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職信開場白如何打動人心
求職成功最基本的就是要對自己有一個客觀全面的了解,然後再根據自身的情況准備好所需材料,一般包括求職信和簡歷。求職信是簡歷的「開場白」。這個開場白的功能是激發別人有興趣閱讀下文——簡歷。為了使公司了解你申請的是哪個職位,並對你有更多的印象,發簡歷的時候,都應該寫一封求職信並同時發出。發任何簡歷都應該寫求職信,這是被許多求職者忽略的原則。精彩推薦領導者如何激發 作為一個領導者,你的下屬工作勤懇賣力,使你的企業蒸蒸...[全文]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資部 江蘇盛為資產管理有限 股指期貨分 上海屹坤投資咨詢有限 見習盤手人 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 客戶經理 鑫達博裕 操盤手學員 鑫普瑞長沙分公司 投資顧問 求職信的內容包括: 1、求職目標:明確你所嚮往的職位; 2、個人特點的小結:吸引人來閱讀你的簡歷而不要重復簡歷; 3、表決心——簡單有力地顯示信心。 在准備求職信時還要:· 注意控制篇幅,要讓人事經理無需使用屏幕的滾動條就能讀完;· 直接在郵件內編輯,排版要工整; · 要做到既體現個人特點又不過分吹噓;· 讓求職信成為應聘的敲門磚,大小適中,砸中要害。 求職信和簡歷都應該:· 用文本格式(。
2. 浦東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浦東分中心,因為浦東新區地域范圍較大,為了方便辦事公民共設有五個分中心,其地址分別如下(電話回答那是違反網路知道規則的,請諒解)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上海屹匯科學儀器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屹匯科學儀器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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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簡介:
上海屹匯科學儀器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09-20,注冊資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郭明,公司地址是上海市閔行區閔北路88弄1-30號第22幢DU159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310112MA1GC6FQ3F,行業是其他未列明零售業,登記機關是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業務范圍是儀器儀表、實驗室設備、電子產品、機械設備的銷售、維修、租賃,從事儀器儀表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企業管理咨詢。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上海屹匯科學儀器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310112001890683
• 分支機構:
• 對外投資:
• 股東:
郭明,出資比例100.00%,認繳出資額是500.000000萬
• 高管人員:
楊菊華在公司任職監事
郭明在公司任職執行董事
4. 上海屹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屹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02月04日,主要經營投資咨詢,投資管理、資產管理、企業咨詢、文化藝術交流策劃等業務。上海屹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產品有盤手邦在線投資培訓、黃金白銀現貨、外匯投資咨詢與服務。
法定代表人:彭新航
成立時間:2016-02-04
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1300149354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3472室
5. 上海匯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匯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06月1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投資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文化藝術信息咨詢(咨詢類項目除經紀),財務顧問(不得從事代理記帳),技術交流,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展覽展示服務,計算機圖文設計、製作,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攝影服務,銷售針紡織品、服裝服飾、鞋帽、家居用品、工藝禮品、化妝品、文具用品、辦公用品、電子產品、日用百貨等。
法定代表人:於廣泉
成立時間:2006-06-12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0400034586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新駿環路189號B區305
6. 匯添富基金管理公司 怎麼樣
三家股東分別在各自行業中處於引領地位,東方證券是中國證監會認定內的具「創新試點」資格的券容商之一,是中國證券業資產質量最優、盈利能力最強的證券公司之一;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為中國最大的報業集團之一,擁有巨大的輻射力和影響力;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是中國三大航空運輸集團之一,擁有強大的品牌影響力和龐大的客戶群。匯添富以一流的企業文化匯聚中外精英,開發受市場歡迎的產品系列,建立高效的銷售渠道,提供優質的客戶服務,實施一流的投資風險管理,以長期穩定的優秀投資業績回報投資人,並有志發展成為中國業內管理國際資產和投資國際市場的專家,經過中長期的努力發展成為中國最佳的資產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總部設在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
7. 1 如果普通公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么 2 銀行反洗錢是怎麼進行的
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普通人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所以一般不會調查。但是如果賬戶變更頻繁且數額巨大,反洗錢調查是可以立案的。銀行反洗錢的具體規定可以參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