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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4-18 14:38:11

㈠ 不良資產怎麼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

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多元的,不僅涉及到訴訟追償等法律事務,還有諸如債轉股、債務重組、資產置換、企業重組等投融資手段,是專業性要求很高的行業。

此案例中,資產管理公司對於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非常靈活,資產各方均能從中獲益,而戰略投資者的引入,也為企業的後續發展奠定基礎。而資產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權也可以待企業上市後擇機退出。

㈡ 有關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案例分析誰有啊

找銀行的法律或資產保全部門,都有這種典型案例分析的內部手冊,找熟人能借到,這都是公開的信息,不是什麼太嚴格保密的,這也不屬於什麼缺點吧,保持適當的不良率屬於正常的,完全零不良是資金投放太過保守,影響收益水平。

㈢ 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

處理銀行不良資產
一、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與政府債務
中國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系統的壞債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很高 ,這似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准確的數字,只能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計。為了最大程度地估計風險,避免低估問題的嚴重性,採用見到的各種估計當中較為嚴重的一種,即估計不良資產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5%。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 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里暫不詳細分析)。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撥改貸開始,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當然要有政府批准),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
2.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由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發生虧損的原因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營不善,也可以是社會負擔(如國家抽走了各種本應留下的勞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級決策失誤(有些企業根本就不該建),但只要發生了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原因。
這也就是說,銀行壞債實際上起到的是財政補貼的作用。搞國有企業而沒有國家財政為其注資和補貼,其結果必然是國有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這是國有經濟三位一體的內在邏輯。在思考國有企業負債與金融風險的關系時,我們應該將財政負債的問題聯系起來進行綜合考察,將國企對銀行的壞債視為准政府債務 ,而將國企壞債和政府負債一起都算作國家負債.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為什麼中國有這么大的國有經濟而政府負債卻特別的低(政府債務余額佔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國銀行的壞債比重特別的高。
這里要明確的是,只有銀行壞債才構成國家負債的一部分。因為只有壞債才構成社會和政府負擔,必須運用某種國家權力(稅收、國債、貨幣發行、國際融資等)加以處理。只要企業還能用自己收入付息還本,其負債則不構成我們這里所說的國家負債的組成部分。
在更加一般的意義上,即使假定不存在國有經濟,私人企業和私人銀行之間發生的壞債,也具有外部效應或公共性質,因為由銀行壞債引起的銀行危機、金融危機,會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通常也要由政府出面,運用公共資源(納稅人的錢)加以處理。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如80年代的美國,當前的日本、韓國等),都表明了這一道理。無論如何,從一個經濟整體的角度看問題,銀行壞債和政府負債,都同樣可以視為社會整體的一種債務負擔,其數量的增長,都意味著一個經濟金融風險的加大。
從一個經濟應付金融危機的能力的角度考察問題,我們也需要將銀行壞債與政府負債聯系起來考察。銀行壞債率高,若政府債務率也高,政府在應付風險時的能力就差,相反,若政府負債較低,危急時刻就可以用增發債務的辦法來清理債務,穩定經濟。一國金融風險的大小,不僅取決於金融系統本身的健康程度,而且取決於政府應付危機的能力。
二、外債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外債.中國政府所借外債並不多,不構成問題,在討論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是,盡管許多外債是私人部門借的商業貸款,但到頭來也都變成國家負債,也要由國家或全體國民來承擔其後果。對中國來說,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一點。因為中國的外債,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國有企業、國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問題都要政府負責,都要全體國民承擔。因此,從國家金融、債務狀況的角度分析問題,我們不妨將中國的全部外債也都視為政府債務或國家債務來加以計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計金融風險。這種債務約佔中國GDP的14%左右。
當然,更加細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債,因為就風險而言,主要是短期債務起作用,引發支付危機。如果這樣算,中國面臨的風險似乎就更小一些,因為短期外債佔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沒有登記的短期外債(如廣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樣),最多也不超過3%,以此衡量的金融風險就會更低一些。
對於資本市場已開放的經濟來說,問題更復雜一些,因為還要計算那些流動性較強、能夠很快撤出市場的外國證券投資.不過中國還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討論。這一點請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國家綜合負債和國家綜合金融風險的概念,只對我們這樣的資本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經濟來說,是較為綜合、較為全面的,對於資本市場完全開放的經濟,則還要加進更多、更復雜的因素。我們後面所作的國際比較,也只是比較與中國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國家綜合負債率
以上三項,即政府債務、銀行壞債和全部外債,可以說涵蓋了一個經濟中已經發生的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國民債務,其他一些潛在的、隱含的政府欠債,要麼可以歸結為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比如政府欠國企職工的養老基金債務,實際上正以企業壞債的形式發生著),要麼在經濟中有著其他一些對應物(比如政府對職工的住房基金欠帳,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賣一部分國有資產加以償還)。
將以上三項放在一起,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國家綜合負債率的概念,它在數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來表達:
這可以說是衡量一國金融狀況的一個綜合指數,它包含了在資本帳戶尚未開放的經濟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觀經濟波動和金融動盪的不利因素。
利用這一綜合指數,我們可以分析以下問題。
(一)經濟整體金融風險的大小(國際比較)
一國是否會發生經濟危機,取決於很多經濟、政治、社會、國際方面的因素。一個經濟指標再綜合,也不能絕對准確地判斷一國經濟是否面臨陷入危機的風險。但是,較為綜合的指標總比較為單一、片面的指標要好。利用這種指標進行的橫向比較,也更能說明問題。
與其他一些國家相比,中國經濟的特點是銀行壞債較大,而政府負債與外債相對較小。因此,盡管中國的銀行系統問題較大,?;國家綜合負債率總的說來相對較低,1997年底只有47%,1998年也不超過50%。如果只計算中國的短期外債,這一指標就更低,只有37%左右。而其他亞洲各國的這一比率在1997年底都比中國高許多(見表1)。歐洲貨幣聯盟要求各成員國達到的政府債務佔GDP的比率標准為60%;美國的同一指標也長期高達70%(請注意發達國家銀行壞債較少,而且由於政府不幹預銀行信貸活動,出了壞債政府的責任也較小,因此我們只計算政府負債)。
這可以解釋為什麼中國銀行系統壞債問題如此嚴重,問題比別的一些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可能更大,但仍能保持經濟穩定,經濟還能增長,也沒有爆發金融危機的威脅。那種僅僅根據中國銀行系統壞債較多就預言中國不久也將陷入經濟危機的簡單推斷,之所以不正確,就是沒有綜合地分析一個經濟的整體經濟負擔。而當人們之所以沒能及時地預測出東南亞一些國家會陷入經濟危機,也是只看到了一部分債務指標,而缺乏綜合的觀點。比如若只看政府債務,韓國和泰國當時情況似乎都不錯。但若將非政府部門的銀行壞債和短期外債都加到一起進行分析,結論就會大不一樣了。
(二)宏觀政策選擇
對一國國家綜合負債的債務結構分析,有利於我們宏觀政策的選擇。當前中國經濟面臨增長率下降、總需求不足的問題,需要政府採取擴張性的宏觀政策。這時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政策工具中,哪種更為合適、有利?給定其他種種因素,從綜合債務的結構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國經濟銀行負債較大、政府負債較小的狀況下,最大的風險來自銀行壞債,因此,當前較為合適的政策組合是:保持較緊的信貸政策而較多地利用財政擴張政策,從而一方面繼續保持銀行改革、企業改革的壓力,力求降低銀行壞債的比重,另一方面擴大內需、保持經濟的增長。
由於中國國家綜合負債率較低,政府債務余額佔GDP的比重相對更低,利率仍低於經濟增長率(關於這個關系見後面的分析),在兩三年的時間內增加一些財政赤字和政府債務,確保經濟的持續增長,雖然不可避免地會?quot;國家綜合負債率以及相應的金融風險有所加大,但在假定經濟體制問題不繼續惡化(而是加大改革力度,包括控制銀行壞債和清理對外不良債務)的前提下,這種政策不會引發嚴重的問題,不會發生債務爆炸.也就是說,對於中國來說,還有一定的發債餘地.
從體制改革和宏觀政策的關系的角度看,如果我們能通過改革控制銀行壞債的增長,我們的宏觀政策就有更大的操作餘地,就能更多地借債(無論是內債還是外債)來支持經濟的增長。
四、通貨膨脹與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通貨膨脹對於化解銀行債務和政府債務問題有利(相反,通貨緊縮對於化解債務問題不利),因為它可以使債務相對貶值,使我們的國家綜合負債率因分母的增大而縮小(通貨膨脹也可以視為一種隱含的稅收或財政盈餘)。但是,通貨膨脹也會從另一個方面增大金融風險:
第一,在固定匯率條件下,通貨膨脹導致幣值高估,引起金融市場波動,就象一些東南亞國家前兩年發生的那樣。
第二,在已經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政府就很難再用增發貨幣、增發債務的辦法來應付金融體系中的困難,化解債務過高的問題,更不用說通貨膨脹本身會引起社會、政治的不穩定。
為了將通貨膨脹的不利方面也考慮進來,我們在前面國家綜合負債率的基礎上,進一步構造了以下的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
利用這一指數進行分析,當前的通貨緊縮一方面是不利的因素,因為它使已經存在的債務相對升值(因為它導致分母名義GDP縮小),但在另一方面,它又有其正面的影響,因為它使政府增發債務、增發貨幣的餘地加大。事實上這相當於是在說:通貨緊縮的形勢要求政府採取擴張性的政策,而且這時增發一些債務引起金融風險擴大的程度相對較小。按此公式計算的中國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1998年底為47.95%,低於國家綜合負債率50.53%,就表明了這一點。
以上這個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可以說涵蓋了有關宏觀經濟波動的各種因素。既有前些年人們分析宏觀經濟問題時最為重視的通貨膨脹和政府債務,又有最近兩年因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而使人們逐步加以重視的私人部門債務(銀行壞債和外債)。通過對這個指數的觀察與分析,我們可以及時地對整個經濟的宏觀金融風險加以控制。當然,必須認識到,任何指數都只具有指數的意義,只是現實情況中一些經濟關系的一種反映,而不是全部反映,不可能完全和准確地表明現實中的一切關系、一切趨勢。利用一些指數,可以使我們更好地分析現實,但任何指數都不可能代替更加全面的經濟分析。
以上的分析表明了中國還有一定的發債餘地,以便採取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需要明確的是,短期內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保持經濟增長的勢頭,因此需要擴張性的宏觀經濟政策,這種擴張性政策就短期來看對控制金融風險有利;但是,從長期來看,任何宏觀政策都不能替代體制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從根本上降低金融風險。只不過這是不同層面上的關系,我們不在一篇文章中一起論述罷了。
五、銀行壞債如何消除:重要的問題僅在於控制增量而不在於清理存量
以上的分析只是一種靜態的分析。從動態的角度看,與各種債務相聯系的金融風險以及這種金融風險發展、演變的情況,取決於其他一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債務的)利息率、壞債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的關系。
為了較為方便地分析問題,也更為深入地討論對中國經濟來說目前最為頭痛的問題即銀行壞債,我們就集中地以銀行壞債的清理問題為例來對動態過程中的債務金融風險問題加以討論。我們不妨假定一切對國企的補貼都是通過銀行壞債實現的,假定國家綜合負債只包含銀行壞債,則前面分析的一切問題都必須通過解決銀行壞債來加以解決。
以D代表銀行壞債;以gd代表壞債的每年的增長幅度,它近似地是壞債本金的增長率與債務利息率的和;g代表名義GDP的增長率,它近似地是GDP實際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的和;以B代表壞債/GDP比率,t代表時間(年頭),0代表初始年份,則我們有以下關系式:
在動態過程中,當gd<g我們有
上述關系式表明,給定經濟的潛在增長率,只要使壞債的增長率得到控制,使之低於經濟增長率,長期看,壞債的問題就不會趨於爆炸,而是會逐步得到緩解,並隨著改革的進展而逐步消除。
這一關系有以下兩個重要的政策含義:
第一,解決壞債問題根本上要著眼於控制增量,也就是要著眼於體制改革,使壞債今後減少發生。只有壞債的增長得到控制,問題才可能解決,才能走出困境,否則便是陷入惡性循環,最後發生金融危機。這里的改革,首先重要的是企業的改革和政府的改革,也就是花錢者的改革,否則壞債問題的根子將不會被拔除。銀行本身的改革當然也很重要,從短期內看首先要加強風險管理,盡可能減少壞債;從中長期看,要從根本上改變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金融體制,鼓勵非國有銀行的發展,發展銀行業的競爭,從產權關繫上進一步加強對風險的控制。
第二,清理已有壞債是不重要的。現有的壞債存量,是已經花出去了的錢,再清理也是收不回來的。而當前面對的D0再大,在長期的經濟增長過程中也是微不足道的。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用政府支出的辦法去清理壞債,不如使它們繼續保持在企業和銀行的平衡表上,反倒有利於保持對企業和銀行的一種改革壓力.否則,體制沒有改,今天清理了明天又會冒出來。不清理現有的壞債,而是著力於控制增量,存量的問題到日後會更容易地得到解決。
從以上的公式中我們就可以看到,只要我們從今天起控制住了壞債的增長率gd,使它低於經濟增長率g,則不管最初的壞債D0有多大,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的壞債率都會逐步降低,處理起來會越來越容易。
需要明確的是,在加強銀行風險管理的問題上,應將壞債率B的縮小作為目標,而不是將減少壞債的絕對額作為目標。而要想保證壞債的問題不日趨惡化,最根本的就是要確保經濟增長率高於壞債的增長率。這就是為什麼:第一,體制改革是重要的(以確保壞債增長率下降),第二,經濟增長是重要的(它使壞債的比率下降)。
再做進一步細致的分析,我們還可以注意到以上公式中的另外兩個隱含的關系:
第一,壞債率的分子中所包含的壞債增長率gd近似地等於壞債本金的增長率與利息率的和,其含義是今後還本付息的總額的增長率。壞債本金的增長,當然越低越好,這取決於體制改革。而給定壞債增長率,債務的利息率越低,債務增長所引起的風險越小,反之則越大。這意味著,在利率較低的情況下,為了實行擴張性政策,增加一些債務,所會引起的風險較小。
第二,壞債率的分母中所包含的GDP名義增長率(近似地)等於GDP實際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的和。這實際上也是說通貨膨脹對解決壞債問題有利而通貨緊縮對解決壞債問題不利。可以想像,如果我們每年有7%的GDP實際增長率,同時有5%的通貨膨脹,我們的壞債,每年就相對貶值12%;如果壞債就那麼多,改革使壞債不再增長,5年的時間內,盡管我們一點清理壞債的事情也不做,我們的壞債率仍然可以相對地減少50%。認識到這一點對我們清理壞債是有啟發意義的。

㈣ 海外不良資產如何處置 對我國有什麼經驗借鑒

海外不良資產出現較早,不良資產處置經驗也更豐富,因此,我國在不良資產處置問題上,多少會參考國外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這對於解決我國不良資產問題作用重大。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回收方法通常包括催繳還款、協商和解、法律訴訟、變賣抵押品和重組債務,除此以外,海外金融機構也會通過證券化、拍賣、委託專業機構、成立銀行子公司和債轉股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下文我們通過海外不良資產處置的介紹來給大家說說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可以借鑒的經驗。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特點

1、政府發揮主導作用

以美國為例,由於擁有不良貸款的儲貸機構已經倒閉並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或處置信託公司接管,大部分的不良資產都由政府持有。

穩定的銀行體系對於國家的金融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至關重要,因此政府處於公共利益考慮有必要動用資源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置。政府的支持是大規模不良資產處置的前提條件。

2、成立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AMC)

資產管理機構(AMC)向銀行收購處置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理,運用專業化的人才和運作模式,具有規模化效應。而銀行通過向AMC剝離不良資產,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經營上。因此,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AMC)成為國外國家處置不良資產時的首要選擇。

3、多渠道融資多種手段並用

從美日韓三國的經驗看,三國政府在不良資產處置資金來源上一直堅持多渠道注入資金,一方面以政府注資為主,另一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資金。另外,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也是多種方式結合,都是根據自身的特點採取靈活處置的方式,以達到最佳的處置效果。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主要方式

1、成立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AMC)

資產管理機構(AMC)向銀行收購處置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理,運用專業化的人才和運作模式,具有規模化效應。而銀行通過向AMC剝離不良資產,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經營上。因此,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AMC)成為國外國家處置不良資產時的首要選擇。

如美國在應對20世紀80年代儲貸危機導致銀行不良資產激增時建立了重組信託公司(RTC),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為應對銀行危機,日本在1999年成立整理回收機構(RCC),韓國在1997年成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這些AMC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銀行內部處置

除了建立專門的AMC處置,部分大銀行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處置不良資產以擺脫困境。如美國採取了提取壞賬准備金、調整債權結構、法律手段和「好銀行+壞銀行」模式等,日本通過控制信貸規模、增加自有資本、運用多樣化和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聯合等處置方式消化不良資產,韓國採取了改革信貸管理體制、建立內部轉移價格和績效考核制度、靈活多樣的處置手段以及信貸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

3、國家向銀行注資和國有化

國家通過向銀行注資,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最後清償力,優化資產負債表,提高銀行的國有化程度,同時激勵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處置。

一方面,對於陷入危機的銀行,可以起到續命作用、避免破產,維持銀行的經營,使進一步的救助和處置不良資產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對於一般的問題銀行,注入的資金可以用來核銷壞賬,為銀行減輕負擔。日本和韓國都曾採用過相應的注資措施。

4、推動兼並重組

危機中,銀行業不可避免地存在破產,此時,兼並重組成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一個重要手段。

韓國是亞洲金融危機時期銀行業兼並重組最快的國家,銀行總數由1997年的33家降至2002年的19家。在1998年,韓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履行對IMF的承諾,對銀行業進行重組,將5家面臨危機的全國性銀行停業整頓,在交易所摘牌。同年還將兩家地區銀行和全國性銀行合並。

5、政府直接購買

無論是通過AMC的外部處置、依靠自身力量的內部處置還是銀行之間的並購重組,都是更側重於不良資產的規范處置,雖大多都由危機觸發,但危機之後也都是可以長期存在的機制。除此之外,在重大金融危機中,也會有一些政府直接購買不良的反周期調節措施,一般都是為應對危機單獨成立的特別措施,危機後一般也就停止。

如2008年10月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2008年經濟緊急穩定法案》,該法案的核心是「不良資產救助計劃」(TroubledAsset Relief Program,TARP),財政部以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直接購買美國金融機構手中的不良資產,使不良資產脫表,同時補充流動性。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對中國的啟示

1、政府加強制度設計,做好協調處置和配套措施

不良資產處置是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銀行本身處置能力有限,政府應加大作為。在制度與規則設計方面,需完善法律、稅收和會計框架,調整不良資產核銷標准,加強對不良金融資產投資人的法律保護,明確對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細則,並針對目前「互聯網+」不良資產處置等新模式及時跟進,制定相應規則。

在協調處置方面,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協調銀行與執法部門關系,優化不良資產法律執行環境;地方政府對於政府性債務應勇擔責任,從穩定大局出發,帶頭償債,支持經濟結構調整與升級。同時,政府做好配套,加大對不良資產處置的財政資金支持,加強對處置各環節的監督,防止資產賤賣和非法利益輸送,高度重視不良資產處置中企業關停並轉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做好人員安置分流補償,出台政策培育並扶持企業轉型,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我國是以間接融資為主要融資手段的國家,銀行不良資產規模大、分布廣,因此必須運用各種方式相互配合、綜合處置。

2、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提升處置效率和不良資產價值

美國成功的處置經驗表明,化解銀行不良資產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我國應充分發揮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行業經驗與專業優勢,逐步增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能和競爭力,盡快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加快培育和完善不良資產流轉市場投資主體。

探索在資產處置中撬動社會資本,引導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基金公司、金融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公司發揮功能優勢,提升價值管理空間。研究債轉股市場化運作的實施原則與條件,審慎推進。

3、多樣化手段

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應創新不良處置方式,提高多元化處置不良資產的能力,以確保資產的穩定可控性。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多種方法並用,針對不同情況靈活多樣地運用不同手段,提高資本利用率,促進資金回收,加快處置進程。

㈤ 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的程序如何除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以外,是否可直接賣給外資有何要求

目前我國的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就是二個途徑;一是作為呆帳核銷;二是進行買賣,給別人清收.如果說有第三種就是放在帳上等時間最處理.這完全取決於每個銀行的工作需要,當然財政部有嚴格的政策界限,規定在什麼條件下才能進行核銷.
如果外資公司有處理能力和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處理政策,是可以買給他的,要求是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要得到銀監會的批准

㈥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㈦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解決案例

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總體水平為30%,各大城市商業銀行幾乎使出了渾身解數來解決這一難題,但收效甚微。未來5年內,全國城市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共需要2000億元左右的資金注入

本報記者 石朝格 北京報道 「我行已經把『倡議』報到了國家稅務總局,現在正在等消息,最近幾個月恐怕不會有太大的進展。因為這不僅僅關繫到商業銀行,還牽涉到其他性
質的銀行,問題應該比較復雜」,北京市城市商業銀行計財部負責人杜志紅日前對記者說。

今年9月, 104家城市商業銀行在天津集體簽署了「關於對城市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的聯名呼籲書」。「呼籲書」認為目前商業銀行提出的呆帳准備金遠遠高於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所規定的金額,希望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賬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最新進展

北京市城市商業銀行負責把「倡議」送交國家稅務總局,並與其交涉。該行有關人士說,「去年這個『倡議』剛一提出來,國家有關部門就立即表示不可能通過『免稅』的方式來幫助城市商業銀行業處置不良資產;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雖沒有明確表態,但有跡象表明他們試圖找到一種更適合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比如,上海金交所為了稅收的問題推遲了一年多才開業,最後稅務總局採取了『即征即退』的征稅手段加以解決。」

這位人士透露,「倡議」中主要提出了兩個請求:一是要求提高城市商業銀行提取呆賬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賬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業銀行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准備,其按提取呆賬准備金資產期末余額2.5%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是城市商業銀行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不應納入應納營業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稱,「這顯然沒有道理,我們的稅收政策對銀行來說已經相當寬松,他們按到賬的收入交稅,應付未付的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像其他行業,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收入,不管收入是否到賬都要交稅。這實際上是把他們自身的風險轉嫁給了國家。」

對城市商業銀行來說,處置不良資產現在成了他們最為頭痛的問題。如果一旦國家在政策上不給予扶持很可能導致一些城市商業銀行「破罐子破摔」,這對維護社會與金融市場的穩定極為不利。

對此,稅務總局這位人士表示,有松動的可能性,他們現在正認真核實,如果問題確實如城市商業銀行所說的那般嚴重,不但稅務總局會有所動作,而且他相信財政部也不會袖手旁觀。問題由來

「今天的這種局面是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事情要追溯到幾年以前。當時國有商業銀行要杜絕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政府不能再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政策性的貸款業務;但各地經濟都在飛速發展,各地方政府與企業都急需大額貸款;針對這一情況,央行開了一個『口子』,把城市信用社改組成商業銀行,它們都不是按照市場的自願方式組織起來的,這些信用社『良莠不齊』,有的情況很好,有的經營很糟;現在絕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都是城市信用社轉化過來的。這就使得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資產也大量被轉移過來,目前它在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中佔了很大比例。再加上城市信用社自身的經營不規范,管理混亂,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使得後來的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變得更加嚴重」,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德旭告訴記者。

人大金融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一年以來,很多城市商業銀行由於管理與業務的不規范、自身的風險意識淡薄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貸款問題,其中政策性貸款占很大比例。但國家並沒有硬性規定他們必須做政策性貸款,應該說他們的自由度很大,城市商業銀行比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自由度還要大一些」。

據了解,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總體水平為30%,高於全國金融機構的平均水平,最高的達到50%以上?,有的甚至已資不抵債了。各大城市商業銀行幾乎使出了渾身解數來解決這一難題,但收效甚微。由於幾經壓縮和清收,沒有處置的不良資產處置難度反而越來越大。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一種惡性循環呢?某城市商業銀行的有關人士解釋說,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它們在經營中就不得不看政府的「臉色」,即使明知道是一個破產的企業,但礙於政府的情面也只能貸款給它。再者,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財政部當時就撥了巨款,並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來專門負責此事,同樣是銀行,怎麼能厚此薄彼呢?

何德旭認為,「今天的這種局面是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城市商業銀行提出這樣的要求有它一定的理由,國家的相關部門應給予考慮」。但他也表示出一種擔心:怕城市商業銀行就此養成一種慣性思維,以後經營出了問題,又要求國家出面解決。出路何在?

何德旭說,「地方政府出面解決此事再合適不過,因為它們本身就是銀行的最大股東,企業出了事,股東想辦法合情合理,最好不要讓中央有關部門陷進來(城市商業銀不交國稅)。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地稅局減免其地稅來達到目的。如果中央有關部門出面,就怕銀行養成一種慣性思維,以後經營出了問題,都要求國家出面解決,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但要想從根本上達到目的,銀行就要從自身做文章,主要要靠提高銀行的經濟效益,決不能把希望寄託在外在因素上面。因為不良貸款的風險始終存在,銀行應該有一些風險防範措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實力,與外資合作,讓民間資本加入。」

趙錫軍認為一切都要由市場來說話,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城市商業銀行要想改變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利地位,有一個可行的辦法:通過資本或資產的聯合,實現資源的整合或者共享,如在一體化的地區,其所在的幾家城市商業銀行,可以採取聯合的方式,組成一家較有優勢的商業銀行,逐步做大做強。

背景鏈接

今年9月底召開的「全國城市商業銀行發展論壇」第三次會議上,全國111家城市商業銀行中的104家在天津簽署了一份《關於對城市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的聯名呼籲書》。

在經濟利益受到直接沖擊的壓力下,目前全國城市商業銀行有望迎來不良資產處置的高峰。然而,處理數量龐大的不良資產離不開新增資金的輸血。按照業內權威人士的估計,未來的5年內,全國城市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共需要2000億元左右的資金注入

㈧ 銀行處理不良資產處置有哪些問題及風險防範

銀行核銷方式 所謂銀行核銷呆壞賬方式,是指對那些確因客觀條件造成的而企業無法償還的債務,實行合理的債務核銷沖減制度。具體辦法是沖減銀行的壞賬准備金,即銀行在自身風險防範能力許可的范圍內,承擔這部分貸款損失。
我國國有銀行利用呆壞賬准備金對國企債務進行沖銷,1996年的沖銷額度為200億,1997年為300億,1998年為400億,沖銷重點主要是國有企業集團。根據有關報道,2004年央企共申報核銷損失3178億元人民幣,加上財政部已核準的近1000億元損失,共計4000多億元人民幣。而在過去幾年中,四大國有銀行已經剝離了近1.4萬億元。毫無疑問,這些損失最終都是由廣大民眾來承付。
作為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一種方式,銀行核銷呆壞賬方式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解放」了企業,但卻直接影響了銀行賬面盈利情況。大量壞賬的存在給銀行造成較高的准備金成本,銀行盈利的很大部分被用於提取貸款准備金,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相應降低,進而減少了流動性供給的來源。
企業兼並收購重組方式 優質企業對劣質企業進行收購兼並等形式的資產重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資產。在處置過程中,通過對企業進行重整實行債務重組,通過多種渠道將企業債務轉化為投資、改善企業財務狀況,通過優勢企業兼並或由新的投資者收購,從而達到轉化不良資產的目的。
在現實中,企業重組大多是由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撮合,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指定買賣雙方,並傾向於把虧損嚴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業推向市場,但又不願「低價甩賣」,使得產權交易市場冷清。這樣的「拉郎配」極有可能使效益好的企業背上包袱,為不良資產的處置增加新的障礙。

㈨ 日本不良債權問題!

其它具體措施(1)金融緩和政策1995年以來,日本銀行一直實行超金融緩和的政策,目的在於刺激景氣並減輕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負擔。金融緩和政策是政府放寬了管制,使得市場擁有足夠的資金供給,因此,日本銀行將市場上的短期利率調低,大體接近於零。由此,起到了提高股市、刺激住宅投資和減少中小企業破產等方面的作用。(2)實施「早期糾正措施」根據《金融機構等經營健全性確保法》,為盡可能避免嚴重的金融事態的發生,並減輕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難度,從1997年開始,日本政府針對銀行業和保險業建立起了早期糾正制度。所謂「早期糾正措施」,就是大藏省和日本銀行根據自己資本比例這一客觀標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改善經營方面的行政指導;對於經營惡化的金融機構,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可發出業務改革和停止營業的命令,要求其盡早採取重建和處理不良債權的措施。(3)債轉股1999年7月,日本政府在《產業再生關聯法案》中,正式規定了債轉股的實施條款,允許金融機構對經營惡化、無力還貸的企業實行債轉股。這種處理方式可以解除企業的負債,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同時,銀行也可成為企業股東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轉,認購的股票價格上升,還有機會回收已經放棄的債權。三、第三階段不良債權的處理措施(2001年以後)2001年4月,小泉政府上台後提出「沒有改革,就沒有日本經濟復甦」,強調要「忍住陣痛」,把解決不良債權問題作為最主要的政策課題,2002年4月,在公布了對11家主要銀行的債權、債務特別審查的結果後,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緊急經濟對策」,把改革重心落到了以徹底處理不良債權為中心的經濟結構調整上,這標志著不良債權的處理進入新的高峰。為此,2002年下半年以來,日本政府相繼宣布實施了一系列金融對策方案,加速處理不良債權問題。1.制定的新目標和新方案2002年9月,竹中上台接替柳澤擔任金融大臣時,明確提出了不良債權的早期處理方案。該方案要求,截至2005年3月末,大型銀行的不良債權比率(不良債權余額與貸款總額的比率)要降至2002年3月末的一半,並要求各大銀行將2002年9月前的舊不良資產在兩年內處理完畢,9月以後的新不良資產在三年內處理完畢,以實現不良債權的正常化。同時,小泉內閣提出削減不良債權的新方案,這一新方案的內容包括:第一,從嚴掌握遞延退稅資產計算標准,要求銀行的資產充足率達到10%;第二,命令銀行嚴格審查貸款債權;第三,在對大銀行注資所形成的優先股中,把到期未能償還的部分立即轉成普通股;第四,對日本主要銀行的貸款資產進行新一輪審計,以期發現是否有更多的壞帳。2.構築新的穩定的金融系統小泉政府上台後,力圖從根本上再造金融機構的體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掀起金融機構重組浪潮對於發生經營危機的少數金融機構,可以讓其他正常的金融機構對其救助或並購。一般金融機構也願意並購處於經營危機狀態的金融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開設分支機構實行嚴格管制的體制下,配合日本政府的救濟行動並購處於經營困境的金融機構,不僅可以獲得來自日本政府的資金援助,而且還可以獲得在正常情況下無法得到的迅速增加分支機構的好處。對日本政府來說,也可以大大減輕其處理該問題的直接成本。因此,大多數金融機構捲入了合並的浪潮,在處理不良債權處理的金融再造過程中,形成了三菱聯合金融控股集團、瑞穗金融控股集團和三井住友金融控股集團三足鼎立的格局。這樣,縮減了金融機構的數量,避免了多家銀行的過度競爭,金融機構也可以收回放貸利率決定權,使利率市場化。對於金融基礎薄弱、無法恢復的銀行,日本政府一般是通過強制性地注入,實施臨時國有化的措施。例如,2003年5月向「利索納銀行」注入公共資金,2003年11月對足利銀行實行臨時國有化等。由於這些措施的實施,進一步消除了金融系統的總體不穩定,盡量地把由此造成的對其他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的影響降低了最小的限度。(2)進一步加強金融檢查和金融監督首先,修訂資產核查標准,嚴格核查銀行資產,使銀行自查和金融廳檢查相結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並要求各銀行採取措施,縮小與金融廳檢查的差距。對於沒有正當理由,不及時縮小自查與金融廳檢查差距的銀行,金融廳可下達業務改善命令。其次,加強銀行經營的監督體制,具體措施有:發揮外部監察人的作用,加強外部監察的機能,嚴格地進行外部監察;在金融廳新設專門機構,加強對主要銀行的監督;嚴格實施「早期糾正措施」和「早期警戒制度」,對於未實現健全化計劃的金融機構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並下達業務改善令,限期整改;追究經營者的責任,經營者要宣誓財務統計的正確性,所有統計表都要有董事長簽名。3.強化不良債權整理回收機構的機能不良債權整理回收機構一直以回收銀行的不良債權為主業,在直接處理不良債權的方針出台後,日本政府在賦予其企業重組職能的同時,還採取了如下措施:進一步增強整理回收機構和企業重建基金的資金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其回收不良債權的能力;創設債權交易市場,提高不良債權的處置效率,並且使整理回收機構和政府系金融機構相互配合,加快轉讓回收的不良債權;擴充整理回收機構的證券化機能,推動債權擔保證券的轉讓等。4.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方式由間接處理向直接處理方式轉變日本各銀行以往處理不良債權的方式主要是以間接方式,即由銀行積累相應的壞賬准備金,以防止貸款資金回籠風險。這樣,即使貸款對象企業破產,銀行也能運用積累的准備金扛過去。然而,其後患是不良債權繼續在賬面上掛著,對銀行信用形成壓力,出現不良債權越處理越多的結果。為此,日本政府於2001年4月6日出台「緊急經濟對策」,把加速不良債權處理作為結構改革的主要內容,並決定按照市場原理,用直接處理的方式解決不良債權問題。所謂直接方式,即銀行通過依法使貸款對象破產等做法,徹底理清債權和債務的關系,具體包括三種方式:第一,放棄債權;第二,以個別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債權;第三,依法進行清算。金融廳將放棄債權作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針對三年內經常賬戶可能出現盈餘的企業。直接處理的重點是企業重組,其目的是通過企業債務重組,從根本上清除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直接處理可以徹底解除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融資關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債權。5.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條件,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加寬松、優惠的貸款條件主要措施有:修改稅制、投融資制度和商法的有關內容,繼續放寬金融業的參入限制,加快面向中小企業的新建金融機構的審批,健全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中小企業重建的金融支持制度,確保對中小企業的順利融資;制定中小企業健全化計劃,對於在向中小企業融資方面表現很差和未完成中小企業信貸計劃的金融機構下達業務改善令;加強中小企業融資的檢查和監督等。6.促進產業和企業再生日本政府先後修改《產業再生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執行法》等,為產業改組和新生創造了寬松有利的法律環境,並充實了有助於產業和企業新生的司法機能,使不良債權處理以及產業和企業新生得以順利進行。2003年4月,日本政府出資505億日元,設立了面向大企業的產業再生機構。產業再生機構以時價收購銀行的貸款債權,然後推進企業的整頓和重組。產業再生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向有希望改組、重建的企業追加融資、出資,並為其提供信託、擔保等金融服務。為了促進企業再生,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主要包括:加強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機能,增加向企業再生基金的出資,擴大企業重建的融資和擔保;制定判斷供給過剩的指導標准;促使來自國內外投資者的民間基金在企業再生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以此為契機,日本的企業再生真正走上了軌道。再生後的企業,銀行可以重新融資。長期來看,比起讓融資對象破產的做法,這種做法體現出了經濟方面的有效性,即通過各項重組,能夠最大限度地運用可生成現金流的經營資源。另外,日本民間也在形成了一些投資基金,與企業步調一致地實施企業再生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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