僅以色列的復國震驚了全世界,而且以色列復國後能站住腳跟和不斷發展,也如謎一般,令人百思不解。北非和中東的阿拉伯人不容以色列國存在。以色列宣布復國的第二天,就遭到阿拉伯各國的聯合進攻,以期將以色列國扼殺在襁褓之中。當時二十幾個阿拉伯國家有一億五千萬人口之眾,裝備精良;而以色列卻只有六十五萬人,武器簡陋。這本是一場一邊倒的戰爭。戰爭一爆發,阿聯就宣布:「這將是一場大屠殺和殲滅戰!」然而戰爭結束時,以色列不僅未被殲滅,反而擴大了疆土。此後,又發生了三次大規模阿以戰爭。每一次,以色列都面臨滅頂之災。可戰事總是一次又一次地、奇跡般地出現轉機,使幾遭全軍覆沒的以色列絕路逢生,轉敗為勝。幾年前,以色列先後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和約旦王國簽訂了和約,進一步鞏固了自己的地位。除軍事和政治上的勝利外,以色列的農業、工業和科學技術在短短幾十年內也取得了令世矚目的傑出成就,被稱為「最小的超級大國」。盡管局外人對這一切感到不可思議,但以色列人很清楚,這一切是神的作為,因為神應許他們「回到此地」,並「安然居住」。
經常有人問,神當初為什麼要揀選如此弱小的以色列民族作 的選民?如果神揀選象中華民族這樣的大族,傳福音豈不更有利?神揀選誰作 的選民,完全是神的主權。但神揀選以色列,並不是以色列民族比別的民族更優秀。神揀選以色列人的原因,我們並不明白,只可揣摸一、二。猶太地區位於歐、亞、非三大洲的連結部位,十分有利於福音迅速傳播。第二,以色列是個弱小民族,亡國近兩千年不被外族同化,復國後能以弱制強、挺立於世界強國之林,使人明顯可以看出這不是以色列人自己的功勞,乃是神的作為。人在軟弱時,方能彰顯神的榮耀,這是《聖經》中反復教導的真理。以色列民族的歷史不僅完全驗證了《聖經》的預言,還清楚地告訴人們,揀選以色列的神才是人類和宇宙萬物的真正主宰。
現代一些自稱為先知的人也會說一些可以被應驗的預言。但這些預言都只是對個別人的短時間的預言,與《聖經》中關於整個國家、民族幾百年、上千年的預言無法相提並論。這些現代先知的預言主要靠機遇、常識和含糊取勝。迪克森夫人(Jeane Dixon)因預言美國總統甘乃迪遇刺而名聲大震。其實,她說的幾十個預言中只有幾個應驗,其准確性不到百分之十。應驗的預言中有的模稜兩可,有的純是常識(如「美蘇保持強權地位」等)。即使關於甘乃迪遇刺的預言也是如此。Parade雜志於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三日刊登她的預言說:「迪克森夫人認為一九六○年的大選將會被勞工支配,一位民主黨人將獲勝,他將於任內遇刺或死亡,雖然不一定在第一期任內發生。」後來甘乃迪當選總統並遇刺,這是言中的部分。但其中也有錯誤之處。一是那年的大選並沒有被勞工支配,二是這與她在一九六○年一月關於尼克森將嬴得大選的預言相矛盾。賈斯羅和布普克(Geisler and Brooks)在《當代護教手冊》中指出:「本世紀的十位美國總統中有三位在任期中去世,另有兩位在任期近尾聲時重病」2。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現代先知說預言的本質就可見一斑了。
《聖經》的預言的種類之多、時間跨度之大、應驗之准確,遠非人的能力和智慧所及。除上面談到的例子外,舊約中有關耶穌的三百多個預言都一無差錯的完全應驗在耶穌一人身上(第三、四章還要論及),是無法用機率解釋的。《聖經》的預言對百分之九十九點九、錯百分之零點一都不行,否則不是神默示的。
5.總結
人有選擇接受或拒絕《聖經》的自由;《聖經》卻有審判拒絕接受的人的權柄。耶穌明確地告誡人們:「棄絕我不領受我話的人,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在末日要審判他」(約十二48)。索斯(Robert Saucy)在《聖經可靠嗎?》中嚴肅地指出:「神的話會帶來審判及死亡,因為它活潑的生命力使人作選擇,到底要接納還是拒絕它的信息。不斷地拒絕,會使人心越發剛硬,至終帶來死亡。我們可以把神的話比作太陽。在太陽的光線照射下,有些東西會變軟融化,別的則會更加堅硬。神的話也一樣,對有些人它帶來責備及悔改,對別人則是硬心和最後的審判」。

親愛的同胞,你願作何種選擇呢?

閱讀全文

與理性分析已驗證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熱軋卷板期貨行情1910 瀏覽:902
期貨研投公眾號有哪些 瀏覽:298
神龍理財公司 瀏覽:286
外匯雙頭低 瀏覽:102
銀行理財投資者穿透 瀏覽:839
豐樹基金出錯嗎 瀏覽:981
來不及還貸款 瀏覽:949
民間貸款2436 瀏覽:394
5萬5日元多少人民幣多少人民幣匯率 瀏覽:203
中國人民銀行5月15日人民幣 瀏覽:340
傻人買什麼股票強 瀏覽:817
2016年1月1日外匯牌價 瀏覽:724
外賣小哥理財月入五萬 瀏覽:65
模模搭融資 瀏覽:813
天原管道價格表 瀏覽:783
適合女生怎麼投資理財 瀏覽:640
基金募集期會提前結束嗎 瀏覽:557
益盟操盤手分時圖資金線指標公式 瀏覽:556
謝克對人民幣匯率多少 瀏覽:354
看看貨幣基金 瀏覽: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