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結算關於閱讀匯票的案例分析題,求解。
1、匯票的出票人——The Jake Exporting Corp.
付款人——The Tom Importing Corp
收款人——The L.A.Bank or bearer ;
2、遠期匯票,匯票出票日後90天付款,即2009年8月24日;
3、 該匯票是限制性抬頭:PAY TO THE LA BANK OR BEARER(付給LA銀行或持票人)不可以背書轉讓,收款人只能是LA 銀行或持票人,D公司無法享有票據權利。如非要背書,做成以下模式:
TO D CORP
THE LA BANK
(Signature)
2. 匯票轉讓案例分析
不清楚.
3. 票據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
1、王某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第4條之規定,所謂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同時根據《票據法》第14條之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因此其應當承擔責任。
2、張某無需承擔票據責任,其是票據權利人;
3、不會導致票據失效,這是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根據《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因此票據並不失效。
4、方某背書記載的事項為背書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吳某與林某對保證責任分擔的約定對方某無效,但是對吳某與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證責任為吳某與林某對楊某承擔連帶責任。
6、本匯票未承兌。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因為乙背書時註明了「禁止轉讓」。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轉讓後不得向背書人主張票據權利。
2、丁某的保證行為有效。根據《票據法》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3、丁在背書欄記載的性質為附條件的保證行為。其保證行為有效仍需承擔連帶責任,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可以。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5、假設甲乙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據權利,因為二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基礎法律關系無效票據債務人是可以此進行抗辯的。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4. 匯票的案例分析
銀行的看法是正確的,票據抗辯是指票據的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我國票據法中對票據抗辯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就是說,如果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該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行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4)持票人取得的票所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5. 匯票案例分析 出票人:某市B公司 承兌人:某市銀行 收款人:美國A公司 事件:A與B簽訂貿易合同,其中我國B
1、首先未對交易客戶進行很好的調查,這種詐騙客戶應該有案底;
2、交易合同是否通過律師簽訂?A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發貨,B公司採取了什麼措施?是否採取法律措施?是否對票據採取保全措施?
3、對首次交易的客戶,支付遠期匯票最好註明不得轉讓。
6. 電大商法案例分析題:匯票上記載出票人為A匯票記載的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是該題嗎?
匯票上記載出票為A,匯票記載的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收款人為B,F為A的委託付款人,但F沒有進行承兌。B將匯票背書後給了C,後C又將匯票背書給了D.
請問:
1.如果D又將該匯票背書給A,則A能否像D行使追索權?理由是什麼?
2.如果C對D行使的追索權予以充分的滿足,那麼,依據票據法的規定,C將取得何種票據權利?C可以向其牽手追索的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D可以如何確定其追索權行使的對象?
4.本案中,F在該匯票法律關系中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說明理由。
1、不可以,疑問《票據法》第69條規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於其前手無追索權。在本案中,A為出票人,其無權對其前手B、C、D三人行使追索權。
2、C取得向其前手追索的權利,其范圍包括:(1)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流動資金貸款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3、根據《票據法》第68條規定,D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任意將自己的前手A、B、C中的任何一個或數個確定的追索對象。
4、F只是該匯票名義上的付款人,因其沒有對該票據進行承兌,其實際上與該票據無關,無需承擔該票據上的任何責任。
7. 票據法案例分析:
類似案例在 中國票據網 有很多,而且分析的很詳細,可以直接登陸該網站查看。
8. 商法學案例分析題(匯票)
1:合法。丁與丙有真實貿易關系,丁擁有票據權利,可以向前手追索。2:合法,向前手追索時,包括前面任一手.
9. 匯款的案例及分析
一客戶本人帶身份證到銀行匯款,錢匯過去了,一會回來說,匯錯了,不匯了,要求把錢退給他,櫃員用反交易做了,這是違規的,客戶有可能是利用這種情況進行詐騙,對方是發貨方,等對方把貨發了,他又回來說不匯了,把錢收回去了,貨有了,錢沒花,所以說匯款不能反交易,一定讓客戶核實好再匯,講明白,盡職免責
10. 關於匯票的一個案例分析題,請高手幫幫忙,小妹在此感激不盡
我國票據法和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可以解除其保證承兌的責任,但任何解除出票人的保證付款責任的規定,均視為無記載即"記載免於追索權的,出票人要保證付款"所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