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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微擔保股東

發布時間:2021-04-20 17:57:09

① 注冊登記擔保公司,對股東有什麼要求

1、首先准備好注冊資金,具體金額要求要看當地的規定。去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出台了一個文件,要求各商業銀行認證合作的擔保公司注冊資金不得低於一億。
2、前置審批的要求是:要把驗資報告、股東身份證明、成立申請書等上報當地金融證券辦和經濟委員會審批。
3、持上述批復文件和相關注冊申請資料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4、做擔保業務還需要有認同你公司的合作銀行,還要多和銀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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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股東能否為公司擔保

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者股東提供擔保,但應遵守特定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③ 大股東貸款擔保小股東能否反對

律師:我是一家公司的股東,佔30%股份,另一名股東張某佔70%的股份。前些日子,張某要求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考慮到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我不同意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但是張某卻堅持認為他是大股東,可以有權決定公司為其提供擔保。 請問:大股東能否有權決定公司為其本人提供擔保?我可不可以否決該項擔保決議?讀者:楊波楊波讀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由此可見,《公司法》對公司的擔保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公司要為股東提供擔保,首先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並且該大股東不得參加該項決議的表決。因此,股東張某要求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必須徵得你的同意。否則,這項擔保是無效的。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洪亮

④ 關於公司股東對外擔保的問題

1、股東,以公司名義(履行了公司對外擔保所有手續,包括法人簽章)實施了對外擔保,由於從法律意義上說對外擔保形式是合法了,被擔保方擁有合法依據,所以這種擔保是有效的;除非這個擔保存在惡意串通的法律證據,公司可依據向法院訴訟合同無效!
2、這個股東未經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擔保是公司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來決定的)的程序,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公司可追究這個股東的責任,如果這種擔保發生了嚴重的經濟後果,公司可向法院訴訟追究其應負的責任;
3、需要說明的是,公司在內部管理上是有過錯的,印章管理、財務管理、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其他股東在內部監督管理上都有一定的過錯,沒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的規定;
4、一般來說這種擔保是難以被撤銷了,由於這種擔保合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也不支持撤銷,因為是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引起的程序問題,不能影響社會責任的履行

⑤ 民營企業向融資需要股東擔保嗎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嗎

融資是否需要擔保,主要看提供資金方是否有這個要求,如果對方有要求,那應當提供擔保,否則對方可以不提供資金。可以是股東提供擔保,也可以由其他企業擔保,只要提供資金方認可就行。法律上主要受《擔保法》約束。

⑥ 股東對外擔保

如果股東以公司的名義,股份等對外擔保,需遵守公司章程,對違法公司章程的擔保行為,擔保無效
如果以個人名義擔保,則不需要
股份公司擔保決議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而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就行表決。
顯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規定,章程規定不經股東大會表決的也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般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起訴;監事會有本法一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會會……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後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會使公司利益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以上是股東享有的訴權,股東要撤銷公司一項決議,只有在該決議嚴重違反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序時才有可能。如果在該項擔保的會議召開或表決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瑕疵,股東當然可以享有訴權,但如果只是程序問題則不能申請法院撤銷,只能走以上所述的訴訟途徑。
另外,盡管該項決議可能被撤銷並進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但都只能是公司內部的事,並不影響對外已作出的擔保的效力,除非被擔保人或擔保權人存在明顯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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