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復在CIF條件下,賣制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㈡ 淘寶和沃爾瑪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案例分析
淘寶趕超沃爾瑪了嗎?不管如何回答這個問題,那麼你都被「聰明」的淘寶繞進去了。
需要看到的是,淘寶和沃爾瑪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比性?僅僅看銷售額能說明多少問題。
需要警惕的是,以淘寶為代表的中國網購勢力能夠顛覆的,又何止是百聯、沃爾瑪這類零售企業?那將是整個傳統產業。
需要警醒的是,為了讓淘寶和中國網購更好地發展,在監管、物流、誠信體系、第三方支付等諸多問題上,還需要付出很多努力。
當人們開始習慣在網上購買食品、化妝品、服裝、書籍和所有能買到的東西時,事實上,以淘寶為代表的網購勢力能替代的,是所有傳統行業的部分市場份額
淘寶和網購勢力要替代的顯然不是沃爾瑪,或者說不僅是沃爾瑪
從去年開始已經將願景調整為打造「網上沃爾瑪」的淘寶網,更願意用淘寶與沃爾瑪進行比較。淘寶最近表示:淘寶用5年走完了沃爾瑪29年的發展之路。
易觀國際總裁於揚不太同意這種比較。於揚認為,由於雙方所處的時期不一樣,而且商業模式不同。如果一定要比較的話,於揚認為淘寶應該與北京的動物園、新發地等批發市場放在一起,才更有可比性。
於揚也承認,盡管現在還是一個C2C網站,但淘寶未來的贏利模式已經在向B2C進化,這也是淘寶更願意與沃爾瑪相比的原因。
淘寶與沃爾瑪對比不合適
根據淘寶公布的數據,2007年全年淘寶網交易總額(GMV)突破433.1億人民幣,與去年同期交易額增長156.3%。這一數字高於華潤萬家(379億元)、大商集團(361億元)、家樂福(248億元)、物美(231億元),僅次於百聯集團(771億元),成為中國第二大綜合賣場。
淘寶認為,從2003年成立到2007年底銷售額突破400億元人民幣,淘寶網僅僅用了5年左右的時間;而全球第一連鎖零售企業沃爾瑪,花費了29年時間才實現400億美元銷售額。
除了銷售額的比較,淘寶認為自己5年走完沃爾瑪29年發展道路的另一個重要依據是,當時美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達到27000美元,而中國國家統計局的調查顯示:中國2007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僅為14140元人民幣。
淘寶還喜歡這樣一組數據的比較——淘寶已連續5年實現100%以上增速,2007年更是達到156.3%。而2004~2007年間我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年增幅在15%左右、我國大型連鎖零售企業年增幅在40%左右,與淘寶網增速相比,只相當於尾數。
於揚一直認為傳統產業互聯網化其實是一個趨勢,但他不太同意淘寶與沃爾瑪相比。「二者商業模式不同。沃爾瑪作為全球最大的連鎖企業,幾乎都是自營商品,完全是自己采購、鋪貨、甚至工廠都是自己的,而淘寶其實是集貿市場。」於揚強調,淘寶和沃爾瑪二者的流通渠道不同,最終的業態不同,消費者購物的需求也不同。
於揚認為,淘寶應該和全中國的集貿市場、小商品市場來比更有意義,「我們以北京新發地的水果批發商與沃爾瑪超市裡賣的水果相比,實際上新發地的量肯定更大。」於揚形象地比喻,其實,在水果上市期間新發地這樣的集貿市場每天能夠銷售掉數十車甚至上百車的貨物,而沃爾瑪一家店甚至不能用噸來計算。
淘寶網相關人士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也承認,從整個市場角度來看,淘寶的銷售額是所有賣家集體貢獻的,而沃爾瑪是自己一家做的。
沃爾瑪代表了工業時代零售業態的最高成就,而高速增長的淘寶網,代表的是新興的互聯網零售,該人士強調。
「沃爾瑪是我們的榜樣。」 淘寶相關人士強調,「沃爾瑪和淘寶都致力於做一個時代零售業態的代名詞,沃爾瑪已經成功了,它是工業時代零售業態的成功代表,淘寶正在向沃爾瑪學習,致力於成為互聯網時代的零售業態成功代表。」
替代性:淘寶終取代誰?
於揚認為,研究淘寶的發展,應該與專賣店、集貿市場相比;研究其可替代性,看淘寶的發展速度是否高於這些傳統業態的發展。
以化妝品行業為例。化妝品零售巨頭雅芳,目前在中國擁有超過7000家專賣店,2005年銷售額達到17億元;2007年,淘寶網化妝品銷售額達26億元。在這場「一個網站」VS「7000個專賣店」的對決中,「一個網站」勝出。
又比如母嬰用品行業。2006年年初,淘寶才開始設立類目銷售,到2006年底時全年成交額已達2.6億元人民幣;2007年達到12億元人民幣。
電話充值卡、家電等也一樣。2007年全年,淘寶共銷售了17.6億元的電話充值卡,與2006年相比增長427.7%。
在服裝行業,2007年淘寶網服裝銷售額為57.8億元,比北京所有大商場的服裝零售總額都高。北京商業信息咨詢中心發布的《22家北京億元商場1月至10月服裝銷售統計數據》顯示:燕莎友誼商城、賽特購物中心和北京翠微大廈等22家銷售額過億元的商場,2007年1~10月份服裝總銷售額為33.5億,全年也不會超過40億元。另外,北京22家億元商場2007年服裝銷售額同比增長6%。而淘寶網服裝銷售同比增長為970%。
當人們開始習慣在網上購買食品、化妝品、服裝、書籍和所有能買到的東西時,事實上,以淘寶為代表的網購勢力能替代的,是所有傳統行業的部分市場份額。
淘寶和網購勢力要替代的顯然不是沃爾瑪,或者說不僅是沃爾瑪。
㈢ 想做一個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的課題研究,求大神指一個方向,想一個題目
好好研究支付寶就可以了,最典型,最成功的案例。
㈣ swot分析MMM案例
SWOT分析法是用來確定企業自身的競爭優勢、競爭劣勢、機會和威脅,從而將公司的戰略與公司內部資源、外部環境有機地結合起來的一種科學的分析方法。但MMM不適合。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提示:
近期國內多地出現以「金融互助」為名,承諾高額收益,引誘公眾投入資金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見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區」、「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財」、「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資」、「XX互助社區」、「XX財富互助平台」等。
二、發展迅速。依託互聯網,通過網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開宣傳,波及范圍廣。
三、迷惑性強。有的打著「境外名人」旗號,聲稱以「摧毀不公正世界金融體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創建普通人的社區」為目標,通過建立所謂「公平、公正、互惠、誠實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讓社會公眾通過資助別人從而得到更多人的幫助。同時妄稱「經過市場檢驗,已在多個國家成熟運作多年,擁有全球數億會員」等等。
四、利誘性強。宣稱投資門檻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費注冊後,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可提現,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無手續費。此外,參與者發展他人加入,還可獲得推薦獎(下線投資額的10%)、管理獎(根據會員等級確定相應比例)等額外收益,發展人員無上限、返利無上限。
五、隱蔽性強。多由境外人員遠程操控,投資款往往通過個人銀行賬戶網銀轉賬或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轉。
此類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請廣大公眾切實提高風險意識,理性審慎投資,防止利益受損。同時,對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
幣圈比特幣之家網和眾多大眾主流媒體均報道過類似虛擬貨幣傳銷騙局。
㈤ 我用自己的支付寶賺錢給別人,讓別人刷資料,每天刷個三四筆會不會有問題
是刷流水,犯法的。
刷流水,換種說法是洗錢行為,洗錢行為是犯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
(5)第三方支付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支付寶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紹
第三方支付領域的復雜多樣性導致侵財犯罪行為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結合司法審判實踐,根據涉案資金的來源及行為特點,並輔以侵財行為手段的差異,大致可以將案件細分為五類。
1.侵犯第三方支付賬戶內余額
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直接侵犯的對象為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余額錢款,不涉及綁定的銀行卡等其他資金賬戶。
【案例一】
被告人劉某某趁同住該處的遠親被害人夏某不備,將夏使用的手機電話卡竊走。後利用該電話卡將夏支付寶賬號的密碼重置,將該支付寶賬號內的余額以轉賬、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計2.8萬余元。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侵犯第三方支付賬戶所綁定的銀行卡內資金
此種情況下,第三方支付賬戶充當撬動銀行卡內資金的工具,行為人侵犯的財產是第三方支付賬號所綁定的銀行卡內的資金。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德克士」快餐店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機後,趁被害人不注意,採用簡訊驗證獲取支付密碼後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法,分兩次將被害人手機支付寶賬號綁定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賬戶內的人民幣轉賬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賬戶,共竊得人民幣2800元。
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有觀點認為此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3.侵犯第三方支付所關聯信貸資金
此類行為是指利用支付寶等公司對受害人的授信額度,冒充被害人利用花唄、借唄等信用工具套取信貸資金,用以消費、取現等。
【案例三】
王某在途經被害人段某某房間時見房內無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內的手機上的支付寶軟體,通過支付寶賬戶的「螞蟻借唄」功能,假冒段某某名義申請個人消費貸款5000元,並隨後轉賬至自己冒名注冊的支付寶賬戶使用。
一審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也有觀點認為此案構成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4.侵犯第三方支付所關聯理財產品
此類案件是指侵財行為人冒名登錄被害人的余額寶、基金等理財賬戶,贖回基金份額到第三方支付賬戶,再將所得錢款非法轉移至自己賬戶或直接消費花用。
㈥ 銀行卡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盜刷,如何起訴公司
下面有個案例,供你參考: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認定案例
2017-01-09 10:22
導讀: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以「支付寶」「財付通」「微信支付」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注入了新動力。近年來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經不僅僅是一種支付工具,更是電子商務交易環節中最重要的一環。但是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現了一些法律問題,例如消費者將銀行卡綁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後被盜刷的責任由誰承擔?本期法信小編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相關案例及觀點,結合其他案例、法條,對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認定問題作出了闡釋,希望能夠為讀者提供參考與幫助。
人民司法·案例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法院應當依據發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認定其責任承擔——彭某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借記卡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發生的資金盜刷案件中,若發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發卡行不應承擔責任;發卡行如果存在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情形,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6)粵2072民終43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宏基支行)辦理了百惠龍卡。2015年7月3日,該卡於14:36:52通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消費5000元,於14:47:16通過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消費5000元,於15:01:27通過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費1000元,於15:07:53通過智付消費3000元,於15:09:29通過智付消費700元。彭某稱其在2015年7月9日使用該卡過程中發現卡內余額為零。2015年7月9日,彭某在建行珠海香洲支行列印交易清單。2015年7月11日,彭某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宏基派出所報案。2015年7月15日,彭某在建行中山朗晴軒分理處列印該卡的2015年7月3日明細事項。後彭某將建行中山分行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建行中山分行向彭某償還被盜存款147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另查明:彭某在建行中山分行處辦理的按揭貸款於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在該卡正常收回貸款本息,於2015年7月4日在該卡僅收回貸款本息5.91元。雙方均確認涉案借記卡有開通手機簡訊服務,彭某主張賬戶被盜刷,未曾收到賬戶資金變動的簡訊通知。彭某同時確認之前曾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多次小金額消費。
裁判理由: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借記卡糾紛。彭某在建行宏基支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本案訴爭五筆金額系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買方初次將借記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賬戶時,銀行會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就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須按指令付款。
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小金額交易,說明確系彭某本人將借記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戶身份的驗證義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彭某自行設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泄導致借記卡被盜刷,建行中山分行無須承擔責任。只是因為彭某已開通手機簡訊通知,建行中山分行應在彭某賬戶資金發生變動時,及時履行簡訊提醒義務。因此,涉案借記卡發生第一次盜刷後,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某賬戶資金發生變動後通過手機簡訊通知彭某,導致彭某未能及時發現其賬戶資金的異常變動,不能及時辦理掛失止付,導致損失的擴大,建行中山分行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盜刷之後的四筆被盜刷導致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須向彭某賠償損失485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700元)x50%]及相應利息損失。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2072民終430號終審民事判決:建行中山分行須向彭某賠償損失4850元及相應的利息。
法院觀點:
1.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
持卡人在將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綁定時,輸入銀行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銀行發送的動態驗證碼即可完成操作。根據銀監會、央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對預留手機號碼且設定簡訊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實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由此可見,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須按指令付款,由此體現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時,第三方支付平台與持卡人之間會約定相應的支付密碼,該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設定和保管,與發卡行沒有關聯,發卡行接到持卡人輸入的與第三方支付平台約定的支付密碼,即是接到付款指令,會即時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無需再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驗證。
2.應綜合判斷並認定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事實
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過互聯網線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於物理卡情形下的偽卡或者克隆銀行卡盜刷,法院在認定物理銀行卡被克隆之事實時,一般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銀行卡使用記錄、克隆卡的交易行為地與持卡人處所的距離、交易時間和報案時間、報警記錄、掛失記錄、持卡人身份等證據,綜合判斷是否克隆銀行卡盜刷。
事實上,線上交易盜刷事實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從現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盜刷案例來看,持卡人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明盜刷事實的證據十分有限。本案中,法院並沒有充分論證如何認定涉案的五筆交易為他人盜刷,綜合本案案情,能夠認定盜刷事實的證據也只有持卡人彭某的報警記錄以及涉案銀行卡特定時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頻繁的異常交易記錄。通常認為,持卡人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第一時間予以報警,是認定銀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證據,如果持卡人惡意報假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行為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因此,持卡人的報警行為一般被認定為持卡人的真實行為。但報警記錄並不能作為認定盜刷事實的一般標准依據,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僅以持卡人的報警記錄就認定盜刷事實,還應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比如異常的交易記錄、發卡行的提醒告知簡訊、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記錄、操作線上交易的I P地址等證據,結合發卡行的抗辯意見,以個人的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證明標准,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盜刷事實。
3.法院應當依據發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認定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承擔
從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在持卡人和發卡行之間,銀行卡盜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違約之糾紛,即發卡行本應將銀行卡內的資金支付給合同當事人即持卡人,卻支付給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發卡行屬於履行對象錯誤而違約,合同履行對象錯誤,承擔責任的當然是合同義務人即發卡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正確履行原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須向債權人即合同相對人履行,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合同未約定,在履行過程中經合同相對人明確授權或者指令,由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人的履行。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發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發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項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泄導致被盜刷,與發卡行無關。
發卡行沒有責任,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則應當依據其與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間合同約定尋求保護。雖然盜刷銀行卡是不法行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卻是通過正常途徑進行交易的。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比如,在快捷支付中,當快捷支付用戶遭遇惡意盜刷,系統識別器會發出提醒。被盜刷的顧客2小時內聯系客服中心,並提供交易號等信息,支付寶公司會暫時凍結支付寶賬戶。15個工作日內聯系客服中心,提交的材料經審核通過後,平安保險將給予受害人100%賠付,而投保費由支付寶承擔。在易付寶支付中,如果非客戶本人原因引起的盜刷消費成功,消費者報案並提交材料齊全後,相關保險公司即可進行全額賠付。如果交易尚未完成,易付寶將對交易進行攔截,並返還相應盜刷款項。
法信 · 相關案例
1.商業銀行在電子資金轉移和支付環節已盡到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當事人對信用卡被盜刷存在過錯的,應自行承擔責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訴肖健鵬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業銀行和第三方電子支付平台在電子資金轉移和支付環節負有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已盡到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當事人的信用卡被盜刷系因個人原因丟失個人證件及通訊工具,未及時掛失致個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應的損失應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案號:(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7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來源:廣東法院網 2014-10-16
2.他人通過網上銀行及支付寶和密碼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損失,而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卡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的,持卡人應當自行承擔被盜刷損失——周俊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湘支行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和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根據網上銀行的支付程序,在網銀支付過程中,銀聯卡號、持卡人手機號碼、身份信息和正確密碼是完成支付的必要條件。他人通過網上銀行及支付寶和密碼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損失,而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卡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的,持卡人應當自行承擔被盜刷損失。
案號:(2015)臨民初字第37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7-02
3.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持卡人與發卡行在履行合同中都存在過錯的,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梁燕芬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大南路支行借記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流程規則,通過工銀e支付消費和掌錢轉賬均需要銀行卡密碼、網上銀行登錄密碼和驗證碼等完全正確,方能消費或轉賬成功。因持卡人在網上填寫個人信息時不慎泄露銀行卡密碼和網上銀行登錄密碼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因發卡行的驗證碼信息被病毒軟體攔截導致持卡人未正常收到簡訊驗證碼的,表明發卡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正確盡到通知義務,發卡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06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0-29
4.被盜刷款項均系通過持卡人自行設立的支付密碼予以支付,持卡人主張發卡行未及時進行信息提示存在過錯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姜會旺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阿縣支行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被盜刷期間,發卡行可以證明均向其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了簡訊通知和提示義務,且持卡人主張的被盜刷款項均系通過持卡人或得到其授權的他人自行設立的支付密碼予以支付的QQ消費或充值等方式支付,持卡人主張發卡行存在過錯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5)聊商終字第275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1-06
5.當事人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騙造成損失,支付寶盡到形式審查、確保支付安全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余大弟訴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騙造成損失,其損失與支付寶提供的服務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系,支付寶盡到形式審查、確保支付安全義務的,對當事人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2)杭西民初字第171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2004年第1期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20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
三、客戶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經雙重認證,即客戶在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認證同時,還需通過商業銀行的客戶身份鑒別。賬戶所在銀行應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四、商業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驗證和辨別客戶身份,應採用雙(多)因素驗證方式對客戶身份進行鑒別,對不具備雙(多)因素認證條件的客戶,其任何賬戶不得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
八、對預留手機號碼且設定簡訊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
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㈦ 剁手族的案例
2013年1月份,國內第一大第三方支付企業支付寶發布了2012年全民對賬單,其中北京的幾百萬名支付寶用戶2012年平均在網上花費了8131元,位列全國第四。將「剁手族」的「奢侈消費」進行了公布。
據「剁手族」「狐火」曬出的消費明細還顯示,2011年作為消費比較適中的白領的她的網上購物依然小心翼翼,全年消費支出6852元。但2012年略有點不把錢當錢了,全年網購支出達到五位數。她苦笑稱自己簡直就是名副其實的「剁手族」。
另外據網友「嘰里呱啦」自我分析說,我以前覺得白領的生活很高檔,一翻賬單自己都嚇傻啦!終於知道畢業五年為啥沒攢住錢了,剁手族的傷感啊。網友「明日黃花」稱,其實作為小白領自己花錢挺理性,從來不趕淘寶的各種促銷活動。但主要因為基本沒有在實體店買過東西,去門口小吃攤買幾個油條都想直接支付寶劃賬過去,口袋揣錢的感覺太難過了。還有蹭快遞費是多買東西的元兇。這樣也就慢慢加入了剁手族。
㈧ 第三方支付對資金有什麼監控作用
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經不再是被輕視的力量,隨著網上交易日益增多,支付平台的交易額也在迅速增加,電子支付的資金流量隨之迅速增長,帶來了支付廠商們對支付風險的重新評估。
一些廠商正在考慮更換更大容量的伺服器,另一些廠商則思考著如何更新系統,以完成每秒數次的交易流量。而在快速膨脹的交易流量中,如何防範包括洗錢、惡意支付、外卡詐騙等新出現的風險,又成為了擺在第三方支付廠商面前的重要課題。
數年前,有客戶持國外信用卡,通過國內的某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國內的一家零售網站上購買了數萬元的產品,事後拒付相關款項,但商品卻已經送到對方手中。此案幾乎成為了一樁懸案:通常銀行在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簽定合作協議時,都會把自己的責任撇清,而第三方支付廠商其實只提供了一個從商家到銀行的管道而已,似乎也不應該承擔責任。「嫌疑犯是從這條高速公路跑掉的,但怎麼能定公路的罪呢?」一位業內人士如是說。那麼商家的損失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
保障交易安全已經在一些支付廠商處得到重視,但當第三方支付廠商在研究風險控制時,卻又處在極其不利的地位。自身資源的欠缺,使其只能緩慢地發展。但換一個角度,當第三方支付廠商的風險控制能力提升,有了成熟的產品時,則將可能成為第三方支付廠商出現分化的一個標志。
難以獲得合作夥伴支持
Paypal,作為業內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廠商,其年交易額已經超過了400億美元,該數字大約是國內網路支付總額的9倍。Paypal是不多的同Visa等發卡組織形成了密切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廠商。當有在Visa資料庫中顯示有惡意交易傾向的信用卡通過Paypal交易時,Paypal就會得到相關數據提醒,從而盡早防範,避免進一步的損失。
「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廠商中沒有人能獲得這樣的支持。」一位知情者告訴記者。所以,在國內防範外卡詐騙就成了一道難題。「在Visa這樣的發卡組織看來,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廠商只是他們的商戶,而不是他們的會員,所以無法獲得他們的資料。」
在另一方面,國內銀行所掌握的風險控制數據,在各合作銀行間實現共享都形成了困難,就更難以使第三方支付廠商們獲益。
「比如支付廠商偵測到有惡意交易嫌疑的交易,如果想通過更多的交易信息,比如銀行卡戶主信息等內容判斷該交易是否惡意,就需要另行查證,而無法直接通過數據共享的方式找到答案。」一位知情人士說。
隨著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外卡支付漸漸成為令人關注的熱點。在北京商家大面積普及推廣刷卡系統的同時,外卡的網上支付也將迎來突破性的增長。而外卡詐騙歷來是國內第三方支付廠商風險防範的難點。
「我們是國內最早實現外卡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廠商。」環訊支付相關人員對記者說,在外卡支付的管理經驗方面,環訊也有著自己豐富的經驗。「我們有相應的系統對外卡支付風險進行防範,比如說,信用卡卡號的前6位代表了發卡行,一些詐騙者會利用前6位數字相同的信用卡集中進行交易,我們對這種方式能夠很好地監控。另外,在同一張信用卡的頻繁交易方面,也可以實現監控。」
防範盜卡支付
「國內的銀行卡大都有密碼,風險相對外卡要小很多。」一位業內人士說,但是,在國內銀行業紛紛上網的環境下,銀行卡的風險也在發生著變化。一位民生銀行的用戶王先生從來沒有用銀行卡進行過網上交易,也沒有丟失過銀行卡,但他的銀行卡賬戶上的14000餘元卻被人通過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連續三天集中進行了惡意消費。
目前,越來越多的銀行已經不再默認銀行卡可直接上網,而是用戶通過申請並認證的方式,才可開通網上銀行,但多數情況下,用戶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在網上提交一個申請,即可開通網上銀行。國內某高校的網站上曾經存放了一份包含新入學學生辦理銀行卡卡號的文件,該文件被一名普通的網民在無意中用搜索引擎搜到後,猜中了大部分銀行卡的密碼,然後通過網上銀行,把這些銀行卡內的資金盜取一空。
如何防範盜卡者在網上惡意支付,就連銀行業自身也沒有強有力的手段來避免,而對於第三方支付廠商來說,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環境下,建立這樣的風險控制系統就更為艱難。
「即時防範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只有在事後,銀行方面向我們提供了被盜銀行卡的用戶信息,我們才能發現該銀行卡被盜刷了,而這時候資金都已經交割完畢,追回的難度很大。」一家支付廠商說。
在風險控制方面,快錢公司建立了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和專門的風險控制機制。
在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機制防範的基礎上,快錢得到了很多有關惡意支付的防範案例。比如,2005年10月17日,快錢風險控制部在處理客戶結算申請時發現一筆可疑交易,由客戶肖某提交,金額共計1000元,款項來源是農業銀行卡充值,結算的目標賬戶是一張交通銀行的借記卡,該借記卡的發卡地為廣東深圳。風險部隨即向農業銀行發出查詢申請,次日得到回復,這1000元資金來源於北京農行卡,戶名為李某,而非肖某。風險部人員通過肖某的資料與其聯系,但始終得不到肖某的回復,接著風險部人員通過農業銀行提供的信息與李某取得聯系,方得知該銀行卡已經有1年左右沒有使用過,是李某以前工作單位幫她辦理的工資卡,她從未更改過該銀行卡的密碼,也從來不網上支付。風險部分析後認為,李某的賬戶卡號有很多種途徑可以被犯罪分子取得,而且其密碼過於簡單,很容易被人猜中,然後被人在網上進行惡意支付。因為發現得及時,該交易被止付,資金被追回。
防範惡意支付的重要資源來源於數據。如果交易廠商自身流量較小,歷史數據比較少,在得不到銀行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就難以對新產生的資金流量進行有效的監控。易寶支付一直以來在做風險控制系統,並且與一些銀行達成了部分數據共享的合作。易寶支付副總裁余晨告訴記者,易寶支付在技術手段加密的基礎上,以商業邏輯判斷惡意支付行為。「比如外卡,如果它用來支付酒店的費用,這比較正常,而如果它是去國美買一台電視機(不可能把電視機搬到國外去),就可能有風險了,對於類似這樣的行為,可以進行一定的監控。」
而在風險控制方面,因為不同銀行的相關政策不同,共享給第三方支付廠商的數據也不相同,但較敏感的數據,如銀行卡賬戶信息等,各銀行都實行保密政策。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廠商除了能夠與部分提供了黑名單數據的銀行共享一些歷史交易紀錄之外,更多情況下,是通過正常的商業邏輯來發現惡意交易行為。「比如說一張卡集中大額度消費、同一IP多張卡集中消費等,我們的監控系統都能夠發現。」余晨說。
隨著第三方支付廠商自身體系建設越來越成熟,在風險控制方面,各廠商也都在採取不同的手段,建立自己的風險控制機制。而成熟的風險控制體系將為客戶帶來最好的用戶體驗。從IT企業向真正的金融機構過渡,風險控制將成為必然的熱門。對於第三方支付企業來說,風險控制體系方面的差異,也將成為他們之間發生分化的重要標志。
㈨ 跨境電商與外貿電商區別
如何做進口跨境電商呢?根據大黃蜂科技總結國家政策和地方上的不同保稅倉政策,大致需要以下條件:
需要一個國內企業
國內企業需要進出口權
需要相關銷售資質,銷售食品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保健品需要保健品的許可證
需要一個海外公司作為貨權人供貨
需要一個電商平台
需要進口跨境電商報關系統
選擇1個跨境保稅倉
以上這些是做進口跨境電商必須的幾個要素,大黃蜂科技可以幫助企業完成這7項服務,不管是國內企業注冊,還是資質辦理、還是電商平台搭建、還是進口跨境清關系統,大黃蜂科技都可幫商家辦理完成。
之前有大量的企業在做一般貿易的業務,俗稱大貿,這類商家如何做進口跨境電商?其實非常簡單,因為具備進出口權,資質夠用,就可以立刻開始,大概1周左右時間,就能夠做跨境電商,就可以做原來一般貿易不容易備案的商品,直接賣給國內消費者。
㈩ 如果馬雲把394億美元全部存入銀行,那每年能有多少利息
當前中國的首富還是阿里巴巴的創始人馬雲,個人財富高達3150億人民幣。當然雖然身價高達3150億人民幣,但是如果馬雲真的要套現的話,能套個1000億算是不錯了,因為只要馬雲大規模的拋售阿里巴巴的股票,那麼就會造成股價下跌,那樣身價也會跟著縮水,最終能套現出來的錢絕對會遠遠低於3150億。那我們假設馬雲真的套現出來3150億的真金白銀去存銀行,每年有多少利息,這筆錢又是什麼概念呢?
3150億現金在當前能拿出來的人屈指可數,馬雲雖然有那麼高的身價,但是絕對拿不出來,即使是李嘉誠想要一次性拿出3150億現金,估計也很難,不知道中國是否存在能一次性拿出3150億現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