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一人公司章程是什麼樣的他和一般公司章程有什麼區別
上海****有限公司 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的名稱為: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上海市南匯區泥城鎮南蘆公路1786號*號樓***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 貨幣 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更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8)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 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七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聘任和解聘。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條 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擔任,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登記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蓋章): 上海****有限公司 二ΟΟ七年**月*日 聘任書 經股東同意,決定聘任**為上海****有限公司監事。 特此聘請 股東簽名 2006年12月5日 股東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本人決定投資伍拾萬元設立一個個人獨資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上海誼醇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執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由投資人擔任,公司決定聘請 擔任監事。 本決定由公司歸檔備閱。 申請人: 2006年12月5日
『貳』 公司章程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北京市##無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准。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並、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並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叄』 個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應該制定章程,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無需公司章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