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責任保險的案例分析請教
這個賠償就看當時合同里的詳細的規定了。關鍵就是合同里對醫療責任保險這個詞語的解釋。
案例中提到:醫院的醫療行為違反了醫療法律規范和各種醫療護理操作常規。這句話我看的很刺眼,因為這句話在保險公司哪裡可能會成為不賠償的理由。可是如果什麼都按照法律和正常過程走的話,就沒有醫療責任事故了,更沒有醫療責任事故險了。所以一定要看合同裡面的詳細的規定。我不知道你這個是真實的事情,還是教學用。我只說出我的觀點。一般違反法律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也就是說這個保險壓根就不合理。如果需要詳細分析的話還是要拿出更多的保險合同內容出來的。
❷ (急急急)求高手解答一下兩個醫療保險案例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案例分析
個人淺見:
案例一:第一個問題:不能代位求償;第二個問題:如確定為醫療費,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但若以損失費用(如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已由乙方支付,則可以申請保險公司進行醫療費用的賠付;
案例二:保險公司主張合法,但理由牽強;個人認為更應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為妥,即被保險人無論從何處得到賠償款項,均應以其實際支出醫療費用為上限;也就是說不能因賠款或補償累加金額超過你的實際醫療費用而客觀上獲得利益。
這樣說,你滴明白不明白?
呵呵……只求助人,不為拿分!~
❸ 關於幾個保險案例的分析,很簡單~急用
第一個問題;熊某敗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因為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而隱瞞的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是由於是業務員陳某的違規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續辦理保險業務,陳某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個:鄉政府勝訴,既然雙方已經約定保費到11月份繳清,而保險公司也已經簽發了保險單了,就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了。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在7月份,並未超過約定的繳費期限,所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理由拒賠。
第三個: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險金。無論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寫投保單的受益人時,她填寫了法定,保險金就變成了范小姐的遺產了。那麼范先生和李女士作為范小姐的父母,是絕對的法定繼承人。所以他們都有權利繼承范小姐遺產。所以就由他們倆來均分這筆保險金了。
❹ 家庭健康保險規劃,案例分析
其妻大三陽應該是會拒保的了,王先生「三高」只有兩種情況,一種加費,一種拒保。如果是拒保的話,只能做小孩的了,大人只能買意外險了。給小孩投保看能不能加保費豁免,給小孩做那種沒有保額限制的,把保額做高,並加保費豁免(如果可以的話)。
❺ 保險公司以健康未告知為由拒絕賠付,下面的案例大公司能贏嗎
這需要具體分析,病情是否已經在投保前發生,有沒有就診記錄確認投保前已經發生病情。如果確屬有病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可以拒賠;反之你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
❻ 如何選購健康保險,健康險案例分析,社保網,保險網
壽險和健康險可以搭配的,後者做附加險。比如明亞的精心優選保險。
社保是基礎,健康險是補充!
❼ j健康保險案例分析
王先生有肝病,已經不能上健康險,給他上意外險,身故保障應是年收入的5至7倍。意外險價格在200元左右,身故保障20萬,交通工具身故是40萬到80萬之間,取決於不同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醫療報銷在2萬左右。在這基礎上,可以上養老分紅保險,從60歲開始每年可領1.2萬以上,可保證人退休之後生活質量沒有下降,保費在2萬左右,交費10年,如果是那種領終身返本的保險更好。
王太太要考慮健康險、養老險和一些意外險,考慮這個家庭的收入屬於中層收入,健康險價格應在2萬到3萬,重大疾病、身故和高殘保障是60萬,交費20年。王太太應在養老險上多投入一些,最好選擇理財保險和養老保險組合的方式。現在市面上有一種理財保險,把保險作在孩子身上,投保人受益的保險,這樣投保人的受益時間會拉長,也能得到更多的收益。
王太太要給女兒上重大疾病保險,因為保監會有規定,未成年人的保障不超過十萬,所以要考慮把這個孩子在學校的保險保障減掉,在做重大疾病保險,使保障達到10萬,還可以附加一些住院醫療保障,總價格在2000多元,交費20年,保終身。等到孩子成年之後在進行加保,也就是再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把保障提高。
孩子不宜做養老險和一些理財型保險,一面滋生養尊處優的惡習。可等到孩子30歲的時候,自己來做考慮。
❽ 保險法案例分析
很遺憾,得不到賠償.因為在復效時,保險公司要重新審核被保人的確身體健康狀況,並據被保人的健康告知來決定是否要求其接受體檢而最終決定正常復效或加費或拒保.人壽保險一旦生效,千萬要按時交費.有些險種復效時還要重新設定一個等待期.本案中被保人隱瞞了自身真實健康情況,故被拒賠.
❾ 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價錢糾紛問題,理賠問題,續保問題,退保問題,承保問題,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並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後,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分析:1、我想這份保單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簽字過了。所以認定為這份保險單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一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了,而且錢交過了。那麼這份保單不管到沒到被保險人手裡就已經生效了;一般是錢到的日期算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錯誤的和失職的。
2、案例中說的核保沒有完成,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體檢結果沒有出來,這份保險單就不生效?錯了。保險單生效的日期其實應該按照雙方簽定的日期。而且關鍵是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沒有任何關系。
3、還有一句話我很有興趣。就是「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這個業務員的水平不怎麼樣呵呵。
4、從平安保險公司方面考慮一下。他們會認為這個賠償也可以,不賠償也可以。只是不賠償可能會有一點麻煩。
而被保險人的保額很低,只有五萬元,那不如就拿這個案例為自己做廣告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收入呢。這就是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這會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這可比什麼TV的廣告費少多了。所以一舉兩得。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麼多,你具體再自己想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