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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紀委監督責任追究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17 13:19:15

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第五章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程序

第十八條(自行追究和移送處理)
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追究本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對有關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理;認為需要由監察機關進行處理的,應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
(一)被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撤銷、變更、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履行,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二)被行政復議機關已生效的復議決定撤銷、變更、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履行,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審計、信訪以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
(四)被發現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第十九條(文書抄送)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判決、決定等有關文書由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具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
第二十條(初步審查)
監察機關收到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以及相關行政機關抄送的判決、決定等有關文書後,可以根據需要向有關部門調取材料、了解情況,依法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該行政執法行為的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是否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二十一條(立案、調查和審理)
監察機關經初步審查,認為需要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調查和審理。
第二十二條(監察決定與監察建議的作出與告知)
監察機關審理結束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作出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監察決定與監察建議的處理與通報)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監察決定,依法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執行行政處分,或者根據監察建議,依法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作出行政處分,並在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權利)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被調查、處理過程中,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申訴的處理)
申訴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理的執行。
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迴避)
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與相關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分的期間與解除)
受行政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行政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⑵ 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發布時間

2007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公布

⑶ 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第三章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承擔主體

第九條(責任承擔主體)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政執法事項的具體承辦人。
直接主管人員,是指行政執法事項的審核人和批准人。
前款所稱的審核人,包括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分管領導,以及按規定行使審核職權的其他審核人;批准人,包括簽發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按規定或者經授權行使批准職權的其他批准人。
第十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責任分擔)
審核人變更或者未採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批准人變更或者未採納審核人的正確意見,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分別由審核人、批准人承擔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承辦人、審核人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審核人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上級改變下級決定的責任承擔)
上級行政機關改變、撤銷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上級行政機關的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集體決定的責任承擔)
行政機關經領導集體決策程序後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參與作出決定的主要領導視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員承擔責任。

⑷ 中紀委監察部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二條規定,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的;

(二)對國務院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

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4)上海紀委監督責任追究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保持或者恢復土地原貌的;

(三)主動糾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積極落實有關部門整改意見的;

(四)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或者侵佔、挪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等有關費用的;

(五)檢舉他人重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主動交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⑸ 如何貫徹執行黨風廉政監督責任追究制度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因此,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履行紀委的監督責任,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是各級紀委必須認真加以思考和研究的新課題。紀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要重點應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監督的主體責任。
首先,要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要充分認清各級黨組織和黨政一把手是本級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作為責任主體是否到位,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具有決定性作用,也直接影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成效。其次,要指導、督促下級黨委(黨組)強化主體意識,強化「一崗雙責」意識,把管事與管人、抓經濟建設與抓黨風廉政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起全面責任。第三,要指導基層單位和部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就是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增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感,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第四,要監督基層單位黨政一把手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和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第一責任人不僅要抓好經濟建設、業務工作,不僅要廉潔自律,而且還要對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通過強化一把手的責任意識,從「要我抓」到「我要抓」、「要抓好」。第五,要監督引導各基層單位樹立正確的發展觀、政績觀,形成抓黨風廉政與經濟建設「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局面。
二、抓住關鍵環節,從嚴監督責任分解。
紀委應重點監督指導各單位充分認清黨委班子和領導幹部必須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責任。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全局的黨建、業務考核制度中,詳細部署,任務到人,狠抓落實。要同業務工作一起檢查、一起考核。黨政一把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要主動承擔起領導和組織責任,做到親自組織分解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任務,親自主持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會議,研究和安排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親自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親自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匯報;親自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班子其他成員要在抓好主管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主動地抓好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做到凡分管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必親自部署,直接過問;凡責任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必須親自解決。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
三、強化過程監督,保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
在具體監督工作中,要有靈活的工作方式方法,從過程監督和結果監督兩個方面下功夫,既從是否做到了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中,通盤考慮,統一部署,做到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又要檢查年初的責任分工,年中的工作過程落實和年中的綜合考核評定,對責任制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責任制執行過程中的「剛性」。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業務工作不能代替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思想,逐步引導和確立在各單位強化黨委(黨組)「一把手」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責任意識。
四、突破重點難點,監督「一把手」權力行使的約束。
按照中省紀委要求下級黨政正職向紀委全會述責述廉述效工作制度,在述職述廉會上,向參會代表同步提供審計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報告和其他專項檢查結果,便於綜合評價,督促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自覺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建立完善對「一把手」的工作約談機制,並與轉崗提任談話、信訪提醒談話、廉政專題教育和風險防控管理等手段相結合,進一步強化對基層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的約束和監督。
五、始終抓放有效,積極開展責任制執行監督檢查。
各級紀委落實監督責任,首先,應以「三重一大」制度和我省十四項工作制度的落實為核心,重點檢查各單位制度是否符合規范、是否有操作性,檢查黨政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是否帶頭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制度等。重點檢查人員招聘、資金使用、惠民政策落實、內部管理、項目招投標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公開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排查廉政風險點、制定防範措施,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項目、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防範,特別是對關鍵環節的防範措施開展檢查評估,並著力加大紀委辦案力度,確保管得住、防得牢,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制度在執行中的剛性。
六、著力深化創新,抓現代科技的運用以提升監督效果。
紀委要積極著眼於工作方式創新,要進一步探索並開創全新的監督平台,充分運用好電子監察和陽光政務平台,推動黨務、政務、校務、廠務、村(社區)行政事務辦事公開,進一步推動權力運行的程序化、標准化、公開化,防止「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確保行政權力行使在網上流轉、留痕,便於實時監控、適時提醒、倒查問責。

⑹ 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地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其依法履行職責,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與監督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並產生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第四條(實施主體)
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監察機關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本辦法的實施。
本市各級人事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相關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追究原則)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錯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范圍
第六條(追究范圍)
行政機關實施下列行政執法行為時,因工作人員有過錯,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界定)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規定履行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監督職責的;
(二)實施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接到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後,不按照規定履行許可、給付等職責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申訴、控告、檢舉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第八條(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界定)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實認定不實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⑺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責任有哪些

一、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核心是黨委的主動擔責。一是要堅持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方針,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二是要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紮好教育鞏固「籬笆牆」。三是要深化行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健全反腐敗制度。四是嚴格執行責任制,落實目標、細化內容、強化措施,實現全覆蓋、全監控、全防範、全教育。五是要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決查處大案要案。 二、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中心在黨委主要負責人帶頭盡責。作為主要負責人就要帶頭盡責,真正把主體責任時時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緊緊抓在手上,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局面。一是要嚴明黨的紀律,自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黨委書記必須要有強烈的擔當意識、盡責意識、落實意識,做到履行主體責任「不甩手」。二是主要負責人要把重大問題研究透,把上級的具體要求體現到行動上,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全力支持紀委工作。三是要堅決維護中央權威絕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四是要必須自覺遵守廉政准則,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五是要樹立和發揚好的作風,既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又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 三、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基礎在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有效分責。一是要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要求,做到「四抓」,經常過問上手抓,深入調研用心抓、具體問題具體抓、重大問題齊心抓;做到「四勤」,勤告誡提醒、勤聽取意見、勤督促檢查、勤溝通情況。真正做到履行分管責任「不縮手」。二是領導班子成員要在落實主體責任上當好助手,在履行監督責任上主動作為,加大推進「三轉」工作。三是要把幹部的選拔任用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機結合起來,重視「責任擔當」、「責任考評」、「責任追究」體系建設。 四、落實紀委監督責任的關鍵點是共同擔責。一是共同承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的落實,黨委定方向、目標、任務,紀委抓具體、措施、監督、落實,形成合力、壓力、動力。二是共同承擔教育的責任。三是共同承擔懲處的責任,發現問題,查處問題,割毒瘤動手術,要有壯士斷腕的勇氣,敢於懲處。四是共同承擔預防的責任,要扎籬笆定規范、建高牆定製度,為防止腐敗打育苗,找抗體。 五、落實紀委監督責任的落腳點是嚴肅追責。責任追究是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是探索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制定責任追究管理辦法,注重具體性、操作性、實用性。二是分解責任,層層追究。三是堅決實行「一案雙查」,做到有錯必糾、有責比問。 六、落實紀委監督責任的成敗點是處理好四個關系。一是要正確處理紀檢監察工作於發展的關系。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加強紀檢監察工作,做到維護不破壞、維修不更換。二是要正確處理懲治與預防的關系。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注重預防、注重製度建設,把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懲處的威懾力和改革的推動力共同作用到黨風廉政建設當中。三是要正確處理監督和協調的關系。監督要有力,協調要有效。敢於監督是本職、疏於監督是失職、不善於監督是不稱職。協調就是做好牽頭工作,當好參謀,在協調中強化監督,牽頭不包辦、督促不取代、協調不越位。四是要正確處理查處與保護的關系。要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做到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營造一個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良好環境。

⑻ 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第四章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形式

第十三條(責任形式)
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理。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理分為: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理可以視情況合並適用。
第十四條(處分等級)
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應當根據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後果和影響大小等情節依法作出: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從輕、減輕和免予追究的情形)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因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職務、級別和工資的處理)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在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十七條(國家賠償的追償)
因行政執法過錯造成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⑼ 如何落實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紀委信訪工作處在最前沿、最直接的地帶,反腐倡廉要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和歸宿,使人民群眾更多得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帶來的實惠,更多地感受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成果。如何構建適應新形勢的信訪工作新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解決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的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腐敗問題,是當前紀委信訪工作面臨一個新課題。
一、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形勢
信訪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變化主要表現在:社會各個領域都發生了很多新的變革, 一些過去不曾遇到的新問題都大量地反映到信訪中來;隨著社會利益的不斷調整,表現在信訪工作中涉及各方面利益的矛盾更加突出,處理難度增大,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穩定都產生了直接影響; 群眾對黨風廉政建設的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信訪工作在加強監督、聯系群眾、協調疏導等方面的工作任務進一步加重。從信訪這些新變化中也凸現出了以下幾個突出矛盾:
一是領導幹部腐敗問題與廣大群眾維護切身利益的矛盾。有反映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的;有反映為撈取政治資本 騙取榮譽、弄虛作假、虛報浮誇的;有反映跑官、要官、買官、 賣官的;更有反映徇私枉法、腐化墮落、欺壓百姓的等等。這些腐敗問題的存在,不僅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引起了群眾的強烈不滿,而且嚴重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形成了嚴重的腐敗問題與廣大群眾維護切身利益的矛盾。
二是企業改制與廣大職工維護自身利益的矛盾。 隨著企業普遍進行「轉機制、動產權、變身份、增效益」改制後,企業中大量的人員流動和下崗分流,使廣大職工的自身利益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由於社會保障和再就業配套措施未跟上,加之改制中一些企業的資產審核清理和職工「三金」 、身份置換金和個人集資等遺留問題沒有及時妥善解決滋生了矛盾上訪, 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三是基層幹部政策法制觀念淡薄與廣大群眾民主意識不斷增強的矛盾。隨著廣大群眾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的增強,以及黨和政府方針、政策透明度的增強,廣大群眾對基層是否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 政策,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有了明確的衡量標准。 從當前信訪舉報的內容看,反映出有的基層幹部不注重政策法規的學習,不了解黨和政府的政策規定,憑自己的主觀想像行事,不受黨紀法規的約束;有的自身素質較低,工作作風粗暴,方法簡單,甚至打人、罵人、刁難人;有的自律不嚴,私心較重,村務不公開,辦事不公道以至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等。使本來一般的信訪問題逐步激化,愈演愈烈,最終導致和引發群眾聯名信訪和集體上訪。
四是群眾要求解決信訪問題的迫切性和信訪舉報實際處理情況尚有較大距離的矛盾。從大量的信訪舉報情況看,群眾對解決信訪問題的願望十分迫切和強烈,對他們所反映的問題,要求都能給予及時、妥善的處理和堅決、有力的查辦,判定其有理,才算達到舉報的目的。然而就當前信訪舉報工作的現狀看,由於信訪工作自身的特點、規定和原則,查處信訪案件的復雜性,受舉報人目的、動機和對反映的問題的知情度以及所反映問題的類別、性質和嚴重程度等的制約,因此在處理信訪問題時,要依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對此群眾不甚理解,甚至不滿意。
五是形勢的發展和承擔的任務與我們的工作不相適應的矛盾。從目前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的情況看,總體講是好的,廣大信訪幹部以自己的辛勤工作, 努力實踐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解決了大量的信訪問題,為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們的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些基層領導對信訪工作不夠重視,沒有認真研究和解決信訪舉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的領導和信訪舉報部門對新形勢下信訪舉報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探討不夠,解決問題的對策和辦法不多,工作缺乏創新;有的力量不足,素質不夠理想,還不能適應新形勢對工作的要求。
二、當前信訪舉報活動的主要特點
近年來,群眾信訪的形式和內容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呈現 出「三化」特點。 1、信訪主體群體化。信訪活動逐漸趨向群體化發展勢頭, 信訪主體群體化。多數信訪群眾認為只要聯合署名的人多了,領導就會重視,集體上訪的人多了,黨委、政府就有壓力。一些信訪個體有意拉攏、鼓動其他群眾一起聯名舉報、聯合上訪,還有個別群眾直接冒用、冒簽其他群眾的名字,以聯名信形式舉報。 2、信訪熱點多元化。近年來,信訪舉報突顯出來的問題熱點已不再局限於反映黨員幹部貪污受賄、揮霍公款、以權謀私等經濟問題,還囊括了計劃生育、建房審批、村級財務、企業改制、幹部工作作風、行政行為、新農村建設等廣泛涉及群眾利益的問題,信訪熱點呈現復雜多元化特點。3、信訪活動無序化。有些上訪群眾要求解決問題的心情迫切,上訪時情緒激動,言詞激烈、要求強硬、行為過激,甚至把小問題演變成惡性事件;有些上訪人為達到某種目的,故意大造輿論,鼓動群眾的對立情緒,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還有部分上訪問題由於某些原因不能及時解決,於是上訪者對當地黨委、政府就持不信任態度,動不動就越級上訪。
三、引發信訪活動呈現「三化」特點的主要根源
一是信訪工作基礎不牢。一些基層黨政組織對信訪工作重視不夠,信訪工作基礎不牢,信訪工作基礎薄弱,機構、人員、責任沒有落到實處。有的鄉鎮、村沒有設立專門的信訪舉報接待機構,有的沒有按規定配齊配強信訪工作人員,有的沒有建立完善信訪舉報接待、受理、登記、呈批、辦理等各項制度,有的制度掛在牆上但沒有真正執行。
二是信訪舉報渠道不暢。個別鄉鎮、村雖然設有信訪舉報接待室、設立了舉報電話和信箱,但因宣傳不足、重視不夠、力量不足等原因,一些接待室、舉報信箱、電話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成了一種擺設,使鄉、村兩級信訪舉報渠道不暢,基層信訪問題直接往上捅,增大了上級信訪部門的工作量。
三是群眾法律意識不強。部分群眾對國家《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知識不夠了解,在信訪活動中不自覺地違反了信訪條例規定,採取了較為偏激的反映方式,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有的對法律條規理解較為片面,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權益,而忽視自己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沒有如實、客觀反映情況。
四是信訪辦理質量不高。基層向上級反映的信訪問題,有相當一部分問題基層都受理過,但因基層信訪辦理質量不高,處理不到位或處理後沒有及時反饋,群眾又將問題向上級信訪部門反映。上級受理的一些基層信訪問題按程序轉到基層辦理後,有的鄉鎮也未對問題引起足夠重視,沒有採取措施予以認真解決,甚至有的基層幹部對群眾的上訪採取壓制或報復的方式對待,導致小問題拖成大問題,初訪逐步演變成重復訪。
四、對策
面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及問題產生的根源, 信訪幹部要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從提高認識、築牢基礎、規范行為、創新機制四個方面入手,做好新形勢下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提高認識,樹立「四種觀念」 增強做好新形勢下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的自覺性。訪舉報工作的自覺性。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樹立了正確的思想觀念,才能促使基層自覺去抓信訪工作,促進基層的和諧穩定。「人不傷心不落淚,人無難事不上訪」 。信訪群眾大多是遇到了自身無法克服的困難和問題,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所以以信訪的方式求助於政府,期盼政府能幫助解決。所以說,信訪是民情的「睛雨表」 ,是黨群干群的「連心橋」 ,信訪工作部門在工作中要轉變「四種認識」 ,樹立「四種觀念」 。一要轉變信訪工作不是中心工作,不影響大局的認識,樹立抓好信訪才能保穩定促發展的觀念;二要轉變信訪是負擔,上訪是添亂的認識,樹立信訪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紐帶的觀念;三要轉變信訪越抓越多、越抓越亂的認識,樹立解決一件少一件,堅持不懈去抓就能促進和諧的觀念;四要轉變只有發展經濟才是實績,做好信訪工作不是實績的認識,樹立穩定是第一實績的正確政績觀。
二是築牢基礎,緊扣「三條主線」 增強做好新形勢下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的主動性。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要緊緊圍繞落實責任、健全機構、暢通渠道「三條主線」入手,不斷夯實基層信訪工作基礎,主動做好基層信訪舉報工作。 一要嚴格落實責任。 要鍥而不舍地抓好責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落實責任主體,形成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要嚴格落實信訪舉報工作領導責任制,層層落實「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的責任機制。主要領導應當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參與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舉報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信訪舉報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並形成常規制度經常執行。要嚴格落實信訪舉報工作責任追究制,對信訪工作不重視、信訪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要堅決追究單位「一把手」的責任。 二要建立健全機構。首先,要建強鄉鎮一級信訪舉報工作陣地。在顯眼地段設立信訪舉報接待室,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向信訪群眾敞開大門,受理接待群眾信訪。要防止出現機構、工作人員名單掛在牆上實際什麼都不管不幹的現象,克服上頭熱下頭冷的現象。其次,要在每個行政村(社區)設立信訪舉報便民服務站(點),安排專人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或代理信訪群眾向上反映訴求,使群眾足不出戶就能反映情況,有些問題就地得到解決。三要暢通信訪渠道。要運用現代化的通信工具和網路,建立起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快車道。要建立實行領導幹部信訪聯系點制度,由聯系領導定期到信訪聯系點接待群眾信訪,了解群眾訴求,並負責對聯系點的信訪問題進行協調、調查、處理。有條件的鄉鎮還應建立網站,公布相關政務信息,並開通領導信箱和網上舉報信箱,使群眾既可以運用傳統的寫信、走訪形式反映問題,也可通過電話、網路等現代通信方式快捷地反映問題。
三是維護秩序,規范兩種行為,增強做好新形勢下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的有序性。 要採取有效措施規范信訪人的行為和信訪工作人員的行為,促進群眾依法有序信訪:一要加強宣傳教育,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首先,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普法教育,如利用信訪下鄉、公開接訪等活動,就《信訪條例》中規定的上訪規則等相關知識,通過發放宣傳手冊、製做黑板報、舉辦知識講座等形式進行普及宣傳,用正確的輿論引導群眾,減少誘發群眾異常訪的因素。其次,要注重現場引導,與信訪群眾面對面交流,幫助群眾樹立正確的是非觀,使群眾明白在信訪過程中哪些行為是正確的,哪些行為是不被允許,是違反法紀規定的,使群眾的信訪活動合法有序。二要健全法律法規,依法打擊信訪違法行為。現行《信訪條例》對違法信訪者的處置沒有制定詳細的細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規所循,而造成違法信訪的成本偏低,違法信訪活動得不到有效遏制。所以建議完善《信訪條例》,健全對違法信訪活動的處置辦法、細則等法律條規,對那些不聽勸阻、沖擊政府機關、打罵政府工作人員等違法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 三要規范信訪辦理行為,維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全面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工作,實行陽光信訪,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要規范信訪幹部行為,依法處理信訪問題。要建立實行信訪首問責任制、初信初訪首結制度,對群眾初信初訪反映的問題要查准、查清,一次辦結。做到事實清楚,定性准確,處理意見合法、合規、合乎情理。要依法分流和妥善解決涉法涉訟信訪。對於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及時引導信訪舉報人向應受理的單位反映,按法定程序解決。對於困難和弱勢群體,要建立涉法涉訴援助制度,對困難群眾予以司法援助。
四是創新機制,構建一套體系,增強做好新形勢下基層信訪創新機制的連貫性。一套有效的機制體系是保證信訪這架「機器」正常連續運轉的重要保證,我們要進一步創新信訪工作機制,構建起一整套長效機制體系,增強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的連貫性。一要創新協作機制。要進一步整合各級信訪資源,形成做好信訪工作強大合力。要建立起地方與部門之間協作制度,共同處理好跨區域、跨部門的信訪問題。縣級要建立信訪協調指揮中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制度等,形成有機構有制度、上下聯動、左右協調、運轉高效的信訪工作機制。二要創新信息溝通機制。要充分發揮信訪信息員的作用,建立定期反饋信息和報送信息制度,全面主動掌握基層信訪動態,及時採取對策。完善縣、鎮、村、村小組四級網路建設,各級信訪工作部門要定期對重大信訪情況、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以及信訪辦結情況進行通報,讓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及時掌握信訪舉報動態,重視信訪工作,了解群眾呼聲,進而加強和改進基層信訪工作。 三要推進應急處置機制。要深入研究重大、復雜以及群體性信訪的成因和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突發事件處置方案,尤其要注重建立必要的信訪舉報突發事件預防辦法,把解決好日常信訪問題與防範重大、復雜以及群體性信訪相結合;把制定和完善本地區、本單位的政策、措施與防範重大、復雜以及群體性信訪相結合;堅決防止和杜絕當地激化矛盾及擴大事態情況的發生。四要創新預防機制。一是要建立下訪工作長效機制,制定完善下訪預告制度、處理制度、督查制度、考核制度等,要將下訪工作列入各地、各單位重點工作之一加以考核,將下訪工作細化、量化,確保下訪工作不走過場,能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二是要建立常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定期對區域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予以化解。縣級要對鄉鎮、村級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 作開展情況經常進行督查,並建立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排查不徹底引發重大信訪矛盾隱患的要追究當地領導責任。三是要推進預警機制建設。要加強縣、鎮、村、村小組四級網路建設,及時掌握帶傾性、苗頭性等影響當地黨風政風方面的預警信息,找准信息「症結」 ,做好「預警」處理,從源頭上預防信訪問題的產生蔓延。五要建立目標管理監督考核機制。為進一步規范信訪舉報工 作,落實目標任務,紀委部門一方面要按照上級要求,認真開展工作,一方面要結合本轄區實際研究制定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辦法,將有關業務指標等內容納入目標管理,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總體部署,明確責任,嚴格要求,實行日常監督管理與年終集中考核相結合,獎優罰劣,調動做好信訪舉報工作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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