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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楊華律師

發布時間:2021-04-19 08:43:30

上海佟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佟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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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簡介:



上海佟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05-16,注冊資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楊華,公司地址是浦東新區南匯新城鎮環湖西二路88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310115MA1H7QXG43,行業是其他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登記機關是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經營業務范圍是網路科技(不得從事科技中介),從事電子科技、計算機、信息科技、通訊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通訊設備及配件、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電子產品、文化辦公用品、家用電器的銷售,自有設備租賃(不得從事金融租賃)。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上海佟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310115003053020



• 分支機構:






• 對外投資






股東



楊華,出資比例100.00%,認繳出資額是50.000000萬




• 高管人員:



楊華在公司任職

楊華在公司任職執行董事

王東星在公司任職監事


Ⅱ 全國有多少個名字叫程楊華

全國共有 35 個程楊華

北京市(0人)

天津市(0人)

河北省(0人)

山西省(1人)

內蒙古(0人)

遼寧省(0人)

吉林省(0人)

黑龍江(0人)

上海市(0人)

江蘇省(0人)

浙江省(2人)

安徽省(6人)

福建省(1人)

江西省(10人)

山東省(1人)

河南省(4人)

湖北省(3人)

湖南省(1人)

廣東省(0人)

廣西(0人)

海南省(0人)

重慶市(2人)

四川省(3人)

貴州省(1人)

雲南省(0人)

西藏(0人)

陝西省(0人)

甘肅省(0人)

青海省(0人)

寧夏(0人)

新疆(0人)

其他(0人)

特別提示:地圖數據暫不包括港澳台等地區,請諒解。

Ⅲ 楊華的論文和專著

1.《先秦禮樂文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
2.《新出簡帛與禮制研究》,台灣古籍出版公司,2007年。
3.《古禮新研》,商務印書館,2012年。
4.《楚國禮儀制度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
5.《中國文化發展軌跡》(合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6.《中國文化史》(合著,國家「十五」、「十二五」規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發表論文約70篇,代表性論文有:
1.《秦漢帝國的神權統一:出土簡帛與<封禪書><郊祀志>的對比考察》,《歷史研究》2011年第5期。
2.《楚地喪祭禮制研究:以出土簡帛為中心的討論》,《文史哲》2010年第6期。
3.《楚地山神研究》,《史林》2010年第5期。
4.《「五祀」祭禱與楚漢文化的繼承》,《江漢論壇》2004年第9期。
5.《襚·賵·遣:簡牘所見楚地助喪禮儀研究》,《學術月刊》2003年第9期。
6.《先秦血祭禮儀研究》,《世界宗教研究》2003年第3期。
7.《論〈開元禮〉對鄭玄和王肅禮學的擇從》,《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1期。
8.《孟子與齊燕戰爭:兼論〈孟子〉相關篇章的文本編年》,《中國哲學史》2001年第3期。

Ⅳ 上海揚華紙業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揚華紙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01月0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紙製品加工、銷售等。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
成立時間:2009-01-09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22700141101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吉業路301號2幢一樓

Ⅳ 上海分行楊華出生日期

中文名:楊華 英文名: 國家/地區:中國 類別:演員 歌手 星座:巨蟹 代表作:《劉三姐》《拉著中華媽媽的手》、《你還記得南泥灣嗎》
基本信息 姓名楊華
任教專業歷史學-歷史學類
在職情況在性別男所在院系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本人簡介 楊華,教授,歷史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湖北鍾祥人,1967年4月出生。1983年考入復旦大學歷史系,1994年畢業,在該校獲得歷史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1994年至武漢大學任教

Ⅵ 求一套完整的經濟糾紛官司及證據

借款糾紛判決實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2)皖民二初字第2號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住所地合肥市壽春路211號。

負責人金廣,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春瑞,該辦事處職員。

委託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淮南醫葯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陽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慶雲,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胡濤,該公司清資辦副主任。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以下簡稱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與被告安徽省淮南醫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南醫葯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張坤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紅生、楊華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的委託代理人王春瑞、周世虹,被告淮南醫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胡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稱,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先後向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幣2928萬元,借款到期後,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僅償還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8199264.28元,利息2310538.33元未能償還。2000年4月20日,中國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工行安徽省分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淮南醫葯公司就上述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嗣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經多次催索,淮南醫葯公司未能償還欠款本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償還拖欠的借款本息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債權轉讓協議書,證明淮南醫葯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幣2928萬元,該債權已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並取得債務人淮南醫葯公司的同意,債權轉讓程序合法有效。

證據二:9份借款合同及借款憑證,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向淮南醫葯公司發放了上述9筆貸款的本金及期限、利率等。

證據三:利息計算清單,證明截止2001年12月20日淮南醫葯公司共欠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利息2312085.10元。

證據四:淮南醫葯公司企業登記材料,證明淮南醫葯公司為合法存在的獨立法人。

證據五: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的企業登記材料,證明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系淮南醫葯公司全資投資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答辯稱,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請的欠款本息有誤,至今沒有還款的原因,系其資金困難無力償還巨額欠款。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催收到期債務通知書,證明截止2000年9月20日共欠借款本金29150000元,利息654988.66元。該款項與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訴請的欠款本息數額不一致。

證據二:2001年1月17日,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與淮南醫葯公司簽訂的歸還債務協議書,證明雙方為該債務的處理達成了解決協議。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相對方所舉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所舉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四、證據五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一的本金數額、證據三的利息計算表示異議。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對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為,對其證據一、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催收到期債務通知書上欠款數額與原告訴請的欠款本息數額不一致,是因為被告在收到該到期債務通知後償還了部分款項,從而導致原告訴請的標的計算錯誤。截止2001年12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償還本金1026588.72元,原告現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尚欠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歸還債務協議書只能說明雙方雖然達成過協議,但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因而不影響原告的起訴。被告對原告上述變更訴請的本金無異議,但對其利息計算請求法院予以核實。

本院經審理,根據原告證據一、二,可以認定淮南醫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先後共簽訂9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928萬元,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亦向被告發放了2928萬元的貸款。該債權已轉讓給華融公司辦事處,並取得債務人淮南醫葯公司的同意。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質證意見,截止2001年12月20日被告已償還本金1026588.72元,尚欠本金28253411.28元。

根據原告證據三並經本院核實,確認截止2001年12月20日淮南醫葯公司共欠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利息2312085.10元。

根據原告證據四,可以認定淮南醫葯公司系依法登記注冊的國有獨資企業法人,其注冊號為340400101625.根據原告證據五,可以認定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系淮南醫葯公司投資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

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二均是原件,且為原始證據,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因被告對原告庭審中變更訴請的本金無異議,雖對欠款利息的計算有異議,但被告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欠款利息的計算有誤,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訴訟過程中,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分別於2002年3月4日、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在上海滬皖醫葯貿易有限公司10000000元的投資權益及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所有的2000000元車輛予以財產保全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並分別於2002年3月6日、3月29日對上述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認為,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淮南分行簽訂的9份借款合同,形式要件完備,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因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在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後未能償還借款本息,故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應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2000年4月20日,工行安徽省分行、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淮南醫葯公司三方就上述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該協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應向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承擔還本付息的民事責任。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庭審中變更訴請的本金28253411.28元無異議,但對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關於欠款利息的計算有異議,因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欠款利息的計算有誤,況且,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關於欠款利息的計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故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主張被告淮南醫葯公司償還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自2000年4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淮南醫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淮南醫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償還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貸款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自2000年4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之後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

案件受理費81279.51元、財產保全費30260元,由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崇文支行前門分理處,賬號:財政部中央財政專戶分戶8010359-11);並於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述賬戶預交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告華融公司合肥辦事處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本院不予退還,該費用執行中一並由被告淮南醫葯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張 坤

代理審判員 楊 華

代理審判員 張紅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院印)

書 記 員 陳海鋒(代)

點評:安徽高院能夠熟練、准確地遵循製作民商事裁判文書的規范要求,較為恰當地把握具體個案審理中的不同情況,因而整個裁判文書能夠體現出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其製作是具體完整的。本案屬典型的涉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因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本息計算數額的不同認識,對於欠款的基本事實並無大的爭議。安徽高院能夠抓住重點問題引導當事人展開質證、論證,並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作出最終認定。實際上在質證部分引用被告的訴訟請求,即對「本金無爭議,但對利息計算請求法院予以核實」,已經說明本案無繼續質證之必要,應由法院作出認定。

在法院查明事實部分,簡明扼要地介紹了當事人之間所發生之案件事實,尤其提到原告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並採取了相應保全措施,以上對於事實的概括是合理的。

在本院認為部分,能夠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雙方主體資格情況,對合同、債權轉讓效力作出相應認定。對於雙方當事人爭議借款本金、利息的數額作出認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有關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的規定,故是正確、合法的。

本判決書製作不足之處與值得重視的問題在於:1.對於證據的羅列和質證過程略顯鬆散,段落層次過多,以致主次、輕重不太容易區分。正確做法應是:對於無爭議的借款合同、營業執照等不宜作為證據羅列,可在事實部分直接敘述;僅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加以質證並闡述。對於爭議比較集中的案件,應將證據盡可能地予以歸納、提煉,往往可用一兩句話說的,沒有必要逐一列舉或長篇大論。即使需要重點闡述的觀點,也應緊密結合當事人爭議焦點,以及案件基本事實,不能原告稱、被告稱、原告又稱、被告又稱之類,只要是各方當事人已充分發表了意見的,即應歸納為各方最終觀點,為法院的論證作鋪墊。2.關於利息計算上的爭議,直到判決主文下達,亦未交代是按何方法計算出的利息數額。既然被告不服的主要之處在於利息計算,法院就有責任和義務將該問題闡述清楚,包括核算利息的標准、方法,即使不在判決書中寫明,亦應在審理過程中讓雙方當事人明確計算的方法、標准、期間等。3.所收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是按照原告起訴的標的額計算得出,還是按照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作出,亦未作交代。4.淮南醫葯公司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非本案爭議要點,似無在此加以質證、論證的必要,更無必要在判決書中佔用300字的篇幅加以解釋。5.關於當事人的稱謂,判決書中有時稱當事人的簡稱,有時稱原告、被告,有時又稱原告XXX、被告XXX,顯得不規范,要麼都用XXX,要麼都用原告、被告;如果當事人較多時,應用XXX,以示區分。

Ⅶ 楊華的介紹

男,1975年12月生,2005年7月獲得上海交通大學流體機械及工程專業博士學位,副教授,碩士生研究生導師。中國可再生能源協會風能專業委員會會員。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在東南大學動力工程系進修,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在丹麥DTU大學進行風力機空氣動力學方面的訪問研究。主要從事風力機的氣動性能、水泵葉輪優化設計、內部流場測試與計算方面的研究工作。目前主持5項國家、省、廳級科研項目,參與了多項歐盟、國家重大、重點項目。曾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上海市科技進步二等獎、江蘇省科技進步三等獎。在國內外期刊上發表論文近20篇。

Ⅷ 單位欠我1W元工資,打了欠條,和約定時間都過去2個月了,就是不給,

首先,你是否知道該公司的詳細名稱,地址,還有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還有你是否有你在該公司上班了的相關證據(比如合同,工作服,工作證,排班表,工資單等都可以) 以上2點都具備了,就可以持以上的證據到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這是合法的途徑,通常不復雜的案件他們都會當天或次日給你解決的.

Ⅸ 楊華的介紹

楊華,女,漢族,山西大同市人。上海政法學院社會科學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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