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卡盜刷案的起訴必須由律師代理才有勝算嗎
有證據證明是被盜刷的,勝算就大,沒證據勝算小,如銀行卡被盜刷,當事人首先就面臨如何證明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首先,當事人應保存銀行發送的簡訊提醒;其次,應找最近的銀行在最短的時間使用自己辦理的銀行卡進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證明該銀行卡在被盜刷時真卡在當事人手中;進行完上述操作後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這樣在向銀行主張權利時才有據可查。此外,一般這類案件銀行都會主張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條的規定,此類民事案件可以獨立於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需要說明的是,銀行卡的操作離不開兩樣東西,第一就是需要有銀行卡,第二是必須要有正確的密碼,如果銀行舉證證明了當事人存在泄露密碼的事實, 那麼當事人就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在使用銀行卡時一定要保護好密碼,在公共場合及與別人談話、交流及上網聊天時也應盡量避免將密碼泄露,以免留下隱患。
2. 成都高新法院審結一起啥樣的新型銀行卡盜刷案
從成都高新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新型銀行卡「盜刷」案件,該案與常見的利用「復制卡」完成的銀行卡盜刷案件不同,其是通過偽造受害人身份證在異地辦新卡,同時掛失受害人手機號,讓受害人接收不到銀行的金額變動提醒簡訊,難以察覺銀行卡被盜刷,進而實施盜刷行為的案件。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事件頻發,相關案件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亦層出不窮,本案判決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3. 盜刷銀行卡需要什麼證據才能定罪
盜刷銀行卡需要什麼證據才能定罪
第一時間留存銀行卡憑證。要想證明偽卡交易,持卡人需要舉證證明在涉案交易發生時,自己手中保管著真實銀行卡。司法實踐中,有的持卡人請親戚朋友出庭陳述整個見證過程,但是,因證人與持卡人存在利害關系且缺少辨別所見卡片真偽的專業能力,故此類證言證明力較低,難以作為認定偽卡交易的證據。
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到附近的銀行櫃台、ATM機或POS機進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終端機器上使用了銀行卡,不論是取款、查詢、消費,還是賬單列印等操作,均會留下記錄,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持有真實銀行卡的有力證據。在異地盜刷的情況下,假如持卡人的上述操作與盜刷交易存在一定時間間隔,只要該間隔在合理期間內,能夠排除人卡分離及銀行卡從一地挪至另一地的可能性,也可以達到證明目的。
4. 銀行卡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盜刷,如何起訴公司
下面有個案例,供你參考: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認定案例
2017-01-09 10:22
導讀: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以「支付寶」「財付通」「微信支付」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注入了新動力。近年來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經不僅僅是一種支付工具,更是電子商務交易環節中最重要的一環。但是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現了一些法律問題,例如消費者將銀行卡綁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後被盜刷的責任由誰承擔?本期法信小編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相關案例及觀點,結合其他案例、法條,對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認定問題作出了闡釋,希望能夠為讀者提供參考與幫助。
人民司法·案例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法院應當依據發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認定其責任承擔——彭某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借記卡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發生的資金盜刷案件中,若發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發卡行不應承擔責任;發卡行如果存在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情形,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6)粵2072民終43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宏基支行)辦理了百惠龍卡。2015年7月3日,該卡於14:36:52通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消費5000元,於14:47:16通過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消費5000元,於15:01:27通過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費1000元,於15:07:53通過智付消費3000元,於15:09:29通過智付消費700元。彭某稱其在2015年7月9日使用該卡過程中發現卡內余額為零。2015年7月9日,彭某在建行珠海香洲支行列印交易清單。2015年7月11日,彭某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宏基派出所報案。2015年7月15日,彭某在建行中山朗晴軒分理處列印該卡的2015年7月3日明細事項。後彭某將建行中山分行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建行中山分行向彭某償還被盜存款147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另查明:彭某在建行中山分行處辦理的按揭貸款於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在該卡正常收回貸款本息,於2015年7月4日在該卡僅收回貸款本息5.91元。雙方均確認涉案借記卡有開通手機簡訊服務,彭某主張賬戶被盜刷,未曾收到賬戶資金變動的簡訊通知。彭某同時確認之前曾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多次小金額消費。
裁判理由: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借記卡糾紛。彭某在建行宏基支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本案訴爭五筆金額系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買方初次將借記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賬戶時,銀行會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就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須按指令付款。
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小金額交易,說明確系彭某本人將借記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戶身份的驗證義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彭某自行設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泄導致借記卡被盜刷,建行中山分行無須承擔責任。只是因為彭某已開通手機簡訊通知,建行中山分行應在彭某賬戶資金發生變動時,及時履行簡訊提醒義務。因此,涉案借記卡發生第一次盜刷後,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某賬戶資金發生變動後通過手機簡訊通知彭某,導致彭某未能及時發現其賬戶資金的異常變動,不能及時辦理掛失止付,導致損失的擴大,建行中山分行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盜刷之後的四筆被盜刷導致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須向彭某賠償損失485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700元)x50%]及相應利息損失。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2072民終430號終審民事判決:建行中山分行須向彭某賠償損失4850元及相應的利息。
法院觀點:
1.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
持卡人在將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綁定時,輸入銀行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銀行發送的動態驗證碼即可完成操作。根據銀監會、央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對預留手機號碼且設定簡訊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實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由此可見,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須按指令付款,由此體現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時,第三方支付平台與持卡人之間會約定相應的支付密碼,該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設定和保管,與發卡行沒有關聯,發卡行接到持卡人輸入的與第三方支付平台約定的支付密碼,即是接到付款指令,會即時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無需再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驗證。
2.應綜合判斷並認定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事實
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過互聯網線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於物理卡情形下的偽卡或者克隆銀行卡盜刷,法院在認定物理銀行卡被克隆之事實時,一般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銀行卡使用記錄、克隆卡的交易行為地與持卡人處所的距離、交易時間和報案時間、報警記錄、掛失記錄、持卡人身份等證據,綜合判斷是否克隆銀行卡盜刷。
事實上,線上交易盜刷事實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從現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盜刷案例來看,持卡人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明盜刷事實的證據十分有限。本案中,法院並沒有充分論證如何認定涉案的五筆交易為他人盜刷,綜合本案案情,能夠認定盜刷事實的證據也只有持卡人彭某的報警記錄以及涉案銀行卡特定時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頻繁的異常交易記錄。通常認為,持卡人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第一時間予以報警,是認定銀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證據,如果持卡人惡意報假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行為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因此,持卡人的報警行為一般被認定為持卡人的真實行為。但報警記錄並不能作為認定盜刷事實的一般標准依據,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僅以持卡人的報警記錄就認定盜刷事實,還應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比如異常的交易記錄、發卡行的提醒告知簡訊、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記錄、操作線上交易的I P地址等證據,結合發卡行的抗辯意見,以個人的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證明標准,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盜刷事實。
3.法院應當依據發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認定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承擔
從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在持卡人和發卡行之間,銀行卡盜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違約之糾紛,即發卡行本應將銀行卡內的資金支付給合同當事人即持卡人,卻支付給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發卡行屬於履行對象錯誤而違約,合同履行對象錯誤,承擔責任的當然是合同義務人即發卡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正確履行原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須向債權人即合同相對人履行,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合同未約定,在履行過程中經合同相對人明確授權或者指令,由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人的履行。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發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發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項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泄導致被盜刷,與發卡行無關。
發卡行沒有責任,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則應當依據其與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間合同約定尋求保護。雖然盜刷銀行卡是不法行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卻是通過正常途徑進行交易的。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比如,在快捷支付中,當快捷支付用戶遭遇惡意盜刷,系統識別器會發出提醒。被盜刷的顧客2小時內聯系客服中心,並提供交易號等信息,支付寶公司會暫時凍結支付寶賬戶。15個工作日內聯系客服中心,提交的材料經審核通過後,平安保險將給予受害人100%賠付,而投保費由支付寶承擔。在易付寶支付中,如果非客戶本人原因引起的盜刷消費成功,消費者報案並提交材料齊全後,相關保險公司即可進行全額賠付。如果交易尚未完成,易付寶將對交易進行攔截,並返還相應盜刷款項。
法信 · 相關案例
1.商業銀行在電子資金轉移和支付環節已盡到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當事人對信用卡被盜刷存在過錯的,應自行承擔責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訴肖健鵬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業銀行和第三方電子支付平台在電子資金轉移和支付環節負有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已盡到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當事人的信用卡被盜刷系因個人原因丟失個人證件及通訊工具,未及時掛失致個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應的損失應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案號:(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7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來源:廣東法院網 2014-10-16
2.他人通過網上銀行及支付寶和密碼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損失,而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卡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的,持卡人應當自行承擔被盜刷損失——周俊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湘支行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和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根據網上銀行的支付程序,在網銀支付過程中,銀聯卡號、持卡人手機號碼、身份信息和正確密碼是完成支付的必要條件。他人通過網上銀行及支付寶和密碼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損失,而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卡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的,持卡人應當自行承擔被盜刷損失。
案號:(2015)臨民初字第37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7-02
3.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持卡人與發卡行在履行合同中都存在過錯的,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梁燕芬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大南路支行借記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流程規則,通過工銀e支付消費和掌錢轉賬均需要銀行卡密碼、網上銀行登錄密碼和驗證碼等完全正確,方能消費或轉賬成功。因持卡人在網上填寫個人信息時不慎泄露銀行卡密碼和網上銀行登錄密碼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因發卡行的驗證碼信息被病毒軟體攔截導致持卡人未正常收到簡訊驗證碼的,表明發卡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正確盡到通知義務,發卡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06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0-29
4.被盜刷款項均系通過持卡人自行設立的支付密碼予以支付,持卡人主張發卡行未及時進行信息提示存在過錯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姜會旺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阿縣支行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被盜刷期間,發卡行可以證明均向其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了簡訊通知和提示義務,且持卡人主張的被盜刷款項均系通過持卡人或得到其授權的他人自行設立的支付密碼予以支付的QQ消費或充值等方式支付,持卡人主張發卡行存在過錯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5)聊商終字第275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1-06
5.當事人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騙造成損失,支付寶盡到形式審查、確保支付安全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余大弟訴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騙造成損失,其損失與支付寶提供的服務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系,支付寶盡到形式審查、確保支付安全義務的,對當事人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2)杭西民初字第171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2004年第1期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20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
三、客戶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經雙重認證,即客戶在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認證同時,還需通過商業銀行的客戶身份鑒別。賬戶所在銀行應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四、商業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驗證和辨別客戶身份,應採用雙(多)因素驗證方式對客戶身份進行鑒別,對不具備雙(多)因素認證條件的客戶,其任何賬戶不得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
八、對預留手機號碼且設定簡訊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
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5. 盜刷他人銀行卡犯了什麼罪
是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數額。
如果是盜竊並使用的,涉嫌是盜竊罪。(注意刑法196條最後一款)盜竊罪數額較低就可構成。
如果是偽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撿到別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冒用信用卡,數額達到5000元構成犯罪)。
《刑法》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具體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數額在 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6. 盜刷銀行卡屬於什麼犯罪哪種罪名
屬於詐騙罪,信用卡盜刷犯《信用卡詐騙罪》,相關法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二、量刑:
《刑法》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拓展資料
提高防範意識,信用卡的風險如下:
1、來源於持卡人的風險:一是持卡人惡意透支。二是持卡人謊稱未收到貨物。三是先掛失,然後在極短時間大量使用掛失卡。四是利用信用卡透支金額發放高利貸。
2、來源於商家的風險:一是不法雇員欺詐。在現實中,雇員能接觸到顧客的卡信息,甚至持卡離開顧客的視線。不法雇員會使用客戶信用卡消費,並將非法使用出現的發票自行扣壓,致使客戶受到損失。
3、不法商家通過與知名商店相近的域名或者郵件引導消費者登錄自己的網址。消費者難以識別互聯網商家的真偽,很容易輕易提交支付信息。特約商店老闆自己偽造客戶購貨發票,然後拿假發票向銀行索取款項。
34、來源於第三方的風險:一是盜竊。盜竊者會大量而快速地交易,直到合法持卡人掛失並且該卡被銀行凍結。二是復制。在賓館、飯店這類場所,授權環節通常會離開持卡人的視線,這就使不道德的職員有機會利用小型讀卡設備獲得磁條信息。三是ATM欺詐。
7. 盜刷他人的銀行卡,兩萬是什麼罪行
是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數額。
如果是盜竊並使用的,涉嫌是盜竊罪。(注意刑法196條最後一款,264條)盜竊罪數額較低就可構成;如果是偽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撿到別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冒用信用卡,數額達到5000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1.刑法第196條和264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數額在 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8. 盜刷他人銀行卡構成什麼罪
是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數額。
如果是盜竊並使用的,涉嫌是盜竊罪。(注意刑法196條最後一款,264條)盜竊罪數額較低就可構成;如果是偽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撿到別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冒用信用卡,數額達到5000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1.刑法第196條和264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數額在 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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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信用卡盜刷案件觀(讀)後感
信用卡盜刷案件觀(讀)後感
隨著銀行卡在人們日常消費中的大量應用,不法分子盜取持卡人資金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在元旦、春節等購物消費高峰期來臨之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銀行卡盜刷案件進行了梳理。據統計,2012年至2014年間,北京二中院共受理銀行卡盜刷案件僅為8件,而剛剛過去的2015年,此類案件的數量已驟升至29件。
銀行卡被盜刷 要提供本人和銀行卡均不在現場證明
2015年1月2日20時,宋某在北京收到銀行提示簡訊,顯示其借記卡賬戶被轉賬和取款共計5.4萬余元。宋某立刻撥打電話掛失並報警。同時,他按公安機關的提示,到附近的ATM機進行操作,使其銀行卡做被吞卡處理。同時,宋某列印並留存了此次操作的憑條。
次日,宋某到銀行辦理了取卡手續並列印了賬戶明細。銀行稱,上述5.4萬余元轉賬及取款發生於廣東省茂名市的ATM機上。宋某以其銀行卡被偽造並發生盜刷為由,起訴請求銀行償付5.4萬余元及手續費。銀行否認發生偽卡盜刷並拒絕償付。
法院結合其他事實,經審理後認為,該案銀行卡交易系偽卡盜刷行為,最終判決支持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宋某在交易發生後迅速掛失並報警,經自己操作後ATM機吞卡,有操作憑條為據,證實宋某及其銀行卡在事發當晚均位於北京,而本案銀行卡轉賬及取款地點卻位於廣東省。根據時空距離判斷,宋某不可能持同一張銀行卡往返兩地操作,故應認定此次銀行卡交易是偽卡盜刷行為。
盜刷人持偽卡取款 不應僅憑密碼正確而視為正常交易
2015年1月23日0時4分至0時9分之間,劉某正在北京的家中休息,其借記卡賬戶被取款2萬元,取款行為發生於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台ATM機上。劉某隨即撥打電話掛失、報警,公安機關同日向劉某出具了《受案回執》。此後,宋某以其銀行卡被偽造並發生盜刷為由,起訴請求銀行償付2萬元及手續費。
銀行辯稱,《借記卡章程》明確規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本案取款行為系輸入正確密碼後進行的操作,應視為劉某本人交易,故不同意劉某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銀行卡取款行為系偽卡盜刷,判決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本案中盜刷人持偽卡進行交易,應屬無權代理行為。因銀行負有防範卡片復制和偽卡使用的義務,故該行為並不具有使銀行相信盜刷人有代理權的外觀,不能成立表見代理。故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取款的,不應僅憑交易密碼正確而將該取款行為視為儲戶本人交易,銀行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10. 銀行卡被盜刷如何報案
銀行卡被盜刷去當地派出所直接報案即可,說明來由,然後做筆錄讓警察調差即可。
如果持卡人發現賬戶異常變動時,持卡人應做到「三個盡快」:盡快到最近的發卡行服務網點ATM機或銀行營業場所證明人卡未分離;盡快致電發卡行客服電話,辦理臨時掛失;盡快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如果盜刷當時自己不在盜刷地點」的證據,立即在離自己最近的ATM和特約商戶刷卡,也可以去就近住賓館,並取得消費憑證。立即向發卡行掛失止付,以避免擴大損失,立即報警,通過公安機關偵查明確責任方。
通過和銀行協商或訴訟方式果斷維權。此外,儲戶也應在領用銀行卡或信用卡的合約上註明憑密碼和簽名消費,並明確單次消費上限金額,以最大程度預防盜刷風險。
(10)銀行卡盜刷案件法院裁判要點分析擴展閱讀:
發現銀行卡被盜,就應該及時去所在地派出所立即報案。報案的作用就是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盜刷消費非本人所為。
所以,如果出現銀行卡被盜的情況,就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詳述被盜刷情況,留好報警回執。而且馬上撥打涉事銀行客服電話掛失,並前往距離居住地最近的該銀行ATM機實施查詢操作和存取款並保留小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銀行卡遭盜刷儲戶如何維權
人民網-發現自己銀行卡遭盜刷後 哪些證據應盡快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