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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債條款及價值分析

發布時間:2021-05-02 22:33:33

Ⅰ 優先股,永續債是什麼啊

優先股通常預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來保證優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潤分配降至0之後,優先股在股利方面就達不到股息收益率),優先股股票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類似舉債集資的形式。

對公司來說,由於股息相對固定,它不影響公司的利潤分配。優先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卻可以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贖回。大多數優先股股票都附有贖回條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餘財產時,即優先股的索償權先於普通股,而次於債權人。

永續債券,又稱無期債券,是非金融企業(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的「無固定期限、內含發行人贖回權」的債券。

永續債的每個付息日,發行人可以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推遲至下一個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遞延支付利息次數的限制。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永續債是比較成熟的金融產品。目前,全球共有2146隻存量永續債,資金規模達6471億美元。

(1)永續債條款及價值分析擴展閱讀

優先股的優先權有以下四點:

1.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可先於普通股且以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

2.當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可先於普通股股東分取公司的剩餘資產。

3.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經營參與權,即優先股股票不包含表決權,優先股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在涉及到優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東權益時,優先股股東可發表意見並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4.優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贖回。由於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優先股股東支付固定的股息,優先股股票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舉債集資的形式,但優先股股票又不同於公司債券和銀行貸款,這是因為優先股股東分取收益和公司資產的權利只能在公司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之後才能行使。

Ⅱ 如何區分優先股和永續債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

基本原則: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

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於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於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

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企業需要考慮用於結算該工具的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後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因此,對於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其分類需要考慮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是可變的還是固定的。

對於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

(1)基於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對於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變化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於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於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數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2)基於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對於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固定換固定」),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因此,除非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否則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應分類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

Ⅲ 「永續債」是什麼,為何被稱作房企的利潤黑洞

從以上解釋我們得到了很多信息量:

第一、「永續債」是沒有固定期限的,也就是說它是永遠存在的債券。從我們原來的知識體系中知道債券是有期限的,這是它第一個特別之處;

央行之所以要金融銀行發行「永續債」,主要目的在於補充資本,准確的說是補充一級資本。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規定,銀行資本被分為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銀行發行的滿足一些額外要求的「永續債」可計入銀行其他一級資本,補充資本金。

按照現行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於5%、6%和8%。除了最低資本要求外,《辦法》還規定了商業銀行還需滿足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的要求,因此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核心一級資本最低分別要達到8.5%和7.5%。

由於銀行內的大多數資產配置行為均需要消耗風險資本,在資本充足率考核日趨嚴格的背景下,在保證資本充足率達標的前提下,銀行若想要維持一定的資產擴張速度,就必須補充足夠的資本。尤其是在監管層要求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實體經濟力度,助力穩增長的情況下,銀行補充資本的需求就更為迫切。

以現有的條件來說,選擇「永續債」作為下一階段銀行資本補充的重點是務實的。為什麼這么說呢?最主要是由於特朗普、貿易戰、中東等不確認因素的影響,造成A股市場一直不溫不火,必然導致國內主要的商業銀行在核心一級資本的資金補充會受到比較大的限制。

所以說現階段央行大力推行「永續債」的發行是務實和切合實際的。

Ⅳ 企業發行永續債什麼時候記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半年

Ⅳ 什麼是永續債券

你好,永續債又稱無期債券,是非金融企業(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的「無固定期限、內含發行人贖回權」的債券。永續債的每個付息日,發行人可以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推遲至下一個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遞延支付利息次數的限制。
【特徵】一般而言,永續債券具備如下特徵:
1.清償順序:永續債的清償順序一般為次級債務,優先於普通股與優先股;
2.期限與贖回條款:它沒有明確的到期時間或者期限非常長。但永續債券一般都帶有贖回條款;
3.票息和利率重置條款:永續債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
4.利息延遲支付:發行人可自主決定延遲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條件下強制延遲支付利息;
5.無擔保:永續債存在次級屬性,加上為滿足計入權益所需要的諸多條件,一般不設置擔保等條款。
【優點】永續債對投資者最大的吸引力在於,它為投資者提供了高評級企業的高收益產品。而且由於其回報與股票和優先順序企業債相關度較低,將其納入到投資組合,有助於分散風險。此外,永續債等條款設計靈活,可按照投資者需求進行個性化設計。

Ⅵ 國電發行永續債之後,計入所有者權益後,分析資產負債率發生什麼變化

證券分為兩種,一種是股權類的,一種是債券類的。股權類(股票、優先股等)一般是沒有期限的,也就是說股權類可以認為是永續的;債權類證券一般是有償還期限,所以我想題主說的永續證券應該是指永續債券。
在國外永續債券發展已經比較成熟了,在國內2013年我國第一個有永續概念的債權類金融產品出現——永續中票。2013年,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在監管層鼓勵推進債券產品創新、大力發展長期限債券品種的大背景下,推出了長期限含權中期票據(就是我們說的「永續中票」)融資產品。永續中票為交易商協會主導的,納入現有中票管理框架下管理的創新結構產品。這就是我國的永續債券。
永續中票是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通過在銀行間市場流通。的發行條件是要符合一般中票發行條件(不知道可以網路,很容易的……),但是不一樣的是永續中票額度與其他債券分開計算,也就是說不受「不超過凈資產40%「的限制,因為根據《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永續中票已經實現了全額計入權益科目並且利息可於稅前抵扣。所以主要適用於資產負債率較高、面臨國資委考核壓力的央企以及地方國企。發行過程也與普通中票一致,中介(銀行或者銀行+券商)與需要發行的聯系,並幫助其准備相應材料(這個是投行業務范圍了,我就不細說了),然後提交到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就可以了(詳細可以網路普通中票發行過程……)。
以上是簡單答案,如果需要了解細節歡迎追問!我覺得這樣的題目給一點懸賞會更好……不然很容易沒人願意回答的……

Ⅶ 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之了回答:
一、關於總體要求
已執行 2017 年修訂的第 22 號准則(財會〔2017〕7 號)和第 37 號准則(財會〔2017〕14 號,以下統稱新金融工具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仍執行 2006 年印發的第 22 號准則(財會〔2006〕3 號)和 2014 年修訂的第 37 號准則(財會〔2014〕23 號,以下統稱原金融工具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則和本規定,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本規定適用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在境內外發行的永續債和其他類似工具。
二、關於永續債發行方會計分類應當考慮的因素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的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
是金融負債(以下簡稱會計分類)時,應當根據第 37 號准則規定同時考慮下列因素:
(一)關於到期日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內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謹慎判斷是否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 永續債合同明確規定無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要求發行方贖回該永續債或清算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 永續債合同未規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即「初始期限」)的:
(1)當該初始期限僅約定為發行方清算日時,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且不受發行方控制,或者清算發生與否取決於該永續債持有方的,發行方仍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當該初始期限不是發行方清算日且發行方能自主決定是否贖回永續債時,發行方應當謹慎分析自身是否能無條件地自主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如不能,通常表明發行方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關於清償順序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合同中關於清償順序的條款。當永續債合同其他條款未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1.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劣後於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的,通常表明發行方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 合同規定發行方清算時永續債與發行方發行的普通債券和其他債務處於相同清償順序的,應當審慎考慮此清償順序是否會導致持有方對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合同義務的預期,並據此確定其會計分類。
(三)關於利率跳升和間接義務。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考慮第 37號准則第十條規定的「間接義務」。永續債合同規定沒有固定到期日、同時規定了未來贖回時間、發行方有權自主決定未來是否贖回且如果發行方決定不贖回則永續債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遞增」)的,發行方應當結合所處實際環境考慮該利率跳升條款是否構成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如果跳升次數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頂」)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總幅度較小且封頂利率未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構成間接義務;如果永續債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票息封頂,但該封頂票息水平超過同期同行業同類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構成間接義務。
三、關於永續債持有方會計分類的要求
除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 號)規定適用該准則的外,永續債持有方應當區分下列情況對永續債進行會計處理:
(一)持有方已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
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是否屬於權益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 22 號准則和第 37 號准則的相關規定。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 號准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在符合條件時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對於不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該准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判斷永續債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時,持有方必須嚴格遵循第 22 號准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謹慎考慮永續債中包含的選擇權。
(二)持有方暫未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
持有方在判斷持有的永續債屬於權益工具投資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第 22 號准則和第 37 號准則的相關規定,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該永續債的會計分類原則保持一致。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號准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投資)等,符合第 22 號准則有關規定的還應當分拆相關的嵌入衍生工具。對於屬於債務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 22 號准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

Ⅷ 什麼是永續債劵

你好,永續債是沒有明確到期日,投資者可以定期獲得利息的債券,被視為「債券中的股票」。大部分永續債包含贖回條款,允許發行方贖回債券,因此永續債也不一定是永久的。國內永續債期限以3+N和5+N為主,也就是發行人每3年或5年決定是否將債券延期,如果選擇延期,將同時對票面利率進行調整,以補償投資者的潛在風險。永續債通常在會計賬目里列為權益,而不是負債,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也不作為利息支出而是股東分紅。因此對於發行人來說,永續債是既不會提高資產負債率,也不會稀釋股權的融資工具。而對於投資者來說,永續債發行主體通常信用較好以及票面利率較高的收益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永續債也存在期限的不確定性、相對較差的流動性,以及發行人設置的特殊條款,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相關信息後再審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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